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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范文审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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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范文审计制度.docx

    审计制度1.内部审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和风险控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XX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中国XX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XX)的相关管理规定,结合XX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集团及中国XX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营运状况、偿债能力、持续增长能力、建设项目或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监督、评价、服务等活动。第四条公司应根据本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控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五条公司应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有效发挥内部审计职能。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公司董事会或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XX集团、中国XX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董事会或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定期研究、布置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审批审计报告,签发审计处理意见。第七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依据:(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二)xx集团规章制度;(四)中国XX规章制度;(三)本公司规章制度。第八条公司审计部是公司审计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国家、XX集团、中国XX及公司各项政策、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公司审计体系及业务建设的指导、监督;实施对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及公司各类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参与或组织公司财务决算、资产评估、改制等外部审计工作,并对审计质量、报酬支付进行监督。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下属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审计人员。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任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报XX集团审计部备案。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由熟悉财务、审计、预算、工程管理的人员组成,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审计主管、审计专员。可在本公司聘请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为兼职审计员。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不得打击报复。第十三条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应建立审计回避制度,与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应主动回避。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第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监督检查国家、公司各项政策、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XX集团、中国XX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二)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三)向公司经营层、内部审计主管机构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报送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有关统计信息等。(四)参与或组织本公司年度财务决算的外部审计工作,并对审计质量、报酬支付进行监督。(五)组织对本公司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子公司或项目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本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和提拔到公司领导岗位的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报XX集团审计部备案。(六)对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七)对本公司年度工资总额来源、使用和结算情况进行检查;(A)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公司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九)对公司的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十)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所属子公司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十一)对公司的经营绩效进行监督与评价。(十二)对本公司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的合资企业及合作项目的投资和效益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十三)组织内部审计人员不断学习国家有关财政、税务、审计等方面的各项制度政策,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核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十四)配合内部审计主管机构开展专项调查及有关内部审计活动。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第十五条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内部审计机构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权限。(一)参加本公司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制度;(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三)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有关权力机构授权可暂予以封存;(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意见;提出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向上级审计机构报告;(A)公司主要负责人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应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权或处罚权。(九)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可直接向上级审计机构反映。(十)对在遵守国家财经法纪、XX集团、中国XX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方面表现突出,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内部审计机构可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并作为选拔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与审计步骤第十六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一)审计计划与准备阶段。审计计划:根据公司年度工作重点的需要,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公司高管会批准后实施,并报XX集团审计部备案。审计准备:根据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的安排或公司领导层交办的临时审计任务,确定审计事项,组织项目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1 .组织审计组:根据审计项目工作量,确定审计组人员,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2 .编制审计工作方案: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政策及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3 .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5日前通知被审计单位。对特殊审计业务,通知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二)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按照批准的审计工作方案,检查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查验现金、实物,获取有关证据,审查会计凭证、账表、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1 .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2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记录、抄录、复印等方法进行取证。3 .审计人员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人的签名或盖章。4 .审计中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对审计事项中的某些特殊问题进行鉴定。5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录清晰、准确、证据充分、相关内容真实完整。6 .实施审计过程中,如发现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移交公司监察部门处理。(三)审计报告阶段。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出具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应于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日内反馈书面意见,逾期即视为无异议。第十七条审计终结阶段。审计机构根据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反馈的合理意见,进行必要的检查、复核,以决定是否修改原审计报告,并将最终的审计报告连同反馈的审计意见书,呈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审计机构将经过公司领导批示的审计报告及时下发至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审计机构。第十八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整改落实情况。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结的审计事项,必须及时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XX置业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条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对工作成绩优异、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机构和人员,应进行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破坏监督检查,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审计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第二十二条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XX置业审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第二十五条本规定颁布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中,凡与本规定条款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2.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置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善权力制约机制,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和廉政勤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XX置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XX置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O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因担任特定职务的管理运用财政资金、国有资源和国有资本、其他有关基金和资金,以及从事其他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职责、义务的相关责任人,在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审计活动。第四条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有关负责人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的业绩和对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促进公司加强财经管理,自觉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制度,提高经济效益。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包括期中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第二章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公司负责人管理权限和公司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第七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因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调任、转任、晋升、辞职、退休,或者被免职、辞退和开除等原因离开所任职岗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一般情况下,对任期满两年的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阶段性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相关责任人任职期间进行。第八条公司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公司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以及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等重大经济事件,应当组织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明确责任,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第九条XX置业审计部在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有关XX置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章制度;(二)负责子公司、XX置业直属项目部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三)决定并组织实施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子公司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四)指导监督子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XX置业相关要求,开展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五)根据公司董事会或公司管理当局的要求,对公司主要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第十条组织实施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采取以下二种形式:(一)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人员实施有关审计工作;(二)根据监督工作和实际工作情况的需要,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组织,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审计工作任务,协助实施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第十一条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财务基础审计范围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并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对于公司本部及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资产量一般不低于公司资产总额的70%,公司本部及重要子公司应当纳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范围内,其中下列子公司应当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一)资产或者效益占有重要位置的子公司;(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兼职的子公司;(三)任期内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产权变动的子公司;(四)任期内关停并转或者出现经营亏损、资不抵债、债务危机等财务状况异常的子公司;(五)任期内未经审计或者财务负责人更换频繁的子公司等。其他子公司可视不同情况决定审计工作范围。对于XX置业直属项目部相关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按照重要性原则,审计范围的资产量应达到项目总额的第十二条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公司审计部门或承办审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与其他财务审计工作相结合,在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可参考利用相关财务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资料,避免重复审计。第十三条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离任或者任期届满,可根据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要求开展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第三章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内容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一)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任职期间公司经营成果的真实性;(二)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任职期间公司财务收支核算的合规性;(三)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任职期间公司资产质量变动状况;(四)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任职期间对公司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五)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任职期间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六)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任职期间企业经营绩效变动情况。第十五条公司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是指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任职期间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公司财务决算编报范围是否完整,公司经济成果是否真实可靠,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质量是否相匹配,以及公司的盈亏情况是否真实。主要内容包括:(一)公司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准确、真实,有无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的情况,公司的收益分配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存在经营成果不实问题;(二)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合并范围、方法、内容和编报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存在故意编造虚假财务决算报告等问题;(三)公司是否正确采用会计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有无随意变更或者滥用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故意编造虚假利润等问题。第十六条公司财务收支核算合规性是指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任职期间财务收支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年度财务决算是否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收支状况。主要内容包括:(一)公司收入确认和核算是否完整、准确,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无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以及以个人账户从事股票交易、违规对外拆借资金、对外资金担保和出借账户等问题;(二)公司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无多列、少列或不列成本费用等问题,以及公司工资总额来源、发放、结余和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收入情况;(三)公司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是否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有无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问题;(四)公司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和有关资料是否相符,有无存在账外资产、潜亏挂账等问题,有无存在劳动工资核算不实等问题;(五)公司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是否按国家规定及时计提、申报、缴纳国家税收,有无偷、漏国家税收的情况;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任期内缴纳税收与以前年度相比的情况等。第十七条公司资产质量变动情况是指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任职期间各项资产质量是否得到改善,是否存在严重损失、重大潜亏或资产流失等问题,公司国有资本是否安全、完整,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能力的影响。主要内容包括:(一)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任职期间有关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性及变化情况,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二)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任职期间公司资产运营效率及变化情况,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三)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任职期间公司有效资产及不良资产的变化情况,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四)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任职期间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及公司在所处行业中水平变化的对比分析。第十八条公司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是指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任职期间做出的有关对内对外投资、经济担保、出借资金和大额合同等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公司内部控制程序,是否存在较多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主要内容包括:(一)公司重大投资的资金来源、决策程序、管理方式和投资收益的核算情况,以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大额采购与租赁等经济行为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及其对公司的影响情况;(三)涉及的证券、期货、外汇买卖等高风险投资决策的审批手续、决策程序、风险控制、经营收益或损失情况等;(四)改组改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兼并破产、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行为的审批程序、操作方式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等,有无造成公司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第十九条经济责任审计要认真检查公司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核实公司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纪,以权谋私,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转移国家资财,行贿受贿和挥霍浪费等行为,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蓄意编制虚假会计信息等重大问题。第二十条经济责任审计在全面核实公司各项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账务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规定,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任职期间经营成果和经营业绩,以及公司资产运营和回报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和准确的综合评判。第二十一条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以本届任期内的工作为主,必要时可延伸至有关年度。第二十二条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四章审计机构委托第二十三条根据国资委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及公司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要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被授权,承担相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第二十四条受委托承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专业人员,应依据国资委统一工作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工作结果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第二十五条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审计,采取委托有关社会中介机构方式实施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等合理方式,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组织实施。第二十六条承办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一)注册会计师不少于(二)依法成立3年以上,拥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三)具备较完善的审计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四)3年内未承担同一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五)与公司或公司负责人不存有利害关系;(六)近3年未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七)能够适时调配较强的专业人员承担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第二十七条接受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资委对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统一要求,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内容,依据独立审计原则认真组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五章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第二十八条XX置业审计部组织实施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工作程序如下:(一)编制审计工作计划;(二)下达审计工作通知;(三)成立审计项目组;(四)拟定审计方案;(五)组织实施审计;(六)交换审计意见;(七)起草审计报告;(A)征求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九)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第二十九条根据干部管理部门提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编制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审计的对象、时间安排、范围、重点内容、方法与组织方式等内容。第三十条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5个工作日前通知公司主要业务部门、被审计项目部等相关部门或被审计子公司。接到通知的公司主要部门、项目部及子公司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接受审计的有关准备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人应进行述职。第三十一条审计部门按照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要求,成立由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一定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组成的审计项目组,组长应由具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和具备较高专业技术资格的业务负责人担任。第三十二条审计项目组在对公司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任职期间企业经营成果、财务收支、资产质量和有关经营活动、重大经营决策,以及经营绩效等资料审计过程中,也可采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纪检监察、工会和职工反映的情况和意见。第三十三条审计项目组长按照要求拟定审计方案,明确设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要求、审计组织、延伸审计单位和其他审计事项等。审计方案报公司审计部门同意后,由项目组长组织实施。第三十四条审计项目组按照批准的审计方案,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会计凭证、账表,实物资产及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各类信息资料进行审查核实,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第三十五条审计项目组应当在计划工作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确需延长审计时间的,应取得公司审计部门同意,并及时通知被审计人及其所在部门、项目部或单位等。第三十六条审计项目组完成现场审计后,应向公司审计部门提交审计交换意见书,并征求被审计子公司、项目部、主要业务部门及被审计人意见。被审计子公司、项目部、主要业务部门和被审计人应于收到审计交换意见书之日起第三十七条审计项目组交换完审计意见后,应在3-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提交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子公司、项目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公司领导的意见,并将审计报告及相关书面意见一并上报。公司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报告和被审计人的合理意见,起草审计意见书或决定书,呈报公司管理当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部门及被审计人。第三十八条公司依据审计报告,对发现的重大问题,经研究核实后正式下达相关审计决定。第三十九条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公司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移交有关管理机构予以处理。(一)对于需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承担一般经济责任的,移交相应管理部门予以处理;(二)对于公司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三)对于应依法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条公司审计部门、审计项目小组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采用其他审计资料和审计结果时,应进行必要的复核工作,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被审计人的述职应包括以下内容:1 .开展的主要经营活动和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2 .任职期间公司资产、负债和权益的基本状况,收益分配情况;项目部所管理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资产管理、项目洽商等项目基本运作情况等;3 .公司、项目部或部门的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4 .实施主要整改措施及效果;5 .在公司内部控制方面的主要工作及效果;6 .任职期间对外投资活动和重要资产处置情况;7 .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情况;8 .其他重要经济事项说明。第六章审计工作结果第四十二条承办公司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项目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报公司审计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审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审计评价是否适当、主要事实是否清楚和审计处理意见是否正确。第四十三条承办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当对公司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提交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客观性承担相应责任。第四十四条审计报告中的审计评价应当以审计查证或者认可的事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规定、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等为依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第四十五条审计项目组应当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对被审计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决策能力、行政或者经营效果、管理水平,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国家政策和廉政规定情况,作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第四十六条审计项目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当客观描述审计事项的结果,反映被审计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问题,分析列举被审计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所采取的有关重大措施,并评估被审计主要负责人所采取措施的影响程度。第四十七条审计报告中的责任界定,是指审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审计部门认可的被审计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所在公司、项目部的内部管理规定,对被审计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担任特定职务期间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包括对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的界定。第四十八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分清公司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本人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一)直接责任是指公司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因对主管的资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事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司经营管理不善,或由于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等,造成所在公司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下降应负的经济责任。(二)主管责任是指公司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在其任期内对其所在公司、项目部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第四十九条公司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应对下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的;(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三)失职、渎职的;(四)其他直接违法违规行为第五十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作为对企公司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第五十一条对于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因经济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公司资产状况不实、经营成果虚假等问题,应当视其影响程度相应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并予以经济处罚。第五十二条公司及各项目部应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反映出的有关管理问题,及时加强整改工作,堵塞管理漏洞。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企业有关整改工作做好后续跟踪审计。第五十三条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公司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存在严重问题的,经主管领导或公司管理当局批准后,可进一步开展延伸审计工作。情节相当严重的,经批准后,移送监察部门处理。第七章罚则第五十四条被审计公司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或所在公司、项目部拒绝、阻碍经济责任审计,或拒绝、拖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的,公司管理当局应当责令改正或给予警告,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第五十五条被审计公司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所在公司、项目部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毁弃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资料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六条对于打击报复或者陷害检举人、证明人、资料提供人和审计人员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七条审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和泄漏国家机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八条承担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虚假不实的审计报告,或者违反国家有关审计工作要求,避重就轻、回避问题或明知有重要事项不予指明的,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XX置业审计部负责解释。第六十条本办法自3.全面风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置业)的风险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效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确保控制或降低由各项风险造成的损失,增强抗风险能力,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置业实际情况制定。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XX置业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公司围绕发展战略、规划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在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为实现全面风险管理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第五条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组织及职责、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管理工作流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文化等。第六条全面风险管理总体目标:(一)将风险控制在与公司发展战略相适应并可承受的范围内;(二)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三)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四)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五)提高经营效率及效果,降低实现经营目标的不确定性;(六)建立针对各项重大风险的有效应对机制。第二章风险管理一般原则第七条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工作应涵盖公司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全部经济活动。第八条重要性原则:以重大风险为重点实施控制管理,对重要业务、关键岗位和关键环节实施重点管理。第九条适应性原则: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必须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与其他管理工作紧密结合。第十条成本效益原则:权衡实施成本和预期效益,以适当成本实现对风险的有效管理。第三章风险管理组织及职责第十一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以及项目部为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领导小组为第二道防线,内部审计和董事会为第三道防线。第十二条董事会是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在全面风险管理方面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划、制定;(二)批准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方案;(三)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绩效考核方案;(四)批准全面风险管理报告;(五)批准全面风险管理监督评价报告;(六)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应对方案;(七)督导全面风险管理文化的建设;(A)审批全面风险管理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公司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成立全面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并由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第十四条全面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审议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划、制度;(二)审议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方案;(三)审议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报告;(四)审议公司风险管理绩效考核方案和年度绩效考核评定结果;(五)审议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应对方案;(六)批准公司开展风险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七)审议全面风险管理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全面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实际操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研究提出全面风险管理规划、制度、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二)研究提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方案;(三)研究提出全面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应对方案;(四)研究提出风险管理绩效考核标准;(五)编制全面风险管理报告;(六)协调、指导公司有关职能部门、业务单位、控股子公司及项目部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七)组织协调全面风险管理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全面风险管理的改进方案,监控重大风险应对方案的实施;(A)组织对风险管理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九)组织协调全面风险管理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公司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立全面风险管理归口部门,履行全面风险管理职责。XX置业审计部是XX置业全面风险管理归口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各项具体工作;并协调、督促、检查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和项目部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对风险管理预案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等。第十七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和项目部,要依据自身情况设立或兼设风险管理岗位,由专人负责相关风险管理工作,接受风险管理归口部门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落实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单位或项目部内部控制制定和风险管理工作流程,保证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运作;(二)根据公司的风险评估方案,识别、分析、报告本部门、单位或项目部业务流程中的风险;(三)提出本部门、单位或项目部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准及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报告;(四)提出由本部门、单位或项目部负主导管理责任的重大风险应对方案,并对执行情况和风险变化情况进行监控;(五)本部门、单位或项目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工作;(六)风险管理文化相关工作;(七)负责本部门、单位或项目部风险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第四章风险管理工作流程第十八条全面风险管理工作以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为核心,主要工作流程包括:风险初始信息收集、风险评估、制定风险管理策略和应对方案、实施应对方案、风险管理报告、风险管理评价和监督改进、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风险管理文化建设等。第十九条风险初始信息收集的主要步骤:(一)进行全面风险管理培训;(二)制定信息收集方案;(三)收集并整理风险初始信息;(四)形成各类风险及风险事件列表。第二十条风险评估的主要步骤:(一)确定风险评估方案与风险分级标准;(二)董事会和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审批风险评估方案与分级标准;(三)进行风险评估培训;(四)执行风险评估,依据确定的风险分级标准衡量风险水平;(五)对风险评估结果进行讨论及修正;(六)确定重大风险。第二十一条制定风险管理策略和应对方案的主要步骤:(一)依据风险评估最终结果,结合公司发展战略,以管理重大风险为重点,确定风险管理策略;(二)根据批准的风险管理策略起草和讨论应对方案;(三)确定和报告应对方案;(四)董事会和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应对方案;(五)下发应对方案决议事项。第二十二条风险管理应对方案实施和改进的主要步骤:(一)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和项目部组织实施应对方案;(二)评价应对方案的实施情况;(三)应对方案调整改进;(四)董事会和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审批调整改进方案;(五)持续评价应对方案和改进风险管理。第二十三条风险管理报告的主要步骤:(一)制定风险管理报告办法,包括报告内容、程序、格式、范围、频率等;(二)各职能部门、子公司或项目部依据办法报告风险管理工作情况;(三)风险管理归口部门汇总编制风险管理报告;(四)董事会和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审批风险管理报告。第二十四条风险管理监督评价的主要步骤:(一)收集汇总被评价部门、子公司或项目部提交的风险管理工作资料;(二)确定风险管理工作监督评价方法和标准;(三)由相关部门依据确定的方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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