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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公司对第三方施工工地监护管理制度与燃气管线第三方施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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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公司对第三方施工工地监护管理制度与燃气管线第三方施工管理办法.docx

    燃气公司对第三方施工工地监护管理制度与燃气管线第三方施工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明确管线生产运行中第三方施工的管理流程,明确各分、子公司的职责,做好第三方施工问题的及时处理,确保管道运行安全,特修订了燃气管线第三方施工管理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分、子公司遵照执行。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进一步明确管线生产运行中第三方施工的管理流程,明确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分、子公司的各自职责,做好第三方施工问题的及时处理,确保管道运行安全,特制定本细则。1.2 适用范围适用于集团公司下属分、子公司的第三方施工的管理。2定义2.1 第三方施工:是指在输气管道沿线相关工程或与管道交叉的工程施工。2.2 相关工程:新建和改、扩建公路、铁路、河流、电(光)缆、管道、工矿企业、输电线路等与公司所辖管道在法定管道保护距离以内施工的情况。(具体保护距离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3 第三方施工重大问题:天然气长输管线、城市燃气高压管线的第三方施工(包括燃气长输管道穿越、IIoKV以上的高压输电线路、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以及省道以上规格公路、其他大型建构筑物的穿越、占压)。3管理职责3.1 燃气产业集团生产技术部职责:3.1.1 负责牵头组织制定本办法及定期的修订工作;3.1.2 负责对分子公司第三方施工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3.1.3 负责参与对第三方施工重大问题作业方案的审查工作。3.2 燃气产业集团安全监管部职责:3.2.1 负责参与本办法及定期的修订工作;3.2.2 负责对分子公司第三方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3.2.3 负责参与对第三方施工重大问题作业方案的审查。3.3 燃气产业集团基建部职责:负责燃气集团在基建期所遇到的第三方施工管理工作。3.4 分、子公司职责:3.4.1 负责明确各自公司部门关于第三方施工管理的职责;3.4.2 负责所辖运行管道及附属设施周边第三方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3.4.3 负责与管道沿线各级政府沟通,处理违章施工或违法建设施工问题;3.4.4 负责对第三方施工与管道相关管段的施工方案和管道保护措施审查(审批程序可参照集团的流程或自行制定审批办法),检查管道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3.4.5 负责签订管道安全保护协议书,办理施工许可;3.4.6 负责第三方施工信息的收集和上报;3.4.7 牵头组织对第三方施工重大问题的现场勘测、论证和过程监督;3.4.8 负责现场协调管理的其他工作。4管理内容4.1 第三方施工的信息收集和上报;4.1.1 第三方施工误损伤管道风险信息包括公路交叉、铁路交叉、电力线路交叉、通信线缆交叉、其它管道交叉、河道沟渠作业、挖砂取土作业、侵占、城建、爆破等风险点;4.1.2 各分、子公司要与管道沿线地方政府主管管道保护的部门建立联系;4.1.3 各分、子公司组织管道巡线员每天收集第三方施工信息,及时核实信息准确性,属于有效信息的填报第三方施工有效信息记录表;4.14 各分、子公司接到第三方施工有效信息报告后,立即组织对第三方施工现场实施监护管理,方案审批未通过或未办理审批的坚决予以制止,不允许报批报审的时段同时施工或先施工后补手续。4.15 第三方施工的监督管理4.15.1 效警示与告知4.15.1.1 分、子公司确认第三方施工有效信息后,应立即派公司管理人员到现场与施工方或投资方取得联系,了解第三方施工工程的基本情况,现场测定管道、光缆的走向和埋深,并进行书面告知,以及施工地方具体的地质、环境情况。4.15.1.2 分、子公司在第三方施工与管道关联段上方设置临时警示标识,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m范围内标定警示范围。421.3 各分、子公司向第三方施工单位送达告知函。421.4 第三方施工单位接受告知函,执行本规定4.2.2条。421.5 .5如第三方施工作业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或施工作业有可能危及管道安全的,执行本规定4.3条。4.2.2保护方案制定和审批4.2.2.1 燃气管道运行单位与施工单位对第三方施工现场进行勘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及相关标准规范提出管道保护基本要求,并督促和协助第三方施工作业单位制定与管道相关联段施工方案和管道保护方案。422.2在准许施工作业前,生产单位派人24小时进行现场巡护,确保危及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不得开工。4.2.2.3各分、子公司接到第三方施工作业单位的与管道相关联段的施工作业方案和管道保护方案后,应及时组织审查,方案原则上审查时间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4.2.2.41IOKV以上的高压输电线路、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以及省道以上规格公路、其他大型建构筑物的穿越、占压由分、子公司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施工方案及管道保护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消除对管线的影响的具体方案。4.2.2.5一般穿越方案分、子公司审批完成即可,涉及到所辖管线第三方重大问题施工的,分公司需报送至某燃气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按流程完成审批后方可实施,子公司需向某燃气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报备,工程实施完成后将有关资料汇总后上报存档。422.6审查意见反馈给施工单位,并达成一致后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施工作业前现场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培训及应急预案演练,并有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4.2.3施工过程监督4.2.3.1各分、子公司管道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再次对管道及光缆埋深和走向进行现场复核确认。首先在与第三方施工相关联的管道两端开挖两个或两个以上探坑进行验证,探明管道与光缆的准确位置。4.2.3.2需要开挖管道的第三方施工作业工程必须先采用人工方式将工程范围内的管道和光缆挖出,管道和光缆外侧5米以外方可采用机械开挖,防止第三方施工作业损伤管道或光缆。4.233实行“可控和可视化管理”,即第三方施工工程必须在管道现场监护人员的24小时监控下实施或连续实施,重点管线、重要位置的施工各分公司把关,对于穿越管道的构筑物要在管道可视的情况下平稳穿越。4.2.3.4管道现场监护人员对施工单位挖掘、勘探等动土机具的动态要跟踪掌握,重点对机械操作手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填写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确认表。4.235对于第三方重大问题施工作业,分、子公司线路管理部门副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及过程中各项事宜进行监督、协调及管理。4.2.4验收归档1.1 .4.1施工结束后,各分、子公司与第三方施工单位对关联段管道的保护工程进行验收,对管道是否受损进行确认,详细记录隐蔽工程的情况。1.2 验收合格后,撤离看护人员和临时警示标识。对第三方施工中与管道关联管段相关的施工资料,在各生产运行单位存档管理并在每年12月20日前集中上报某燃气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1.3 情况处理1.3.1 方施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及管道管理相关规范要求强行进行施工的,各分、子公司或项目管理部向第三方施工单位送达告知函,并要求接收人签字或盖章。若接收人不接收或拒绝签字,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在保证不发生冲突的前提下,留有证据。1.3.2 分、子公司应立即报告县(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协调制止。1.3.3 子公司派人24小时对第三方施工现场监护。在与第三方施工作业工程相关联的管道上方设置警示标志(设置标识带和警示牌),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m范围内设置加密警示桩标定警示范围(每1米设置一个警示桩)。如现场风险难以控制,可将加密警示桩设定为限制通行桩,限制车辆通行或施工机具进入。1.3.4 时或上述部门处理后第三方施工作业单位仍继续强行施工的,分、子公司在加强现场保护的同时,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安监部门报案,留存现场影音像资料存档。1.3.5 子公司紧急将有关情况行文上报至燃气产业集团综合办公室,燃气产业集团综合办公室存档并签发相关部门进行处理。1.3.6 各分、子公司组织维抢修队伍做好因第三方施工作业危及管道安全的应急处理准备工作。1.3.7 生第三方施工损伤管道事故时,所属分、子公司按照公司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相应应急预案。438因第三方施工导致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遭受损伤时,所属分、子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负责向第三方施工作业单位进行索赔。5工作流程详见附件某燃气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燃气管线第三方施工管理办法、分、子级公司第三方施工管道保护方案审批单等。6相关文件1、安全技术标准文件SGIC/A-A-17.8-2012(A版)告知函2、安全技术标准文件SGIC/A-A-17.8-2012(A版)第三方燃气管道及设施确认表3、安全技术标准文件SGICZA-A-17.8-2012(A版)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4、某燃气产业集团分、子级公司第三方施工管道保护方案审批单5、某燃气产业集团第三方施工管道保护方案报审单6、施工方案说明书范例燃气公司对第三方施工工地监护管理制度1、基本要求1.1 巡查员发现辖区内有其他行业施工,对燃气管网安全运行构成威胁的,必须立即告知施工方下有地埋燃气管道,同时上报部门负责人,得到部门负责人指令之后,向施工方下发保护燃气管道的相关通知,并对燃气管道位置进行标示。1.2 监护人员进行监护时必须佩戴反光背心、安全帽、工作证和监护记录。1.3 对第三方施工已经造成燃气管道损伤、损坏的,监护人员在发生泄漏地段要疏散现场群众,严禁明火,严禁无关人员靠近,同时上报部门,监守工地直至抢险人员来到现场,协助设立警戒区,维护现场秩序,待抢修并验收合格后,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方可离去。1.4 对施工现场监护,重点地段要插“下有燃气管道”的标志牌,做好防护工作。1.5 现场监护人员不能在施工没有停止前离开现场。1.6 若图纸不清楚,管线方位不准确,应采取人工横挖深沟或使用探管仪器来确定管线方位、埋深,待确定管线方位后方可在监护下继续施工。1.7 对于第三方施工损坏燃气管道,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法律要求向损坏方提出赔偿。1.8 完善现场监护资料,制定跟进计划,跟进监护直至施工方施工完毕,在施工完毕后对施工范围内的燃气管道按照巡查要求进行仔细检查,确认运行良好后做好记录,由部门负责人审核认可并妥善保存。2、施工活动距离管道间距与管理措施要求施工活动距离管道间距与管理措施要求施工活动距离管理措施其他要求距管道中心线V5米安排专人,现场全天安全监护1、如果有动火作业必须经安全生产办公室同意批准。2、动土作业应确定管道、光缆等位置走向、埋深等基础数据,必须人工开挖不允许机械开挖。3、审批施工方案,签定安全施工协议。距管道中心线5米一20米专职巡查人员每天查看,报告其施工进度1、不允许爆破作业2、在管道周围应建立隔离区域,设置警戒标识距管道中心线20米一50米询问施工人员其施工进度及可能的扩展范闱告知管道保护法规的要求,获取联络人员的联系电话,报告安全生产办公室3、第三方施工工地监护处理程序延伸资料:第三方施工相关燃气公司责任(1)未按要求设置保护装置和安全标志。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5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若在第三方施工破坏事实行为中,燃气企业有未按照要求设置相关保护装置和安全标志的疏漏,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未向政府相关部门备案、移交相关档案材料。根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8、10、11条,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若在第三方施工破坏事实行为中,燃气企业有未向政府相关部门备案、移交相关档案材料,可能会被认定为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3)未落实安全评估风险管理体系。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1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未落实安全评估风险管理体系,应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4)未尽到现场指导和监护义务。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7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燃气经营者若未履行专人现场指导义务,则对于燃气破坏导致的损害结果应承担赔偿责任。(5)应急处置不当。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9、42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若在第三方破坏致使人员损伤事故中,燃气公司在应急处置中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则对于该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应当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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