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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公司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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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公司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实施细则.docx

    公司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党员发展严格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第三条入党积极分子应具备的条件(一)对党有较明确的认识,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愿意并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决心履行党员义务,主动提出入党申请。(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三)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积极主动完成各项任务,在单位能起带头作用。特别是要注重吸收和培养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生产经营一线的骨干和优秀青年。(四)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员工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第四条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在征求党员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会议讨论审定后,再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第五条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一)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系统教育,使他们了解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了解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二)支部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邀请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支部组织的有关活动,有意识地给他们安排一些社会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加以培养锻炼。(三)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要经常主动和培养对象谈心,每个季度向支部汇报培养对象的思想、工作及培养情况。第六条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党支部要对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其方法是:定期考查与随机考察、民主评议与个别了解、党内考察与党外考察、定性与定量考察相结合。考察的主要内容是:政治立场、思想觉悟、工作表现、组织纪律观念和本人的历史、家庭主要成员和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第七条确定发展对象和政治审查(一)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二)进行政治审查。政审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历史时期(政治事件)中的表现;直系亲属以及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三)政审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第三章预备党员的接收、教育、考察和转正第八条确定入党介绍人申请入党的同志要有两名正式党员做介绍人。第九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一)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二)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三)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第十条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第十一条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的主要议程和内容(一)申请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二)介绍人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三)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考察的情况。(四)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数需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决议。(五)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会前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有效票数内。(六)党支部及时将支部大会的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培养考察登记表、政审材料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七)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第十二条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一)党支部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通过党的生活,对他们进行教育和考察。(二)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党课教育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谈话,并按时将考察意见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第十三条预备党员的转正(一)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们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并报上级党组织。具备党员条件的,应给予按时转正,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要继续考察教育,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少于半年或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二)预备党员的转正申请应在预备期满前交给党支部。(三)党支部对预备党员提出的转正申请应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决议,一般不宜超过预备期满后一个月。(四)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存入本人档案。第四章组织落实第十四条要求入党的同志提出申请后,支部书记要在一周内亲自或派专人与申请人谈话,对其提出希望和要求。第十五条各支部要督促培养人做好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第十六条发展党员工作实行“公示制”,向员工群众公布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接受员工群众的监督。第十七条培养人要认真负责地开展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笫十八条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党组织要将培养教育和考核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并将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第五章发展党员公示第十九条实行公示,就是把准备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和将要转正的预备党员的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广泛听取意见,以保证新发展党员和将要转正预备党员的质量。第二十条对拟发展对象,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为发展对象并完成政审之后、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纳该同志为预备党员之前进行公示;对将要转正的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之前进行公示。第二十一条发展对象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现任职务、工作表现、政治表现、支部对其培养考察情况等。对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现任职务、预备党员时间、预备期内政治和工作表现等。第二十二条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左右。公示期间,要设立公示信箱或监督电话,指派专人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公示期限内,党内外人士如有不同意见,均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等方式向党组织反映。对公示后反映的意见,党支部应及时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对公示对象没有意见或有意见反映但经核实无问题的,可按规定程序表决通过。第二十三条党组织必须对举报群众和举报问题严格保密,使举报群众不因举报而遭受打击报复,以保护和调动广大党员、群众参与公示的积极性。第六章发展党员票决制第二十四条党支部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第二十五条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超过半数,方可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采用一人一票、当场计票、当场公布结果的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表决意见分“同意”、“不同意”和“弃权”三种。“同意”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方能通过。第二十七条支部大会同时讨论两个以上人员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第二十八条支部大会决议必须注明: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未到会党员的原因、大会表决结果。第七章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第二十九条发展党员责任追究是指在发展党员的过程中,由于主观原因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追究其党组织(或介绍人)的责任。(一)发展对象隐瞒本人、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以及需要向组织说明的其它问题的;为达到入党目的,采取贿赂、威胁等不正当手段的;对党组织有其它欺骗行为的。(二)入党介绍人未能认真履行对发展对象教育培养职责的;未能如实填写相关入党登记表的;未能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发展对象情况、造成发展失误的。(三)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正式党员的确定未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没有进行表决的;赞成人数没有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擅自作出决议的。(四)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时间不满一年的;没有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或政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未按规定进行集中培训,或考试成绩不合格擅自发展的。(五)支部大会就吸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形成决议后,未按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的;或上级党组织未按时审批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六)党支部故意隐瞒事实,致使上级党组织误批的;在上级党组织查处时不予配合,故意设置障碍,组织反调查,指使知情人出示伪证,指使、支持个别人无理取闹、制造事端的。(七)上级组织授意、指使基层党组织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拉入党内的;或故意纵容、包庇有关责任人,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入党的;在上级党组织查处问题时,对办案人、检举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八)档案材料没有按规定归档,或造成遗失的;蓄意更改、涂抹或销毁档案材料的。(九)发展党员工作中,未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制度的。第三十条针对上述不同情况,上级党组织和组织部门应分清责任,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追究发展对象责任,取消发展党员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能列为发展对象。(二)追究入党介绍人责任,取消其入党介绍人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通报批评;故意隐瞒事实,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三)追究党支部责任,对支部书记等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党纪处分。笫三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和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党员教育第三十二条学习培训(一)采取定期与非定期相结合,采取举办培训班、上党课、举行报告会和组织专题研讨等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党员集体学习。利用班前会和网络等形式组织党员学习。(二)倡导党员自主学习,引导党员根据自身实践和工作需要,制定学习计划,充分利用业余时间自主选择学习内容和方式,搞好自学。(三)加强对党员学习的具体指导,为党员学习创造良好条件。(四)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参加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带头参加所在基层党组织的集体学习,党员干部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干部教育培训。第三十三条组织党员立足本职岗位,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党员主题实践活动。通过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党员示范岗、党员承诺制、设岗定责、结对帮扶和志愿者服务等多种方式,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计划的组织年轻党员到基层锻炼,到艰苦岗位锻炼。第九章党员管理第三十四条党员组织生活管理(一)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组织生活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要在组织生活会上汇报思想、工作情况,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二)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单位党组织的民主生活会。(三)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四)党员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党员要按期缴纳党费。第三十五条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一)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二)党员临时(一般6个月内)外出、开会、实习、学习、考察等,应按规定开具党员证明信,持有临时组织关系,并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党员外出时间较短(6个月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应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第三十六条流动党员管理(一)接收外来劳务工流动党员需乡镇党委以上党组织出具相关证明,对接收的外来劳务工中的流动党员,要同本支部党员一样,严格管理,严格要求,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期缴纳党费,并分配他们做适当的工作。对外来党员的现实表现情况,党组织应如实、负责地为外来党员原所在党组织提供。接收劳务工党员正式组织关系需县级以上组织部门出具有关证明。(二)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的外出流动党员,支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应在验证后及时将其编入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三)具备条件的党组织,要建立健全流动党员管理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专兼员工作人员,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定期检查、总结经验,使公司流动党员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四)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在流入地参加党的日常组织生活,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选举等重要活动,自觉接受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第三十七条党员党籍管理(一)自行脱党党员党籍的处理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二)自愿退党党员党籍的处理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三)劝退出党党员的党籍处理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的支部应当对其进行教育,要求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四)对被除名党员的党籍处理对有下列情况的党员,应予除名:对要求退党的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应作为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五)被开除党籍党员的党籍处理对严重触犯刑律和经过留党察看仍坚持错误而不改正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开除党籍处分,一般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上报公司纪委审批备案。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Q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第三十八条党员党龄管理(一)党员的党龄应从其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起。(二)特殊情况下的党龄计算1.被延长预备期的党员,其党龄从延长预备期满后被批准为正式党员之日起。2,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他们恢复党员权利之后,留党察看期间的党龄连续计算。3 .被错误地开除党籍后又恢复党籍的党员,其党龄应连续计算。4 .因自行脱党、劝退出党、要求退党而出党或被开除党籍的人重新入党后,其党龄从重新入党后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以前一段时间的党龄不能计算在内。5 .由于多种原因而失掉一段时间党籍的党龄计算,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凡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经党组织审查,决定恢复这段时间党籍的,其党龄从原被批准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6 ,被批准重新入党的,其党籍应从上级党组织决定其重新入党之日算起。前段时间的党龄不能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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