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营利性服务业攻坚行动实施方案.docx
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进一步加快我县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2号)文件精神,结合平阳县服务业发展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一、创新发展现代金融业1.大力引进金融总部。新设立或引进总部在平阳注册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金融租赁、金融资产管理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总部金融机构),实缴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按实缴资本4%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开办补助。在总部金融机构正式运营后的5年内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前3年按其上一年度净利润(经税务部门核实)的20%、后2年的10%确定。2 .提升金融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辖区内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给予风险补偿;债权金额单笔在50万元(含)以内的,每笔补偿金额按照赔付金额的90%计;单笔超过50万元的,每笔补偿金额50万元部分按照赔付金额的90%计,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照赔付金额的70%计。当申报的累计可得补偿金额(按上述比例计算后累计数)在100万元(含)以内的,按累计可得补偿金额全额补偿,超过100万元部分,按照50%比例补助,且总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3 .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1)担保费补助。县域内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县域内的小微企业、“三农”主体提供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融资担保业务,按该类业务上一年度日均在保余额的1%给予担保费补助。(2)业务风险奖补。县域内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县域内的小微企业、“三农''主体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按该类业务上一年度日均担保责任余额的0.6%给予业务风险奖补;该类业务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超过注册资本金3倍的,3倍以上至5倍及以下部分在上述0.6%的基础上再追加0.4%的业务风险奖补,5倍以上部分在上述0.6%的基础上再追加0.8%的业务风险奖补;注册资本金发生变更的,以市监部门变更登记时间为节点的月末平均注册资本金为测算依据;本政策所指担保责任余额=在保余额*风险分担比例,风险分担比例统一按80%测算。(3)融资担保机构性质发生变化的,以性质变化时间为节点,分时段享受奖补政策;认定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期间发生的业务,可持续享受奖补政策;未认定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期间发生的业务,不可享受奖补政策;业务发生时间以担保合同签订时间为准。(4)国有持股比例大于50%的融资担保机构视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享受担保费补助和业务风险奖补政策,每年担保费补助与业务风险奖补总额不超过800万元;国有持股比例大于30%小于等于50%的融资担保机构,在首次公布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之前,视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享受业务风险奖补政策,不享受担保费补助政策,政策执行首年业务风险奖补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封顶金额以200万元的幅度逐年递减O(5)具体融资担保业务情况以及担保费补助、业务风险奖补金额等以审计结果为准。二、支持服务业创新发展4,支持服务业改革创新。当年新列为省级以上服务业改革试点或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改革试点的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5 .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进入规上服务业企业且连续在库的,分两年每年给予5万元奖励,共计10万元,企业次年出现退规的,退规当年奖励终止;对实现月度上规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规上其它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额达2亿、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且增幅高于全县规上其它营利性服务业营业额平均增幅的,经县发改局和县统计局认定后,分别给予企业20万、12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6 .支持外地企业在我县开设服务业子公司。对外地来我县开设具有法人资格的规上或限上服务业子公司,前3年给予其上一年度净利润(经税务部门核实)的20%奖励。7 .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引导社会资金发展服务业,凡是社会资金投向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科技信息、现代物流、专业市场、健康养老现代服务业项目,实际投资额100O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投入),按投资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投资额建成并经竣工验收和审计确认后,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的省级、市级服务业重大项目,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并入库统计的,分别给予单个项目10万元、5万元奖励。8 .保障服务业土地用地政策。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科技信息、现代物流、专业市场、健康养老现代服务业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可参照同地段工业用地评估价格进行确定。9 .支持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建设。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服务业创新发展区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50万元、30万元奖励。10 .支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主导制订“浙江制造”服务类团体标准(指浙江省政府支持的“品字标”浙江品牌建设团体标准)的企业每项给予30万元奖励。新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并通过验收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首次通过公共机构绿色数据中心服务认证、民宿服务认证、养老服务认证的企业(组织)奖励10万元。IL加强服务业品牌建设。对首次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服务业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12 .支持发展现代物流业。对首次被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定为5A、4A、3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物流企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系统应用设备,当年设备投入达200万元(含税)以上的,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13 .支持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将冷链物流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保障重大冷链物流项目的用地指标,合理确定冷链物流项目土地出让价格。对注册地在平阳且首次获评或复核通过的国家五星级(以及全国百强)、四星级和三星级冷链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已获得较低等级奖励的,在获得较高等级奖励时,给予补足相应的奖励差额。14 .支持县级农村物流共配中心建设及设施智慧化改造升级。凡在我县注册登记、依法纳税、规范经营的物流企业投资建设县级快递物流分拨(共配)中心并经审核认定的,给予按总投资额20%的补助;对建成的乡镇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经审核认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建成的村级“共富驿站”,经审核认定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支持推动快递物流数字化、绿色化发展,对当年更新购置智能化安检、自动化分拣设备,经审核认定投资额达100万元(不含税)以上的,给予按投资额10%的补助;对当年新购置清洁能源物流运输车辆(含专用电动三轮车)的,经审核认定给予按购车总额20%的补助。鼓励推动邮政、快递、电商、客货运等融合发展,加强偏远山区、海岛和革命老区的邮政快递物流配送服务,对承接相关服务的经营主体给予每年30万元定额补助(具体按中转距离、频次进行分配)。15 .加快发展智能化物流。经认定按照物流企业近3年内在物流信息化项目上投入超过IoO万元,其中软件投入超过20%的,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15%、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三、着力培育时尚创意设计产业16 .培育发展时尚创意设计产业。企业主体的省级及以上工业设计中心、重点企业设计院每年为平阳其他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超出500万元的部分,按照提供公共服务合同执行额的2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以非遗嫁接工业设计、非遗工艺量产化实用化、非遗为休闲旅游项目价值倍增为导向,每年重点扶持不超过3个非遗跨界融合创新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0万元的研发资助。对新实施国家、省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17 .建设一流的时尚设计产业平台。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分别奖励100万、50万元o经认定的企业自主的省级及以上工业设计中心、重点企业设计院,每年为平阳其他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超出500万元的部分,按照提供公共服务合同执行额的2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具有影响力的中外时尚设计师集聚平台、时尚品牌国内外发布推广平台和时尚产业平台在平落地的,经认定,按照平台建设投入的50%给予平台组织机构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行业性或公益性工艺美术服务平台开展ABC分类评价,评价为A类的奖励30万元,B类奖励20万元。18 .鼓励发展数字创意产业。鼓励全国知名动漫游戏企业来平阳设立研发中心、技术研究院;培育原创动漫游戏品牌产品、团队和企业;鼓励发展电子竞技、网络视听、智能语音和网络直播等行业。每年在以上项目中遴选不超过5个产业化并具有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前2年、后1年分别参照其开票销售额的5%、3%确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19 .促进广告业创新发展。对入驻省级以上广告产业园区(含试点园区)的广告企业原创广告作品,新获得经认定的官方省级广告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获得戛纳、纽约、伦敦等国际广告奖项的,奖励20万元。同一广告作品在不同层级比赛获奖的,就高奖励不重复享受。四、升级发展休闲旅游业20 .鼓励编制乡村旅游专项规划。编制经费在20万元以上的,给予编制经费50%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21 .鼓励旅游产品提质。(1)鼓励村集体和企业创建国家A级旅游景区。创成国家级3A、4A、5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0万元、100O万元奖励。(2)鼓励村集体和企业创建特色旅游产品。创成省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0万元奖励;创成省级风情(特色)小镇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创成省级生态旅游区、省级康养基地、工业旅游基地、给予30万元奖励;创成省A、AA、AAA级采摘旅游体验基地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创成国家级、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创成省级美食体验店、示范店、旗舰店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创成省级“百县千碗“美食小镇和美食街区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创成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的,分别给予K)O万元、50万元奖励;创成市级文旅消费示范基地(街区、景区等)、特色文旅消费示范点的,给予10万元奖励;创成3A、4A、5A景区镇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奖励;创成1A、2A、3A景区村的,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奖励。(3)鼓励村集体和企业打造新型旅游产品创建(开发)。根据市、省、国家旅游部门下达的旅游产品目录,进行创建(开发),并经市、省、国家旅游部门或旅游部门授权的评审小组(委员会)验收合格发文后,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4)鼓励旅游饭店评星评级。鼓励创建星级旅游饭店,大力发展主题酒店,首次评定为三星的旅游饭店,给予30万元奖励;首次评定为银叶、金叶级的绿色旅游饭店,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首次评定为银鼎、金鼎级的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通过四星级评定的高等级旅游饭店,在通过评定的次年一次性给予IooO万元奖励;通过五星级评定的高等级旅游饭店,在通过评定的次年一次性给予1800万元奖励。鼓励投资高等级旅游饭店,新建的高等级旅游饭店市政配套费可延缓两年缴齐。鼓励引进品牌旅游饭店。四星品牌旅游饭店自正式合作运营之日起,持续合作运营满2年后,一次性给予IO(X)万元奖励;五星品牌旅游饭店自正式合作运营之日起,持续合作运营满2年后,一次性给予1800万元奖励;品牌旅游饭店正式合作运营期间,品牌酒店管理公司在美国HOTELS杂志发布的排名发生变化的,以正式合作运营之日的排名为准;已享受四星级奖励的品牌旅游饭店,不是引进新的品牌酒店管理公司而提升为五星级品牌旅游饭店的,不再另行奖励。鼓励做大做强高等级旅游饭店。星级旅游饭店自通过评定当年起的五年内,四星级旅游饭店每年按该饭店当年度地方财政综合贡献的80%给予奖励,五星级旅游饭店每年按该饭店当年度地方财政综合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品牌旅游饭店自正式合作运营之日起,持续合作运营满2年后的五年内,四星品牌旅游饭店每年按该饭店当年度地方财政综合贡献的80%给予奖励,五星品牌旅游饭店每年按该饭店当年度地方财政综合贡献的IO0%给予奖励;奖励期间,若高等级旅游饭店等级发生调整的,自调整当年起执行新的奖励标准;若达不到扶持标准的,则自当年起不再给予奖励。(5)鼓励旅行社做大做强。注册地在平阳的旅行社首次进入温州市十强、浙江省五十强和全国百强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首次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品质的旅行社,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6)鼓励民宿评星评级。鼓励创建等级民宿,被评为浙江省银宿级、金宿级、白金宿级的民宿(国家丙级、乙级、甲级),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50万、100万奖励。(7)鼓励节约用水。获评为省级节水标杆酒店,按照节水标杆建设投入给予全额且不超过8万元奖补。获评为省级节水标杆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按照节水标杆建设投入给予全额且不超过8万元奖补。22 .促进地接市场提升。(1)实行游客数、过夜游、大团、旅行社地接及研学旅游奖励,具体办法参照平阳县游客招徒奖励办法执行;(2)为提高平阳旅游知名度和美誉度,树立旅游节庆品牌,鼓励各乡镇、各行业协会和旅游企业举办有特色的旅游节庆活动,被县政府列入年度旅游节庆活动计划的,按活动主办方实际支出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3)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加强导游队伍建设与导游培训,奖励本地旅行社的优秀导游员。被市、省旅游部门首次评定为“优秀导游员“(或同等级别称号)的,分别给予3000元、6000元奖励。持有全国导游证资格且在平阳县内从事专职导游工作满三年,年地接带团累计50天以上的,每年给予3000元奖励。金牌导游员、中级导游员、外语导游员和高级导游员在平阳县内从事专职导游工作满二年,年地接带团累计50天以上,接受旅游部门管理,积极参与旅游部门组织的行业活动的,分别给予每年1万元、1万元、2万元、2万元奖励。五、促进科技服务业提质增效23 .大力发展高技术服务业。对新设立、新引进或非法人转独立法人的国内外知名创意设计等专业性服务机构,经县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后,自设立(引进或转法人)年度起三年内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开票销售额的5%确定,最高奖励50万元。对新设立、新引进或非法人转独立法人的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服务性机构,经认定后,自设立(引进或转法人)年度起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按照开票销售额500万元以下奖励5万元、500(含)-1000万元奖励10万元、100O万元(含)以上奖励20万元确定。24 .积极培育信息化集成服务提供商。着力培育有能力提供研发设计、供应链管理、检验检测、节能环保、信息化、运行维护、智能制造等解决方案的企业,在上述领域以竞争性分配方式每年择优资助不超过5个总集成总承包项目,每个项目按照合同金额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25 .支持制造企业服务化发展。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试点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发文前获得相关荣誉但未兑现的予以补发)。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将研发中心、技术平台、工业设计部门、个性化定制部门、营销部门、物流部门、工程总包模块、云平台等分离,设立独立法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分离后享受工业水电气价格。对分离新设给予奖励,年开票销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和2亿元,经认定后,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Ioo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26 .大力发展检验检测服务。对开拓国际检验检测市场、开展国际检验检测技术结果和能力互认的机构,年度新增检测业务收入(不含验货类检测)20万元以上的,给予新增境外及跨国合作检验检测业务量10%、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每年遴选2个左右检验检测质量赶超项目,按照项目实施情况给予最高150万元的补助。在省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年度考核中考核优秀的奖励40万元,新获评的奖励20万元。六、高质量发展商贸流通业27 .鼓励商贸企业上限纳统。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管理的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次年销售额(营业额)实现正增长的再给予2万元奖励。修改理由及依据:关于印发平阳县促进商贸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平政办(2021)45号)第一条28 .鼓励商贸企业争创规模。(1)对限上批发企业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上、3亿元以上,限上零售企业销售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限上住餐企业营业额首次达到IOoO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2)商贸企业首次达到规模后,次年如符合下列条件可享受规模企业年度同比增幅奖励和年度特殊贡献奖励。规模企业年度同比增幅奖励: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零售企业年销售额达3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住宿企业年营业额达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餐饮企业年营业额达100O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规模企业年度特殊贡献奖励:对年销售额2亿元(含)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同比增幅10%以上30%以下的,给予10万元奖励;年销售额同比增幅30%(含)以上的,给予15万元奖励。对年销售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同比增幅10%以上30%以下的,给予15万元奖励;年销售额同比增幅30%(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年营业额100O万元(含)以上的住宿企业,年营业额同比增幅10%以上30%以下的,给予10万元奖励;年营业额同比增幅30%(含)以上的,给予15万元奖励。年营业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餐饮企业,年营业额同比增幅10%以上30%以下的,给予10万元奖励;年营业额同比增幅30%(含)以上的,给予15万元奖励。29 .鼓励“工贸分离”企业发展。(1)上限纳统奖励对实现月度上限纳统的工贸分离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纳统后的第二年、第三年全年仍在库且销售额正增长分别予以10万元的奖励。对实现年度上限纳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纳统后的第二年、第三年全年仍在库且销售额正增长分别予以10万元的奖励。对工贸分离企业退库后再升限的不予奖励,第二年退库的对奖励资金予以追回。(2)销售额规模奖励对月度新增工贸分离批发企业当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奖励。对年度新增工贸分离批发企业次年销售额增加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奖励。(退库后再升限达到的不予重复奖励)对月度新增工贸分离零售企业当年销售额达到1500万元、3500万元、8000万元、2亿元,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退库后再升限达到的不予重复奖励)。30 .鼓励传统商贸业改造提升。(1)对首次被命名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特色商业街、高品质步行街等的,分别给予投资主体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按获得最高荣誉给予差额奖励)。(2)对获评省级、市级智慧商圈项目,分别给予运营方50万元、30万元奖励。(3)对限上商贸企业对现有商业网点设施或商品市场进行扩建、改造(包括租用)的项目,总投资达100万元以上的(不含土地投资),按当年投资额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31 .推动住餐业提质扩容。对我县限额以上餐饮、住宿企业在市内开展连锁经营,直营连锁门店10家以上,新开设直营连锁门店按每个门店给予企业5万元、最高50万元补助。支持有条件企业组建大型餐饮住宿集团,对我市年营业额首次达到5亿元以上的住餐一体化经营集团,一次性奖励50万元。32 鼓励举办促消费活动。对承办县政府主办的各类综合性促消费活动,持续时间3天以上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我县限上商贸企业举办的促消费活动,经县商务主管部门报备后,每年按照新增社零额规模高低排序,择优支持5场,按其实际投入宣传费、场租费、搭建费的30%给予支持,每场最高15万元。33 .鼓励发展“首发首店经济”。(1)鼓励首发首秀。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在我县开展首发首秀活动的,按照活动的场租、展场搭建总费用的25%,给予品牌的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按照每年每5次前述首发首秀活动,给予承办的运营管理机构1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2)鼓励招引首店。对国际知名品牌企业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分别给予品牌企业200万元、IOo万元奖励,其中引进国际一线知名品牌的奖励额度上浮50%;对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企业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分别给予品牌企业100万元、30万元奖;对国际一线知名品牌企业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首店,给予品牌企业50万元奖励;非独立法人性质品牌首店按额度减半予以奖励。新招引汽车4S店一家,当年纳统的另给予奖励35万元。(3)鼓励培育首店。对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独立法人性质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国际一线知名品牌平阳首店,按照核定装修成本的40%、最高100万元奖励;前述品牌首店企业达到限上商贸企业标准的,从上限当年开始给予品牌企业连续3年实际支付场租50%的补助,每年租金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如达不到限上标准的则终止补助资格;前述品牌首店企业开票销售额增长30%以上的,奖励额度按照销售额增量部分1%确定,最高奖励300万元。(4)鼓励品牌门店提质提升。国际知名品牌和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在我县开设独立法人性质的各类传统品牌门店(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改造升级为有区域引领性的品牌旗舰店、品牌功能店,装修成本达到100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装修成本的40%、最高70万元奖励。34 .支持消费集聚升级。对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圈)实现统一结算且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的,给予运营管理企业50万元奖励;每增加1亿元销售额另奖励10万元,销售额奖励不超过100万元。35 .鼓励老字号品牌建设。对注册地在我县的商贸企业新获得“中华老字号”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获得“浙江老字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得“温州老字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36 .鼓励推进乡村商贸发展。为促进商贸业城乡一体化发展,推动城乡共同富裕。对获评省级现代商贸特色镇、商贸发展示范村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公益性农产品市场的创建主体,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7 .鼓励会展业发展壮大。对在县内举办的展期3天以上的市场化专业展会,展览面积达到5千平方米、1万平方米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补助;国外知名展商和“中国专业展览会百强组展商''办展的,补助金额上浮200%;展会境外参展商比例达到10%以上的,补助比例提高10%。新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l)等国际组织认证的我县会展企业和项目,每家企业奖励50万元、每个展览项目奖励30万元。38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对经商务部门验收合格的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经审批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我县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面积20平方以上),并经属地乡镇验收合格的,新建、改建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智能回收箱给予0.5万元奖励。同家企业当年在我县每增加10个连锁回收点再奖励2万元;添置和更新废旧商品回收车辆(船)的,按实际购置额的30%给予奖励,且每辆(艘)最高不超过2万元;开展低价值可回收物兜底回收的,予以300元/吨的补助。39 .鼓励商贸企业健康发展。对统计台账完善、年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幅超15%的限上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和乡镇批零住餐业重点监测单位,给予5000元/年的奖励(未达完整年度的不予奖励),且各乡镇可按实际情况给予配套奖励。七、做大做强电商产业40 .支持农村电商发展。(1)支持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和物流驿站建设,对验收通过的新开农村电商服务点、村级示范电商服务点和镇(乡)级电商服务站分别给予一次性2000元、2万元、6万元的奖励;对验收通过的新开农村电商物流驿站、村级示范物流驿站分别给予一次性2000元、1万元的奖励。(2)鼓励开展电商专业村(含淘宝村)建设,对首次获得省级电子商务专业村称号的电商村,给予创建单位5万元的奖励。(3)支持“农超对接”。对商超企业(限上企业)在中心位置开设平阳特色农产品专柜的,给予企业一次性5万元的开设奖励,同时对商超企业在农产品专柜设置导购员的,给予农产品专柜导购员3000元/月补助。(4)支持农产品促消费活动。对线上线下举办农产品促消费活动,按实际促销活动费用给予承办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41 .推动企业创新发展。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包括示范企业、创新企业、领军企业、新零售企业等)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参加省级及以上的电商展会,由商务部门组织企业参加电商展会,每个展位费(含装修费用)给予50%且不高于5000元人民币的补助,每一家企业参加同一展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42 .支持电商产业基地建设。对新列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含直播电商产业基地、园区,下同)名录的,分别奖励运营主体或项目单位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对新列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公共直播间名录的分别奖励运营主体或项目单位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商产业基地名录,且公共配套服务区域(含公共展示厅、公共会议室、公共餐厅)面积达到100O平方米以上的产业基地,每年对公共配套服务区域的场地租金给予基地运营主体30%租金补助,每个基地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入驻经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商产业基地,分别给予未纳入限上统计和纳入限上统计的电商企业(含配套服务企业,但不包括生产型企业)租用面积(含仓储)20%、50%的房租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享受的租金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43 .推动政府购买电商服务。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推动全县电子商务发展,努力营造和谐的网络经济发展环境。重点支持产业集群跨境电商(跨境电商生态体系)、数字商务中心、农村电商、直播电商、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供应链平台、云上电商产业园、数字化改革等网络经济项目八、培育发展文化产业44 .加快重点文化企业培育。被国家部委、省、市评定为成长型文化企业、“文化+互联网”等创新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被国家部委、省、市评定为重点文化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被国家部委、省、市列为重点文化建设项目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如有与上级相关奖励政策重叠的,就高奖励,不重复享受。对省、市重点文化企业举办的,不以直接营利为目的,旨在提升我县文化产业影响力的大型文化产业相关活动,经县委宣传部认定后,实际投入资金在100万以上按实际投入金额的5%给与补助,按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予以专项补助。45 .加强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建设。被国家部委、省、市评定为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如有与上级相关奖励政策重叠的,就高奖励,不重复享受。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运营管理机构实施综合环境优化工程(包括基础设施、园林绿化、标识设置、装置艺术设置),实际投入金额在100万以上按实际投入金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运营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大型文化产业活动给予专项补助,实际投入资金在100万以上按实际投入金额的5%给与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各级工艺美术大师创办的文化企业(研究所、工作室等)入驻县级(及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文化创意街区)经营并购买产权的,实际购买金额在200万以上按购买金额的15%给予专项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购买后未满5年进行转让的,专项补助款由政府予以收回后,给予办理产权转让手续。46 .支持文化企业健康发展。对在平阳新注册的新闻出版服务类、广播电影电视服务类、文化旅游服务类、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类、文化艺术服务类、工艺美术品生产类企业,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或对于从纺织服装、建筑装潢、家具装饰等行业分离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意设计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的,自设立(或转法人)年度起给予连续三年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开票销售额的3%确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47 .文化企业经营费用补助。实际入驻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或租用其它场地经营满一年并产生税收的文化企业,对其经营用房给予租金补助10元/平方米/月,最多不超过5年。被国家部委、省、市评定为成长型文化企业、重点文化企业的我县文创企业,在享受文化产业园区有关租金优惠政策的同时,可享受财政租金专项补助,但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的租金支出。对文化企业的经营用房(不包括生产用房和仓储用房)首次装修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内企业补助标准100150元/平方米,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外企业补助标准为80100元/平方米,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文化企业购置的专业设备、设施,按实际采购金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投入资金50%以上且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文化产业创新项目,经审核最高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48 .文化企业项目贷款贴息。市级以上重点文化企业和成长型文化企业,因开展文化产业相关业务,向金融机构或小贷公司申请项目贷款的,可在贷款日起两年内申请贷款贴息和贷款担保费补助。贴息比例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20%确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贷款担保费补助最高不超过担保金额的2.5%。49 .鼓励影视演艺产业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影视产品,在中央电视台主要频道、省级以上频道黄金时段首轮播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原创动漫产品在省级电视台播出的,每集补贴3万元;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每集补贴8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影视作品和舞台艺术精品获国家、省、市“五个一工程”奖的,分别给予相关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每年在指定场所有计划引进安排12场具有重大影响力的高雅艺术精品剧目演出,由宣传部门提出方案,报县政府审批,所需资金由县政府统筹安排。对文化企业举办的,不以直接营利为目的,旨在提升我县文化产业影响力的大型文化产业活动,给予专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50 .支持民办博物馆美术馆建设。对个人和民营企业出资新建馆舍的民办博物馆、美术馆,由县财政按陈列展览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补助资金超过50万元的分两年到位。对租房新办的博物馆、美术馆,按陈列展览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不超过30万元的房租和装修费用补助。对全年免费开放的民办博物馆、美术馆,按陈列展览面积每年给予50元/平方米、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51 .支持民办文化驿站建设。对个人和民营企业出资新建的民办文化驿站,建设标准达到文化驿站服务规范(温州市地方标准DB3303),建设并完成活动24场以上(含24场),建设补贴助5万元。文化驿站年度考核被评为五星的补助3万元,四星的补助2万元,三星的补助1万元。九、加快发展体育产业52 .鼓励举办体育项目。在全县范围内举办或承办国际性、国家级、省级体育赛事且符合品牌体育赛事条件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经认定,给予实际总费用30%、不超过70万元的奖励。对入选省体育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库的项目,按照入库档次和当年度因素法下达的资金总量,分别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30%的资助。对我县体育产业发展、城市形象提升起重大作用的体育产业节庆、展会、论坛等活动,经认定,给予总费用30%、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53 .打造提升体育产业品牌。新认定的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由体育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运动休闲镇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新认定的全国水上(海上)国民休闲运动中心、全国水上运动俱乐部分别奖励50万元、15万元。新认定的国家航空飞行营地、航空运动俱乐部奖励15万元。新认定的省级运动休闲基地奖励3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优秀项目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评为重点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单项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学校和俱乐部,在四年有效周期内每年按照国家、省两个等级分别补助50万元和30万元、35万元和25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评为省级、市级两个等级体育特色学校或阳光体育基地的学校和俱乐部,在四年有效周期内每年分别补助5万元和3万元O4A、5A级体育社会组织年度考核前十的,分别奖励3万元,3A级体育社会组织年度考核前十的,给予奖励1万元。对于获星级的健身企业,根据星级等级给予奖励:四星级1万元;五星级2万元。以上奖励均为全县范围,同一主体只奖一次,不叠加奖励。十、大力发展健康养老服务业54 .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多样化发展。对镇(乡)养老服务中心按建设投入给予补助,其中新建项目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改建工项目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给予3万元的建设补助。对管理评级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分别给予每家每年3万元、8万元、12万元的运营补助。对我县连续运营6个月以上且日均服务不低于20人次的老年人助餐点,给予每年3万元的伙食减免补助。鼓励开展适老化环境改造,对本县户籍特殊群体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及边缘对象、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按每户不超过5000元给予补助。扶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对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连续服务6个月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县级按照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已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养、安养工程的老人除外)。对企业或社会组织承接运营公办(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政府应无偿提供场所。55 .推动民办养老机构扩容提质。对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IOoO万元以上、150张床位以上的企业、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按到位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10%,不超过300万元的建设补助。对以自有房产(产权在机构名下)、租赁房产(原房产未作为养老机构使用且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开办的民办养老机构分别给予每张床位1万元、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经认定属于护理型床位的补助标准提高20%,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新增床位享受同等待遇。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按照三星、四星、五星管理评级分别给予每家每年3万元、5万元、8万元的运营补助,对新建内设持证运营的护理院(护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