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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版招标采购代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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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版招标采购代理规范.docx

    招标选购代理规范一、通则索引1总则1.1性质用途1. 2适用范围1.3 适用规则1.4 行业自律2术语和定义2. 1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2.2 招标项目以与招标代理项目团队2.3 资格预审文件2.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2.5 招标文件2. 6投标文件2.3 投标有效期2.4 投标保证金2.5 签收凭证2.10开标2.11评审报告2.12中标人2.13合同2.14招标代理托付合同2.15招标选购代理2.16电子招标投标2.17企业集中选购3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准则以与招标师职业道德规范3.1 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准则3.2 招标师职业实力标准3.3 招标师职业道德规范4招标代理服务范围与工作程序4.1 招标代理服务范围4.2 招标代理服务工作程序4.3 招标代理服务工作依据5业务承接与招标打算5.1 承接业务以与签订招标代理托付合同5.2 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5.3 收集和分析基础信息5.4 落实招标基本条件5.5 拟订招标方案6资格预审6.1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6.2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6.3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6.4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与修改6.5 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6.6 组织资格审查6.7 通知资格预审结果7招标投标7.1 编制招标文件7.2 发布招标公告(适用于资格后审)7.3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资格预审)7.4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7.5 发售招标文件7.6 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7.7 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7.8 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7.9 收取投标保证金7.8接收投标文件8开标、评标与定标8.1 组织开标8.2 组织评标8.3 评标结果公示8.4 帮助定标8.5 发出中标结果9合同签订以与后续服务9.1 帮助签订合同9.2 退还投标保证金9.3 编制招标投标状况报告9.4 招标资料收集以与移交9.5 帮助处理异议9.6 帮助处理投诉9.7 合同管理询问以与其他服务10招标代理服务满足度调查10.1 调查基本原则10.2 调查重点关注因素10.3 调查结果的应用H电子招标投标11.1 选择电子交易平台11.2 签订电子交易平台运用合同11.3 电子招标投标运用范围11.4 工作职责划分11.5 电子招标投标相关要求12招标代理服务费12.1 招标代理服务费涵盖范围12.2 招标代理常规服务费计算规则12.3 招标代理增值或者额外服务费计算规则12.4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以与补偿规则12.5 价格监督机制附录A招标代理服务工作程序附录B招标代理工作职责划分以与法定时限要求一览表附录C收集和移交的文件资料一览表1总则1. 1性质用途为加强招标选购代理服务行业自律,提升招标选购代理服务专业水平,促进招标选购服务专业化、精细化、系统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引导招标选购代理服务行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选购服务需求和实际阅历,制定本规范。本规范属于行业自律举荐性服务标准,用于指导实施和评价招标选购服务工作。1.2适用范围1.2.1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招标选购代理服务中介机构以与招标选购从业人员为工程、货物、服务项目招标和非招标选购供应的代理服务工作;也适用于招标人自行设立专职部门的招标选购工作。其中,关于非招标方式的选购代理服务,另行制定本规范续册。1.2.2 招标选购代理服务机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本企业特点和须要,制定实行本企业招标选购代理服务的工作规程。招标人和招标选购代理服务机构应当结合招标选购项目特点和须要,以本规范为基础,依法约定项目招标选购代理服务的具体工作内容、标准和职责权限。1.3适用规则1.3 .1本规范包括通则和分则两部分。通则针对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选购的共性要求制定;分则针对工程、货物和服务三类项目以与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企业集中选购两类特殊项目招标选购的特性要求制定。本规范分则是对通则的补充、修改和完善。分则条款序号与通则条款序号不同且表述形式为“新增”的,属于对通则内容的补充条款;分则条款序号与通则条款序号相同且表述形式为“替换为”的,属于对通则内容的修改和替换;分则条款序号与通则条款序号相同且表述形式为“除本规范通则之外,还”的,属于对通则相应条、款、项内容的完善。1.4 .2工程、货物和服务招标选购代理服务应当遵守本规范通则以与相应工程、货物和服务专业分则共同规定的工作内容、范围和服务质量等要求。分则与通则存在不一样的,以分则为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选购代理服务应当同时遵守本规范通则以与特许经营分则共同规定的工作内容、范围和服务质量等要求。采纳企业集中选购组织模式的,应当遵守本规范通则以与相应工程、货物和服务专业分则共同规定的工作内容、范围和服务质量等要求,并同时遵守企业集中选购分则规定的相应要求,凡企业集中选购分则与专业分则存在不一样的,以企业集中选购分则为准。1.4行业自律本规范是招标投标行业组织指导、评价和监督招标选购代理服务机构以与招标选购从业人员依法、诚信、规范服务的主要标准。2术语和定义2. 1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2. 1.1招标人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选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 .1.2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设立,具备相应资格,从事招标选购代理业务并供应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3 .1.3资格预审申请人响应资格预审、提出资格预审申请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允许个人参与资格预审的,还包括自然人。2. 1.4投标人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允许个人参与投标的,还包括自然人。2. 1.5资格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负责依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的工作组。2. 1.6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负责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举荐中标候选人或者依据招标人的授权干脆确定中标人的工作组。2.2招标项目以与招标代理项目团队2. 2.1招标项目招标人托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选购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项目,包括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和招标人自愿进行招标的项目。2. 2.2招标项目组为履行招标代理托付合同,招标代理机构针对招标项目成立的、负责供应招标选购代理服务的团队或者组织机构。2. 2.3项目经理由招标代理机构任命,取得招标师证书,具有相应招标选购阅历,负责主持招标项目组工作的人员。2.3资格预审文件2. 3.1资格预审公告招标人在报刊、信息网络等规定媒介上发布的邀请潜在投标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的公告。2. 3.2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依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须要编制的,说明资格审查程序、内容和审查标准等事项的文件。2. 3.3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文件招标人依法对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有关事项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者修改的文件。2.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2. 4.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申请人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编制,并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文件。2. 4.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或者说明文件应资格审查委员会要求,资格预审申请人对其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一步澄清或者说明的文件。2.5招标文件2. 5.1招标公告招标人在报刊、信息网络等规定媒介上发布的邀请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公告。2. 5.2投标邀请书招标人向具备担当招标项目实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潜在投标人发出的邀请其参与投标的通知。采纳邀请招标方式时,邀请对象由招标人依法确定;采纳公开招标方式且组织资格预审时,邀请对象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2. 5.3招标文件招标人依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须要编制的,说明招标项目技术要求、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以与合同条款等内容的文件。2. 5.4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文件招标人依法对发出的招标文件有关事项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者修改、补充的文件。2 .5.5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或者招标人托付的中介机构依据招标项目实际需求状况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投标报价上限值。3 .5.6标底招标人或者招标人托付的中介机构依据招标项目实际需求以与招标文件约定条件测算编制的招标项目预期参考价格。2. 6投标文件2. 6.1投标文件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文件。2. 6.2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者说明文件应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进一步澄清或者说明的文件。2.7 投标有效期招标文件载明的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投标文件应当保持有效的期限。2.8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向招标人递交的,约束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履行其投标义务的担保。2.9 签收凭证招标人在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时向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出具的表明接收了其递交文件的凭证。2. 10开标2. 10.1开标会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的公布投标约定要素状况的会议。2. 10.2开标记录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开标会议上对投标文件开标结果、开标异议等状况的记录和确认文件。2.11评审报告2.11.1 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后,编制并签署的记载审查过程和结果的书面文件。2.11.2 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后,编制并签署的记载评标过程和结果的书面文件。2.12中标人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举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的被授予合同的投标人,或者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干脆确定的被授予合同的投标人。2.13合同2.13.1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签署的,针对招标项目设立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13.2合同实质性内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劳、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2.13.3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向招标人递交的,约束中标人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担保。2.14招标代理托付合同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署的,针对招标选购代理业务设立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2.15招标选购代理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托付合同中约定,由招标人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选购相关服务工作。2.16电子招标投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2.17企业集中选购企业为追求规模效益或者管理效益,统一管理,发挥集团化整体规模选购优势,对多个工程建设项目或者肯定时期内需重复分次分散选购的标的物实行归并,集中统一组织选购的模式。3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准则以与招标师职业道德规范3.1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准则3.1.1托付代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开展代理服务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托付代理合同,并在其资格许可、招标人托付范围、招标代理托付合同约定的职责和权限内办理相关招标事宜,供应相关代理服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也不得明知托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3.1.2依法执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和规范,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招标代理服务过程中,应当始终遵循公开、公允、公正和诚恳信用的原则,若发觉相关当事人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与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照实反映状况。3.1.3诚信履约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依法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上,对招标人负责,勤勉仔细、尽职尽责地履行全部代理服务工作和承诺的义务,并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3.1.4充分告知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代理服务过程中,应当向招标人与时告知招标代理工作实施状况的相关信息,除非得到事先授权,否则在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招标工作支配、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与其澄清或者修改、中标通知书等主要文件,以与需作出的可能影响招标结果的各类重要决策,均应当依据托付合同约定提前报告招标人审核确认。3.1.5自愿有偿招标人自行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自愿接受招标人托付供应招标代理服务,并基于托付范围、服务工作量、服务质量等因素收取相应的招标代理服务费。3.1.6严格保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守在代理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隐私、商业和技术隐私,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托付合同约定应当保密的信息。3.1.7利益回避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供应询问。接受托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与受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供应询问。3.1.8实力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重视专业实力建设,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和效率:(1)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要求,制定和执行本企业内部有关招标代理服务的规范和工作规程;(2)加强招标代理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和完善招标代理业务职业道德体系;(3)建立和完善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管控体系,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招标成果文件实行校审制度,对服务程序实行监督制度,落实岗位责任与其责任追究制度;(4)重视招标代理专业人才队伍和专家库资源建设;(5)提升招标代理服务场所的环境、配套服务设施的水平;(6)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电子方式加强企业内部以与与相关当事人之间的信息沟通和科学管理,主动推动信息积累与利用,提高服务效率。3.1.9规范竞争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觉规范市场行为,维护企业以与行业良好形象,严禁以下行为:(1)在宣扬、广告、投标文件中弄虚作假;(2)为承揽业务,作出违法、违规的承诺,或者提出与实施成本和市场价格水平明显不符的过低报价;(3)有意贬低、恶意诋毁同行企业。3.2招标师职业实力标准招标师应当具备招标选购相关的技术、经济、管理和法律政策等专业学问,以与综合应用专业学问分析和解决招标选购实际问题、供应招标选购服务所须要达到的职业实力。3. 2.1法律政策(1)正确理解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招标选购相关的法律法规;(2)正确理解和仔细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招标选购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以与招标投标行业组织制定印发的招标选购行业标准规范;(3)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或者行业标准,正确分析推断招标选购、合同签订、合同履行以与相关争议纠纷处理中的实际问题,并提出合法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询问建议的学问实力。3.2.2经济管理(1)充分相识和遵循市场经济供求关系和优胜劣汰的基本原理、规律、方法并融合运用于招标选购活动中。具有依据公开、公允、公正和诚恳守信原则以与市场要素充分开放竞争、科学评价选择、高效优化流淌配置的条件与要求,有效组织实施招标选购活动所须要的经济学专业学问实力;(2)驾驭和遵循管理学基本原理、规则、方法、工具,并有效运用于招标选购活动中。具有依据企业价值定位和项目的整体管理目标,科学调研分析、系统组织实施、动态限制管理招标选购项目的需求范围、技术要求、投资效益、技术经济、财务风险、进度支配、质量平安等目标以与配置相关人力资源、岗位职责、任务的学问实力。3.2.3专业技术具有招标选购服务所在行业的基本专业技术学问。了解工程、货物、服务的结构分类、功能用途、规模、性能、质量、工期、平安、节能等技术指标、验收标准,驾驭相关标的价格计算方法以与参数,熟识工程勘察设计方案、工程监理大纲与工程施工组织方案、货物制造工艺等技术经济指标、评价标准以与方法。3. 2.4综合实力(1)具有运用相关专业学问和阅历,依据招标选购项目需求和法律法规要求,系统组织策划、支配实施和协调管理招标选购项目全过程各项业务活动的专业素养实力;能够调研项目需求和市场供应状况、探讨制定招标选购方案、编制和发出资格预审文件(公告)和招标选购文件、接收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组织资格评审、开标和评标工作、帮助起草评标报告、发布评标公示、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帮助签订合同和协作管理合同履行;能够独立或者协作处理招标选购中的异议、投诉等争议纠纷;(2)具有依据项目管理的整体要求,探讨制定和组织实施项目招标选购组织方案,分解落实和协调连接招标选购相关团队以与岗位的工作职责、任务支配和目标,并优化配置相关资源的专业素养实力;能够预料和限制招标选购服务的相应风险,并在招标选购相关文件上签字担当相应职业责任;能够运用电子信息技术组织实施招标选购全过程活动;(3)依据招标选购项目需求范围和有关技术要求,调研市场供应结构与竞争状况,探讨制定科学、可行的招标选购实施方案;依法和科学选择确定招标选购方式、标段(包)划分、投标人资格实力条件、评标方法和标准、合同计价类型以与拟定其他权利义务、责任条款等要素;(4)依据招标选购项目需求范围和有关技术设计要求,探讨编制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公告)和招标选购文件(其中招标项目技术规格标准和工程量清单由专业技术人员供应或者帮助编制),确定招标投标活动程序以与投标人资格实力的具体条件,编写投标人须知与其投标文件的报价、技术、商务等编制要求,制定评标标准和方法,拟定合同价格、质量、期限、平安、风险等限制条款;(5)依据招标选购项目技术需求、投资效益目标、法律政策与财会税务规定以与市场风险,能够帮助专家分析预料和评估投标响应方案的可行性和风险性,以与顺当实施招标选购项目必需具备的资格实力和其他条件;帮助审查评估投标人的技术资格实力、信用状况与其对招标选购项目所需资格实力的适应程度;(6)帮助或者指导招标选购人进行合同谈判、订立和履约管理,协作解决合同争议,预料和评估合同履行的潜在风险,并能够提出防范和规避风险的措施建议;(7)具有开拓、维护和提升招标选购服务客户关系的实力,不断融合和营造招标选购服务的外部市场环境和内部协调协作环节。3.3招标师职业道德规范招标师应当具备合格的职业素养实力,坚持诚信遵守法律、客观公正、专业科学、经济高效的行为准则,自觉遵守招标选购法律法规、政策和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承揽服务项目并依据项目需求以与约定的服务要求,规范供应招标选购专业服务。(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理解和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自觉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守招标选购行业自律规章和企业制度,仔细履行岗位职责和权利义务;禁止违法违规行为;(2)严格遵守招标选购公开、公允、公正和诚恳信用的原则;坚持依法规范招标选购、客观公正评价交易对象、诚信履行服务合同、对服务质量精益求精;(3)努力提升招标选购职业素养和服务实力水平,主动参与招标选购行业阅历和专业学问的学习培训以与沟通,自觉接受招标选购职业接着教化,不断更新招标选购专业技术学问,了解国内外招标选购行业发展动态;(4)严格保守招标选购服务中应当依法保密的招标投标信息、国家隐私信息、招标投标主体与从业单位以与其他相关主体的商业隐私、技术隐私,禁止利用机密信息非法牟利;招标选购中,假如招标师本人与相关主体存在利益关联或者冲突,应当严格回避;(5)廉洁自律,规范履职;不得利用单位和个人职务之便向托付人或者其他任何人谋取不正值利益,除了依法获得约定的服务费之外,不得收受任何利害关系人的财物;不得以不正值手段承揽业务;不得允许他人以招标师本人名义执业;(6)自觉维护招标选购职业形象和行业信誉,坚持同行和同事之间的同等有序竞争和团结友好合作;主动接受政府、招标投标行业组织、社会公众以与所在企业的行为监督。4招标代理服务范围与工作程序4. 1招标代理服务范围4.1.1 招标代理机构宜对招标项目实行全过程代理服务,涉与服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业务:(1)拟订招标方案;(2)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4)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与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组织资格审查;向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编制招标文件;(10)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布招标公告;(11)发售招标文件;(12)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13)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14)澄清与修改招标文件;(15)收取投标保证金;(16)接收投标文件;(17)组织开标;(18)组织评标;(19)评标结果公示;(20)帮助定标;(21)发出中标结果;(22)帮助签订合同;(23)退还投标保证金;(24)编制招标投标状况报告;(25)招标资料收集以与移交;(26)帮助处理异议;(27)帮助处理投诉;(28)合同管理询问以与其他服务。4. 1.2依据招标人托付要求,招标代理机构也可对招标项目实行部分代理服务仅负责办理特定业务环节或部分业务范围的招标选购事项,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编制招标文件等。4.2 招标代理服务工作程序4.2.1 招标项目实行全过程代理服务的,总体工作程序一般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业务承接与招标打算;(2)资格预审(采纳资格后审方式时不适用);(3)招标投标;(4)开标、评标与定标;(5)合同签订以与后续服务。实行公开招标(资格预审)、公开招标(资格后审)以与邀请招标的项目,其具体工作程序详见本规范附录A。4.2.2 招标项目实行部分代理服务的,工作程序须要依据具体托付服务范围适当调整。4.3 招标代理服务工作依据招标代理服务应当依据本规范,并应遵守下列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1)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2)相关行业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法制定的规章以与规范性文件;(3)招标代理托付合同;(4)招标代理服务行业自律规定。5业务承接与招标打算5. 1承接业务以与签订招标代理托付合同5.1.1 招标代理机构在签约承接业务前,应充分了解托付招标项目的相关信息,不得承接无法满足法定立项条件的项目或者超越其资格许可范围的招标代理业务。确定承接托付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宜对代理服务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预料并实行有效措施进行防范。5.1.2 托付招标项目在启动招标代理服务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依法签订招标代理托付合同。招标代理托付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人以与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和地址;(2)托付招标项目概况;(3)托付招标代理期限;(4)托付招标代理服务内容和范围;(5)双方权利与义务;(6)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或者计费标准,支付时间、方式;(7)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8)违约责任;(9)争议解决;(10)其他事项。5. 1.3招标代理机构在签订招标代理托付合同中,应仔细界定托付招标项目代理服务的内容范围,与具体工作界限,依据须要供应的常规服务和增值服务内容,依据本规范第12条的规定合理测算,并与招标人协商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5.1.4招标代理托付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的职责和权限。一般状况下应当遵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招标代理托付合同有特殊约定的,则以招标代理托付合同相关约定为准。5.2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5.2.1承接招标项目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据项目特点和其技术经济需求、招标人管理要求等,组建由专业人员组成的招标项目组,实施相关招标代理工作。招标项目组一般由项目经理、专业技术人员、经济人员以与协助人员构成。招标项目组的人员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员Io5.2.2招标代理服务应当实行代理机构统一管理下的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全面负责管理招标项目组实施招标代理服务具体工作,保证招标代理服务质量,并担当相应责任。招标项目组成人员依据职责分工,协作项目经理实施招标代理服务相关工作。项目经理的主要职责包括:(1)确定招标项目组成员岗位以与职责分工;(2)主持编写招标方案、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与其澄清或者修改、开标记录、中标通知书等文件;(3)组织实施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工作,帮助招标人处理异议;(4)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团队成员的工作;(5)依据招标代理托付合同约定帮助招标人开展合同谈判、履约管理、处理争议纠纷等工作。5.2.3招标代理机构选派的项目经理应当由取得招标师证书并依法注册在该招标代理机构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担当。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项目经理有特地规定的,从其规定。招标项目组成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和职责分工相适应的专业背景、工作实力和从业阅历。5.2.4项目经理业务素养以与招标项目组成员数量、专业结构以与实力水平,应当与招标项目规模、技术困难程度、代理工作量等实际须要相匹配,具体组建方案还应当符合招标代理机构在承接业务阶段作出的承诺以与招标代理托付合同中的相关约定。5. 2.5在招标代理服务期限内,项目经理和招标项目组中的其他关键成员应当相对固定。由于特殊缘由,招标代理机构需更换项目经理等关键成员的,应当运用具备相像资格实力和阅历的人员代替。6. 2.6招标项目组的任何成员无法胜任本职工作或者行为不端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时替换该人员。7. 2.7项目经理应当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形成的以下相关成果文件上加盖本人招标师职业印章或签名,并担当相应法律责任:(1)招标方案;(2)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投标邀请书);(3)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4)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5)开标记录;(6)中标通知书。成果文件须要修改的,应当由项目经理本人对修改内容进行签名或者盖章确认。若因特殊状况不能本人修改确认的,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的其他招标师盖章并签名确认修改内容,并对修改内容担当相应法律责任。5.3 收集和分析基础信息5.3.1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充分了解招标人基本状况以与托付招标事项,与时从招标人处获得依法实施和顺当实施招标项目所需的相关基础资料和信息,主要包括:(1)招标项目前期工作完成状况以与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如立项批复、招标内容核准看法、规划许可等;(2)招标项目相关技术经济资料,如选购任务说明、技术规格与要求、设计文件以与相关资料等;(3)招标项目所需资金落实状况;(4)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实施的初步设想和要求,如标段/标包划分、项目完成期限、合同关键条款等方面的建议和要求;(5)招标人负责管理招标工作的相应部门或者机构等。5. 3.2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并与时更新本企业的招标代理基础数据库,在日常工作中全面收集、积累相关资料和信息,并对已完成的招标项目相关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主要包括:(1)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2)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3)相关招标文件的标准文本、示范文本或者其他参考性资料;(4)相关市场主体、交易、价格等信息。5.4 落实招标基本条件5. 4.1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据获得的项目信息和基础资料,合理推断托付招标项目是否已经具备必要的招标条件。6. 4.2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招标项目应当满足资金、技术、管理以与其他必要条件方可招标,具体规定详见分则。7. 4.3招标代理机构发觉招标项目尚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应当与时告知招标人,说明缘由和进一步落实相关招标条件的工作建议,并保留相关记录。5.5 拟订招标方案5. 5.1承接托付招标项目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据招标代理托付合同约定的要求依法编制并提交招标方案,确定招标内容和范围、招标方式、工作支配和投标人资格条件等。招标方案编制完成并经招标人审核确认后作为项目实施招标代理服务的依据。6. 5.2招标方案的编制依据包括:(1)相关法律法规;(2)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管理需求;(3)招标人对招标工作的初步要求;(4)相关部门对招标内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的审批、核准看法(如有);(5)相关市场竞争态势分析等。7. 5.3招标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项目概况;(2)招标内容范围和标段/标包划分方案;(3)招标方式;(4)资格审查方式;(5)招标项目特点以与难点的分析;(6)招标工作关键环节说明以与解决方案(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方法、合同类型等);(7)项目质量、进度、价格目标;(8)招标程序以与时间支配;(9)招标项目组人员构成以与分工;(10)工作责任分解支配;(11)招标代理质量保障措施;(12)招标代理进度保障措施;(13)项目风险分析以与应对措施;(14)须要招标人供应的协作条件;(15)其他事项。5.5.4招标方案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招标项目特点和投标人市场竞争状况,避开因推断失误导致招标失败,并重点关注以下因素:(D标段/标包的划分应当充分考虑招标项目各专业的连接与协作以与项目建设管理的实际须要,不得造成招标工作范围的重叠或者遗漏;(2)招标工作进度支配应当合理可行,满足项目实施总进度支配以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3)合同计价和抗风险类型应当充分考虑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特点,以与招标人对项目风险的管理实力和意愿。5. 5.5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如有特殊要求时,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项目招标代理服务总体支配,一般用于指导工程建设项目中各组成招标项目的整体招标组织支配,主要内容涵盖各单项招标方案的关键要素,但主要是工程建设项目整体招标活动的策划与支配。6资格预审6.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6.1.1 采纳公开招标方式且须要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须要,以招标人供应的相关基础资料和信息为依据,合理设置资格审查因素、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编制满足项目需求的资格预审文件。6.1.2 对于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运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并遵守其相关规定;没有适用的标准文本的,招标代理机构可运用相关行业或者地方的示范性文本。6.1.3 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分则。6.1.4 4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因素:(1)资格预审文件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存在不公允、不公正的条款,避开出现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澄清或者修改、申请文件打算时限少于法定时限等状况,避开出现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须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条件要求以排斥潜在投标人等问题;(2)资格预审文件内容应当完整,文字应当严谨、规范,避开出现文件前后不一样、条款存在歧义或者重大漏洞等现象,损害招投标当事人的利益;(3)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充分了解和动态驾驭招标项目的市场竞争状况,针对项目实际特点,在保证充分竞争以与科学择优的基础上,拟订申请人需满足的资格条件和资格审查方法。6. 1.5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就文件主要内容进行充分探讨和沟通,并将沟通过程中针对关键问题的各方观点、结论方案和保留看法(如有)真实记录备案。针对招标人提出的看法,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作出专业分析推断,予以接受或者与招标人协商后达成一样。招标代理机构发觉招标人提出的看法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卑视性条款,或者与托付招标项目特点明显不符等状况,应当与时告知招标人,招标人拒绝接受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留相关记录。6.1. 6地方或者有关行业要求资格预审文件须要履行审核或者备案手续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帮助招标人办理资格预审文件的报审或者备案。6.2发布资格预审公告1. 2.1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据规定在国家、地方以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规定媒介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6. 2.2资格预审公告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分则。7. 2.3资格预审公告须经招标人确认后予以发布。8. 2.4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办理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相关手续并供应相应文件。如须要招标人供应相关资料或者协调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提请招标人予以帮助。9. 2.5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后,需调整招标内容范围、调整申请人资格条件等实质性内容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刊发媒介上重新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布变更公告。10. 2.6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因素:(1)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当齐全,符合相关标准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范本要求,并充分披露项目相关信息以与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要求;(2)招标代理机构在不同媒介上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应当一样;(3)资格预审文件中包括的资格预审公告与各媒介发布的公告内容应当一样。6.3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6. 3.1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的全部内容报请招标人审核并得到确认后方可予以发售。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前,资格预审文件封面或者扉页应当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印章。资格预审文件扉页应当注明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经理姓名与其招标师证书编号。7. 3.2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据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支配专人负责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8. 3.3除干脆发售纸质文件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但应当保证通过不同途径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内容一样。9. 3.4招标代理机构的文件发售人员不得以任何手段违规限制申请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例如,在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期间有意离岗,设置审查申请人单位业绩、人员业绩等环节,或要求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需亲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诱导申请人参与或者不参与某标段/标包的申请等违规行为。10. 3.5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期间,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时汇总购买各标段/标包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名单,并报送招标人。11. 3.6除招标人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的名称、数量以与可能影响公允竞争的其他状况。12. 3.7资格预审文件收费应当仅限于补偿招标代理机构印刷和邮寄资格预审文件的费用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地方或者有关行业对资格预审文件收费有明确规定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13. 3.8购买某标段/标包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时通知招标人,帮助招标人分析缘由并提出应对措施。如属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文件存在问题,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应修改调整资格预审公告和文件相关内容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者修改相关文件内容后干脆采纳资格后审方式进行公开招标。6.4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与修改6. 4.1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其内容须经招标人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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