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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_CECS《核医学应用环境工程技术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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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_CECS《核医学应用环境工程技术规程》.docx

    T/CECSXXX-202X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核医学应用环境工程技术规程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environmentalengineeringofnuclearmedicineapplication(征求意见稿)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出版社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33.0.1核医学应用环境分级及指标33.0.2核医学应用环境分区34建筑54.1 一般规定54.2 建筑环境(选址)54.3 平面布置(布局)64.4 建筑装饰75空调、通风与空气净化985.1 一般规定985.2 空气调节985.3 通风Ii-W5.4 空气净化UW5.5 废气处理12446给排水1346.1 一般规定13456.2 给水136.3 排水15446.4 纯水16÷46.5 热水146.6 污水处理747电气18477.1 一般规定18+77.2 供配电设计18+77.3 照明设计20W7.4 线路敷设2OW7.5 防雷、接地与安全防护21207.6 辐射监测及检测监控21208消防224-8.1建筑消防设计2224-8.2给排水消防设计2224-8.3暖通消防设计23238.4电气消防设计24239医用气体系统2549.1 一般规定25249.2 源侧25249.3 输配262510施工与验收28710.1 一般规定282710.2 施工安装292810.3 空调、通风302910.4 电气豆为10.5 其他宜初10.6 工程检测32初10.7 验收33M附录A非密封源工作场所分级353附录B放射性核素的毒性分组37附录C核医学应用环境分类野附录D不同核医学应用环境用房室内表面及装备结构的基本放射防护要求4441附录E屏蔽的计算方法454附录F核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参数484§附录G核医学应用环境工程验收检查项目5147用词说明524«引用标准名录5349附:条文说明4-1总则1.0.1为规范医疗机构核医学应用环境建设,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到满足国家环保、卫生、药监等辐射安全要求,遵从防护最优化原则,制定本规程。【条文说明】核医学科是利用放射性核素及相关技术开展医学诊疗、研究等方面的工作场所。核医学科的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的要求,法律法规要求是底线与基础。由于其工作实践涉及放射性物质的使用,为避免对外界公共区域人员及工作区域内患者、医护人员造成损害,核医学科的建设除了要遵守建规、消防等工程领域的要求之外,还在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公共环境影响、危险物质安全管控等方面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其要求可谓十分繁杂。0.2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医疗机构核医学应用环境设计。1.0.3核医学应用环境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现行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有关标准的规定。【条文说明】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相关编制和修订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等的统一规定,为了精简标准内容,针对已有的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等明确规定的内容,除确有必要明确说明的部分外,本规程均不再另设条文。本条文的目的是强调在执行本规程的同时,还应注意贯彻执行相关标准、规范等的有关规定。核医学应用环境工程的标准主要包括: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GBZ120、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lI88、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GBZ121、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放射性药品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2术语2.0.1放射性药物radiopharmaceutical用于疾病诊断、治疗或临床研究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标记化合物。2.0.2核医学应用环境nuclearmedicineapplicationenvironment核医学科进行放射性药物制备及应用放射性核素或放射性药物进行诊断、治疗和进行医学研究时所需的建筑环境。2.0.3日等效最大操作量Equivalentdailymaximumoperatingvolume日等效最大效操作量等于放射性核素的实际日最大操作量(Bq)与该核素毒性组别修正因子的积除以与操作方式有关的修正因子所得的商。2.0.4监督区supervisedarea在辐射工作场所中未指定作为控制区的一个规定区域,该区域通常不需要采取专门防护措施和安全手段,但要对职业照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2.0.5控制区controlledarea在辐射工作场所划分的一种区域,在这种区域内要求或可能要求采取专门的防护手段和安全措施,以便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控制正常照射或防止污染扩散,以及防止潜在照射或限制其程度。2.0.6核医学工作场所nuclearmedicineworkplace完成放射性核素药物制备,利用放射性药物进行诊断、治疗或进行医学研究时而设置的场所。2.0.7医疗放射性废物medicalradioactivewaste医用放射性废物是在应用放射性核素的医学实践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值的液体、固体和气体废物。2.0.8纯水purewater杂质含量很少的水,其电解质杂质含量(常以电阻率表征)和非电解质杂质(如微粒、有机物、细菌和溶解气体等)含量均要求很少的水。2.0.9衰变池decaypool用于收集、存储、排放放射性废液的容器或容量池,放射性废液在该容器或容量池中自然衰变。3基本规定3.0.1核医学非密封源工作场所应根据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大小分为甲、乙、丙三级。表3.0.1核医学应用环境分级级别日等效最大操作量/Bq>4XlO9乙2X10'-4X109丙豁免活度值以上一2×IO(条文说明】放射性核素是一类能自发释放出射线的粒子,能在短时间内释放出大量能量,目前已被开发为药品,广泛用于多种肿瘤的治疗和研究中。不同于其他放射性核素,大部分治疗用的放射性核素药品(如碘125和把103等除外,它们属于密封源)并不能全程密封在金属包壳等足以防止泄露的容器内,而是在储存、使用过程中,存在着扩散、挥发、泼溅等可能性,会造成人员吸入的内照射及物体表面沾污的辐射危害。因此除了像密封源一样要考虑放射性物质活度和能量所带来的辐射危害外,还要额外考虑其操作方式、物理性质以及发生误操作(吸入或泼溅)对操作人员或环境的影响和危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规定使用“日等效操作量”来归一化描述非密封源放射性核素对环境及操作人员的影响,以将不同毒性、不同操作方式的各种核素,用修正的方法“折算”成同一水平,便于判断该工作场所的级别,并制定相应等级的操作要求和进行相应级别的管理。日等效最大操作量的计算详见附录A。3.0.2核医学应用环境应划分为辐射区和非辐射区,其中辐射区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不同的核医学应用环境区域之间应设有物理隔离,不应与其他工作应用环境交叉使用或共用。同一核医学应用环境的工艺流程应连续完整,并有相对独立的辐射防护措施。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条文说明】核医学应用环境是应用放射性核素或放射性药物进行诊断、治疗和进行医学研究的工作环境。为了便于辐射防护管理和职业照射控制,应把核医学应用环境放射区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1控制区:有放射源出现的区域,区域内应采取专门的防护手段和安全措施,以便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控制正常照射或防止污染扩散,以及防止潜在照射或限制其程度。【条文说明】控制区一般包括回旋加速器机房、SPECT机房、PET-CT机房、PET-MRI机房、高活性室、放射性药物制备室、放射性药物放射检验、分装及(或)药物准备室、甲测室、敷贴室、给药注射服药室、给药后患者或受检者候诊室、给药后患者或受检者专用走廊与卫生间、放射性药物贮存室、放射性废物库、缓冲卫生通过间、放射性病房等。2监督区:和放射源相邻的区域,应对职业照射情况不断进行审查。【条文说明】监督区是未被定义为控制区的区域,此类区域通常不需要专门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但需要经常对职业照射条件进行监督和评价。监督区一般包括:ECT控制室、PET控制室、放免室以及控制区周围的通道等。应定期审查该区的条件,以确定是否需要采取防护措施和做出安全规定,或是否需要更改监督区的边界,最终需满足国家环保及卫生部门的监管要求。3.0.3核医学应用环境应实行分级分区管理,合理规划人流、物流、气流路径,妥善收集、暂存和处理核医学活动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条文说明】核医学应用环境应按本规程3.0.1进行分区管理。并合理规划人流、物流和气流路径,以避免交叉污染的出现。应按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中规定对废物进行处矍,以确保放射性废物的安全处理。3.0.4控制区的出入口应设立卫生缓冲区,控制区内应设有给药后患者的专用卫生间。【条文说明】控制区的出入口应设置卫生缓冲区,以减少放射性物质的扩散和传播,同时避免放射性物质对外界环境和其他人员的影响。卫生缓冲区的设立应考虑到空气流通、人员流动、污染物质的清除等因素,并应符合相关的规定和标准。此外,控制区内应设有给药后患者的专用卫生间,以减少放射性物质对其他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影响,同时保障患者的个人卫生和安全。4建筑4.1 一般规定4.1.1 对新建、改建、扩建核医学应用环境,工程项目的选址和设计,应符现行合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的有关规定,取得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的认可后方可进行设计、施工。【条文说明】核医学应用环境在选址时应依据当地城镇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符合环保、卫生及药监要求。4.1.2 核医学应用环境平面布局的设计应满足消防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4.2 建筑环境(选址)4.2.1 医疗机构的核医学应用环境场所,应设置在所在区域内最大可能风向的下风向一侧,与其相邻的下风向区域不宜有人员稠密及敏感场所。不应邻接产科、儿科、食堂等场所。应与非放射性工作场所明确分隔,宜有单独出、入口。出口不宜设置在门诊大厅、收费处等人群稠密区域。【条文说明】核医学科对排气、排水有一定的特殊要求,一般情况下不建议设置在建筑地下最底层。核医学科宜尽可能设置在一层或地下一层,其中核医学病房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室,对于核医学科的大型重型设备,如回旋加速器,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区域设计,并与住院大楼等人员密集场所隔离,避免注射药物后的患者与公众人群近距离接触产生辐射影响。4.2.2 核医学应用环境放射性排气口应高于本建筑物屋顶并安装专用过滤装置,排出空气浓度应达到环境及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排气口的位置应尽可能远离周边高层建筑。【条文说明】核医学应用环境的放射性排风口应尽可能远离周边高层建筑,以避免排除的污染物对周围环境和居民造成影响。同时排风口应设置在本建筑的最高点,放射性废气经处理后方可排出,还需满足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对周边环境距离的要求,同时确保通风效果好。如无法在远离周边高层建筑的位置设置排风口,应尽量向着通风良好、流通性好的方向进行设置,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减少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4.3 平面布置(布局)4.3.1 核医学应用环境应合理布局,治疗场所和诊断场所应相对分开布置。同一工作场所应根据诊疗流程合理设计各功能区域的布局,控制区应相对集中,尽量缩小放射性药物、给药后患者和放射性废物的活动范围。【条文说明】核医学应用环境的布局应有助于开展工作,避免无关人员通过。治疗区域和诊断区域应相对分开布置。应根据使用放射性药物的种类、形态、特性和活度,确定诊疗区域的位置。给药室应靠近病房或给药后休息区,尽量减少放射性药物和给药后患者或受检者通过非放射性区域。4.3.2 核医学应用环境中的回旋加速器宜布置在建筑底层,同时需考虑极端情况下的防内涝措施。【条文说明】回旋加速器是一种能够将带电粒子加速到高能量的装置,常用于医学领域中的放射性核素制备。回旋加速器涉及的能量和放射性问题比较复杂,因此需要进行严格的辐射防护和安全措施,以确保工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地下室可以提供更好的辐射屏蔽,从而减少辐射泄漏对周围人员和环境的影响。此外,地下室相对于其他楼层地面更容易满足设备承重要求,以保证回旋加速器设备的使用要求。同时需考虑极端环境、天气等造成的雨、污水倒灌等对设备的影响。4.3.3 配置有核医学影像设备的工作环境,应保持较低的辐射水平,避免对影像设备的图像质量干扰。【条文说明】应通过工作场所平面布局的设计和屏蔽手段,避免附近的辐射源对诊断区成像、功能检测造成干扰的影响。4.3.4 控制区的入口应设置醒目的、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规定的警告标志,并给出相应的辐射水平和污染水平指标。监督区入口处应设置标明监督区的标识。4.3.5 操作放射性药物的控制区出口应配有表面污染监测仪器和应急淋浴间或冲洗装置,对从控制区离开的人和物品应进行表面污染检测,如表面污染水平超出控制标准,应就近冲洗处置。【条文说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附录B2对核医学应用环境工作场所的表面污染物控制水平和注意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当工作场所中的某些设备和用品,经去污使其污染水平降低到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表BIl中所列设备类的控制水平的五十分之一以下时,经审管部门或审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确认同意后,可当作普通物品使用。4.3.6 敷贴治疗应在专门的治疗室。【条文说明】敷贴治疗是一种放射治疗方法,敷贴源是一种带有放射性物质的贴片。由于具有放射性,敷贴治疗需要在专门的治疗室内进行,同时严禁将敷贴源带出治疗室外,以避免放射性物质的扩散和对周围环境和人员造成辐射危害。在敷贴治疗过程中,对患者的正常组织需要采用合适的屏蔽措施,以降低正常组织的剂量。屏蔽措施可以采用铅屏蔽或其他适当的物质来阻挡放射性射线。同时,在敷贴治疗过程中需要对患者的放射性剂量进行监测,以确保辐射安全。4.4 建筑装饰4.4.1 核医学应用环境内所有材料(包括家具用材)应符合国家环保相关标准,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条文说明】核医学应用环境工作场所应根据计划操作最大量放射性核素的加权活度对开放性放射性核素工作场所进行分类管理,工作场所应按附录C分为I、II、川三类。对不同类别核医学工作场所用房室内表面的基本装饰防护要求按附录D规定执行。4.4.2 核医学应用环境内墙墙体不应使用易裂、易燃、易潮湿、易腐蚀、不耐碰撞、不易吊挂的材料。4.4.3 控制区内墙体、台面、地面和设施均宜采用表面光洁、易清洁的材料。4.4.4 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不易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操作放射性药物与给药后患者或受检者区域洁具、洗涤池等应采取感应式龙头或开关,避免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造成放射性污染。4.4.5 核医学应用环境内的控制区隔墙应采用相应厚度的混凝土或符合辐射防护要求的防护材料进行防护。控制区内的门窗应采用防护门窗,穿越控制区的综合布线及通风、排水等预留洞口应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射线泄漏对相邻区域造成影响。【条文说明】核医学应用环境控制区内的墙体应采用防辐射措施,以有效吸收和减弱放射性物质的辐射,从而保护人员和环境免受辐射危害。应安装辐射防护门窗,防护门窗应给予足够的屏蔽防护,满足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GBZ120中5.3.1对于防护水平的要求。4.4.6回旋加速器机房内应避免采用容易活化的金属材质作为表面建筑材料,防止因为建筑材料长期受到照射活化,引起回旋加速器机房内辐射水平升高。【条文说明】对不带自屏蔽的回旋加速机房应在靶区周围采用“局部屏蔽”的方法,吸收中子以避免中子活化机房围护结构材料。机房围护结构材料内表面应设置可更换的衬层。机房围护结构材料应选择不易活化的混凝土材料,围护结构材料中可适当增加含硼等防中子材料。4-5空调、通风与空气净化5.1 一般规定5.1.1 根据核医学科不同工作场所工艺要求设置合理采暖、通风和空调形式,并且所采用的通风、空调形式应满足各个区域辐射防护要求和对有洁净要求的区域要满足洁净环境要求。【条文说明】核医学科应根据其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以及部门、科室的功能要求,确定实施采暖、通风、普通空调、机房专用空调或净化空调。5.1.2 核医学工作场所辐射控制区及监督区相对于相邻非核医学场所应该保持负压,并设有辐射监测设备。核医学工作场所气流流向应遵循自非辐射区向监督区再向控制区的流向设计。【条文说明】核医学科应用环境场所应特别注意场所内的气流流向,即应严格保证每个区域的压力梯度,使非限制区域空气流向监督区域再流向控制区域,不允许气流倒流。全面通风系统经设计和平衡应使空气从较少污染的区域流向较多污染区域。例如,空气流向应从走廊流入病房,以防止污染物扩散到其他区域。5.1.3 核素病房卫生间排风不应通过共用竖井排风,应结合病房排风独立设计。【条文说明】传统的卫生间排风系统大多数采用共用竖井排出屋面。但在核医学应用场所,其科室一般都是分层或分区域布置,核素病房的卫生间的排风有可能通过共用竖井流入其它区域卫生间,造成交叉感染。应分区域设置独立排风系统。5.1.4 核医学应用环境的控制区和监督区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机械送、排风系统应按区独立设置。【条文说明】为了控制核医学应用环境场所的气流流向,防止污染空气扩散,减小扩散范围,要求控制区和监督区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监督区和控制区,各区空气污染程度不同,为防止污染区域通过通风管道对较清洁区域空气造成影响,要求送风、排风系统分区设置,杜绝污染空气通过系统扩散到清洁区的可能。5.2 空气调节5.2.1 核医学各部门的温度、湿度在设置空调系统时,应符合表5.2.1的要求。表521主要用房室内空调设计温度、湿度房间名称夏季冬季干球温度(C)相对湿度()干球温度(C)相对湿度()病房26-2750-6020-2240-45诊室26-2750-6018-2040-45候诊室26-2750-6018-2040-45各种实验室26-2745-6020-2240-45管理室26-2750-60182040-45【条文说明】核医学应用环境场所温、湿度要求,医疗设备用房首先应保证医疗设备正常工作同时兼顾人员舒适要求;病房、治疗室等应满足病人治疗及舒适要求。5.2.2 核医学应用环境放射性药物制备及药物质量控制场所应根据工艺要求选择适宜的空调系统。5.2.3 回旋加速器室应设有独立空调系统。空调管道在穿越回旋加速器墙体时需采取防止辐射外泄措施。【条文说明】回旋加速器室在设备运行过程中会产生放射性射线,如丫射线、中子等的放射性辐射会对空气中的离子等有活化作用形成带放射性物质的气溶胶,从而对室内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为保证回旋加速器室内环境的洁净和安全,应设有独立的空调系统。回旋加速器室的墙体可能存在放射性污染,因此在空调管道穿越回旋加速器墙体时需要采取防止辐射外泄的措施。具体措施包括:1)穿越管道应设置专门的密封套管,以隔离管道和周围环境。2)套管内应填充防辐射材料,以防止辐射外泄。3)套管接口处应采用密封性好的连接方式,以确保密封性。4)穿越管道周围应设有专门的辐射防护墙,以进一步隔离管道和周围环境。5)回旋加速器机房的也缆管沟、通风管道等穿过屏蔽体时,应采用地沟或S型、V型、Z型穿过墙壁,并进行屏蔽补偿,确保满足屏蔽体墙外的防护要求。防护门与墙体连接处应进行有效搭接,避免出现防护薄弱环节。5.2.4 碘-131操作区应设有全密闭兼具辐射防护的隔离设备,设备内采用全新风系统并设置独立的排风管道,不应利用回风。【条文说明】碘731是一种易挥发放射性核素,用于医疗领域中的内照射治疗。使用碘731药物需要高度注意放射性污染物的控制以减少工作人员的辐射接触。因此碘731区域不应利用回风。同时应对系统进行维护和清洁,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良好的空气净化效果。5.2.5 核医学应用环境中所有有辐射风险的用房,宜采用独立的恒温恒湿空调系统。【条文说明】根据设备的要求设计环境参数,不同厂家会有差异。5.2.6 核医学应用环境中非辐射区用房可采用舒适性空调系统。【条文说明】非辐射区用房不涉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且辐射风险较小,不存在对人员健康产生直接辐射威胁的问题。但也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和设计空调系统,以保障人员的舒适和健康。5.2.7 核医学病房宜采用辐射空调系统。5.3 通风5.3.1 核医学应用环境场所应对表3.1规定的分级场所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条文说明】防止各个区域通过通风系统造成相互污染。5.3.2 回旋加速器制备放射性药物的操作场所应设有单独的通风系统,放射性药物操作区域对周边环境保持负压状态,并应符合药监部门的监管要求。533碘-131治疗病房应设有单独的通风系统,病房的门窗应有封闭措施,保持治疗区域内的负压,治疗区域内的空气应经单独的排气管道经处理后有组织排放。5.3.4 当贮藏室、废物暂存室贮藏放射性核素时,应24h排换气,做好辐射屏蔽措施的同时应对外保持负压状态。【条文说明】排换气过程中,应注意空气的流动方向和速度,以确保室内空气充分流通。535对有持续排风要求的房间或工艺设备宜采用备用风机。5.4 空气净化5.4.1 核医学应用环境中药物制备区的空气洁净度等级确定,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57中有关规定,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医药洁净室(区)内有多种工序时,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采用相应的空气洁净度等级。2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医药洁净室的气流流型宜采用工作区局部净化或全室空气净化,也可采用工作区局部净化和全室空气净化相结合的形式。【条文说明】我国GMP(2010)-放射性药品附录对药品生产主要工序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等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是医药工业洁净设计的主要依据。由于药品生产工艺复杂,同一产品各生产工序的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有时并不相同,因此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在洁净区域内对不同生产工艺的生产环境应分别采用相应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减少洁净区域的面积,尤其是空气洁净度等级高的洁净区域的面积。5.4.2 洁净室(区)内温度、湿度、压差、噪声等环境参数的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57中有关规定。5.4.3 应根据放射性废气的特性和排放限值选择合适的处理工艺。【条文说明】放射性废气的特性包括物理和化学特性,放射性核素种类和活度浓度、有机物浓度、气溶胶浓度、含尘量、含湿量、酸碱度和温度等。废气排放限值按环境空气4-质量标准GB3095相关规定执行,采用合适的处理工艺,处理工艺包括过滤、吸附和洗涤等。5.4.4 为防止污染扩大,应合理组织工艺废气处理系统和放射性工作区通风系统的气流走向,并保持一定的负压和换气次数。5.5 废气处理5.5.1 核医学应用环境场所放射性废气排放的要求按核医学工作场所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执行。5.5.2 应定期检查通排风系统过滤净化器的有效性,及时更换失效的过滤器。5.5.3 应定期在放射性废气排放口进行气体采样和监测,保证放射性废气的排放满足相关要求。6给排水1.1.1 一般规定6.1.1 核医学新建、扩建和改建时,应对核医学区范围内的给水、污水、消防和放射性废水处理工程进行统一规划设计。【条文说明】这个是考虑核医学建设中应对核医学范围内的给排水设施统一规划,避免重复建设。6.1.2 给水、排水管道不应从电气设备用房和智能化设备用房穿越。给水、排水管道从重要医疗设备用房的室内穿越,必须通过时应采取防泄漏措施。【条文说明】按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规定建筑物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用房一般包括: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智能化系统机房、设有配电柜和控制柜的动力机房、楼层低压配电间、控制室、电气竖井、智能化竖井(弱电间、电信间)等。重要医疗设备遇水遭受损失比较大,与其无关的给排水管道不应穿越房间,与其有关的管道不应布置在设备的上方,必须采取防漏措施。6.1.3 核医学应用环境应设有放射性废水衰变池,衰变池的容积应充分考虑放射性药物的半衰期、日常核医学诊疗及研究中预期产生的废水量以及事故应急时的清洗需要。宜按不同放射性药物的半衰期来设置衰变池,当有困难需将不同放射性药物集中收集到衰变池时,废水在衰变池中停留的时间应根据各物质分别计算,取其中最大值,并考虑一定的安全系数。【条文说明】放射性废水的收集和处理应符合辐射安全的规定。6.1.4 洁净室(区)内的管道外表面应采取防结露措施。防结露外表层应光滑,易于清洗,并不得对洁净室(区)造成污染。【条文说明】洁净室(区)内均为恒温恒湿,而管道内水与周围环境有温差,是管道外壁结露,从而影响洁净室(区)的温湿度,所以要求对有结露可能的管道采取防结露措施。对应防结露层的外表面,可以采用薄钢板或薄铝板作外壳,便于清洗而且不易产生灰尘。1.1.26.2.1 核医学应用环境生活给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有关规定。6.2.2 核医学应用环境用水定额符合表6.2.2的规定。表6.2.2生活用水定额序号设施标准单位最高日用水量(升/日)小时变化系数1设集中卫生间、盥洗室每床位每Fl100-2002.52.02设集中浴室、卫生间、盥洗室每床位每日150-2502.52.03设集中浴室、病房设卫生间、盥洗室每床位每日200-2502.52.04病房设浴室、卫生间、盥洗室每床位每日250-4(X)2.05贵宾看病每床位每日400-6002.06门(急)诊病人每人每次10-152.57医护人员每人每次1502502.52.08医院后勤职工每人每次8()10()2.52.09食堂每人每次25-502.57.510洗衣LZkg60-801.5-1.0注:1医务人员的用水量包括手术室、中心供应等医院常规医疗用水。2道路和绿化用水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确定。3表中用水量应包括热水用量。【条文说明】用水定额是体现用水和节水的指标,是给水系统设备选型的依据,是系统计算的基础,对投资有着较大的影响。6.2.3 下列场所的用水点应采用非接触性或非手动开关,并应防止污水外溅的措施:1公共卫生间的洗手盆、小便斗、大便器;2护士站、治疗室、监护病房、诊室、检验科等房间的洗手盆;3其他有无菌要求或需要防止院内感染场所的卫生器具。【条文说明】为了避免被污染的手在接触水龙头后传播病菌,在洗手盆,洗涤盆、洗涤池、化验盆等洗手器具处设置非接触或非手动开关。公共卫生间的大便器、小便斗式病人排泄的场所,属于污染区,为防止不同种类的病人交叉感染,这些器具应设置感应或脚踏式开关。6.2.4 采用非手动开关的用水点应符合下列要求:1医护人员使用的洗手盆,以及检验场所设置的洗涤池、化验盆等,应采用感应水龙头或膝动开关水龙头;2公共卫生间的洗手盆应采用感应自动水龙头,小便斗应采用自动冲洗阀,坐便应采用感应冲洗阀,蹲式大便器宜采用脚踏式自闭冲洗阀或感应冲洗阀。1.1.36.3.1 核医学应用环境排水分为放射性污水和普通污水,放射性排水应收集到衰变池,经处理后满足排放标准后再排入院内集中污水处理中心或市政排水管网,普通排水宜经过处理后再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条文说明】由于核医学应用环境场所内排放的放射性排水内含有放射性元素,是需要集中收集到衰变池进行处理后,满足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GBZ120的有关规定,才能排放到市政排水管网。6.3.2 排放含有放射性污水的管道应采用具备辐射防护措施的管材,水平横管应敷设在垫层内或专用防辐射吊顶内,立管应安装在壁厚不小于15Omm的混凝土管道井内。【条文说明】放射性污水含有放射性物质有可能穿透管道并污染放射性管道经过的室内环境,为此要求排水管道为辐射防护管道,并要求立管敷设在有一定壁厚的混凝土的管井内,以提高安全性。1.1.4 室内卫生间排水系统宜符合下列要求:1当建筑高度超过2层且为暗卫生间或建筑高度超过10层时,卫生间的排水系统宜采用专用通气立管系统;2公共卫生间排水横管超过IOm或大便器超过3个时,宜采用环形通气管;3卫生间器具排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1.50m;【条文说明】提出排水系统应采用专用通气立管、环形通气管和器具通气系统,有效防止排水系统臭味进入室内污染室内环境。1.1.5 存水弯的水封不应小于50mm,且不应大于100mm。【条文说明】水封高度小于50mm,易蒸发,水封高度大于Ioomm,容易造成排水不畅,管道堵塞。1.1.6 准备间、污洗间、卫生间、浴室、空调机房等应设置地漏,护士室、治疗室、诊室、检验科、医生办公室等房间不宜设地漏,有洁净要求的区域应设置专用洁净地漏。【条文说明】为了保证室内环境卫生,地漏应尽量少设,一般仅在公共卫生间、洗涤消毒间设矍,门诊室不宜设置。1.1.7 污物洗涤池和污水盆的排水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1.1.8 洁净室(区)内地漏等排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标准GB50073的有关规定。6.4纯水6.4.1 纯水系统的设备配置除应满足所需水量和水质的要求外,还应满足运行灵活、安全可靠、便于操作管理、运行费用低等要求。6.4.2 纯水系统应采用循环供水方式,可采用单管式循环供水系统或设有独立回水管的双管式循环供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循环回水流量应大于设计供水量的30%;2干管流速应大于等于1.5ms;3不循环支管的长度不应大于管径的6倍;4干管应设置清扫口;5管道系统必须密封,不应有渗气现象;6应配备在线水质检测仪表,仪表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条文说明】纯水系统是核医学应用环境场所的关键设备之一,用于提供高纯度、低离子含量的水质,作为放射性药物的制备和临床应用中的重要载体。因此宜布置为环状供水,以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水质的稳定性,降低运行成本。6.5 热水6.5.1 热水用水量定额应符合表6.5.1的规定表6.5.1热水用水量定额(60)序号设施标准单位最高日用水量(升/日)小时变化系数1设集中卫生间,集中浴室、盥洗室每床位每日451(X)2.52.()2设集中浴室、病房设卫生间、盥洗室每床位每日601302.52.03病房设浴室、卫生间、盥洗室每床位每日110-2002.04贵宾看病每床位每日150-3002.()5门(急)诊病人每人每次582.56医护人员每人每次60-1302.52.07医院后勤职工每人每次30-452.52.08食堂每人每次7102.51.59洗衣L/kg15-301.51.0【条文说明】用水定额是体现用水和节水的指标,是热水系统设备选型的依据,是系统计算的基础,对投资有着较大的影响。6.5.2生活热水的水加热器出水温度不应低于60,系统回水温度不应低于50o【条文说明】本条目的是限制军团菌在热水系统中的滋生。6.6 污水处理6.6.1 核医学应用环境污水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和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GBZ120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核医学应用环境污水的排放都需要满足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才能排放。6.6.2 对于含有不同半衰期核素的污水宜分别收集。【条文说明】对于放射性排水中含有不同半衰期核素的废水,分开设长、短半衰池比较合理,经济。半衰期W24h按照短半衰废水处理,半衰期24h的按照长半衰废水处理。6.6.3衰变池的排水管上应设取样口,对放射性废水活度进行定期监测。【条文说明】方便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是否满足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GBZ120的有关规定。7电气7.1 一般规定7.1.1 核医学应用环境的供配电系统应根据对供电连续性和安全性的要求以及用电容量、当地的供电条件和发展规划等进行设计,并应安全可靠。7.1.2 核医学应用环境场所电气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和行业规范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2的有关规定。7.2 供配电设计7.2.1 核医学应用环境的供配电系统应根据医疗场所分类及自动恢复供电时间的要求进行设计。【条文说明】医疗场所分类及自动恢复供也时间参见国家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的相关规定。医院的医疗场所应根据也气安全防护的要求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不使用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的医疗场所应为0类场所;2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表、体内(除2类医疗场所所述部位以外)接触的医疗场所,应为1类场所;3医疗也气设备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内(指心脏或接近心脏部位)接触以及电源中断危及患者生命的医疗场所,应为2类场所。核医学环境的扫描间、治疗室、服药、注射等场所及设备为1类场所,试剂培制、实验室、储源室、测试室等场所及设备为。类场所。核医学环境的自动恢复供也时间为0.5s15s.7.2.2 核医学应用环境场所配电系统的设计,应具有从正常工作主电源自动切换到应急电源的功能。7.2.3 核医学应用环境内的设备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1诊疗设备和照明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2其他设备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7.2.4 核医学应用环境内的大型诊疗设备的配电应根据医疗工艺要求进行设计,应按其分类,用途、工作制式,由不同的供电回路供电,并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1回旋加速器、PET、SPECTSPECT-CT、PET-MRl等诊疗设备应采用专用两回路供电;2主机设备与其辅助设备应分别供电;3主机设备需配置专用水冷设备机组的应采用专用两回路供电。【条文说明】大型诊疗设备主要包括医用高能射线诊疗设备和医用核素设备。医用高能射线设备分为下列两类:(1)高能射线治疗设备:电子直线加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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