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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人员和车辆入出管理办法》(1992年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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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人员和车辆入出管理办法》(1992年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docx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人员和车辆入出管理办法(1992年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保税区的隔离设施启用之日起实施。具体日期由上海市公安局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保税区的建设和发展,维护保税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保税区内设立公安机构(以下称保税区公安机关),负责保税区人员、车辆的入出管理和治安管理。第三条入出保税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人员入出管理第四条已在我国各入出境管理机关办理入境签证手续的外国人,需要入出保税区的,经保税区管理机构同意(或凭其从事商务活动的证明),持护照和各类签证通行。第五条与我国有外交关系或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的外国人,因从事商务活动需要入境前往保税区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后,入出保税区。第六条已在我国各入出境管理机关办理入境手续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入出保税区的,经保税区管理机构同意(或凭其从事商务活动的证明),持下列有效证件通行:(一)华侨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定居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二)港澳同胞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三)台湾同胞持台湾同胞旅行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第七条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因从事商务活动需要入境前往保税区的,可凭其从事商务活动的证明和持本办法第六条各项所列有效证件,向本市入出境管理机关办理入境手续后,入出保税区。第八条国内人员入出保税区的,凭下列有效证件通行:(一)从事商务活动的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保税区公安机关发放的保税区入出许可证;(二)在保税区内的职工或执勤的公安、海关等人员持本人工作证和保税区公安机关核发的保税区通行证;(三)因执行公务急需临时入出的人员,须经保税区公安机关同意,并持本人身份证件。第三章车辆入出管理第九条入出保税区的机动车辆,凭保税区公安机关发放的保税区车辆通行证以及有效车辆牌照、行驶证通行。第十条除保税区内的职工和执勤人员的非机动车辆外,其他非机动车辆一律不准入内。第十一条警备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急需入出保税区执行公务的,经保税区公安机关同意后放行。第四章证件管理第十二条保税区公安机关在保税区入出通道口设立检查站,负责查验证件。第十三条保税区入出许可证、保税区通行证、保税区车辆通行证分临时和长期两种。临时入出证件有效期为一个月,长期入出证件有效期为一个月以上至一年。第十四条保税区入出许可证、保税区通行证、保税区车辆通行证等证件,由上海市公安局统一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任何人不得损坏或翻越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的隔离设施,也不得抛投、传递物品。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收缴证件、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保税区的隔离设施启用之日起实施。具体日期由上海市公安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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