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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3周年心得体会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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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3周年心得体会3篇.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3周年心得体会【共三篇】第1篇大江流日夜,慷慨歌未央。2021年3月1日,我国第一部流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正式颁布实施。三年来,在“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理念的引领下,长江流域各省区市推进生态环境整治,江水浩荡、水清岸绿、鱼翔浅底的美丽画卷徐徐铺展。显著成效背后,是良法善治的系统性变化。破壁疏流,汇聚一泓善治碧水。长江长6363千米,而流域面积达180万平方公里,是一个社会系统、经济系统与自然系统连接融合而成的巨型复合系统,管理内容的复杂性(水、土壤、动物、植物等)、管理对象的多方性(上下游、左右岸)、管理主体的多元性(中央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等)以及各主体利益的差异性等,为其治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而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打破了长江保护中的行政边界,国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各地自觉将自身发展置身于长江经济带发展大局中,探索出了一系列协同治理新模式。如渝、川、滇、贵共同签署关于建立长江上游地区省际协商合作机制的协议,提出要建立上游地区省际协商合作联席会机制。一系列跨地域、跨部门的合奏,让保护更有系统性针对性,一系列生态问题从根源上得到解决。立规严执,高擎威严法制利剑。关于长江的立法超百件,大多局限于领域、条块,而长江保护法打破了碎片化的政策制定模式,具有引领性、全局性、系统性。不仅针对长江禁渔、非法采砂等重点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对现有法律做了大量的补充,而且更进一步压实了责任,加强了处罚力度,形成了威慑。如长江保护法施行两年多以来,重庆警方立足公安机关职能职责,统筹推进长江水域“打、防、管、治”工作,集中侦破了一批大要案件、摧毁了一批犯罪窝点、斩断了一批犯罪链条、依法严惩了一批犯罪分子,全境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大幅度减少。这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监督工作,成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在法治领域的生动写照。爱河护河,吹起满目社会清风。沿岸居民的生产生活,是长江的重要污染源,直接影响水域生态,保护长江不能单靠政府机构,更需要全民参与。争取最广泛的民意支持,一方面要对沿岸居民做好日常环保宣传,另一方面是协调好相关群众的利益关系。长江保护法实施三年后,逐步深入人心。上海崇明区通过持续禁渔科普,“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吃”的社会氛围已形成,不少“水中精灵”已重现长江崇明段水域;而重庆万州952位渔民也“上岸”开启新生活,其中不少人更是转业成为护渔员,从“捕鱼人”变为了“护渔人”以疏代堵,让群众从根本上理解认同立法,自觉成为长江的保护者。从涓涓细流到滔滔江水,如今的长江宛若一条美丽“绿带”,奔腾不息中串联起沿江城市的繁荣。长江保护法实施三周年,共护碧水东流结出累累硕果,期待各地继续探索出更多有益实践,在全社会凝聚起更多守护能量,为如画长江积累更多绿色财富,为子孙后代留下“只此青绿”的美丽家园。第2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感悟心得体会江南可采莲,莲叶何田田。中国古代汉乐府中的这首诗,描写了江南美好的生态环境,江南美景,鱼米之乡,无数人心向往之。这一切都源于“母亲河”长江。绵延不息的长江冲刷出一片又一片沃土,哺育了一代又一代人民。但近几十年来,长江“病了,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农业面源污染、化工污染、船舶污染、尾矿库污染大量且复杂的污染源使长江水质逐渐变差、生态环境恶化。我们的“母亲河”必须要下大力气保护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这一思想的提出,为长江大保护提供了根本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出台,为保护提供了法治保障。从2020年1月1日起,长江开始实施十年禁渔计划。长江沿岸各省份纷纷拿出务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全力行动起来去保护“母亲河”,为她“治病”。人们欣喜地看到,这些政策举措正在不断落地落实,各地对长江的保护意识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才、资金、技术投入到保护行动中,许多项目开始实施,并取得一定成效。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对长江的保护,我们才刚刚开始,未来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需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要加强立法规划、加大执法力度,保证各项措施顺利实施。如今,对长江的保护已经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尤其是禁渔实施之后,各省份不断加大执法力度。要保持这样的态势,以“功成不必在我''的心态去做好长江保护的各项工作。国家层面的立法基本完成,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及时跟进,针对各自情况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长江不能只靠政府层面的不断投入,还要吸引社会资本加入,成为有益补充。涉及保护的许多项目,完全可以吸引社会资本来参与,比如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许多社会资本都有着浓厚的兴趣,也有比较先进的技术,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这些资本和技术完全可以加入到长江保护之中,各司其职、各尽其能,为保护长江"母亲河'做贡献。长江沿岸的居民也是保护长江的主体,一些人更是世世代代依靠长江而生活。就以禁渔为例,据统计,长江十年禁渔,共计退捕上岸渔船ILl万艘,涉及渔民23.1万人。为了长江的未来,很多人作出了牺牲,应千方百计地为这些居民解决困难,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让他们的生活更有奔头。此外,还要加大宣传力度,帮助更多人树立保护长江的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保护长江的氛围。及时采取果断措施,母亲河的“病''一定会被根治。如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人心,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民间,都已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对中华民族的重要性。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保护长江的意识不断增强,行动力度不断增大,随之而来的成效逐渐显现。相信沿着现在的保护思路坚持下去,假以时日,我们一定能交出一份保护长江的优异答卷。第3篇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体会心得2021年3月1日起,我国第一部流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准确把握长江保护法基本原则,有助于理解长江保护法各项基本制度,对于长江保护法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原则。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不是矛盾对立的关系,而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发展经济不能对资源和生态环境竭泽而渔,生态环境保护也不是舍弃经济发展而缘木求鱼,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在长江保护法实施过程中,对“生态优先”不能孤立地去理解,而应与“绿色发展”作为一个整体去理解。生态优先并非意味着“生态保护的绝对优先。也不意味着“为了保护而保护,为了保护而停止发展坚持预防为主、系统治理原则。长江保护法第三条所规定的“科学规划''"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等理念是“预防为主”原则的主要内容,“统筹协调、创新驱动”理念则构成了“系统治理”原则的主要内容。预防为主,是指对开发和利用环境所产生的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环境破坏行为等应当优先采取事前预防措施,以避免、消除由此可能带来的环境损害和风险。系统治理原则的内涵丰富,该原则要求将“长江流域”在地理上视为一个整体予以保护,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要求重视对不同环境要素的综合治理;要求治理措施的“系统化”;要求综合应对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的问题。在长江保护法的实施过程中,根据“预防为主、系统治理”原则,要注意各种保护措施的先后顺序以及各种措施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运用系统论协调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防止人为割裂各环境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避免地方本位主义。坚持政府主导、多元共治原则。该类基本原则,或可称为“隐含式”的基本原则。政府主导原则强调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应发挥积极的主导性作用;多元共治原则强调在坚持政府主导理念的同时,也应重视司法机关、社会团队、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作用,以形成全民行动格局推进长江生态保护工作。在长江保护法的实施过程中,“政府主导、多元共治”原则一方面要求强化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责任,并严格考评;另一方面也要求充分调动各方主体参与治理的积极性。此外,政府职能部门主导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专业性、技术性极强,其他部门在参与过程中也应尊重行政部门专长,坚持行政优先原则。坚持协同合作、损害担责原则。协同合作是指为实现长江流域经济社会永续发展,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不同行政区域、不同部门之间应重新审视和努力协调不同地区之间以及环境利益与其他利益之间的冲突,采用各种措施促进交流与合作,共同面对和处理长江生态环境问题。在长江保护法实施过程中,全面贯彻落实协同合作原则极为关键,直接关系到法律目的能否实现的根本问题。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是任何一个地区、任何一个部门都无法独立完成的任务,各地各部门必须加强合作协同,才能实现共同的目标。损害担责是指生态环境的污染者或破坏者应当对其造成的环境损害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生态环境保护的过程主要是一个不断将外部成本内部化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落实损害者担责原则的过程。长江保护法的实施过程需要高度重视损害担责原则的贯彻与落实。长江保护法基本原则是实现其立法目的的基本手段和基本路径,是各项基本制度的精髓和灵魂。长江保护法的执法、司法和守法工作,均需要认真秉持长江保护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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