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10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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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10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docx
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10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浦东机场综保区)的管理,保障浦东机场综保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的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机场综保区规划范围内,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特殊监管区域。第三条(区域功能)浦东机场综保区发展国际货物中转、国际采购配送、国际转口贸易、国际快件转运、维修检测、融资租赁、仓储物流、出口加工、商品展示交易以及配套的金融保险、代理等业务,拓展相关功能。第四条(管理职责)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浦东机场综保区内有关行政事务的统一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编制浦东机场综保区规划,制定浦东机场综保区的产业导向、财政扶持等政策,并协调浦东新区政府、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推进落实;(二)组织实施浦东机场综保区开发建设,指导相关单位实施土地前期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三)按照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浦东机场综保区内行政审批工作,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四)支持协助海关和检验检疫等监管部门在浦东机场综保区内推行通关便利措施、创新监管模式;(五)指导浦东机场综保区功能开发,促进投资环境和公共服务的完善,吸引投资,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六)协调市和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浦东机场综保区内的公共事务管理。管委会负责管理的行政事务涉及浦东国际机场地区的,应当听取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的意见。市和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浦东机场综保区的相关工作。第五条(规划编制)浦东机场综保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管委会、浦东新区政府组织编制,并按法定程序报批;其中,涉及浦东国际机场地区的,应当执行民用机场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管委会可以根据浦东机场综保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需要,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浦东机场综保区内的专项规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编制。前款规定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产业导向和财政扶持)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发展战略以及浦东机场综保区功能开发需要,制定并公布浦东机场综保区产业发展导向。管委会应当按照浦东新区政府的财力安排,制定鼓励重点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等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管委会接受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在浦东机场综保区内实施下列行政审批事项:(一)投资管理部门委托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二)商务管理部门委托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三)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以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四)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等建设项目供地的预审,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占用未利用地的除外;(五)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以及临时占用道路、挖掘道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审批;(六)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设计方案审批及竣工验收、临时使用绿地许可(含公共绿地),迁移、砍伐树木(古树名木除外)的审批,以及户外广告审批;(七)环保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生产、竣工验收的审批,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审批,以及污染物处理设施闲置、拆除的审批;(八)民防管理部门委托的结建民防工程审批和施工图审查;(九)科技管理部门委托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十)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委托的企业实行其他工时制度的审批。前款行政审批事项委托的具体内容,由管委会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委托书中予以明确。管委会应当将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情况报送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八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管委会会同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编制浦东机场综保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按法定程序报批后,作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依据。第九条(日常管理事务)管委会在浦东机场综保区内承担下列日常管理事务:(一)建设工程报建、招标投标、竣工备案等建设工程管理工作;(二)除大型安装工程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三)组织区域环境、污染源的监测和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五)统计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六)建筑渣土及生活垃圾处置申报管理。管委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前款事务的日常管理;建设、环保、安全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委会加强指导和监督,并有权进行巡查和抽查。第十条(区内办事服务)本市税务、工商、公安部门在浦东机场综保区内设立办事机构或者派驻办事人员;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管委会组织下,定期到浦东机场综保区内现场办公。第十一条(企业设立登记)在浦东机场综保区内设立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涉及企业设立并联审批事项的,执行本市并联审批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海关监管)下列情形可以根据海关规定实行分批送货、集中报关:(一)浦东机场综保区内货物出区进入国内;(二)国内货物进入浦东机场综保区;(三)浦东机场综保区与本市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进行货物流转。在浦东机场综保区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经海关核准后,可以与海关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实现无纸通关作业。在洋山保税港区、外高桥保税区内设立的企业可以在浦东机场综保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向海关备案。第十三条(检验检疫)对于进入浦东机场综保区的空、海运货物实施直通式管理模式,统一由驻浦东机场综保区的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检验检疫、签证和放行,并实施集中检验检疫、分批核销放行的便利化措施。对于进入浦东机场综保区的货物实行“一线检疫、二线检验”的分类管理模式,入区实施检疫、出区实施检验;境外经浦东机场综保区出口的货物免于实施检验。对于浦东机场综保区内或者浦东机场综保区、外高桥保税区、洋山保税港区之间销售、转移的应检物,免于实施检验检疫。对于进入浦东机场综保区的自用货物以及开展设计、研发、产品测试、进出境返修产品、设备租赁等业务所需的料件或者设施可以免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第十四条(查验流程和方法的调整)管委会和市口岸服务部门应当会同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交通港口、机场集团等单位按照保障安全和方便货物进出的原则,合理确定浦东机场综保区仓储区域与浦东机场货栈之间转移货物的查验流程和查验方法,建立必要的物流便捷通道。第十五条(监管协调)管委会应当会同海关、检验检疫、边检、外汇、民航、口岸服务、工商、税务、商务、公安、交通港口、机场集团等单位建立浦东机场综保区的监管协调机制。第十六条(诚信管理)海关和检验检疫等监管部门在浦东机场综保区内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诚信评价高的区内企业适用通关等方面的便利措施。第十七条(信息化建设)管委会应当会同海关、检验检疫、边检、外汇、口岸服务、信息化、工商、税务、商务、公安、交通港口、机场集团等单位组织实施浦东机场综保区的信息化建设,促进区内公共信息资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第十八条(进出口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浦东机场综保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第十九条(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从境外进入浦东机场综保区的货物,按照海关规定予以保税,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从浦东机场综保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第二十条(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税收)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的,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货物出浦东机场综保区进入国内销售,按照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第二十一条(退税)国内货物进入浦东机场综保区视同出口,由区外企业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办理退税。第二十二条(通行管理)管委会应当协调落实必要的监管措施,为进出浦东机场综保区的运输工具和相关人员提供安全、有序的通行保障。承运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浦东机场综保区,应当经由海关指定的专用通道出入,并接受海关的检查。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管委会按照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决定规定的事项和权限,在浦东机场综保区内行使行政处罚权。在管委会承担行政审批和日常管理事务的范围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管委会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第二十四条(协助执法)管委会应当支持、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管委会应当统一、集中安排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浦东机场综保区内的日常行政执法活动。对于突击性的检查、抽查以及应急性的行政执法活动,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预案,保障执法人员随时、迅速进行现场执法。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浦东机场综保区完成执法事项后,应当向管委会通报情况。第二十五条(周边物流产业园区管理)管委会根据市政府的授权或者接受浦东新区政府的委托,对浦东机场综保区周边物流产业园区进行管理。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二C)一O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