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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3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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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3年版)》.docx

    北京市基本/再跟为宓施杼海(2023年版)(猊求春见箍)目录一、幼有所育1(一)优孕优生服务1(二)儿童健康服务4(三)儿童关爱服务6二、学有所教8(四)学前教育助学服务8(五)义务教育服务8(六)普通高中助学服务11(七)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12三、劳有所得13(/V)就业创业月艮务13(九)工伤失业保险服务20四、病有所医21(十)公共卫生服务21(十一)医疗保险服务29(十二)对执行原计划生育政策家庭扶助服务31五、老有所养33(十三)养老助老服务33(十四)养老保险服务35六、住有所居37(十五)公租房服务37(十六)住房改造服务37七、弱有所扶38(十七)社会救助服务38(十八)公共法律服务44(十九)扶残助残服务45八、优军服务保障51(二十)优军优抚服务51九、文体服务保障53(二十一)公共文化服务53(二十二)公共体育服务56一、修订背景2023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3)1072号)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抓紧调整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确保不低于国家标准”。为贯彻落实国家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北京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进行修订更新。二、修订过程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坚持有据可查、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修订原则,按照“先评估、再修订”的工作思路,对北京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开展系统评估,结合评估中发现的新问题,对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的新要求以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求,各部门积极对接国家部委、扎实做好财力测算,对本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开展修订。经反复论证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相关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北京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三、主要内容北京标准涵盖“七有”和优军、文体服务“两保障”,包括9大领域、22个方面、共计89项服务。幼有所育领域包括优孕优生、儿童健康、儿童关爱等3个方面12项服务。学有所教领域包括学前教育助学、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助学、中等职业教育助学等4个方面9项服务。劳有所得领域包括就业创业、工伤失业保险等2个方面12项服务。病有所医领域包括公共卫生、医疗保险、对执行原计划生育政策家庭扶助等3个方面20项服务。老有所养领域包括养老助老、养老保险等2个方面5项服务。住有所居领域包括公租房、住房改造等2个方面3项服务。弱有所扶领域包括社会救助、公共法律、扶残助残等3个方面15项服务。优军服务保障领域包括优军优抚1个方面4项服务。文体服务保障领域包括公共文化、公共体育等2个方面9项服务。一、幼有所育(一)优孕优生服务1.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对象:本市常住人口中符合生育政策并准备怀孕的居民。服务内容:提供优生健康教育、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关于落实生育全程服务推进婚前与孕前保健工作的通知(京卫老年妇幼(2018)2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2.孕产妇健康服务。服务对象:本市常住孕产妇。服务内容:包括免费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孕产妇健康管理及产后访视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关于开展免费建立北京市母子健康档案工作的通知(京卫妇精字(2011)24号)、关于落实北京市孕产妇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项目补助政策的通知(京卫妇精字(2011)4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3 .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服务对象:本市常住待孕妇女和怀孕三个月内的妇女。服务内容:为待孕妇女和怀孕三个月内的妇女免费增补叶酸,在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服用,并提供健康指导、追踪随访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北京市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京卫妇精字(201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4 .基本避孕服务。服务对象:本市常住育龄夫妇。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关于做好基本避孕手术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卫妇幼(2021)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5 .“两癌”筛查。服务对象:35-64岁本市户籍妇女。服务内容:开展宫颈癌、乳腺癌筛查。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关于优化整合北京市两癌筛查和长效体检工作的通知(京卫老年妇幼(2018)2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6 .生育保险。服务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包含在本市就业的外国籍职工。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服务标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政府令2005)154号)、关于规范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9)32号)、关于调整本市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1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生育津贴按参保职工本人终止妊娠之月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中支付。牵头负责单位:市医保局。(二)儿童健康服务7 .预防接种。服务对象:0-6岁儿童。服务内容:对适龄儿童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执行。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8 .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对象:0-6岁儿童。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的常住0-6岁儿童提供13次(出生后1周内、满月、3月龄、6月龄、8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30月龄、3岁、4岁、5岁、6岁各一次)免费健康检查,具体包括:新生儿访视、0-6岁儿童健康管理,开展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听力、视力和口腔筛查,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疾病预防、预防伤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其中具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儿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家庭访视次数。为0-3岁儿童每年提供2次中医调养服务,向儿童家长教授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和摩腹捏脊穴位按揉方法。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北京市0-6岁学前儿童免费健康体检的实施意见(试行)(京卫妇社(2009)4号)、关于开展北京市0-6岁学前儿童免费健康体检和免费为新生儿进行先天性疾病筛查工作的补充通知(京卫妇精(2011)11号)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局。9 .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对象:本市常住新生儿。服务内容:开展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等遗传代谢疾病筛查,以及听力异常、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髓关节脱位和耳聋基因筛查。服务标准:按照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京卫妇幼(2020)7号)、北京市免费为新生儿进行先天性疾病筛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京卫妇社(2009)4号)、关于开展北京市0-6岁学前儿童免费健康体检和免费为新生儿进行先天性疾病筛查工作的补充通知(京卫妇精(2011)11号)、关于落实北京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做好本市常住人口新生儿耳聋基因筛查工作的通知(京卫妇精字(2012)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三)儿童关爱服务10 .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服务对象: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内容: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服务标准:每人每月2650元。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IL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对象: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的儿童,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陷入临时困境的儿童。服务内容: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教育保障,落实抚养监护责任。为残疾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救助等福利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困境儿童生活费标准的通知(京民儿福发(2023)246号)、关于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医疗保障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京民儿福发(2018)368号)、关于做好“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京民儿福发2019)187号)、关于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京民儿福发2021)2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困境儿童信息系统及时更新;村(居)委会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12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对象: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服务内容:指导落实家庭主体监护责任,做好委托照护;提供家庭监护指导、心理关爱、行为矫治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及地方相关标准执行,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支出责任: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二、学有所教(四)学前教育助学服务13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服务对象:在公办和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和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儿童福利证和残疾人证和建档立卡家庭幼儿。服务内容:免保教费。服务标准:按照收取的保教费标准直接免除。支出责任: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教委。(五)义务教育服务14 .具有本市学籍的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免除义务教育借读费。服务对象:具有本市学籍的义务教育学生。服务内容:免除具有本市学籍的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借读费。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公用经费予以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补助。服务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每生每年1650元,初中每生每年1750元;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每生增加20%;不足400人的学校生均经费按400人计算;特殊教育学生每生每年按12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教委。15 .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服务内容:免费为义务教育学生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地方课程教科书,免费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服务标准:小学每生每年140元,初中每生每年240元;小学一年级字典每生20元。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教委。16 .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1)义务教育寄宿学生生活补助。服务对象:具有本市学籍,在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寄宿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寄宿学生(含随班就读学生)、中心城区以外的公办农村寄宿制中小学就读的寄宿学生、工读学校就读的寄宿学生。服务内容:对符合条件的义务教育寄宿学生提供生活补助。服务标准:小学每生每年3000元、初中每生每年360011O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教委。(2)义务教育非寄宿学生生活补助。服务对象:具有本市学籍,在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非寄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和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非寄宿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服务内容:对符合条件的义务教育非寄宿学生提供生活补助。服务标准:小学每生每年1500元、初中每生每年180011O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教委。17 .义务教育学生助学补助。服务对象:具有本市学籍,在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残疾学生(含随班就读学生)、工读学生及户籍在山区的学生。服务内容:对符合条件的义务教育学生提供助学补助。服务标准:每生每年300元。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教委。(六)普通高中助学服务18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服务对象:具有本市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对象及其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民警子女、低收入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学生)。服务内容: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服务标准:一般为每生每年2000元,烈士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因公牺牲民警子女每生每年3000元。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教委。19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服务对象:具有本市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对象及其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民警子女、低收入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学生)。服务内容: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住宿费、教科书费。服务标准:免学费、住宿费标准按照本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执行。免教科书费据实保障。对在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教委。(七)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20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服务对象:全日制学历教育具有正式学籍的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对象及其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民警子女、低收入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学生)。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服务标准: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5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1800元。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1 .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服务对象:全日制学历教育具有本市正式学籍的农村(含县镇)学生、涉农专业、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对象及其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民警子女、低收入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学生,其它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服务标准: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不含住宿费)按照市政府及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最高免学费补助标准不超过每生每年2800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不超过本市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如学费标准低于本市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标准,按实际收取学费标准免除。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三、劳有所得(八)就业创业服务22 .就业信息服务。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服务内容:提供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公共就业服务总则(GB/T33527-2017).北京市公共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规范(DB11/T1123-2023),北京市精细化公共就业服务实施细则(京人社职介发2018)153号)、北京市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京就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3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服务内容:为有求职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荐、招聘会、职业指导、职业测评等服务;对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公共就业服务总则(GB/T33527-2017)、职业指导服务规范(GB/T33554-2017).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规范(GB/T33667-2017).职业介绍服务规范(GB/T33535-2017),北京市公共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规范(DB11/T1123-2023).北京市精细化公共就业服务实施细则(京人社职介发(2018) 153号)、北京市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京就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4 .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服务对象: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服务内容:为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服务。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失业登记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公共就业服务总则(GB/T33527-2017)、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GB/T33532-2017)、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GB/T33534-2017)、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京人社就发(2011)79号)、关于用人单位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8)252号)、关于本市城乡劳动力在常住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就办发2019)5号)、关于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20)1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5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服务对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流动人员。服务内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服务。服务标准: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公服发(2022)35号)、关于做好本市农业户籍人员建立人事档案及服务工作的通知(试行)(京人社人才发2020)1号)人力资源服务规范第10部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DB11/T3008.10-2018)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6 .就业见习服务。服务对象: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中专及技工院校毕业生;具有本市户籍的16至24岁登记失业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16至24岁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无业或务农劳动力。服务内容:面向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征集见习岗位;为有见习意愿的人员提供见习岗位信息;为见习人员发放见习补贴,主要用于见习人员生活补贴、带教人员补贴、重大疾病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标准:按照北京市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京人社毕发2019)6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7 .就业援助。服务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服务内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就业援助服务规范(GB/T33531-2017).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和北京市公共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规范(DB11/T1123-2023),北京市精细化公共就业服务实施细则(京人社职介发2018)153号)、北京市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京就发2019)1号)、北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京人社就发(2014)170号)、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4)182号)、关于全面建设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6)15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支出责任: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区级财政共同承担。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8 .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活费补贴。服务对象: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服务内容:对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服务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9)56号)、关于给予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和就业困难人员职业培训期间生活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8)10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共同承担,生活费补贴由区级财政承担。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9 .“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服务。服务对象:所有单位和个人。服务内容: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公开、业务办理和投诉举报等服务。服务标准:人工服务为每周7义24小时,自助语音服务为每周7X24小时,综合接通率达到80%以上。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0 .劳动关系协调。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及所有劳动者。服务内容:提供劳动关系法规政策咨询、劳动用工、薪酬以及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指导,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企业薪酬分配指引等服务。服务标准: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薪酬分配指引。定期发布有关工资信息。免费提供企业工资指导线等信息。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1 .劳动用工保障。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服务内容: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33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九)工伤失业保险服务32 .失业保险。服务对象: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服务标准:按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北京市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流程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3)49号)、关于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字(2020)37号)、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告(京人社发2023)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3 .工伤保险。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京人社工发(2011)377号)、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8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或由用人单位支付。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四、病有所医(十)公共卫生服务34 .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居民健康档案。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35 .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科普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局。36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对象: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服务内容:及时发现、登记、报告及处理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与咨询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规范(2015版)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技术指南(2016版)等执行。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的传染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37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居民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巡查、计划生育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巡查等服务;为城乡居民提供科普宣传、教育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38 .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对象:辖区内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服务内容:为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提供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和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执行。全市管理高血压患者不低于142万人、2型糖尿病患者不低于63万人。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39 .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对象:现症地方病病人。服务内容:为辖区内氟骨症、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进行健康管理。服务标准:对氟骨症、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患者每年随访1次。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40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登记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至少随访4次。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4L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服务对象:本市户籍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基本药品治疗、服药管理服务,协助开展服药申请、服药咨询和随访等。服务标准:北京市门诊使用免费基本药品治疗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办法(试行)(京卫精卫字(2013)9号)、关于修改北京市门诊使用免费基本药品治疗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京卫疾控2018)11号)、关于调整北京市门诊治疗严重精神障碍免费基本药品目录的通知(京卫疾控(2022)66号)等规定给予保障。支出责任: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42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对象: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提供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在为2型糖尿病患者、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时,主动开展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并将发现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转诊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43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服务对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服务内容:提供健康咨询、行为干预、配偶/固定性伴检测、随访、督导服药等服务,配合相关机构做好转介。服务标准:按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随访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44 .社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服务对象: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服务内容: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艾滋病预防、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推广使用安全套,提供艾滋病、性病和丙肝咨询检测等综合干预措施。服务标准:按照异性性传播高危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男男性行为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45 .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服务。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落实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基本药物按照国家规定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提高基本药物供给能力。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卫药械(2019)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中央财政适当予以补助,区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46 .社区全科门诊诊疗。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提供门诊服务。服务标准:每个街道(办事处、乡镇)设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人口规模或服务半径过大,可增设中心数量或下设社区卫生服务站。支出责任: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医疗服务按照医疗服务定价及医保报销政策收费。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47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提供在将急、危、重症患者送达医疗机构前,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急救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关于加强本市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0)18号)、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2020年-2022年)(京卫发(2020)4号)、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相关标准及规范(2023年修订版)本市院前急救有关项目价格(京发改2016)514号)、关于规范调整病理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京医保发2018)1号)、关于规范调整手术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京医保发2019)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区级财政承担部分支出责任,服务项目按照医疗服务定价及医保报销政策收费。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48 .食品药品安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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