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2022年12月19日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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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2022年12月19日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修订).docx
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2019年6月28日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公布2022年12月19日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修订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建设和谐、文明、宜居的城乡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台州湾新区全部管理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各县(市)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地点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告。举办重大公共活动、重大民俗活动、重大庆典活动以及其他特殊情形,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举行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其一百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四)军事设施所在地;(五)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宗教活动场所;(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八)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九)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十)商品交易市场和建筑工地;(十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十二)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领导。台州湾新区管理机构按照市政府赋予的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烟花爆竹和生产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学校、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和单位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文明、安全燃放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的布设,由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后确定。第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建立烟花爆竹进货台账,如实记录烟花爆竹进货日期、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和供货者等内容,并留存1年备查。第九条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生产、销售、运输、存放、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向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举报人反馈。对举报违法生产、销售、运输、存放、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