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行政执法委托管理规定》(2021年6月8日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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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行政执法委托管理规定》(2021年6月8日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docx
威海市行政执法委托管理规定(2021年6月8日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委托活动,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深化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委托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委托,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其法定的行政执法职权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的行为。第三条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据本规定实施行政执法委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事项除外。第四条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事项对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履职能力进行审查。经审查履职能力不足的,不得实施行政执法委托。第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委托应当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实施委托的行政机关和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权限、期限,委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第六条实施委托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委托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第七条实施委托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向社会公告。未经公告,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对委托事项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第八条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实施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实施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将受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第九条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接受实施委托的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并向实施委托的行政机关通报年度实施委托事项的情况。第十条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方可上岗执法。第H一条实施委托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指导和监督,对不适当或者违法的委托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受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的,应当责令其履行。第十二条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再适合实施委托执法行为的,实施委托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委托活动的监督,对不按照规定实施行政执法委托或者不适当、违法的委托执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实施委托的行政机关、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委托工作中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