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幸福河湖建设指南(试行)》.docx
何北为幸福何湖建设瑟南(试行)河北省河湖长制办公室2022年12月为指导全省幸福河湖建设工作,实现“河安湖晏、水清鱼跃、岸绿景美、宜居宜业”的幸福河湖建设目标,根据关于开展幸福河湖建设的指导意见,制订本指南。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全省幸福河湖建设工作,其他河湖治理保护工作可参考执行。2引用技术标准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文件。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50707-2011河道整治设计规范GB/T50805-2012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01-2014防洪标准GB/T32000-2015美丽乡村建设指南SL219-98水环境监测规范SL265-2016水闸设计规范SL723-2016治涝标准SL/T793-2020河湖健康评估技术导则SL/T800-2020河湖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技术导则SL/T423-2021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与实施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623-2011区域生物多样性评价标准HJ192-2015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HJ773-201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913-2017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规范HJ338-201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DB13/T5217-2020河道人工湿地设计规范DB13/T5559-2022河长(湖长)公示牌设置管理规范幸福河湖建设除应符合本文件规定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3总体要求3.1 建设内容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按照“河安湖晏、水清鱼跃、岸绿景美、宜居宜业”的目标要求,统筹水安全、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文化,根据河湖自然禀赋和现实状况,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开展幸福河湖建设,持续改善河湖面貌,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提升河湖生态保护治理能力,助推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水平提高,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3.2 组织实施3.2.1 幸福河湖建设按照统筹部署、属地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省河长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总体部署和指导监督,组织开展评价和发布工作。各地按照建设目标和工作要求,负责幸福河湖建设具体工作。3.2.2 幸福河湖一般应以县域为单元整体打造,申报河段原则上应包括城区段和农村段。鼓励以市域为单元整体打造。2023年典型示范幸福河湖原则上以市域为单元打造。3.2.3 对各县(市、区)年度申报的幸福河湖河段(湖区)建设名录,由各设区市、雄安新区河长办负责组织初审汇总,连同市本级拟申报河段(湖区),报市级总河湖长审定同意后,按要求报省河长办备案。定州、辛集市拟申报的幸福河湖河段(湖区)建设名录,报市级总河长审定同意后,按要求报省河长办备案。3.2.4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和雄安新区河长办负责组织编制市本级申报的幸福河湖建设实施方案,报市级河湖长审定后实施。各县(市、区)河长办负责组织编制县级申报的幸福河湖建设实施方案,报县级总河湖长审定后实施。3.2.5 省河长办组织相关部门和行业专家开展幸福河湖评价,评价结果统一向社会发布。自评价结果公布次年起,县河长办每年对本区域内幸福河湖进行全面自检,自检报告报市河长办备案;各市和雄安新区河长办每年进行抽检,抽检报告报省河长办备案;省河长办组织抽检复核,复核发现幸福河湖存在重大问题,或出现评价办法撤销认定所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幸福河湖称号,取消河长公示牌幸福河湖标注。评价办法另行制定。3.3 方案编制结合“一河(湖)一策”等编制幸福河湖建设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河湖概况、建设现状与存在问题、总体思路、主要任务与措施、投资估算与实施安排、预期效益、保障措施等,编制大纲见附件。3.4 组织保障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抓好幸福河湖建设的方案编制、资金筹措、施工管理以及建后管护等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应制度,确保幸福河湖”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4畅通行洪通道4.1 基本要求根据流域防洪规划和区域相关防洪排涝规划等,确定河湖防洪排涝标准,现状防洪排涝能力尚未满足要求的,应实施达标工程建设,河道防洪满足标准要求。工程建设应尽量维持河湖自然形态,并与两岸土地利用规划、周边景观等要求相适应,宜宽则宽、宜弯则弯、宜滩则滩,避免裁弯取直、渠化白化河道,禁止束窄侵占河道,保持河道自然通畅,过水断面、蓄滞容积满足要求。南水北调工程交叉河道行洪要确保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安全。4.2 堤岸加固针对河道堤防现状,因害设防、因地制宜。对防洪标准不满足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堤防,实施加固工程,达到防洪要求。对排涝河道和湖泊,应对尚未达标或损坏的驳岸进行加固,提高岸坡抗冲性、稳定性和耐久性。堤防加固一般沿现有堤线走向,避免出现折线、急弯和突变堤段,原则上不得缩窄行洪断面,堤防及岸坡生态、景观、亲水设计须服从防洪功能要求。应保持河湖堤岸顶防汛通道畅通,满足防汛车辆、人员通行等要求。4.3 3清淤疏浚针对存在的淤积、过流能力或蓄水能力不足的问题,相应采取清淤、疏拓及浚深等工程措施,增加河湖过水断面和蓄水容积,提升行蓄水能力。河道疏浚应合理设计河道纵、横断面,未经充分论证,不宜改变整治河段的河道比降,疏浚段出入口与原河道河底应平顺衔接,满足河道行洪安全、河槽与岸坡稳定、河道水域环境整治等要求,保留河流的深潭、浅滩、沙洲等。河湖清淤要注意环保,避免挖掘时造成二次污染,清除淤泥应妥善处置,疏浚弃砂(土)按规定审批后可综合利用。4.4 水工建筑物建设与管护堤防、大坝上的涵、闸、泵站等水工建筑物设计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堤防、大坝设计防洪标准。水工建筑物应与堤身、坝身可靠连接,结合部位应满足渗透稳定和防接触冲刷要求。在满足防洪排涝安全的前提下,水工建筑物应与河湖沿岸环境相协调,景观、亲水性要求较高的城区河段拦河建筑物,可采用液压坝、橡胶坝等型式,农村河段可设置固定坝(堰)。5治理河湖岸线5.1 基本要求划定完成河湖管理范围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告,河湖管理范围清晰准确。河湖岸线在已划定的河湖管理范围边界的基础上,可探索向陆域延伸适当宽度,合理安排河湖管理保护控制地带,并保持控制地带干净整洁。编制完成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加强岸线功能分区管控,合理开发利用河湖岸线,岸线连续性、完整性保持良好。加强河湖岸线生态工程建设,现状硬质化护岸宜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进行生态化改造。5.2 河湖“四乱”清理整治常态化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整治工作,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综合执法,建立河湖“四乱”问题动态台账,动态清零、销号管理。临河傍湖村庄生活垃圾全部集中收集处理,建筑垃圾应在指定地点堆放,有专人负责河道垃圾打捞清漂。积极推进有砂河道治理,按照治河采砂规划完成治理任务。通过回填、削坡、垫坡、平整等措施完成砂坑治理。整治河道非法采砂乱象和突出问题。依法依规严格审批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对涉河建设及生产建设项目破坏河湖生态行为纳入黑名单管理。5.3 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要求,组织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逐一明确排污口类型、整治措施、责任主体,建立申报河段(湖区)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动态管理台账。推进入河湖排污口数字化管理,实现排污口水质自动监测、视频监控全覆盖。5.4 岸线生态建设对防洪排涝要求较高的或比降较大的山丘区河道等,考虑防冲安全与河势稳定,必须设置硬质护岸的,应适当考虑生态化处理,宜在设计洪水位以上岸坡种植草皮。城市河湖护岸应考虑景观休闲和亲水安全的需要,选择生态景观价值较高的护岸型式,如石笼护岸、植生混凝土护岸、生态砖护岸等,可根据需要加强城市河湖海绵岸带建设或改造,强化河湖岸带雨水蓄存、截污净化及生态修复等功能。郊野河道迎水坡宜保持天然状态,适当进行人工修整形成自然植被护岸,或选用杆插抛石、植生网垫、生态膜袋、块石石笼等符合农村自然特征的生态护岸。5.5 河湖水体6.1 基本要求坚持节水优先,建立健全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合理配置生产、生活、生态用水,保障河湖生态水量。国、省、市考断面水质应达到或优于生态环境部门考核要求,其他河湖水体水质满足河湖功能要求。入白洋淀河流水质保持在地表水In类及以上标准。全面管控沿河沿湖各类污染源,系统治理点源与面源、外源与内源污染,严格控制入河湖污染物总量,消除河湖富营养化等水质问题,提升河湖水质和水感官体验。6.2 水资源配置体系和保障能力建设建立河湖水资源配置体系,优化水资源配置。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应合理确定河流可利用水量,结合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综合考虑区域间用水关系,逐级进行水量分配。结合“母亲河”复苏行动、“三湖九廊”省级骨干生态廊道建设、水系连通和水美乡村建设,实施水系连通工程,沟通淤堵断头河道,根据需要建设水闸、泵站等配套水利工程,形成水系互联互通,互相补给,循环流动的水网格局,为提升水资源配置能力奠定工程基础。综合采取引、调、蓄等多种措施,强化河湖互联互通,完善水资源调配工程体系,增强水量引蓄能力。6.3 工业及城镇污水治理推进工业污水减排、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园区工业废水应纳尽纳、集中处理,城市生活污水全部集中收集处理,切实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根据城镇污水处理需要,实施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提升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和水平。城市建成区全部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方可建设初雨调蓄池,对雨水收集处理后再排入河湖。6.4 村庄及农业面源治理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和农业面源治理,推进临河傍湖村庄农村坑塘清淤、改厕、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等;通过农膜回收、秸秆综合利用等措施,杜绝农业生产废弃物入河;有条件的地区,临河傍湖村庄原则上应独立或共同建设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较分散的村庄可建设简易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全覆盖。保持农药和化肥使用量零增长,河湖两岸1公里范围内规模化养殖场全部配备粪污处理设施,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6.5 污染水体及底泥处理对富营养化等受污染水体,在不干扰环境监测的情况下,可采取设置人工曝气增氧、生态植物浮床、生物接触氧化、活水循环、自然生物处理、除藻等治理措施,增强水体自净能力。加强河湖水产养殖污染治理,明确禁养区与限养区范围,落实管控要求,因地制宜发展生态养殖、自然流放增殖等,保护和提升水域环境质量。对河湖底泥污染,应定期进行底泥监测及物理、化学指标分析,掌握底泥污染程度和分布情况,通过环保清淤或原位生物修复技术等进行治理,逐步减少底泥污染,提升水质。6.6 黑臭水体整治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排查、识别和污染源调查分析,综合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措施,治理农村黑臭水体。对于滞流、缓流水体,采取必要的水系连通和人工增氧等措施,增强水体流动性及自净能力。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48条黑臭水体实行动态清零,开展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再排查,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杜绝黑臭水体反弹。6.7 河湖生态7.1 基本要求根据河湖实际,采用水系连通、中水回用等方式补充河湖生态水量,河流不应出现断流情况,湖泊不应出现干涸现象。加强河湖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保留和恢复河湖自然形态,留足生态空间,营造多样性生物生存环境。持续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水土流失治理,加强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维持水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7.2 开展河湖生杰补水合理确定河湖生态水量(水位),统筹外调水、本地地表水和再生水,依据“就近”和“可靠”原则,选择合适的引补水水源实施河湖生态补水,水源水质必须稳定达标。根据需要可调配周边污水处理厂尾水向河湖进行生态补水,因地制宜通过建设生态湿地等措施进行净化处理,提升补水水质。完善河湖生态水量(水位)监测和预警设施。不断提升河湖生态水量(水位)保障程度。7.3 湿地保护与修复强化湿地资源用途管制,禁止擅自占用湿地水域。加强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在满足防洪要求前提下,着力维护湿地生态原貌。对生态受到破坏的湿地,应采用生态工程、自然恢复等手段,恢复其正常的结构、组成和功能。对坝上地区湖淖,强化汇水区域节水和地下水压采治理,增加入湖水量。持续压减水浇地蔬菜、甜菜、马铃薯、瓜果种植面积,发展旱作农业,开展退耕还湖,遏制湖淖水域干涸萎缩和功能退化趋势。7.4 水生生物保护与恢复以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为重点,进行多层次生境构建,形成适合多样生物的生存栖息场所。河湖水生动物尽量以自然繁衍为主,人工投放为辅,投放时应考虑对水生植物系统的保护,禁止投放外来物种。植物配置宜优先选用养护简易的本土植物,城市河湖植物配置宜结合景观打造要求进行考虑,郊野河湖植物配置宜优先选用吸污、治污能力强的水生植物。湿地修复物种选择应以乡土物种为主,减少外来物种使用,禁止使用入侵物种。应清除水域内地笼、围网等,严厉查处违法电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7.5 水土流失治理山区段河流所在区域要统筹沟道治理、坡面治理、封育保护、生态修复等措施,科学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打造生态清洁小流域,增强水源涵养能力,减少坡面泥沙入河湖量。8传承河湖文化8.1 基本要求注重水文化遗产保护,根据河湖自然属性和沿河环湖城镇、村庄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开展河湖文化景观建设。形成山水城林相映、水脉文脉相融文化河湖。河湖文化景观应与周边环境、历史、人文等要素协调融合,充分考虑群众实际体验,注意可达性、便捷性、丰富性和安全性。管护标识标牌设置完善。8.2 河湖景观建设城市河湖要充分利用水体自然禀赋,考虑天空、建筑背景和观景视线等,丰富优化景观设计布置,强化居民审美体验。城市河湖宜加强功能性建设,合理布置滨水公园、广场、步道等娱乐休闲场所,形成集休闲、健身、娱乐、人文于一体的滨水休闲空间,营造人水相亲、文景共荣的城市河湖景观。郊野河湖宜突出自然生态风光,维持原有田园风貌,加强沿岸杂树杂草修整,文化景观布置应与村庄、农田、山林等郊野环境协调,突出河湖所在地的历史文化和民俗风情,形成自然生态、能留住乡愁记忆的农村河湖景观。8.3 亲水便民设施建设贯通滨河空间外围道路和内部亲水步道,保证沿河湖公园、广场等便捷可达。根据需要设置照明、座椅、风雨亭、垃圾箱、公厕以及安全警示牌、引导标识牌等便民服务设施。在水面宽阔、有景可观、视野开阔的节点,可布置亲水平台,近岸或跨河均可布置亲水栈桥,亲水平台和栈桥要根据安全需要设置护栏。8.4 水文化遗产保护深入挖掘历史文化资源,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的水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包括古闸、古堤、古桥、古堰、古碑刻、古栈道、古灌排工程等古迹,古籍、雕塑等文化作品以及历史名人、传说、民俗、治水事迹等其他水文化遗存。落实河北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条例要求,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把大运河河北段建成燕赵文化展示带、多彩全域旅游带、协同发展示范带。8.5 水文化载体建设结合相关规划安排,建立水文化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河湖长制主题公园等特色馆园和滨水绿道水文化长廊,依托水利工程、水利风景区打造水情教育基地,构建水文化展览展示体系。通过模型、文字、图片、影像等多种形式,展示河湖所在地独具特色的水文化韵味。湿地可结合实际建设科普游憩湿地公园,树立生态湿地科普标识标牌,设置展板等。8.6 水文化宣传教育依托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及网络、微博、微信、抖音等新媒体,视情开设水文化专栏。印发水文化宣传册、宣传页。组织开展水文化主题宣传活动、专题文艺创作、文艺演出或志愿者巡河护河活动等,引导公众广泛参与水文化传播。持续推进幸福河湖建设宣传进机关、进农村、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介绍宣传河湖长制工作内容及河湖保护治理成效,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提升社会关注,获得群众支持,营造全社会爱河护河、共同参与的浓厚氛围。9加强河湖管护9.1 基本要求河湖长制责任体系明确、制度体系健全,河湖长责任落实,履职到位。河湖管护主体明确,管护人员配备到位,管护经费来源稳定,日常巡查管护工作到位。建立健全河湖健康档案,根据需要开展智慧河湖建设,提高河湖管理信息化水平。积极引导公众参与河湖管护,营造和谐水事关系。9.2 河湖长制工作落实加强河湖长责任体系动态管理,地方各级河湖长履职尽责,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落实幸福河湖建设各项措施。加强市、县河长办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河长办运转能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幸福河湖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适时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动态掌握河湖健康状况。跨界河湖要建立联防联控联治机制,加强区域间沟通合作,提升跨界河湖治理保护成效。9.3 河湖日常管护建立监督检查、巡河护河、维养保洁等河湖日常管护机制。落实河湖管护主体,因地制宜采用政府购买服务、设立巡(护)河员和设置河湖管护机构等方式,健全河湖巡查管护体系,落实管护人员和管护经费,明确管护责任,配备打捞船、转运车、清漂网等必要的管护设施。编制水污染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河长(湖长)公示牌设置管理规范(DB13/T5559-2022)设置管理河长公示牌,公示牌材质、结构宜与河湖周围景观和谐相融。可聘用民间河长,招募社会监督员、志愿者,开展公益巡河护河,促进河湖共建共护共享。9.4 依法依规管理各部门要依据职能职责,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建立健全水利、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捕捞、非法采砂、非法排污、非法倾倒废物、违法建设等破坏河湖生态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落实“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9.5 监测预警和信息化建设加强卫星遥感、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新技术设备的应用。根据管理需要,补充完善视频监控等必要监测设施,健全河湖岸带及水域监测体系。整合已有各类监测体系和相关信息平台的数据资源,动态掌握河湖水质、水位、流量和水域岸线利用等情况,实现河湖常态化监测管理,提升监管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10助力打造沿河环湖产业带10.1 基本要求统筹幸福河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充分挖掘蕴含于幸福河湖的资源、生态、景观、文化价值,充分发挥幸福河湖的辐射带动作用,打造沿河环湖绿色发展模式,形成良性发展机制,切实提高沿河环湖群众经济收入水平,做好幸福河湖建设的后半篇文章。10.2 做好规划衔接城市幸福河湖建设,要和城市发展规划有机融合,通过打造沿河环湖高品质住宅小区、城市综合经济体、景观休闲区等功能模块,发挥城市河湖水体“稀缺资源”价值,助力宜居宜业美丽城市建设。乡村幸福河湖建设,应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农村建设、乡镇发展规划有机衔接,加强农业水利设施建设,保障农业稳产增产,将河湖保护治理和乡村休闲、文旅、康养等产业发展统筹谋划、一体推进,打造沿河产业带、环湖风景区,推广河湖生态旅游,支持区域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10.3 做好项目统筹应做好河湖保护治理项目和所在区域其他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新农村建设、城市道路改造、黑臭水体治理、文化旅游开发、湿地生态修复等,在时间、空间以及建设任务、建设模式方面的统筹,在项目产出上实现“双赢”“多赢”。有条件的地方宜采用PPP或EPT模式,对水体、岸上进行总体设计,治河护河一体考虑,形成以水促产、以产护水、水产交融、人水和谐的幸福河湖建设格局。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