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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2024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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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2024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docx

    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精神,落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要求,更好发挥政策调控的保障作用,稳固基础生产能力,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在总结前期生猪产能调控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修订完善本实施方案。一、修订背景近几轮“猪周期''波动表明,做好生猪稳产保供工作,必须以稳固的基础产能作为支撑。2021年9月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印发以来,各项调控工作稳步推进,相关调控响应机制逐步建立运行。落实了分级调控责任,守住了4100万头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目标;建立了一大批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守住了规模猪场数量目标。两年多来,生猪产能总体稳定,产业素质加快提升,猪肉产量恢复并保持在较高水平,猪肉市场充足供应的基础不断夯实。但随着生猪生产效率持续提升,猪肉消费趋于稳定,调控方案所设定的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和波动范围及产能调减等措施,已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下的生猪稳产保供工作,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二、总体要求以能繁母猪存栏量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落实生猪稳产保供省负总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分级压实责任,优化“三抓两保”(抓产销大省、养殖大县、养殖大场,保能繁母猪合理存栏量、保规模猪场合理数量)任务,建立不同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按照“长期调母猪,短期调肥猪”的调控策略,构建完善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三、精准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十四五后期,以正常年份全国猪肉产量在5500万吨时的生产数据为参照,设定能繁母猪存栏量调控目标,即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稳定在3900万头左右。之后,将根据猪肉消费和生猪生产效率等变化情况,动态调整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份)的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以其2023年末能繁母猪存栏量为基数,结合生产发展实际确定。全国和各省份季度末月份能繁母猪存栏量采用国家统计局数据;非季度末月份,以国家统计局季度末数据为基数,根据农业农村部监测的能繁母猪存栏月度环比变化率测算得出。(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1 .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2%105%区间(含92%和105%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动态监测信息。2 .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5%92%或105%110%区间(含85%和110%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绿色区域。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5%92%区间(含85%的临界值)。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动态监测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产能增加机制。农业农村部引导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合理增加产能。相关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能繁母猪淘汰,增加能繁母猪补栏,稳定并恢复产能。三是向产能降幅较大的地方发预警函。农业农村部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恢复措施。省级和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动态监测信息,引导市场预期,淘汰低产母猪,降低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产能调减机制。农业农村部引导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合理调减产能。相关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调减产能措施。3 .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5%或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强化相应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逐步回归到绿色区域。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5%。加大工作力度增加产能,农业农村部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5%,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发预警函,督促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尽快恢复能繁母猪存栏量。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全面强化调减产能各项措施,继续加大低产母猪淘汰力度,引导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暂缓新增能繁母猪和新建扩建猪场。(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绿色区域,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今后一个时期,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种猪核心群保有量保持在15万头以上,最低保有量不低于12万头。当核心群保有量处于12万至13.5万头(含临界值)时,特别是低于12万头时,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加强政策支持,使核心群存栏量尽快回归到合理水平。四、切实稳定生猪生产能力(一)保持规模猪场数量稳定农业农村部对全国现有年设计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进行备案,根据2023年末全国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备案的规模猪场数量,结合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设定全国规模猪场保有量稳定在13万个以上的目标。各地应保持规模猪场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拆除,确需拆除的,应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规模猪场自愿退出的,各地可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新建或扩建对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二)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依托全国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对各地规模猪场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数量和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各地可结合实际建立相应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产能调控基地按相关规定享受生猪生产支持政策。(三)合理引导生产和市场预期引导养殖场(户)科学安排生产节奏。在猪价低迷、生猪养殖严重亏损时,引导养殖场(户)降低生猪出栏体重、避免压栏增重,鼓励屠宰企业更多收购标准体重生猪。在生猪价格快速上涨时,引导养殖场(户)顺时顺势出栏,避免因压栏和二次育肥造成短期供应减少,防止后市集中出栏导致价格急涨转急跌。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监测预警。农业农村部及时发布生猪生产监测预警信息,向各省份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保有量等月度指标数据变化情况,并探索发布新生仔猪数量、规模猪场的中大猪存栏量等反映生猪产能和市场供应情况的指标数据。各省份参照农业农村部的监测制度,开展生产监测并向辖区内各地市反馈相关指标数据。各省份要在工作力量、经费和平台等方面,支持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形势会商和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加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防控,综合研判对生猪稳产保供的影响。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在生猪价格出现急涨急跌、生产形势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况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市场预期。(二)细化实施方案。各省份应结合实际修订本级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并将能繁母猪及规模猪场保有量等指标任务合理分解落实。在保证本省份生猪产能目标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下级行政区域能繁母猪存栏量的合理波动区间范围。县级以下行政区域重点是稳定规模猪场数量,不宜将能繁母猪保有量目标分解到乡镇、村和规模猪场。各省份修订的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24年4月底前报农业农村部备案。(三)加大政策支持。当本省份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2%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出栏生猪头均亏损200元左右)3个月及以上时,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猪场和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同时,应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增加信贷投放,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给予贴息补助;各省份可结合实际出台其他调控产能的政策措施。鼓励各省份参照国家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配套出台相应政策措施。2024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发布时间:2024年02月08日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提升畜禽养殖设施化、标准化水平,增强畜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以及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农业高质量发展标准化示范项目管理要求,2024年我部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条件为推动现代设施畜牧业和绿色低碳畜牧业发展,加快形成生产高效、资源节约、质量安全、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本年度以设施养殖和绿色低碳为重点,继续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畜种须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范围之内,创建的养殖场须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备案,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参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现场考核评分参考标准(附件1),细化并完善本省份创建标准并组织开展创建。二、指标分配根据各省份畜牧业发展及近几年示范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分档设置2024年示范场创建指标(附件2),各省份参考分省指标进行申报。复验示范场不占本年度创建指标。三、工作安排(一)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组织申报。4月底前,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省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细化创建标准,按要求完成组织申报工作,同时将创建标准电子版发送至全国畜牧总站。遴选考核。5-7月,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创建标准,综合考虑养殖场典型性、示范性、推广价值等因素,组织对申报养殖场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考核验收,对到期并有意愿继续创建的示范场,按原标准进行现场复验。7月底前,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将新创建示范场申请材料及现场考核验收结果、复验示范场审核意见的纸质和电子材料(注明示范创建方向)报送至全国畜牧总站。审查确定。810月,我部畜牧兽医局组织全国畜牧总站对新申报的养殖场进行材料审查,根据材料审查结果现场抽查部分养殖场,在此基础上召开专家评审会议确定示范场建议名单。12月底前,我部按程序公示并发布2024年度示范场名单以及复验合格示范场名单。(二)示范场示范推广举办示范推广宣传周活动。第二季度,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集中选择一周时间,组织开展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示范场新技术新工艺新模式宣传推广活动,通过技术培训、现场观摩、产品展示等多种形式,以设施养殖和绿色低碳为重点,推广示范场在节约资源(土地、饲料、良种和人工等)、提高效率、绿色发展等方面的先进实用技术模式,供广大养殖场户学习借鉴。8月底前,各省份将示范推广宣传情况及示范带动案例电子版发送至全国畜牧总站。开展技术模式集成提炼。我部畜牧兽医局会同全国畜牧总站组织专家集成提炼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设施养殖和绿色低碳养殖技术模式,优选一批不同畜种、不同规模、不同模式的典型案例,组织行业主流媒体广泛宣传推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四、联系方式(一)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畜牧处、畜禽废弃物利用处联系人:张晓宇、郝志鹏联系电话:010-59192872.1353(二)全国畜牧总站牧业生产指导处、牧业绿色发展处联系人:李鹏、周元清联系电话:010-59194586.4431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525房间电子邮箱:mysczdc附件:L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现场考核评分参考标准2.2024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指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4年2月8日2024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及时掌握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状况,有针对性开展监督管理,不断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制定本计划。一、任务分工2024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包括部级监测和省级监测两部分。(一)部级监测1 .病原微生物监测。重点针对跨省流通产品的生猪屠宰企业开展病原微生物风险监测,包括冷却肉和热鲜肉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猪肉表面和屠宰环境中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以下简称“部屠宰技术中心”)负责河南省和辽宁省共200份微生物样品监测任务,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以下简称“动卫中心”)负责吉林、山东、湖北、广西、四川、陕西、青海等7省份共IOoO份微生物样品监测任务。2 .违法添加物和药物残留监测。重点针对跨省流通产品的猪、牛、羊屠宰企业开展违法添加物和药物残留监测。对猪肝、牛肝和羊肝开展7种-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氯丙那林和妥布特罗)违法添加监测、6种糖皮质激素(泼尼松、泼尼松龙、地塞米松、倍他米松、倍氯米松和氢化可的松)残留监测。监测任务由部屠宰技术中心、动卫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共同承担(监测任务见附件1)。(二)省级监测重点针对省内流通产品的猪、牛、羊屠宰企业开展水分监测、违法添加物和药物残留监测。1 .水分监测。对猪肉(2号或4号肉)、牛肉(黄瓜条或外脊)、羊肉(后腿或里脊)开展水分监测。2 .违法添加物和药物残留监测。对猪肝、牛肝和羊肝开展7种-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氯丙那林和妥布特罗)违法添加监测、6种糖皮质激素(泼尼松、泼尼松龙、地塞米松、倍他米松、倍氯米松和氢化可的松)残留监测。原则上省内生猪屠宰企业数量在10家及以下的全部抽取,10200(含)家的抽取15%(最少抽取10家),200家以上的抽取10%(最少抽取30家),年屠宰20000头(含)以下企业数量占比不低于全部监测企业的70%。省内牛屠宰企业数量在10家及以下的全部抽取,10100(含)家的抽取25%(最少抽取10家),100家以上的抽取15%(最少抽取25家),羊屠宰企业抽取规则同上;年屠宰3000头(含)以下的牛屠宰企业或年屠宰30000只(含)以下的羊屠宰企业数量占比不低于全部牛或羊监测企业的70%。样品来源要兼顾不同的规模养殖场和规模以下养殖场户。各省份最低监测任务见附件2o上、下半年各开展一次风险监测,可结合飞行检查等工作开展。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监测参数和样本数量。(三)数据汇总与分析部屠宰技术中心负责部级监测和省级监测数据的汇总与分析工作。部级监测任务承检机构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分别于7月15日、11月底前将上半年、全年监测结果汇总表(见附件3)和监测结果分析报告加盖公章后报部屠宰技术中心。部屠宰技术中心于8月15日和12月底前将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报我部畜牧兽医局。(四)技术指导和能力验证部屠宰技术中心负责风险监测的技术指导,并组织部级和省级监测任务承检机构开展检测能力验证。(五)样品复测部屠宰技术中心承担部级风险监测样品复测工作,分别从上半年和下半年采集的肝脏样品中抽取5%10%进行违法添加物和药物残留复测,有关情况及时报我部畜牧兽医局。二、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样品中水分、-受体激动剂和糖皮质激素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见附件4。三、相关要求(一)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本计划要求制定本辖区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于3月底前报我部畜牧兽医局备案并组织实施。承检机构情况表(见附件5)和省级监测工作具体负责人信息于4月底前报部屠宰技术中心。(二)部级和省级监测任务承检机构,应当依法经资质认定,具备相应检测能力和条件,并按要求参加部屠宰技术中心组织的能力验证。省级监测任务承检机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确定。(三)未经任务下达单位同意,承检机构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不得对外透露风险监测结果、报告和相关信息。(四)样品采集按照屠宰企业畜禽及其产品抽样操作规范(NY/T32272018)执行,并在抽样单(见附件6)中详细填写检疫证号等溯源信息。四、联系方式(一)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吴学宝010-59192834(二)部屠宰技术中心侯东军010-59198981xqjiance(三)动卫中心王淑婷0532-85632052(四)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单吉浩010-62815881附件:L2024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部级风险监测任务表2. 2024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省级风险监测任务表3. 2024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汇总表4. 2024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5. 2024年省级监测任务承检机构情况表6. 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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