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及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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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及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细则》.docx
肇庆市段旄Q用地管理为法(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以下简称“4号文”)、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以下简称“166号文”)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7号,以下简称“7号文”)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禽畜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范围。1 .生产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种植(工厂化栽培)、育苗育种大棚、日光温室、连栋温室、灌溉水渠(沟、管)、场内道路等生产设施用地。2 .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水肥一体化灌溉及水泵配电等必要的管理用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资农机具存放及维修场所,以及与作物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副产物处理等辅助设施用地。(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范围。1.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畜禽舍、水产养殖设施池塘、工厂化养殖车间、进排水渠道、场区内通道、绿化隔离带等养殖生产用地。3 .辅助设施用地。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饲料存储、粪污处置、尾水处理、疫病防控、检验检疫、消洗转运、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辅助设施用地。(三)以上范围之外的设施农业用地类型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四)有下列情形的,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1.经营性的粮食存储和加工、工厂化秸秆处理、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4 .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5 .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娱乐、康养、会议、停车场、科研、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电商等用地;6 .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饲料加工厂、肥料加工厂、农副产品市场;7 .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的办公场所、住宅等用地;8 .休闲农业中农业科普、体验等教育展览等用地;9 .其他与农业有关的经营性用地。二、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一)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种植和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应按下列比例和面积要求确定:1.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在500亩以上的,最多不超过30亩。2.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生猪和奶牛养殖辅助设施用地面积不受30亩限制。确因实际生产需要,须在以上比例和面积基础上适当增加用地规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定用地需求并出具书面意见,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确定用地规模。(二)看护及管理用房用地规模。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即单层且不超过15平方米。管理用房用地规模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比例和面积限制。鼓励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结合农业种植和养殖需要建设兼有多种功能的管理用房,并采用工程措施或简易可拆装结构保护耕地耕作层。(三)农业设施建设多层建筑的要求。农业设施建设多层建筑的,须符合行业标准、建设安全、生物防疫、生态环保等要求,也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比例和面积限制,在用地协议中载明通过建设工程监理等方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年限为规范我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综合考虑农业投资成本、行业发展动态以及政策实施年限、行业用地健康管理等因素,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年限一般应不超过5年,对于投资成本较高的现代农业项目用地备案年限允许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10年,但不得超过该宗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期限和土地流转合同剩余期限。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备案续期的,续期年限一般为5年,原则上不超过10年且同样不得超过该宗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期限和土地流转合同剩余期限。本办法实施前已完成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执行原用地备案年限,续期年限则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四、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程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备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提出申请。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持下列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1 .申请书。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请书应包括经营主体、项目名称、项目位置、主要用途等内容;2 .项目范围线。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提供项目范围线,项目范围线应包含设施农业项目范围线、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线等,符合上图入库的要求;3 .农业设施建设计划材料。根据农业项目的实际需要,按照设施农业用地标准拟定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施用地范围、建设内容(设施名称、层数、高度)、各类设施分布平面图、施工计划等。4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5 .用地主体的身份证明材料。若是法人单位,提供加盖法人单位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若是自然人,提供经营者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用地主体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负责(须加盖公章或按手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就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农业生产经营要求、相关附属设施是否必要、是否符合农业生产有关技术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内容与用地主体进行协商反馈。(二)选址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同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进行前期核查,重点核查设施农业用地选址范围内是否存在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补充耕地项目、垦造水田项目、林业用地、粮食生产功能区、自然保护地等情况,落实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等要求,告知用地主体设施农业项目周边的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耕地、林业用地、粮食生产功能区、自然保护地等情况及管理要求,涉及使用林业用地的,须取得林业部门同意使用意见或办理相关用林手续,畜禽水产养殖类则需征求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设施农业项目确需使用一般耕地的,由用地主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后实施。对于“166号文”印发前已在实施建设的设施农业用地占用耕地,符合“4号文”和“7号文”规定的,可继续按原有规定备案和上图入库。(三)准备材料。1 .基础数据图表。选址核查阶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修改意见的,用地主体须重新提交核定的项目范围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选址核查情况和项目范围线等资料出具项目宗地图、农业设施宗地图、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地类面积明细表供设施农业用地主体签订设施农业用地协议。2 .土地恢复要求内容。设施农业用地面积少于等于15亩,可以提供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报告表或在用地协议详细具体列出土地恢复要求等有关内容;设施农业用地面积大于15亩,提供土地复垦方案。3 .协商相关内容。用地协议签订前,用地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交付标准。支付款项及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协商一致,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备案期限、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要求及期限、土地恢复要求及期限等相关事项进行确定。(四)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业用地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广东省设施农业用地协议,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用地主体须提供签订的流转合同;涉及土地经营权多次流转的,须提供全流程的流转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用地主体申请设施农业用地,须履行用地主体义务办理备案。(五)办理用地备案。1.用地主体应在用地协议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用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用地协议、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报告表(土地复垦方案)、土地恢复费用凭证等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出具收件回执,须注明收件日期。4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出具同意备案的书面意见,书面意见的备案编号格式按照:肇+县(市、区)简称+镇(街)简称+设农备字+(年份)+顺序号【肇庆高新区编号格式为:肇高新设农备字+1年份)+顺序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补充或督促纠正,10个工作日内未告知的视为备案通过。设施农业用地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可由用地涉及的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手续。5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每月5日前将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六)信息上图入库。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交的备案信息后应及时核验,对符合规定的在广东省设施农业用地协议所附的项目宗地图、农业设施宗地图加盖公章,在1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规定的备案信息在广东省土地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模块)、国家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经核验后不符合规定的备案信息,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函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涉及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则移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部门的各级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用地主体作出撤销备案告知,督促其纠正。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并经原备案机关同意撤销、变更的,应及时更改上图入库信息。国有农(林)场的设施农业用地由国有农(林)场主管部门、国有农(林)场和设施农业用地主体签订用地协议后,按本办法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国有农(林)场利用本农(林)场发展设施农业的,不需签订用地协议。对于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可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系统录入权限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自然资源所办理(含宗地图、农业设施宗地图盖章),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监管和指导。(七)设施建成验收。1.设施农业用地主体应在完成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后,按照工期进行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完工后,由用地主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设施建成验收申请,如项目分期进行建设的,用地主体要明确分期建设的内容并申请用地分期验收。取得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后2年内必须申请用地验收。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会同本级自然资源所、农业农村部门进行设施建成验收,拍摄能整体准确反映设施内外部建设情况的照片(不少于5张)并在广东省土地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模块)、国家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验收时,严格按照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范围和用途,对项目进行现场核对,重点验收是否按原计划进行建设、是否落实了耕作层剥离义务、是否按约定预存土地恢复费用等内容。设施建成后,用地面积、位置与之前取得用地阶段填写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省、部系统专门说明。经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通知书;经验收不合格的,出具整改通知书,责令其自验收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再组织验收。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规定的,不予通过验收,撤销备案,作为违法用地移交执法部门处置。验收过程影像资料和验收资料应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归档。五、严格落实土地恢复义务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或结束后,设施不再使用的,设施农业用地主体应恢复土地原用途。土地恢复工作完成后,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提出验收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受申请后20个自然日内组织验收,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参与,并出具验收意见。(一)土地恢复费用预存标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考虑当地补充开发耕地、耕地提质改造等土地整治项目及设施拆除成本等因素,制定当地的设施农业用地恢复费用标准。设施农业用地面积在15亩以下(含15亩),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定的土地恢复费用预存;设施农业用地面积大于15亩,按照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中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设施农业用地无占用耕地且用地总面积在L5亩以下(含L5亩),在核定土地恢复费用后,可无须预存土地恢复费用。(二)土地恢复费用管理原则。设施农业用地主体应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恢复费用。土地恢复费用实行预存管理方式,遵循“土地恢复义务人所有,乡镇人民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设施农业用地主体履行土地恢复义务并通过土地恢复验收后,预存土地恢复费用退回至设施农业用地主体。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未履行土地恢复义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权代为履行,土地恢复费用不足以支付土地恢复的,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补交。(三)土地恢复费用预存途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本辖区土地恢复费用预存途径,途径分两种:一是由乡镇人民政府设立财政专户负责收取监管;二是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在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土地复垦专用账户,并与银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足额预存土地恢复费用。土地恢复费用预存实行一次性预存和分期预存两种方式:备案期限在三年以下(含3年)的设施农业项目或土地恢复费用总额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应一次性全额预存;签订三年以上用地协议或土地恢复费用总额在5万元以上的设施农业项目可以分期预存,但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总金额的20%,余下部分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或用地协议确定的计划预存,必须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期限结束前预存完毕,若不按规定预存土地恢复费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权暂停设施农业用地主体使用设施农业用地。(四)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要求。设施农业用地主体负责落实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并提出审查申请,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批复。1.设施农业用地总面积在15亩以下(含15亩),填报广东省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报告表代替土地复垦方案,明确土地恢复方向、措施、质量标准、预算等,将有关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及利用、土地复垦要求和时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纳入签订的用地协议中。2 .设施农业用地总面积在15亩以上,须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若设施农业用地有占用破坏耕地,应同步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及利用实施方案,作为土地复垦方案重要章节内容。土地复垦方案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五)土地恢复验收。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之日前3个月,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或变更手续;若不需要继续使用,用地主体须履行土地恢复义务,要在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恢复原土地用途,并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在次年土地变更调查时恢复为原地类属性;验收不合格的,督促设施农业用地主体进行整改;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取费用专项用于土地恢复;对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六、项目变更和退出机制已完成备案程序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因原备案条件发生变化等需要变更或退出的,应予以变更或撤销。(一)设施农业用地变更备案。存在用地规模、类型、经营主体、用地协议到期续期及其他原设施用地协议约定因素发生变化的,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变更备案,程序及材料参照新增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程序执行。对于仅是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年限到期续期的项目,经现场核验符合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条件的,可简化备案材料,提交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到期续期的设施农业用地协议、预存土地恢复费用凭证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备案续期的书面意见办理续期手续。原约定的土地恢复费用或恢复方式难以落实土地恢复义务的,应重新评估确定土地恢复义务落实方式后方可办理备案续期手续。对于责任主体发生变化的“转让”类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备案变更,其土地恢复义务须一并协议转让(必须经转让双方协商且在协议中明确),由新的责任主体在用地结束时履行土地恢复义务。(二)设施农业用地撤销备案。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设施农业用地应当撤销备案:1.备案后两年内未动工建设。2,设施农业用地主体在备案有效期内存在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土地非正常闲置、耕地荒芜、不符合生态环保要求、违法违规种养违禁动植物等行为,且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3 .设施农业用地主体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撤销的。4 .因规划调整、农业、产业调整等客观原因,不再实施原设施农业项目的。5 .用地主体通过违法违规手段取得用地备案的。因不再使用等因素需要撤销备案的,在已履行土地恢复义务的情况下,由用地主体(若用地主体缺失的,则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提交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撤销申请书、设施农业用地到期归还确认书、土地恢复义务履行情况报告(含现场照片)等资料,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同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现场验收并审核同意后予以撤销。撤销后的地类应及时按照土地恢复情况纳入变更调查进行变更,原地类为耕地的必须恢复为耕地,且不得低于原二级地类。用地主体违反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规定的,存在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情形且拒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凭相关佐证材料应对涉及的设施农业用地撤销备案,督促用地主体恢复土地原用途。符合撤销备案情形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2个月内依法办理撤销备案手续,出具变更说明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报送至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在广东省土地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模块)、国家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中更改相关信息。七、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一)加强政策宣传。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主动公开设施农业用地相关政策、国土空间规划、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用地协议签订与备案等有关规定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公开行业发展规划、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要求,以便设施农业经营者查询与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在设施农业建设过程中,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主动服务、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二)加强信息公示。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每半年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公开一次辖区范围内设施农业用地台账信息,主动公开设施农业用地监督举报方式,接受公众监督。(三)加强巡查监督。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设施农业用地实施监管共同责任制,按职能将设施农业用地及设施建设、经营行为等纳入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和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对辖区内的设施农业用地逐宗进行备案审查、实地核查及日常监管。对未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设施农业建设的,督促设施农业用地主体及时补办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擅自或变相在设施农业用地上进行非农建设的,按违法用地予以纠正和查处,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四)加强定期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的责任主体,要坚持依法依规用地,对设施农业用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实现全过程监管,每年对设施农业项目至少开展一次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设施农业用地逐宗进行备案审查,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实地核查及日常监管,每年对辖区内的设施农业用地至少开展一次检查,检查比例不低于5%;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每年抽取各县(市、区)的已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实地和备案管理材料进行督查、抽查。七、附则(一)本办法由肇庆市自然资源局、肇庆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制定,并负责解释。(二)本办法实施前已备案的在建和已建设的设施农业项目按原备案内容建设和管理,需变更或到期后需继续使用的,应按本办法重新进行备案。(三)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含肇庆市自然资源局高新区分局)可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市的管理办法,制定当地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四)本办法自2023年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此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肇庆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时(公开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实施战略,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一、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范围。包括作物种植(工厂化栽培)、育苗育种大棚、日光温室、连栋温室、灌溉水渠(沟、管)、场内道路等生产设施用地,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水肥一体化灌溉及水泵配电等必要的管理用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资农机具存放及维修场所,以及与作物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副产物处理等辅助设施用地。(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范围。包括畜禽舍、水产养殖设施池塘、工厂化养殖车间、进排水渠道、场区内通道、绿化隔离带等养殖生产用地,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饲料存储、粪污处置、尾水处理、疫病防控、检验检疫、消洗转运、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辅助设施用地。直接利用原地类为坑塘水面、水库水面、水域及水利设施等地类养殖,未破坏耕地耕作层,可不纳入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范围,按原地类管理。以上范围之外的设施农业用地类型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但有下列情形的,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1.经营性的粮食存储和加工、工厂化秸秆处理、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2 .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3 .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娱乐、康养、会议、停车场、科研、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电商等用地;4 .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饲料加工厂、肥料加工厂、农副产品市场;5 .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的办公场所、住宅等用地;6 .休闲农业中农业科普、体验等教育展览等用地。二、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一)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种植和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应按下列比例和面积要求确定:1.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在500亩以上的,最多不超过30亩。7 .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生猪和奶牛养殖辅助设施用地面积不受30亩限制。确因实际生产需要,须在以上比例和面积基础上适当增加用地规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定的用地需求书面意见确定用地规模。作物种植与畜禽水产养殖结合的设施农业项目,辅助设施用地按作物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规模分开单独核算,不得超过设施农业用地的用地标准,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批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二)看护及管理用房用地规模。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即单层且不超过15平方米。管理用房用地规模不得超过本细则规定的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比例和面积限制。鼓励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结合农业种植和养殖需要建设兼有多种功能的管理用房,并采用工程措施或简易可拆装结构保护耕地耕作层。(三)农业设施建设多层建筑的要求。农业设施建设多层建筑的,须符合行业标准、建设安全、生物防疫、生态环保等要求,也不得超过本细则规定的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比例和面积限制(按占地面积计算),在用地协议中载明通过建设工程监理等方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严守农地农用和耕地保护红线(一)科学引导设施农业建设合理选址。合理布局设施农业用地,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和畜禽水产养殖禁养区内新建、扩建各类禽畜水产养殖场。严格落实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设施农业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工矿废弃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等。(二)始终严守农地农用。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在协议到期后不改变土地用途且已确定新的用地主体拟继续使用的,地上农业设施可不拆除,按协议约定归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存量设施农业用地统一管理、循环利用,并按规定办理用地备案变更等手续。不得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的土地用途,严禁假借农业农村大棚为名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的用途或其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和其他经营;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严禁未经履行备案手续擅自建设等违规用地行为。(三)严守耕地保护红线。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原地类为耕地的必须恢复为耕地,且不得低于原二级地类。土地恢复后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质量。原地类为非耕地,政府组织落实土地恢复产生新增耕地的,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补充耕地指标。鼓励采用架空、铺设预制板(木板或混凝土预制件等)、环保薄膜等工程技术措施保护耕地耕作层,不硬化、挖损地面或建设永久性建筑,且种植条件随时即可恢复的,不属于破坏耕地耕作层。(四)允许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的种植利用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假借设施农业之名变相调整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养殖设施和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设施,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但应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并须按规定落实补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拟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农业用地情况报告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踏勘、论证并出具是否同意使用的书面意见。不同意使用的,项目不得动工建设;同意使用的,涉及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时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并逐级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确认。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经选址论证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四、严格落实土地恢复义务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或结束后,设施不再使用的,设施农业用地主体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恢复土地原用途。土地恢复工作完成后,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提出验收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受申请后20个自然日内组织验收,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参与,并出具验收意见。(一)土地恢复费用缴纳标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考虑当地补充开发耕地、耕地提质改造等土地整治项目及设施拆除成本等因素,制定当地的设施农业用地恢复费用标准。设施农业用地面积小于等于15亩,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定的土地恢复费用缴纳;设施农业用地面积大于15亩,按照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中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缴纳。设施农业用地无占用耕地且用地总面积在1亩以下(含1亩),无建设两层及以上建筑物(构筑物),在核定土地恢复费用后,可无须预存土地恢复费用。(二)土地恢复费用管理原则。设施农业用地主体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交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至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前预存土地恢复费用。土地恢复费用实行预存管理方式,遵循“土地恢复义务人所有,乡镇人民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设施农业用地主体履行土地恢复义务并通过土地恢复验收后,预存土地恢复费用退回至设施农业用地主体账户。(三)土地恢复费用预存途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土地恢复费用预存途径,途径分两种:一是由乡镇人民政府设立财政专户负责收取监管;二是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在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土地复垦专用账户,并与银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足额预存土地恢复费用。土地恢复费用预存实行一次性预存和分期预存两种方式:签订三年以下用地协议的设施农业项目或土地恢复费用总额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应一次性全额预存;签订三年以上用地协议或土地恢复费用总额在5万元以上的设施农业项目可以分期预存,但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总金额的20%,余下部分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或用地协议确定的计划预存,在用地协议约定时间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四)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要求。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是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土地恢复费用缴纳责任主体。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要参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有关技术要求编制,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提出审查申请,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批复。1 .设施农业用地总面积在15亩以下(含15亩),无须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须填报广东省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报告表,须提供设施农业用地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签订的土地复垦监管协议,并将有关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及利用、土地复垦要求和时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纳入签订的用地协议中。2 .设施农业用地总面积在15亩以上,须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如有占用耕地,应同步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及利用实施方案,作为土地复垦方案重要章节内容。(五)土地恢复验收。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之日前3个月,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延期手续或变更手续;若不需要继续使用,设施农业用地主体须履行土地恢复义务,要在6个月内恢复原土地用途,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土地复垦验收。验收合格的,在次年土地变更调查时恢复为原地类属性;验收不合格的,督促设施农业用地主体进行整改;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取费用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对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土地恢复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取费用落实复垦。五、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程序(一)签订协议阶段1.设施农业用地主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用地申请,提交申请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开展前期核查,若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林地及高标准农田等,组织用地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设施农业用地相关使用条件、恢复要求及违约责任等协商一致,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范围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组政务公开等方式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告有异议的,向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2 .公告无异议后,设施农业用地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广东省设施农业用地协议,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用地主体必须在征得承包方同意后,依法与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并附上设施农业用地最终确定的范围坐标。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该宗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流转合同剩余期限。(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阶段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用地主体在用地协议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用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用地备案,设施农业用地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可由用地涉及的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手续。用地主体应提供相关备案材料,涉及使用林地的,须取得林业部门同意使用意见或办理相关用林手续,纳入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管理;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还须提供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意见。4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备案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出具同意备案意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资备案申请之日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补充或督促纠正,10个工作日内未告知的视为备案通过。(三)县级汇总阶段5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每月5日前将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汇交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备案信息后应及时校验,在1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规定的备案信息在广东省土地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模块)、自然资源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作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耕地保护检查、土地变更调查、土地执法及日常管理工作中对设施农业用地的认定依据。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的,应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并落实补划后10个工作日内将包括使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情况在内的备案信息上图入库,并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及监管系统管理。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建立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台账。(四)实施监管阶段6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设施农业用地主体签订的广东省设施农业用地协议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组政务公开等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每半年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公开一次辖区范围内设施农业用地台账信息。7,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设施农业用地实施监管共同责任制,按职能将设施农业用地及设施建设、经营行为等纳入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和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对辖区内的设施农业用地逐宗进行备案审查、实地核查及日常监管。8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项目设施建成后,及时组织人员拍摄能整体准确反映设施内外部建设情况的照片(不少于5张)并在广东省土地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模块)、自然资源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设施建成后,用地面积、位置与之前取得用地阶段填写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监管系统专门说明。9 .设施农业生产发生变化的,包括续期、转为其他农业用途、改扩建等,以及其他原设施用地协议约定因素发生变化且符合现行政策的,予以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变更备案,程序及相关资料参照新增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执行。用地主体发生变化的“转让项目”类变更,其土地恢复义务可一并协议转让(必须经转让双方协商且在协议中明确),由新的用地主体在用地结束时履行土地恢复义务。10 .因不再使用、协议到期等各种因素需要撤销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主体已履行土地恢复义务的情况下,由用地主体提交设施农业用地项目撤销备案申请书、设施农业用地到期归还确认书、土地恢复(复垦)验收确认书(含现场照片)等资料,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撤销。用地主体违反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撤销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并负责督促用地主体履行土地恢复义务。IL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核验申请备案变更、撤销情况后,出具变更说明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报送至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在系统中更改相关信息。六、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一)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是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约定使用土地,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履行土地复垦有关义务。(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指导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