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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示范诉讼制度的程序构建策略综述24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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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示范诉讼制度的程序构建策略综述2400字】.docx

    我国示范诉讼制度的程序构建策略综述目录我国示范诉讼制度的程序构建策略综述1(一)明确适用范围1(二)屣示范案件1(三)确定级别管辖2(四)的时间与范围3(五)判决效力的扩张3若要通过示范诉讼高质量高效率的解决群体性纠纷,就必须对其制度本身进行细致的布设,在示范诉讼适用范围、示范案件选定、级别管辖、公告以及判决效力扩张等程序性环节做出严格细致的规定,以保证通过示范诉讼可以做出高质量的判决,从而得到尽可能多数的群体性纠纷当事人的认可,使群体性纠纷得以迅速完美地解决。(一)明确适用范围示范诉讼启用的前提是发生群体性纠纷诉讼,首先考虑的是,群体性案件数量达到多少才可开启示范诉讼模式。德国投资者示范诉讼法中规定了6个月内必须有至少10个同类型案件被申请示范诉讼公告,方可启动示范诉讼。考虑到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也规定10人以上为人数众多的案件,当群体性纠纷案件达到10个以上(含10个)时,就可以在我国启动示范诉讼模式。其次申请启动示范诉讼的案件之间必须具有共通性,即这些案件需要具有相同的法律关系或类似的法律事实。而从中选取的示范案件则需要与其他案件具有共通性,否则将无法发挥示范案件的示范作用。在大规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证券投资人保护、追索劳动报酬、商品房买卖纠纷中,示范诉讼可以得到很好的运用,因为它们之间都具有一定的共通性。最后,为了平等的保护群体性纠纷的当事人,加快群体性纠纷案件的化解,申请启动示范诉讼模式的主体应该包括原告与被告。(一)选定示范案件示范案件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只有选出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才能发挥出示范诉讼的价值。从域外国家实行示范诉讼的模式来看,示范案件的选取方式主要有三种。契约型示范诉讼是由当事人达成合意来选取示范案件,职权型示范诉讼由法院依职权从众多案件中选出最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混合型示范诉讼的示范案件先由当事人共同选取再经过法院的审查批准。我国效仿的是以德国为首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模式,在司法实践中以职权型示范诉讼为模板,探索由法院依职权确定示范案件。因为我国群体性纠纷案件涉及范围广泛,不适合完全由当事人来选取示范案件,否则可能导致一些不必要的拖延。职权型示范诉讼虽然选取案件比较高效,但是在我国的运用也要稍加改良。可根据群体性纠纷的规模来确定选择示范案件的主体,对于那些涉及范围相对较小的案件,由当事人自行确定示范案件,更有利于纠纷的及时化解。如果当事人不能在一定时间内确定示范案件的,可以参考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中代表人的选择方式,不能确定的由法院依职权确定。对于那些涉及范围较广的群体性纠纷,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能性较小,为了及时化解矛盾的需要,由法院依职权确定示范案件更为合适,法院在依职权选取示范案件的同时也要考虑人数多的一方当事人的意见并且当事人也可以对法院选取的示范案件提出意见以此保全自身的权益。(三)确定级别管辖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问题的通知(法2005270号)司法解释对于出现涉及众多当事人的案件做出了特别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依法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根据这一特别规定用意:由基层人民法院来受理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案件,有利于将群体性纠纷化解在基层,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了法院审理案件的效率且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I根据这条司法解释的精神,以及我国四级两审终审制度为了将普通案件在基层法院化解的目的,示范诉讼案件的管辖确定在基层法院更为合适。据此,将大部分的群体性纠纷交由基层法院是完全可取的。大多数情况下,发生的群体性纠纷案件都集中在某一区域,没有波及到太广的范围,基层法院有有权管辖也完全有能力去解决,从而为高层法院缓解一定的压力,投入更多的精力放在复杂的案件上。如果出现一些类似消费者群体性纠纷、证券群体纠纷等跨市、省级行政单位的群体性纠纷案件,或者出现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纠纷案件时,由于涉案范围、区域相对较广或复杂性较大,这1胡军辉.对我国建立民事示范诉讼制度的思考UL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0,29(01):108-109.就需要审理示范诉讼案件的法院具有更高的技巧性,基层法院不适合管辖,可以在立法上做出规定,交给中院专属管辖。(四)公告时间与范围示范案件的公告对于能否一次性解决群体性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当发生大规模的群体性纠纷时,可能出现的纠纷案件的数量是不确定的,因此当事人的数量也可能是不确定的,为了保护那些还未向法院提出诉讼的当事人的权益,就需要对示范案件进行公告。因此,关于公告的事情,主要由法院来负责。据此,在对示范诉讼案件进行公告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有以下几点:1.告知没有起诉并想要起诉的当事人及时到法院申报,未及时申报的,此后不得在另行请求启动示范诉讼。2.告知群体性纠纷当事人选定的示范案件,对于有不同意见的,及时提出,未做表示的,视为同意公告所确定的示范案件。3.关于公告的时间问题,德国的投资人示范诉法规定公告期为四个月,考虑到我国的司法实践以及提高解决群体性纠纷诉讼效率的目的,公告期定为2个月(新法统一为60天)较为合适。(五)判决效力的扩张能否一次性解决群体性纠纷案件的关键在于对示范案件的判决效力进行扩张。我国的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未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以代表人诉讼的判决结果为参考,实际上其判决效力扩张至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德国的投资人示范诉讼法中做了如下规定:示范案件的判决效力扩张至所有被告知参加诉讼的利害关系人。因此,在我国的示范诉讼制度的构建中,示范判决的效力不仅包括至已经通知参加诉讼的利害关系人,对因特殊情况没有通知到利害关系人应当也具有拘束力。这样设置的目的在于有利于群体性纠纷的及时解决,节约司法资源和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可以避免法院做出前后内容冲突判决,影响司法的权威。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拘束力指的是示范判决对与其他案件具有共通性的地方的审判具有拘束力,而对于不具有共通性的地方,当事人仍有权利提出自己的诉求,法院也不会一味的剥夺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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