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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120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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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12000字(论文)】.docx

    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绪论-2-(一)研究背景与意义-2-(二)国内外研究现状-2-L国外研究现状-2-2.国内研究现状-2-一、短视频的相关概述-3-()短视频的内涵"3-(二)短视频的分类-3-()短视频的特征-3-(四)短视频的认定-4-二、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规定现状-4-(一)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定位-4-(二)短视频著作权的归属-4-()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4-1 .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4-2 .视频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5-(四)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5-三、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规制的困境-6-(一)短视频可版权性界定难-6-(二)主要侵权纠纷认定标准模糊-6-1 .合理使用的认定问题-6-2 .实质性相似的认定问题-6-()短视频平台审查责任有争议-7-(四)短视频著作权人法律意识淡薄-7-(五)相关政策法规尚未完善-7-四、网络短视频著作权规制的完善建议-8-(一)明确作品的可版权性标准-8-(二)完善著作权纠纷侵权认定标准-9-()规范短视频平台的责任-12-(四)加强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14-(五)出台相关政策保障作者合法权益-14-结语-15-参考文献-15-绪论(一)研究背景与意义短视频作为一种新型的产业,从法律规制层面上迸行分析,由于法律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面对近几年当中短视频侵权的案件,其规范的作用以及法律法规的内容还有待修订和完善。短视频的种类十分复杂,数量也较多,是否所有的短视频都可以被认定为作品,并且获得著作权的保护是值得研究的问题,短视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有多大以及不同类型短视频的著作权内容是否相同等等,为了降低这一种侵权行为的形成,著作权法对原创作品应该如何实施有效保障,有关主体应该做出哪一些应对的措施等,都是本文探讨的实质意义。所以对短视频著作权的有关问题实施探究,有利于对其实施定性的分析,规范主体的权利义务,解决这一侵权问题的形成。(二)国内外研究现状1.国外研究现状有关于国外短视频著作权问题的研究主要是体现在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方面,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是由美国法官JOSePhStory所提出的,其提出了合理使用的三要素,在1976年美国版权法正式将其归类到法律法规当中。至此之后,很多专家学者对其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合理使用制度在互联网的背景之下,专家学者对合理使用范围的扩大还是缩小存在着一定的争议。SeeEdmundWKitch在文章当中指出,互联网背景之下,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围应该缩小,有利于防止侵权案件的行程。SeeEriCSChlaChter在文章当中指出,互联网背景之下,信息呈现共享的特点,所以合理使用的制度应该逐渐的转化为自由使用的制度。通过上述学者的研究能够看出,伴随着展新技术的出现,合理使用制度应该被进行整合和完善。2.国内研究现状学者孙飞、胡静在文章当中指出应该明确短视频传播的著作权侵权的相关要求。对于直接侵权行为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对于间接侵权行为则是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短视频的发布平台应该受到避风港规则的保护,不承担用户上传视频的预先审查以及事后监管的义务,可是在特殊的情境之下,应该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从立先在文章当中指出短视频平台具备着传播行为,这一种行为可以判定其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承担哪种侵权责任的依据,一旦平台是提供内容加服务的平台就需要承担审查的义务。学者李晨在文章当中指出短视频著作权的困境是在于技术层面的内容,应该参考过错责任原则认定服务提供商的注意义务,侵权概率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注意义务应该呈正相关的关系。一、短视频的相关概述(一)短视频的内涵短视频产业的发展十分迅猛,行业和专家学者目前都没有对短视频采取统一的概念界定,艾瑞咨询将短视频的内涵界定为具备一定的社交性,并且制作门槛较低,观看时间较短,拍摄场景十分便利的特征,其能够满足素质时代之下大众的消费体验。易观智库则指出短视频是立足于互联网而形成的,由用户个体亦或是专业的团队拍摄制作上传至网络平台以供受众观看,可以满足不同群体用户的需求的一种媒介。(二)短视频的分类因为短视频的时间较短,制作方式较为简单,传播速度极快等特点,而形成出很多的类型。由于现代信息技术持续不断的优化和完善,短视频在发展当中也呈现着不同的类型。在现阶段,依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将短视频进行一定程度的划分,以内容可以划分为原创型和非原创型;根据其展现的形式划分可以分为剪辑型、纪录片型、记录分享型;根据创作主体可以,分为UGC也就是普通用户上传视频、PGC也就是有专业团队设计并拍摄上传的作品、PUGC也就是和短视频平台合作的专业创作人上传的作品、MCN就是通过投入资金而形成短视频博主培养,账号营销,从而达成经济利益。(三)短视频的特征和传统的视频进行比较,短视频具备着传播性较快,受众群体较大的特点,所呈现的内容和粉丝互动的强度也有所增加,并且也具备着较强的社交性,通过视频平台能够达成即时互动,分享以及传播。除此之外,短视频的盈利型也和传统长视频也有所不同,短视频盈利主要是通过软广告的植入,传播以及观看获取流量,观看次数较多,流量则会噌加,广告收入也会有所增多。(四)短视频的认定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作品进行了界定,对作品的类型以及保护范围也进行了说明。对于叙事类型的短视频来讲,从其内容上可以清楚的了解到这一种类型的短视频是对于时事进行记录,视频当中的语言也并非是特有的解说,在这当中没有任何作者的思想所以没有独创性,也并不是作品。而对于技能型的短视频以及幽默类型的短视频来讲,二者有着作者的思想情感的创新性。可是,二者也具备着一定的差异性,但是两者从内容还是表现方式上都能够显示其特有的独创性,能够吸引受众的观看,所以这一种视频是作品的保护范畴之内。而对于剪辑拼凑型的短视频以及改编型的短视频,这一种视频是对原有视频的再创作,剪辑拼凑型的视频是由于个人的喜好对作品进行编排,通过自身的思维将视频片段拼接成完整的故事,在这当中彰显出作者的编排构思但是只选择某一部作品的片段剪辑而成的短视频,则不属于保护的范畴之内。而改编型的短视频则不同,除了剪辑作品之外,还会对作品迸行解说,通过特有的解说风格从而形成改编型的短视频。二、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规定现状(一)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定位大多数情况之下,认定短视频作者著作权侵权通常从考虑行为是否符合侵权构成要件,也就是包含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以及主观过错四个方面的内容,并且还要考量到是否存在著作权法第47,48条当中的规定。(二)短视频著作权的归属对于短视频来讲,其著作权的归属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则是主体形式归属,第二个部分则是权力。短视频的主体形式一般情况下和既定著作权法对应的规则并不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在实际创作和视频的传播当中,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都能够成为创作的主体,网络短视频权利归属通常是这部作品著作权权利所有情况存在直接联系,通常依照视频创作,传播以及有关的权利进行评定。()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1.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短视频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指侵权人给短视频制作人带来了一定的损害,这不仅是对合法权益的侵害,也是对经济利益的损害。首先,这种侵权的客体是具有著作权的短视频,不构成作品的短视频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因此不是短视频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的内容。其次,这种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违法性,必须在侵权抗辩之外,即不属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法律授权。最后,这种侵权行为必须是客观形成的,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即这种行为是真实的。对于被侵权对象来说,短视频客观上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使得侵权短视频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发生了变化。2.视频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短视频著作权的侵权主体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网络用户,第二种则是网络服务平台。网络用户的侵权的行为通常是展现在未经他人同意转载、恶搞等行为。这一种侵权行为形式在短视频出现前期就已经发生,是一种很常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对于这一种侵权行为,笔者认为在追究其责任时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在侵权责任当中有着较大的考虑因素。这一项原则的适用能够对行为人起到警示的作用,从而提升普通用户著作权的认知和维权的认知,从而构建平等良好的网络氛围。短视频网络服务平台在视频的传播当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视频网络服务平台在主动亦或是不知情的情况下形成侵权行为,其后果十分严重,并且也无法掌控。所以笔者认为,短视频服务平台在视频规则原则当中的适用规则原则,相当于普通用户来说要更加的严谨和严厉。首先,由于网络环境具备着一定的复杂性,网络用户的数量极多,数据也十分庞大,在这种背景之下,极容易形成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寻找不到侵权人,证据的收集也十分困难。其次,这一项原则实际是对著作权人保护的倾斜,只要能够认定侵权人,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并且二者之间也具备着法律的关系,那么就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的形成。这样有助于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获得保障,从而激发其创作的热情,促进产业的发展。(四)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现阶段我国短视频侵权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民事赔偿的责任。例如,侵权视频的制作发布者对侵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在少数的状况之下,侵权人还应该承担行政亦或是刑事的责任。因为短视频的行业经济收入来源主要依赖于粉丝,其侵权的诱因是未经他人的许可使用他人的作品而制造复制品,所以短视频侵权行为应该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是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其主要对象是对大型短视频发布平台亦或是制作的机构,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较少。三、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规制的困境(一)短视频可版权性界定难1.属于文学、艺术以及科学领域的成果在我国的著作权法当中对作品限定为九种类型,在第九项规定当中指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揩这一项规定作为补充性条款,然后在修订和完善法案的过程当中,揩九种类型的作品更改为十六种,而且将作品界定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备独创性的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表达。”在修改后的作品类型能够满足实践的需求,可是有关于短视频作品的适用哪一种类别的作品,并没有精确化的说明。在现阶段,短视频的时间极短,所以很多人指出,短视频的作品只是生活当中的实际记录,并不属于文学艺术的范畴之内,所以不可以称其为作品,并且认为在法律法规当中规定的作品应该是具备一定内涵以及创作高度的文学作品,可以激发他人创作热情的作品,可是短视频属于品位较低,无法激励优秀作品的创作。2.具备可复制性自媒体网络时代的背景之下,每一个人都可以使用手机对视频进行录制和保存,也可以对视频进行复制和分享,很多短视频平台也会在软件当中提供分享的设置,使其他受众可以达成互动的视频信息,也是由于短视频可复制性的便捷化导致了侵权产品的增多,混剪产品的增加,这也使得侵权行为变得简便化。(二)主要侵权纠纷认定标准模糊1 .合理使用的认定问题合理使用的认定问题主要是存在于混剪类型的短视频侵权当中,现如今网络平台当中的混剪视频大多数都是利用一部或者多部影视作品的片段进行剪辑从而形成了一段新的短视频,并且剪辑后的视频时间长度要少于原视频作品的长度。即便这一种视频的时间较短,可是时间的长短并不是侵权案件当中处理的主要内容,这一种侵权案件在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性。2 .实质性相似的认定问题实质性相似的认定问题主要是存在于雷同类的短视频侵权当中。针对于这种作品的评定,在司法实践当中将接触+实质性相似的方式使用在了司法实践当中,可是不同案例使用的方式也是不同的,接触这一要件主要是需要被侵权作品是否已经发表以及侵权人是否接触过这样的作品,而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标准上并非一致。所以在对雷同短视频的案件认定当中,需要了解两个作品的构成要件。(三)短视频平台审查责任有争议伴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网络服务提供商采取自动过滤机制智能识别侵权的作品,并发布侵权的通知。可是,在大数据的背景之下,通过相关的计算,很多短视频平台会依照用户浏览的记录,对其感兴趣的视频实施推荐,一旦推送的是侵权视频,那么平台是否属于明知是侵权产品而进行推送,是否构成了侵权?在这种状况之下,应该要求其具备谨慎审查的义务。可是部分专家指出,预先审查违背了现阶段的立法,在预先审查交由服务商使得其权利遭到滥用,损害公民的表达自由的权利,一旦审查不合理,可能会将作品误判为侵权产品。(四)短视频著作权人法律意识淡薄我国传统文化悠久,又因为城市乡村的地域性差异、文化性差异、人口素质差异等等,使得城市和乡村的经济发展较为不平衡,形成了信息的不均衡问题,人们对著作权的认知、对著作权知识的掌握都有着差异性,有部分人著作权知识较为缺乏,对著作权也存在着偏见以及误区,对违法犯罪也有着侥幸的心理,并且在我国著作权的普及工作起步较晚,在现阶段的发展较为不成熟,思想观念老旧,著作权的普及没有得到长足的发展。公民的法律认知较为薄弱,要追溯到古代时期,受到传统儒家以及道家思想的影响,人们长时间以来会形成一种讨厌诉讼的理念,不愿意去打官司,这也是道德自身具备较长的时效性所形成的影响。所以致使了对于国家法律的要求和了解的认识较为缺失。在社会生活当中出现了种种纠纷有基本用不到法律,逐步致使了我国的短视频著作权人法律认知较为薄弱。对于短视频著作权人来讲,他们不能认同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法律一旦不能被使用,就如同虚设。长时间下来,法律就不能起到规制社会的作用,在解决日常的矛盾当中,通常情况下会认为道德的约束力要比法律的制约能力更为主要。(五)相关政策法规尚未完善国家在完善短视频著作权层面上做了很多的努力,并且获得了一定的成效。可是因为著作权法实施细则并没有针对短视频侵权的内容进行修订和完善,短视频著作权当中的矛盾和问题较为的凸显,执法过程当中很多问题,缺少法律的规定,这也导致了监督缺失依据。另一个层面上来讲,短视频产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之下,崭新问题也随之形成,执法工作机制创新无法满足崭新形式的发展需求,监督权限的缺失,没有精确的可实施性强的监督程序,在范围的界定上不够明确,导致的管理工作缺失法律依据。四、网络短视频著作权规制的完善建议(一)明确作品的可版权性标准在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案件当中,最先探讨的就是涉案短视频的可版权性。对于短视频的独创性标准可以依照独创性的高度对版权类别进行划分,一旦缺乏精确的可版权性的标准就没有探讨其是否构成侵权的依据,所以需要通过法律法规对短视频版权类别进行有效的划分和规定。对于短视频版权类别的划分,可以依照独创性的高低对其进行划分,可以将其分为电作品和录像制品。在著作权法当中已经删除了有关录像制品这一类型,将原来电影作品以类似拍摄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被称之为视听作品。对此,笔者认为,录像之后品的独创性的高度和电影作品独创性的高度进行比较较低,一旦进行统一的划分,对一些独创高度不够的作品,很难有统一的标准对其著作权进行保护。部分专家学者指出,没有达成独创性高度的短视频作品,一旦制作主体不具备音像制品的制作资格,不能够作为录像制品,并且从中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可是在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当中精确的指出音像制品制作资格是对于已经出版的,不是狭义的适用于现如今信息技术发达之下,人们使用手机作为载体的录制,所以也不能就此资格制约独创性较低的短视频作品。在司法实践过程当中,有部分法院将独创性较低的短视频作品认定为录像制品,并将其划分在邻接权的保护范畴当中。例如,央视国际公司和暴风国际著作权纠纷这一案件当中,法院指出,案件当中截取巴西世界杯足球赛的短视频,录制者有着自己的意识,对短视频实施了表述和选择,不是处于主导的地位,所以这一种作品无法达成以电影拍摄手法的创作作品的高度,是可以被认定为录像制品。精确短视频作品的可版权性,最为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要考量短视频和其他作品的不同之处,也就是短视频的时长较短,不可以将时间和篇幅较短这一因素作为判定其独创性标准的主要内容。可以将其作为参考性的内容,时间的长短并不是意味着作品的表述不丰富,独创性的高度不够。明确短视频作品的可版权性的关键性因素就是评定作品独创性是否达到了著作权规定的高度,在司法实践当中,研究短视频是否具备独创性的过程当中,需要对作品表达的内容进行分析,关注作品表达并不是关注作品的思想,著作权保护的范畴只是作品的表述,这也就是知识产权当中的思想和表述二分法的原则。这一项原则是有关于独创性外部边界的确定,由于个体的认知和意识有所差异性,对于表述方式有着很多种形式,其著作权的形式也是独立且具备差异性的。如果作品想要表述的思想不能够被社会所共享而受到著作权的保护,那么对于日后的创作者将会造成极大的困境,由于个体的思想即便具备着差异性,还是有很多共通之处,是无法相互独立进行划分,对于思想的表述有着明显的不同,判定被告作品是否构成原告作品的剽窃,最为主要的是要分析两部作品之间有没有实质性内容的相同,在判定是否相同时就要对作品当中共有的思想表述加以排除,由于这部分内容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内。所以在判定短视频作品独创性时,应该招作者的思想和表述进行区分,短视频所体现的主题拍摄的内容都彰显了作者的思维和意识,可是在穿插其中的思想则是属于公共领域的内容,不能够判定为个人所有。对于社会热点的问题,通常一些基本的情节等都是属于公共领域的范围,在独创性的认定当中,应该注重作者的表述形式的特有性,对于作品的创造性来讲,特有的情节以及人物是作者创造性思维的体现。总而言之,精确短视频的版权类型是处理侵权问题的核心,精确独创性的标准是判定其类别的关键因素,而有关于短视频作品可版权性的标准,在满足可复制的基础之上,依照独创性的高与低对其作品的属性进行划分,对其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进行评定。而大多数随手录制并且独创性较低的短视频作品可以依照录像制品的内容进行保护,而独创性较高的视频可以依照电作品的著作权法律规定进行保护,只有精确短视频的可版权标准才能够在日后的司法实践当中提供合理的法律依据。(二)完善著作权纠纷侵权认定标准1 .拓展合理使用认定的范畴在我国的著作权法当中对合理使用这一内容进行了规定,主要规定了12种,在这当中也举例说明了12种情节之后又增加了其他情节作为这一条款的补充。即使如此,网络短视频行业是属于新兴的产业,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类型当中,每一种类型的范围过大,并且补充性条款的设定较为模糊,无法均衡短视频作品作者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所以对于网络短视频作品侵权认定的过程当中,不单单要考量到合理使用这一原则的评定标准,还应该考量到作品是否构成转换性使用的内容。对于作品转换性使用的内容,即便在我国法律当中并没有精确化的说明,可是有的专家学者曾经指出,在区分版权产业和互联网产业的基础之上,可以将转换性使用作为评定作者创造内容合法的标准,立足于原作品给予这部作品展新的内涵和崭新的定义的作者可以视为合理的使用。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当中,法院都运用了与之相对应的标准进行了解释,在对短视频作品侵权认定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入手。首先,评定使用作品的主要目的和性质,不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使用,作品对于原创作品的影响通常是源自于市场效果,一旦是对作品的介绍,评论,并且是适当使用,是不会损害原创作品的正常使用。其次,这一种行为不损害原创作品作者的市场预期价值。在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机制适用范围的判定必须是以著作权市场效益的最大化作为核心,引入精确的理论用来指导司法判决。不论是在修订法案时,是否会在列举式的基础上,增加判断要件,司法上的评定标准都应该以市场失灵理论作为评判的主要核心,所以在评判短视频是否侵权的过程当中,应该考量到短视频的内容是否对原创产品有着市场的替代成效。对于合理使用的认定除了现阶段的法律法规对其有了具体化的说明,专家学者还建议在著作权法的修订当中增设合理使用这一内容。总体而言,对于合理使用的设定需要拓展其范畴,强化认定考虑的因素可以在著作权法案当中增设相关内容。2 .精确统一的实质性相似认定标准在我国法律当中即便没有对于短视频内容相同侵权认定标准给予精确化的说明,可是对于受到著作权保护的短视频来讲,其自身也就是要求应该具备一定的创新性和独创性,不同作品有着不同的属性,其所彰显的独创性也有所差异。在进行相似评定时,用比对的对象,所要求相似程度也应该和其有所关联,对于符合独创性标准的短视频的相同认定,可以比较电作品的标准对其进行认定。实质性相似的评定应该秉持着思想表述二分法的原则,参考作品的属性以及独创性进行选择和测试,比较的范围应该是原告作品的独创性部分,相似度程度的高与低和独创性高与低成反比,对于短视频作品的实质性相似的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从短视频的表述形式进行分析,短视频当中展现的内容和情节较为相同。即便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只注重表述,可是主要的故事情节并不是思想的拓展,而是视频的具体表述。一旦两个短视频的主要故事情节几乎相同,那么就有可能会构成侵权行为。其次,在短视频当中是用较多相同的场景。在短视频的拍摄过程当中会呈现很多背景以及不同元素的使用,这一些场景的使用是作者精心搭配选择的,其和故事情节的推进有一定的关联,更是其智力和创新性的彰显。所以在短视频当中场景的相同极有可能会致使原作品的侵权,因为短视频自身的时间较短,所以对表述的内容有所制约,因此要掌握好使用的度,合理的规避相同情况的发生,而对于短视频的创作者,应该标注禁止转载等最后,表现方式和语言内容的相似。艺术作品的表现手法是多元化的,从短视频的拍摄模式进行分析,其可以是自拍亦或是他人拍摄,作品的类型更是多元化,例如教育,解说等,语言的阐述风格也是及其丰富的,某一项风格并不是个人独有的,是属于公共领域当中的产物。对于一些网红特殊的语言风格亦或是作品的风格,可以是其创新性和独创性的展现,一旦相同视频和这一些独创性的风格极为相似,那么就有可能会构成侵权。从短视频的整体层面进行分析,对视频的原创者在对整个视频进行构思时,会议将自身的情感思想融入当中,将自心想要表达的内容进行展现,那么就需要对短视频的主题进行选择,语言表述进行分析,人物形象塑造进行研究等等,这一种整体架构排列,将短视频的各要素进行拆分,并最后进行融合,从而产生一个优秀的作品。对于不同架构的选择以及排列的转变就会致使短视频呈现的效果有所不同,一旦整体架构的相似性较高,那么就有可能会构成对原作的实质性相似,所以侵权认定的标准应该被统一到“超出合理使用的范畴,并达成公共相思新的体验程度。”在短视频相同作品认定过程当中,十分需要注重的是,在现阶段有很多的短视频平台会提供相同的背景音乐、视频音效等内容,但是并不是意味着第一个创作用户亦或是网络平台上具备这一种作品的著作权,由于个体的不同,对于元素的表述内容也有着不同的特点,所以在平定相同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当中,应该始终秉持着思想表述二分法,在独创性的同时对两个作品进行比较。(三)规范短视频平台的责任1.提高短视频平台的审查力度欧盟在2019年制定并颁布了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在这当中第17条针对UGC用户的在先审查提出了规定,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发布内容之前应该审查自己的内容是否有着侵权的行为。在第17条当中还明确地规定了避风港原则并不适用于涉猎到本条的UGC用户要求,服务提供商对于用户所上传的内容应该进行审查,这么做能够合理的规避侵权行为的形成,可是同样更是会加大网络提供商的工作难度。自动审查主要是短视频平台利用软件,依照相关的关键词自动查找并屏蔽有关的内容,视频网站对于一些反动内容在预先审查时并不代表平台对视频的修改,由于视频的上传者性质并没有发生转变,视频直接侵权者依旧是视频的发布者,并不是分享视频的网站,除非这一平台已经发现这一视频侵权,但还是故意的上传,极有可能构成帮助侵权。而有关于人工审查则是依照相关管理规范,建立了高素质的审查团队,对于审查团队的人数也有着明确的规定,这也体现着审查义务需要具备发现侵权的能力,而这一规范的实施,使得短视频平台上的审查义务明显增加,要求构建高素质专业能力的审核人员队伍。平台服务商的审查义务并不只是在短视频用户上传作品时对作品的标题,简介等内容进行审查,还应该对其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进行检查。可是在现阶段,对于平台商事先审查的要求只是对其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不是对其内容的侵权行为进行审查。而在2019年,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制定并颁布了相关管理规范,精确了网络短视频平台对于用户上传视频的审查机制,并且也提出了平台要对短视频的内容、标题、评论等内容都有着审查的义务,这无疑是提升了短视频平台对于版权的保护。事后审查主要是指短视频己经提交成功并在传播的过程当中,平台发现其存在了一定的违法内容而进行删除。对于现如今的短视频平台,要将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进行有效的结合是存在一定的困境的,由于事先审查需要较强的技术支持,现阶段的技术对于违法性的审查,例如色情,暴力等内容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审查的,可是对于一些侵犯著作权的作品是不是很难通过技术的手段进行审查。在我国有很多较为具备前瞻性的平台也在开发这版权服务平台,主要的目的是想从技术上解决短视频维权难的问题。例如,阿里巴巴旗下的鲸观全链路数字版权服务平台可以为客户提供视频的版权监测,这一项技术属于智能识别技术,能够提取作品当中的相关信息,对一些信息进行识别和扫描,和数据库的素材进行比对,能够快速定位侵权的视频。2.构建多元化的平台管理机制规制短视频平台的责任不只是要修改现如今的法律法规,还应该构建多元化的管理机制,从而进一步的规范短视频平台,这就需要建立统一的认证系统以及授权系统,只有这样才有助于短视频数字化版权体系的构建,使平台责任的承担更加的科学合理化。首先,构建短视频市场的登记系统,使得视频平台需要实名注册,在现阶段,网络短视频的内容复杂,品质良莠不齐,一旦短视频的创作者通过实名认证之后,才能够有权在视频平台上发布信息,不止能够对其品质实时把控,还能够有助于平台上的监管工作,并且实名认证对于涉及著作权产品的维权工作也能够做到精准和快速。其次,构建科学有效的授权体系。和其他媒体形式进行比较,短视频在传播的范围上极广,制作门槛较低,传播速度较快,因此也为很多同质化产品亦或是混剪作品的抄袭提供了空间。短视频平台在这一些侵权行为当中,大多数时是并不知情的,极有可能为抄袭者提供了帮助,所以需要在平台构建科学的版本认证系统保证版权的归属,这样不只能够为创作者提供了保护以及维权的通道,也减轻了平台在侵权案件当中所承担的责任,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再次,通过法律以及技术构建科学的版权维权系统。维权的成本较高难度也较大,也成为了短视频侵权问题主要存在的因素。维权困难导致了侵权变得十分容易,因此在实践的过程当中,很多抄袭者并不会被追偿,这也致使了侵权者侥幸心理,并开始大肆的抄袭其他作品,一旦能够整合短视频平台,使用区块链技术统一平台服务商的维权机制,构建高效的维权系统,那么必将会将侵权行为有效的打击。(四)加强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公民对于法律的认知并不是天生的,是需要后天养成的,这些需要进行后天的教育以及培养。伴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普法活动的强化力度较以往相比更为重要。可是现阶段对于人们法律知识的需求较大的状况,普法活动还需要加强力度,相关的要求规定要更加完善,只有这样才可以实现提升公民法律意识,尽可能的降低由于不懂法而犯法的公民。做好普法活动,政府相关机构要切实配合实施一些实用的普法活动,旨在能够使公民掌握法律知识,使公民认识到法律和道德的冲突是实际存在的,在以道德作为自己的行为规范的基础之上,要将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要求,学习如何自我分析以及理解,并作出科学的判定。与此同时,还应该利用多媒体的优势实施法律的宣传活动。在现阶段电子社会的发展尤为迅猛,多媒体的力量不可忽略,利用媒体来减少亦或是平衡法律的道德之间的冲突。普法活动的有效实施,可以强化公民对于法律的权威性以及信任,促使全民守法。要将意识形态进行本质上的改变,人们对法治文化没有认知,就不会懂法,只有法治文化的认知加强,法治意识才可以科学的构建,在现阶段最为重要的工作就是加强人们有关于著作权方面的内容,使人们能够建立法治的意识以及法律认知,了解何为著作权,著作权的意义在于哪些方面,只有大范围的实施著作权的推广工作,才可以构建人们对于著作权的认识,消除人们对于法律的侥幸心理,促进人们能够自觉的使用法律来保障自身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是法治文化推广的关键,也是让人们快速熟知一种理念的最好办法。可以利用媒体、广告、公关、网络等宣传的手段,将平面宣传与立体宣传相结合,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充分发挥移动网络的影响力,来加强宣传的力度与投放量,逐步加强著作权推广的整体性与长久性。设立著作权的官方网站,在主流媒体上推出著作权宣传片、著作权相关的知识讲座、积极举办以著作权为主题的会议、展览,扩大著作权宣传的深度和广度。(五)出台相关政策保障作者合法权益现如今对于短视频的保护不能只靠一方的力量,而是应该从挖掘权利人自身维权的诉求,到行业协会以及行政部门的治理,再到全链路衍生以及通过与更多链条资源的生态共振,打造短视频的维权生态治理体系。而这其中最重要的应该是主管部门的治理,出台相关管理法规,加大对侵害著作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国家也应该制定并出台相关政策,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抓取、剪切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透射出重视版权问题的强烈信号。现场各平台方建议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著作权保护法相关条款,加强法律对版权的保护。最后从我们自身考虑,短视频从业者、发布平台也需要加强行业自律,共同维护良好的行业环境。结语综上所述,短视频具备着制作时间短、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等特征、其类型丰富多样,并且通过移动终端就可以进行创作和播放。对于短视频的性质,从分析其侵权的方式,研究短视频著作权侵权存在的问题是具备着一定的学术价值。对于短视频著作权的法律规制,除了对现有的法律进行优化和完善,还应该将法律和技术进行有效的结合,对于短视频著作权的治理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其实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循序渐进的完成,更是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参考文献IU饶世权.网络短视频产业的法治治理:理念、规则和机制一一以著作权分享为视角LJL中国编辑,2021(01):14-20.2赵立婷.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D.内蒙古科技大学,202(131计雨.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20.4谭娟.短视频的著作权问题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20.5高菁.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规制D.哈尔滨工业大学,2020.61雷静.短视频独创性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D.兰州大学,2020.7杜春杰.数字环境下的短视频著作权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20.8汪丹阳.短视频剪辑与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研究D.兰州大学,2020.9王雪芬.短视频著作权问题探究D.浙江工商大学,2020.10付莉.短视频制作与传播中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D.河南大学,2019.111陈叶丹.电影解说类短视频版权侵权问题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9.12马靖.我国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9.13丛立先.论短视频作品的权属与利用UL出版发行研究,2019(04):14|李琛.短视频产业著作权问题的制度回应J.出版发行研究,2019(04)15侯顺.中国网络影视产业研究DL华中师范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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