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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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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docx

    农民工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第一部分增值税11 .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12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33 .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54 .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95 .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136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16第二部分企业所得税187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减免企业所得税188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20第三部分个人所得税229 .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22第四部分财产和行为税2410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地方“六税两费”2411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25第五部分社会保险费2712 .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27第六部分非税收入3113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3114 .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32第一部分增值税1.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享受主体】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优惠内容】1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限额标准为上浮20%,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照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扣减实际缴纳的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1.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办理流程】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一条、第五条2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0号)第一条3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7号)5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号)2.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享受条件】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办理流程】申报即享受【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号)3,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1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2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享受条件】1 .纳税人享受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2 .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3 .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4 .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X进项构成比例X100%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X进项构成比例X10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5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6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7 .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7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办理流程】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政策规定核准退税额。【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公告(2022年第15号)4.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优惠内容】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1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2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享受条件】1 .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2 .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3 .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4 .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义进项构成比例X100%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义进项构成比例X10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5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6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7 .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7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办理流程】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政策规定核准增值税留抵退税额。【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5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公告(2022年第15号)5.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优惠内容】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1 .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2 .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享受条件】1 .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2 .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适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时,纳税人的行业归属,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3 .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申请留抵退税的其他规定,继续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办理流程】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政策规定核准退税额。【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1号)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公告(2022年第15号)6.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享受主体】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优惠内容】1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2.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享受条件】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办理流程】申报即享受【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2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39号)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二部分企业所得税7.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内容】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5号)8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纳税人【优惠内容】9 .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10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享受条件】1.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11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12 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从家庭农场承包户以“土地承包费”形式取得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收入,属于农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三部分个人所得税9.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1 .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2 .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3 .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二(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X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l-50%)o4 .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办理流程】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享受【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第四部分财产和行为税10.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地方“六税两费”【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减征50%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流程】申报即享受,资料留存备查。【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号)3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号)11.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享受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优惠内容】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享受条件】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办理流程】申报即享受【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第一条第(二)项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三条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9号)第五部分社会保险费12.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享受主体】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17个困难行业。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2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3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优惠内容】1 .困难行业所属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2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3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具体落实以本地实施办法为准。【享受条件】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时,应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实施范围中规定的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是指申请缓缴前三个月内出现中高风险疫情的县(市、区)。符合条件行业所属的困难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是指申请缓缴的前一个月处于亏损状态或之前三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的企业所属行业按照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和对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22)10号)和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附件)执行;中小微企业类型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等规定的划型标准执行。【办理流程】参保企业可登录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登录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申请缓缴工伤、失业保险费。企业也可直接到参保所在地经办机构窗口提交三项社保费缓缴申请。参保单位核对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信息,填写并提交缓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选择申请缓缴费款所属期,确认行业类型,提交申请。企业只需申请一次,无需每月申请。已通过申请的企业在税务部门申报即享受,资料留存备查。【政策依据】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4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和对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2210号)5 .关于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2212号)第六部分非税收入13,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享受条件】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办理流程】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14.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享受主体】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优惠内容】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对归属黑龙江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享受条件】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义务人【办理流程】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政策依据】1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2 .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税201931号)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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