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28天重复剂量经口、吸入毒性、90天重复剂量吸入毒性试验方法.docx
附件828天重复剂量经口毒性试睑方法RepeatedDose28-DayOralToxicityStudy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啮齿类动物28天重复剂量经口毒性试验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本规范适用于化妆品原料的28天重复剂量经口毒性的评价。2试验目的通过本试验确定28天经口连续接触化妆品原料引起的毒性效应,了解其作用靶器官和剂量-反应关系,并估计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初步评价化妆品原料经口的安全性,并为慢性经口毒性试验的剂量、观察指标、毒性终点的选择提供参考信息。3定义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no-observedadverseeffectlevel(NOAEL)是指通过动物试验,以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检测指标未观察到任何与受试物有关的毒性作用的最大剂量。4试验基本原则化妆品原料以不同剂量每日经口给予各组实验动物,连续染毒28天。实验期间每日观察动物的毒性反应,死亡或濒死动物尽可能进行大体解剖、血液生化指标检测及组织病理学检查。实验结束后所有存活动物实施安乐死后进行大体解剖、临床检查。部分实验动物的组织器官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5试验方法5.1 实验动物5.1.1 动物选择实验动物应符合国家标准相应规定。选择已有资料证明对受试物敏感的动物物种和品系,啮齿类动物通常首选年轻的成年大鼠(一般选用68周龄,不超过9周龄),试验开始时动物体重的差异应不超过平均体重的±20%。如果长期毒性试验的剂量设计需要参考该试验的剂量设计,则两个试验应选用相同种系和来源的实验动物。每组实验动物至少10只(雌雄各半),如果试验中期计划剖检动物,则应相应增加每组动物数量。另外,对照组和最高剂量组均应设定一个卫星组(每组10只,雌雄各半),在染毒结束后继续观察至少14d,用于了解受试物毒性作用的持续性、可逆性和迟发性。5.1.2 饲养条件实验动物及实验动物房应符合国家相应规定。选用标准配合饲料,饮水不限制。动物按组别、性别分笼饲养,每笼动物数量应满足动物最低需要的空间,不影响动物自由活动和观察动物的体征为宜。5.2 剂量设计至少设定3个受试物剂量组和1个对照组。除不接触受试物外,对照组的其余处理均与受试物剂量组相同。最高剂量应能引起动物毒性反应,而不引起动物死亡或严重毒性反应;最低剂量应不出现任何可观察到的毒性效应,能确定NOAEL,若有人群接触水平的资料,则最低剂量应高于人群实际接触水平;中剂量介于高、低剂量之间,可出现轻度的毒性效应,若设多个中间剂量,则各剂量应引起不同程度的毒性作用。如果有资料表明,化妆品原料接触水平超过100OmgkgBWd时不会产生可观察到的毒性作用,而且可以根据相关结构化合物预期其毒性时,可考虑不进行三个剂量水平的试验。5.3 受试物制备当受试物需使用溶媒配制成溶液或混悬液时,溶媒首选水,其次为植物油(如橄榄油、玉米油等),不溶于水或油的受试物亦可使用竣甲基纤维素、淀粉等配成混悬液。如果使用其他溶媒时,必须先了解其毒性特点。5.4 试验步骤实验开始前,实验动物需适应实验环境至少5d。实验动物随机分组。受试物可通过灌胃、掺入饲料或饮水进行染毒,具体方法应当根据受试物的物理、化学特性及其毒代动力学试验结果而定。试验期间所有动物染毒的方式应完全相同。5.4.1灌胃灌胃体积一般不超过IOmLkgBW,且各组染毒体积相同,每日在大致相同时间段灌胃,每周至少称体重2次,根据体重调整灌胃体积。如为水溶性的受试物最大灌胃体积可达到20mL永gBW。当受试物使用溶媒配制时;对照组应给予相同体积的溶媒。5.4.1 掺入饲料以不影响动物摄食、营养平衡为原则,将受试物与饲料充分混匀并保证受试物配制物的稳定性和均一性。受试物掺入量一般不超过5%(ww),>5%时需调整饲料营养素水平,使各剂量组与对照组饲料营养素水平一致。5.4.2 掺入饮水以不影响动物饮水量为原则,将受试物与水混匀并保证溶液的稳定性和均一性。每日新鲜配制。5.5 观察指标5.5.1 临床观察观察期限为28d。卫星组在实验结束后还要继续观察至少14d,不做任何处理,以了解毒性作用的可逆性、持续性及迟发性。每日应至少观察动物1次,观察时间段尽量相同,或在预期毒性反应出现的时间段观察,记录毒性反应的症状、发生时间、持续时间等。如果出现毒性反应,则应适当增加每日观察次数。观察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皮肤和被毛的改变、眼和粘膜变化、呼吸、循环、植物神经和中枢神经系统、肢体运动和行为活动等改变。5.5.2 体重、摄食量及饮水消耗量应记录和计算每周的体重、摄食量变化。当通过饮水染毒时应记录每日饮水量。如受试物经掺入饲料或饮水给予,应计算和报告受试物各剂量组实际摄入剂量。5.5.3 临床检查进行临床检查前动物应禁食过夜,麻醉后取空腹血测定。5.5,3.1血液学检查在染毒结束及卫星组观察结束后,应测定白细胞计数及分类、红细胞计数、红细胞压积、血红蛋白浓度、血小板计数、网织红细胞计数、凝血功能。如果受试物或其代谢物具有氧化性,还应测定高铁血红蛋白浓度和海因茨小体。5.5.3.2血清生化检查在染毒结束及卫星组观察结束后进行,检查指标包括电解质平衡、碳水化合物代谢、肝、肾功能。可根据受试物作用特点选择其他特殊检查。指标包括:钠离子、钾离子、葡萄糖、总胆固醇、尿素、肌肝、总蛋白、白蛋白、至少两种反映肝功能的酶(如丙氨酸氨基转移施、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碱性磷酸酶、r-谷氨酰转移酶和山梨薛脱氢酶等)、胆酸。根据受试物已有信息,必要时可增加一些血清标志物的测定,如钙、磷、甘油三酯、激素、胆碱酯酶等。此外,还可根据所观察到的毒性作用进行其它的临床生化检查,以便进行全面的毒性评价。553.3尿液检查一般不需要检查。如果根据受试物的作用特点需要进行尿液检查的时候,应在试验的最后一周收集尿液,记录尿液外观,测定尿比重、pH、尿蛋白、尿糖和潜血等。553.4血浆或血清可以20保存,当受试物可能有内分泌效应时,用于检测甲状腺激素(T3、T4)和促甲状腺激素(TSH)05.5.4组织病理学检查5.5.4.1大体解剖所有动物均应进行系统的大体解剖,内容包括动物的体表、颅、胸、腹腔及其脏器。需要剖检的脏器有:心、肝、脾、肺、肾、肾上腺、睾丸、附睾、子宫(含子宫颈)、卵巢、前列腺+精囊(含凝固腺)、胸腺、眼、脑(包括大脑、小脑、延髓/脑桥)、甲状腺/甲状旁腺、气管、胃、小肠和大肠(十二指肠、空肠、回肠、盲肠、结肠、直肠)及肠系膜淋巴结、膀胱、阴道、胸骨(包括骨髓)、骨骼肌、坐骨神经、脊髓(包括颈、胸、腰段)和病变组织。将上述组织和器官保存在固定液中,以备组织病理学检查。需要称量的脏器有:心、肝、脾、肾、肾上腺、睾丸、附睾、子宫、卵巢、前列腺+精囊(含凝固腺)、胸腺、脑、甲状腺。计算脏器系数(以g100gBW或mg100gBW表示),上述脏器应在分离后尽快称重以防水分丢失。当毒性作用提示可能为受试物的靶器官时,也需要剖检并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当受试物可能有内分泌效应时,应关注内分泌敏感指标。必选指标有睾丸、附睾、前列腺+精囊(含凝固腺)、肾上腺重量及睾丸、附睾、前列腺+精囊(含凝固腺)、卵巢、子宫(含子宫颈)、肾上腺、甲状腺、阴道组织病理学检查。可选指标有卵巢、子宫(含子宫颈)、甲状腺重量及雌性阴道涂片、雄性乳腺、垂体组织病理学检查。雌性动物阴道涂片,用于推断动物的动情周期与性腺器官组织器官组织结构是否同步,同步性发生改变提示受试物有内分泌干扰效应。5.5A2组织病理学检查应对以下组织器官进行检查,病变组织给出组织病理学照片:(1)对照组、最高剂量组剖检的组织器官需进行病理学检查。如果最高剂量组某组织器官出现病理学改变,则其它剂量组的相应组织器官也应进行病理学检查。(2)各剂量组大体解剖肉眼观察有异常的组织器官。(3)在受试物剂量组出现毒性作用的组织器官,卫星组应对其进行病理学检查。6试验结果评价对所有数据应采用适当的统计学方法进行分析。将临床观察、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结合体重、摄食量、临床检查数据统计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初步判断受试物的毒性作用特点、剂量反应关系、可逆性、迟发性等,确定受试物作用靶器官及NOAEL,初步评价受试物经口安全性,为进一步的毒性试验提供参考信息。7试验结果的解释28天重复剂量经口毒性试验能提供在较短时间内经口重复接触受试物引起的毒性作用资料。由于动物和人存在物种差异,试验结果外推到人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可为初步估计人群允许暴露水平提供有价值的信息。附件928天重复剂量吸入毒性试睑方法28-DayInhalationToxicityStudy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啮齿类动物28天重复剂量吸入毒性试验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本规范适用于单一物质化妆品原料的28天重复剂量吸入毒性的评价。2试验目的对于有短期反复吸入暴露可能的化妆品原料,需进行28天重复剂量吸入毒性试验。通过该试验不仅可获得一定时期内反复吸入受试物后引起的健康效应、受试物作用靶器官和受试物体内蓄积能力资料,并可估计吸入的无有害作用水平,后者可用于人群吸入的定量风险评估。3定义3.1 28天重复剂量吸入毒性28-dayinhalationtoxicity是指在有限时间(28d)内,每日或反复多次通过吸入途径接触受试物后所引起的不良反应。3.2 气溶胶aerosol悬浮在空气中具有可以忽略下降速度/沉降速度的固态、液态或固液态混合颗粒状物质。3.3 空气动力学直径aerodynamicequivalentdiameter(AD)用以描述气溶胶颗粒的大小。当气溶胶颗粒与不同直径标准单位密度(1.0gcm3)球形颗粒中某一颗粒的终端沉降速度相同时,该标准球形颗粒的直径即为空气动力学直径。其计量单位为m03.4 空气动力学质量中位数直径massmedianaerodynamicdiameter(MMAD)气溶胶中小于和等于某一空气动力学直径的颗粒总质量,占全部颗粒物质量50%时,该直径即为空气动力学质量中位数直径。3.5 几何标准差geometricstandarddeviation(GSD)用以描述气溶胶颗粒大小的分布状态。以撞击器各级累积百分比为Y轴、粒径为X轴拟合对数概率曲线,以累积百分比84.1%对应的粒径除以累积百分比50%的粒径,即为几何标准差。3.6 理论浓度nominalconcentration制备气溶胶消耗受试物的量除以通过暴露系统的空气总体积。3.7 实际浓度analyticalconcentration暴露系统中动物呼吸区经采样分析获得的气溶胶浓度。3.8 口鼻暴露nose-only即仅头部、鼻部、鼻口部暴露的暴露模式,试验过程中将动物置于相应固定器内进行吸入暴露。3.9 全身暴露whole-body将动物置于封闭的染毒柜或腔体内进行吸入暴露的暴露模式。3.10 未观察到有害作用的浓度水平noobservedadverseeffectsconcentration(NOAEC)在规定的吸入试验条件下,用现有的技术手段或检测指标未观察到任何与受试物有关的毒性作用的最大浓度。3.11 观察到有害作用的最低浓度水平lowestobservedadverseeffectsconcentration(LOAEC)在规定的吸入试验条件下,受试物引起实验动物组织形态、功能、生长发育等有害效应的最低浓度。4试验的基本原则在28d的染毒期内,以受试物不同暴露浓度吸入给予各组实验动物,每周染毒5d或7d,每组采用一个吸入浓度染毒。染毒期间每日观察动物的毒性反应。在染毒期间死亡的动物要进行称重和尸检。染毒结束后,处死存活动物,进行尸检、临床检查、支气管肺泡灌洗检查以及适当的病理组织学检查,以评估受试物产生的吸入毒性作用。5试验方法5.1 受试物受试物可分为气态受试物、沸点较低易挥发的液态受试物、高沸点不易挥发液态受试物、粉状或固体受试物。试验时将受试物制备成何种物态(气体、蒸气、气溶胶)取决于受试物的理化性质、设定的浓度和/或按照实际加工使用期间的物理状态等。吸湿性的及会发生化学反应的受试物,在试验中需保证所用空气干燥,某些受试物经超声雾化时会产热,应注意选择适合的发生装置。5.2 实验动物和饲养环境5.2.1 动物种系的选择常规选择啮齿类动物,首选大鼠。一般选用7周9周龄的成年大鼠。试验开始时动物体重的差异应不超过平均体重的±20%。实验动物应符合国家相应规定。5.2.2 动物的性别和数量每一浓度组及阴性(溶媒)对照组实验动物至少应有20只(雌雄各半)。其中主试验组10只,追踪观察组10只。考虑到重复剂量吸入毒性试验的重要性,应适当增加每组动物数。若计划在试验过程中处死动物观察毒性反应,应增加计划处死的动物数。若考虑在试验期间增加影响动物健康的试验操作(如毒代动力学研究等),则应另设卫星组,增加相应动物数仅用于满足这部分的研究需要,并不进行毒理学评价。试验结束时的动物数需达到能够有效评价受试物毒性作用的数量。追踪观察组动物在全程染毒结束后继续观察一段时间(一般不少于14d),以了解毒性作用的持续性、可逆性或迟发毒作用。5.2.3 试验前动物准备染毒开始前至少要有5d时间使实验动物适应实验室饲养环境。如动物拟采用口鼻暴露方式染毒,动物还需提前适应口鼻暴露时所用的固定器。5.2.4 饲养环境实验动物及实验动物房应符合国家相应规定。选用标准配合饲料,饮水不限制。当动物吸入染毒时间超过6h,则需在染毒期间以适合方式给动物喂食,并提供饮水。当动物采用全身暴露方式染毒时,每只动物在暴露期间应处在独立的空间,以防止动物聚集趴卧,其被毛吸附受试物气溶胶,影响动物吸入受试物的量。5.3 分组试验通常包括三个暴露水平的受试物和一个阴性/溶媒对照。阴性/溶媒对照组动物暴露于洁净空气或溶媒,溶媒应尽可能采用水,采用其他溶媒进行试验时,应根据文献报道或预试验确认所采用溶媒无吸入毒性,否则应同时设立阴性对照组和溶媒对照组,对照组的其他条件均与受试物组相同。最大吸入暴露水平的设计应在引起中毒效应的前提下又不致造成动物过多死亡,低暴露水平组应不低于人群的实际吸入暴露水平,且不出现任何毒性作用,中间暴露水平组应引起较轻的可观察到的毒性作用。吸入试验中动物暴露水平通常以吸入暴露量表述,当受试物发生后为气溶胶时,动物吸入的气溶胶的量可根据试验周期中测得气溶胶浓度、每分钟通气量、暴露时间计算求得。计算公式如下:DRMV=(E608XBW0852式中:DD为吸入暴露量(mgKg);C为吸入气溶胶浓度(mgL);RMV为动物每分钟通气量(LZmir1),D为暴露时间(min),BW为平均体重(kg)。每分钟通气量可采用实际检测动物的每分钟通气量计算。也可以动物平均体重代入经验公式得出动物理论每分钟通比量。IR5.4 吸入暴露条件M5.4.1 吸入暴露方式VI首选的暴露方式为口鼻暴露,为懑磷定的研究目的(如便于染毒中观察动物反应),也可采用全身暴露方式染毒,但应在试验报告中予以阐释说明。采用口鼻暴露方式染毒时,所选用的固定器应不对动物产生额外的应激,应注意与动物体重大小匹配,并确保动物在暴露过程中无法避开吸入染毒气流。吸入装置应配备动态气流,其通风量至少应超过装置里动物总换气量的两倍,氧含量应不低于19%,二氧化碳含量低于1%,并保证每只动物暴露条件稳定均一。如果进入暴露系统的空气体积小于流出体积时,应防止空气经其他途径进入暴露系统使受试物气溶胶稀释。染毒过程中应使装置内保持轻度负压,防止受试物泄露到外部环境中。采用全身暴露方式染毒时,吸入装置需配备动态气流,每小时换气约12次15次,应保证染毒柜内氧含量不低于19%,二氧化碳含量低于1%,染毒柜内应密闭,以防止受试物泄露到外部环境中。为保证受试物气溶胶均匀分散,实验动物所占的总体积应不超过染毒柜体积的5%。5.4.2 吸入暴露浓度受试物通常设定三个吸入暴露浓度进行试验。若没有足够的信息指导受试物暴露浓度设定,应采用预试验得到尽可能多的受试物毒性信息,为正式试验的受试物吸入浓度设定提供依据。在缺乏限值数据支持的情况下,可参考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第4类的上限值,将气溶胶最大浓度设为5mgL,蒸气的最大浓度设为20mgL,气体最大浓度设为20000ppm。5.4.3 吸入染毒频率染毒期间,动物每日吸入染毒1次,每周吸入染毒5d或7d。5.4.4 吸入染毒时间原则上,各组动物吸入染毒时间应一致,当采用调整吸入染毒时间来区分各组暴露水平时,各组吸入染毒时间相差不应太长,否则需要考察染毒时间不一致对动物的影响。采用口鼻暴露方式时,大鼠的吸入染毒时间应不超过6h,小鼠的吸入染毒时间应不超过4h。采用全身暴露方式时,动物的染毒时间应不少于6h,最长不超过22h。如确需超过上述时间限制,应在试验报告中予以阐释说明。5.5 暴露条件的监测5.5.1 浓度监测试验期间为保证实际浓度的稳定性,可以使用实时监测设备(如气溶胶光度计),或定期通过特异性的方法(如采用撞击器吸附或化学反应的原理直接采样,然后进行化学分析),或非特异性的方法如滤膜采样法来测定呼吸区或染毒柜内气溶胶浓度,以证明暴露条件的稳定性。浓度波动范围规定:气体或挥发性受试物不得超过平均浓度±10%;液体或固体气溶胶不得超过平均值的±20%。552粒径监测气溶胶颗粒的空气动力学粒径决定了在重力作用下颗粒在呼吸道中的沉降情况;气溶胶颗粒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几何标准差(GSD)代表气溶胶粒度分布范围,其值越大代表粒子分布较广。为了使动物整个呼吸道充分暴露于受试物中,推荐的气溶胶颗粒空气动力学中值直径(MMAD)数值应不大于2m,GSD通常应介于13之间。可采用基于质量检测的碰撞法,基于激光飞行法的光学方法或其它替代方法定期对呼吸区或染毒柜中的气溶胶粒径进行测定,并计算GSD值。如在整个试验周期中采用替代方法进行粒径分析时,需验证替代方法所得结果与碰撞法一致。5.5.3 暴露装置内气流通过染毒柜或口鼻暴露系统的气流速率需严格控制,应在每次暴露期间尽可能连续监测并每小时记录1次。554暴露系统内环境监测暴露系统内温度维持在22°C±3C,口鼻暴露和全身暴露系统都需监测记录动物呼吸区的相对湿度,应在每次暴露期间尽可能连续监测并每小时记录1次。理想的相对湿度一般在30%70%,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无法达到(例如在测试水溶液型受试物时),应在试验报告中予以阐释说明。氧气的浓度不低于19%,二氧化碳的浓度不超过1%。5.6 临床观察染毒期间应每天观察,染毒结束后,追踪观察组还应继续观察至追踪观察期结束。对动物的任何毒性表现均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发生时间、程度和持续时间。观察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皮肤和被毛的改变、眼和粘膜变化、呼吸、循环、植物神经和中枢神经系统、肢体运动和行为模式等改变。可通过测量直肠温度为反射性呼吸迟缓、C纤维刺激反射、受试物暴露或密闭引起的动物体温变化(低温/高热)提供依据。应在首次染毒前(第O天)记录动物体重,此后每周2次测定动物体重,如前2周发现染毒对动物体重没有影响,则可在剩余的研究中每周1次测定动物体重。应测定每周饲料消耗量。还可根据研究需要,增加其他观察指标,如生物监测(尿液/粪便收集)、肺功能评估和行为学分析等。5.7 临床检查5.7.1 眼科检查在染毒前,应对所有动物的眼底、屈光介质、虹膜和结膜进行眼科检查。并在末次染毒后及追踪观察期结束时对所有高浓度组和对照组进行检查,如果发现眼睛有变化,则应扩展至其他浓度组及卫星组的所有动物。5.7.2 血液检查在染毒结束及追踪观察期结束时应测定各浓度组和对照组动物的红细胞计数、血红蛋白、红细胞容积、平均红细胞容积、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浓度、网织红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及其分类、血小板计数,凝血潜力(如凝血酶原时间、凝血时间、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至少测定一项)等指标。5.7.3 临床血液生化检查在染毒结束及追踪观察期结束时对各浓度组和对照组动物进行,检查指标包括电解质平衡、碳水化合物代谢、肝、肾功能。可根据受试物作用形式选择其他特殊检查。检测指标包括:氯、钠、钾、钙、磷、禁食血糖(不同动物品系采用不同的禁食期)、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碱性磷酸酶、尿素氮、白蛋白、肌酥、总胆红素、总蛋白、球蛋白、总胆固醇及甘油三酯。必要时可根据所观察到的毒性作用进行其他更大范围的临床生化检查,以便进行全面的毒性评价,检测指标可包括胆碱酯酶、脂质、激素、酸碱平衡、甲基苯丙胺或亨氏体、肌酸激酶、骨髓细胞学、肌钙蛋白、乳酸脱氢酶、谷氨酸脱氢酶或Y谷氨酰转肽等。5.7.4 尿液检查一般不需要进行,只有当怀疑存在或观察到相关毒性作用时方需进行尿液检查。常规指标包括:外观(颜色和浊度)、尿液量、比重或渗透压、酸碱度、尿糖、尿蛋白、潜血。5.7.5 支气管肺泡灌洗(bronchoalveolarlavage,BAL)检查在染毒结束及追踪观察期结束时进行,解剖各浓度组和对照组动物取肺脏,整肺称重后结扎左肺用于组织病理学检查,右肺进行BAL检查,BAL液推荐检查指标包括:乳酸脱氢酶、总蛋白或白蛋白及肺泡巨噬细胞、淋巴细胞、中性粒细胞和嗜酸性粒细胞的计数和分类。必要时分析碱性磷酸酶、炎症相关细胞因子/趋化因子等参数。对于难溶性固体气溶胶受试物,追踪观察期结束雄性动物右肺如需用于肺负荷的测定,可仅对雌性动物右肺进行BAL检查。BAL液分析通常作为组织病理学检查的结果的补充,但不能替代组织病理学检查。5.7.6 其他检查指标如果认为有助于了解受试物的吸入毒性(包括恢复),可根据研究需要,增加额外的检测指标,如肺负荷,血氧分析等。肺负荷:对于难溶性固体受试物,通常采用卫星组的形式,在吸入染毒结束24h内及染毒结束后数周的另外2个时间点,取右肺测定肺组织中的受试物含量,通常选用雄性动物。血氧分析:一般在吸入染毒结束后即刻采样,检测指标有高铁血红蛋白、一氧化碳结合血红蛋白等。5.8 病理检查5.8.1 大体尸检主试验组和追踪观察组动物及试验期间非计划死亡或濒死动物均应尽可能取血后,进行全面的大体尸检,记录每只动物外观、所有孔道,胸腔、腹腔及其内容物的大体病理变化,特别注意呼吸道的任何变化。肺、肝、肾、肾上腺、睾丸、子宫、卵巢、胸腺、脾、脑和心脏应在分离后尽快称重以防水分丢失。应将下列组织和器官保存在固定液中,以备日后进行病理组织学检查:所有大体解剖呈现异常的器官、脑(包括延髓/脑桥、小脑和大脑皮层)、嗅球、眼(视网膜、视神经)及眼睑、脊髓(包括颈椎、胸椎、腰椎)、鼻咽组织(至少4层,1层包括鼻咽管和鼻腔相关淋巴组织)、喉(包括会厌基底层在内的3层)、气管(至少2层,包括1个通过肺外支气管分叉处隆凸的纵切面和1个横切面)、甲状腺、胸腺、左肺(包括主支气管和胸膜)a、心脏、肝、睥、肾、肾上腺、睾丸、精囊、卵巢、子宫、食管、胃、膀胱、骨髓(和/或新鲜抽取物)、肺门淋巴结b(特别是对于难溶性固体受试物)和淋巴结(给药部位远端)。a也可使用右肺。b如需进行更深入的检查和/或以免疫学为重点的研究,可考虑使用其他淋巴结,如来自后纵隔、颈内淋巴结、窦旁淋巴结、后颈淋巴结、耳淋巴结和/或颈/下颌淋巴结。5.8.2病理组织学检查应对下述器官和组织进行检查:(1)所有最高浓度组和对照组动物的重要的和可能受到损伤的器官或组织,如高浓度组动物的器官或组织有病理组织学的病变,则应扩展至其他浓度组的相应的器官和组织。(2)试验过程中非计划死亡动物的重要的和可能受到损伤的器官或组织。(3)各浓度组大体解剖见有异常的器官或组织。(4)其他浓度组动物的靶器官。(5)在追踪观察组,应对那些在染毒组呈现毒性作用的组织和器官进行检查。6试验结果的评价6.1 数据处理可通过表格形式总结试验结果,显示试验开始时各组动物数、出现损伤的动物数、损伤的类型和每种损伤的动物百分比。对所有数据应采用适当的统计学方法进行评价,统计学方法应在试验设计时确定。6.2 结果评价28天重复剂量吸入毒性试验结果应结合其他试验结果(如急性吸入毒性等),并考虑到毒性效应指标和尸检及病理组织学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毒性评价应包括受试物吸入暴露剂量与是否出现毒性反应、毒性反应的发生率及其程度之间的关系。这些反应包括行为或临床异常、肉眼可见的损伤、靶器官、体重变化情况、死亡效应以及其他一般或特殊的毒性作用。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得出重复剂量吸入毒性的LOAEC和(或)NOAEC,为人群吸入的定量风险评估提供依据。7试验结果的解释28天重复剂量吸入毒性试验能够提供受试物短期经呼吸系统反复吸入接触引起的毒性作用资料,也可为90天重复剂量吸入毒性试验中受试物的剂量选择提供依据。其试验结果可在有限的程度上外推到人,但它可为确定人群的允许接触水平提供有用的信息。附件1090天重复剂量吸入毒性试睑方法90-DayInhalationToxicityStudy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啮齿类动物90天重复剂量吸入毒性试验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本规范适用于单一物质化妆品原料的90天重复剂量吸入毒性的评价。2试验目的对于有长期反复吸入暴露可能的化妆品原料,需进行90天重复剂量吸入毒性试验。通过该试验不仅可获得一定时期内反复吸入受试物后引起的健康效应、受试物作用靶器官和受试物体内蓄积能力资料,并可估计吸入的无有害作用水平,后者可用于人群吸入的定量风险评估。3定义3.1 90天重复剂量吸入毒性90-dayinhalationtoxicity是指在实验动物部分生存期(9Od)内,每日或反复多次通过吸入途径接触受试物后所引起的不良反应。3.2 气溶胶aerosol悬浮在空气中具有可以忽略下降速度/沉降速度的固态、液态或固液态混合颗粒状物质。3.3 空气动力学直径aerodynamicequivalentdiameter(AD)用以描述气溶胶颗粒的大小。当气溶胶颗粒与不同直径标准单位密度(1.0gcm3)球形颗粒中某一颗粒的终端沉降速度相同时,该标准球形颗粒的直径即为空气动力学直径。其计量单位为m03.4 空气动力学质量中位数直径massmedianaerodynamicdiameter(MMAD)气溶胶中小于和等于某一空气动力学直径的颗粒总质量,占全部颗粒物质量50%时,该直径即为空气动力学质量中位数直径。3.5 几何标准差geometricstandarddeviation(GSD)用以描述气溶胶颗粒大小的分布状态。以撞击器各级累积百分比为Y轴、粒径为X轴拟合对数概率曲线,以累积百分比84.1%对应的粒径除以累积百分比50%的粒径,即为几何标准差。3.6 理论浓度nominalconcentration制备气溶胶消耗受试物的量除以通过暴露系统的空气总体积。3.7 实际浓度analyticalconcentration暴露系统中动物呼吸区经采样分析获得的气溶胶浓度。3.8 口鼻暴露nose-only即仅头部、鼻部、鼻口部暴露的暴露模式,试验过程中将动物置于相应固定器内进行吸入暴露。3.9 全身暴露whole-body将动物置于封闭的染毒柜或腔体内进行吸入暴露的暴露模式。3.10 未观察到有害作用的浓度水平noobservedadverseeffectsconcentration(NOAEC)在规定的吸入试验条件下,用现有的技术手段或检测指标未观察到任何与受试物有关的毒性作用的最大浓度。3.11 观察到有害作用的最低浓度水平lowestobservedadverseeffectsconcentration(LOAEC)在规定的吸入试验条件下,受试物引起实验动物组织形态、功能、生长发育等有害效应的最低浓度。4试验的基本原则在90d的染毒期内,受试物以不同暴露浓度吸入给予各组实验动物,每周染毒5d或7d,每组采用一个吸入浓度染毒。染毒期间每日观察动物的毒性反应。在染毒期间死亡的动物要进行称重和尸检。染毒结束后,处死存活动物,进行尸检、临床检查、支气管肺泡灌洗检查以及适当的病理组织学检查,以评估受试物产生的吸入毒性作用。5试验方法5.1 受试物受试物可分为气态受试物、沸点较低易挥发的液态受试物、高沸点不易挥发液态受试物、粉状或固体受试物。试验时将受试物制备成何种物态(气体、蒸气、气溶胶)取决于受试物的理化性质、设定的浓度和/或按照实际加工使用期间的物理状态等。吸湿性的及会发生化学反应的受试物,在试验中需保证所用空气干燥,某些受试物经超声雾化时会产热,应注意选择适合的发生装置。5.2 实验动物和饲养环境5.2.1 动物种系的选择常规选择啮齿类动物,首选大鼠。一般选用7周9周龄的成年大鼠。试验开始时动物体重的差异应不超过平均体重的±20%。实验动物应符合国家相应规定。5.2.2 动物的性别和数量每一浓度组及阴性(溶媒)对照组实验动物至少应有30只(雌雄各半)。其中主试验组20只,追踪观察组10只。考虑到重复剂量吸入毒性试验的重要性,应适当增加每组动物数。若计划在试验过程中处死动物观察毒性反应,应增加计划处死的动物数。若考虑在试验期间增加影响动物健康的试验操作(如毒代动力学研究等),则应另设卫星组,增加相应动物数仅用于满足这部分的研究需要,并不进行毒理学评价。试验结束时的动物数需达到能够有效评价受试物毒性作用的数量。追踪观察组动物在全程染毒结束后继续观察一段时间(一般不少于28d),以了解毒性作用的持续性、可逆性或迟发毒作用。5.2.3 试验前动物准备染毒开始前至少要有5d时间使实验动物适应实验室饲养环境。如动物拟采用口鼻暴露方式染毒,动物还需提前适应口鼻暴露时所用的固定器。5.2.4 饲养环境实验动物及实验动物房应符合国家相应规定。选用标准配合饲料,饮水不限制。当动物吸入染毒时间超过6h,则需在染毒期间以适合方式给动物喂食,并提供饮水。当动物采用全身暴露方式染毒时,每只动物在暴露期间应处在独立的空间,以防止动物聚集趴卧,其被毛吸附受试物气溶胶,影响动物吸入受试物的量。5.3 分组试验通常包括三个暴露水平的受试物和一个阴性/溶媒对照。阴性/溶媒对照组动物暴露于洁净空气或溶媒,溶媒应尽可能采用水,采用其他溶媒进行试验时,应根据文献报道或预试验确认所采用溶媒无吸入毒性,否则应同时设立阴性对照组和溶媒对照组,对照组的其他条件均与受试物组相同。最大吸入暴露水平的设计应在引起中毒效应的前提下又不致造成动物过多死亡,低暴露水平组应不低于人群的实际吸入暴露水平,且不出现任何毒性作用,中间暴露水平组应引起较轻的可观察到的毒性作用。吸入试验中动物暴露水平通常以吸入暴露量表述,当受试物发生后为气溶胶时,动物吸入的气溶胶的量可根据试验周期中测得气溶胶浓度、每分钟通气量、暴露时间计算求得。计算公式如下:DRMV=(E608XBW0852式中:DD为吸入暴露量(mgKg);C为吸入气溶胶浓度(mgL);RMV为动物每分钟通气量(Lmin),D为暴露时间(min),BW为平均体重(kg)。每分钟通气量可采用实际检测动物的每分钟通气量计算。也可以动物平均体重代入经验公式得出动物理论每分钟通比量。IR5.4 吸入暴露条件M5.4.1 吸入暴露方式VI首选的暴露方式为口鼻暴露,为懑斯定的研究目的(如便于染毒中观察动物反应),也可采用全身暴露方式染毒,但应在试验报告中予以阐释说明。采用口鼻暴露方式染毒时,所选用的固定器应不对动物产生额外的应激,应注意与动物体重大小匹配,并确保动物在暴露过程中无法避开吸入染毒气流。吸入装置应配备动态气流,其通风量至少应超过装置里动物总换气量的两倍,氧含量应不低于19%,二氧化碳含量低于1%,并保证每只动物暴露条件稳定均一。如果进入暴露系统的空气体积小于流出体积时,应防止空气经其他途径进入暴露系统使受试物气溶胶稀释。染毒过程中应使装置内保持轻度负压,防止受试物泄露到外部环境中。采用全身暴露方式染毒时,吸入装置需配备动态气流,每小时换气约12次15次,应保证染毒柜内氧含量不低于19%,二氧化碳含量低于1%,染毒柜内应密闭,以防止受试物泄露到外部环境中。为保证受试物气溶胶均匀分散,实验动物所占的总体积应不超过染毒柜体积的5%o5.4.2 吸入暴露浓度受试物通常设定三个吸入暴露浓度进行试验。若没有足够的信息指导受试物暴露浓度设定,应采用预试验得到尽可能多的受试物毒性信息,为正式试验的受试物吸入浓度设定提供依据。在缺乏限值数据支持的情况下,可参考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第4类的上限值,将气溶胶最大浓度设为5mgL,蒸气的最大浓度设为20mgL,气体最大浓度设为20000ppn5.4.3吸入染毒频率染毒期间,动物每日吸入染毒1次,每周吸入染毒5d或7d。5.4.4吸入染毒时间原则上,各组动物吸入染毒时间应一致,当采用调整吸入染毒时间来区分各组暴露水平时,各组吸入染毒时间相差不应太长,否则需要考察染毒时间不一致对动物的影响。采用口鼻暴露方式时,大鼠的吸入染毒时间应不超过6h,小鼠的吸入染毒时间应不超过4h。采用全身暴露方式时,动物的染毒时间应不少于6h,最长不超过22h。如确需超过上述时间限制,应在试验报告中予以阐释说明。5.5 暴露条件的监测5.5.1 浓度监测试验期间为保证实际浓度的稳定性,可以使用实时监测设备(如气溶胶光度计),或定期通过特异性的方法(如采用撞击器吸附或化学反应的原理直接采样,然后进行化学分析),或非特异性的方法如滤膜采样法来测定呼吸区或染毒柜内气溶胶浓度,以证明暴露条件的稳定性。浓度波动范围规定:气体或挥发性受试物不得超过平均浓度±10%;液体或固体气溶胶不得超过平均值的±20%。5.5.2 粒径监测气溶胶颗粒的空气动力学粒径决定了在重力作用下颗粒在呼吸道中的沉降情况;气溶胶颗粒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几何标准差(GSD)代表气溶胶粒度分布范围,其值越大代表粒子分布较广。为了使动物整个呼吸道充分暴露于受试物中,推荐的气溶胶颗粒空气动力学中值直径(MMAD)数值应不大于2m,GSD通常应介于13之间。可采用基于质量检测的碰撞法,基于激光飞行法的光学方法或其它替代方法定期对呼吸区或染毒柜中的气溶胶粒径进行测定,并计算GSD值。如在整个试验周期中采用替代方法进行粒径分析时,需验证替代方法所得结果与碰撞法一致。5.5.3 暴露装置内气流通过染毒柜或口鼻暴露系统的气流速率需严格控制,应在每次暴露期间尽可能连续监测并每小时记录1次。5.5.4 暴露系统内环境监测暴露系统内温度维持在22°C±3°C,口鼻暴露和全身暴露系统都需监测记录动物呼吸区的相对湿度,应在每次暴露期间尽可能连续监测并每小时记录1次。理想的相对湿度一般在30%70%,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无法达到(例如在测试水溶液型受试物时),应在试验报告中予以阐释说明。氧气的浓度不低于19%,二氧化碳的浓度不超过1%。5.6 临床观察染毒期间应每天观察,染毒结束后,追踪观察组还应继续观察至追踪观察期结束。对动物的任何毒性表现均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发生时间、程度和持续时间。观察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皮肤和被毛的改变、眼和粘膜变化、呼吸、循环、植物神经和中枢神经系统、肢体运动和行为模式等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