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融资的租赁合同(3篇).docx
农村信用社融资的租赁合同(3篇)农村信用社融资的租赁合同(通用3篇)农村信用社融资的租赁合同篇1甲方(买受人、出租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乙方(承租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丙方(出卖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甲乙丙三方经过友好协商,就融资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租赁物的购买1.1 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凭借自己的技能选定租赁物及卖主和制造厂家;1.2 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标准、技术服务及设备的品质保证等技术条款由乙丙双方商定;1.3 价款及支付方式、交货、验收等条款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商定;1.4 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委托并凭借乙方的技能,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向丙方购进第二条规定的租赁物出租给乙方,并由乙方承租。1.5 设备的进口由丙方负责委托外贸公司办理各种进口报关手续和商检手续,所有费用由丙方承担。第二条租赁物名称、数量、质量、配置及赠品2.1产品名称:2.2 型号:2.3 产品数量:2.4 设备质量:2.5 具体配置详见清单。2.6 丙方赠送甲方产品:;O第三条租赁物价款及付款方式3.1 整个设备配置总价格为万元(大写:)o3.2 首付定金万元(大写:)由乙方支付给丙方,该义务乙方已于年月一日履行;3.3 安装调试经乙方验收合格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凭乙方出具的设备验收收据,向丙方支付万元(大写:);3.4 从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机器运行无质量问题,甲方凭乙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将剩余款项万元(大写:)支付给乙方。第四条租赁物的交付及验收4.1 设备运抵前,乙方必须按照丙方的要求将机房布置完毕以备货到后及时安装。4.2 交货地点(即合同履行地点):o4.3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丙方将设备运抵交货地点。4.4 设备运抵后,由丙方工程师和商检部门及乙方人员共同开箱,并由商检局出具设备进口渠道合法及质量合格的相关证明。4.5 丙方免费负责整个设备的安装、调试至设备开机正常验收,从安装合格之日起对整机免费保修年,并终身负责维修,一小时内如不能到达现场维修,造成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4.6 设备运抵后,由丙方工程师对乙方操作人员进行现场操作培训,直至乙方人员能够熟练操作为止。4.7 租赁财产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并将签收盖章后租赁物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4.8 如果在天内乙方未按前项规定向甲方交付验收收据的,视为租赁物已在完整良好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第五条质量保证及事故处理5.2 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属于丙方责任时,甲方同意将依据甲丙双方之间买卖关系所享有的索赔权转让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索赔费用及结果均由乙方承担。5.3 如发生以上任何情况,都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执行和效力。第六条租期计算和租金支付6.1租期从甲方向丙方支付第一期款项当日开始计算;6.2 租期为,合同终止日为甲方向丙方支付款项之日起后的对日。(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包括在内)6.3 本合同租金总额包括甲方向丙支付的两期款项及按照农村信用社现行利率计算的利息。6.4 本合同租金总额为元整。(大写:)6.5 租金支付方式为,即o6.6 每月租金,乙方应于当月日前支付。6.7 租赁期内,国家调整利率时,甲方按照调整后的利率重新调整租金,乙方承认此种变更并按照变更后的租金标准支付。6.8 乙方因特殊情况暂时无力缴纳租金时,必须在租金缴纳期届满前向甲方书面报告情况;6.9 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每日按照延付金额的的加收逾期付款违约金。第七条对乙方的限制在合同约定的租期内,乙方不得中止和终止对租赁物的租赁,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本租赁合同的要求。第八条对租赁物的权利和义务8.1 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投资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8.2 租期内租赁物由乙方使用,乙方有义务合理和适宜地保护租赁物,并对由于乙方自己的过失或疏忽或由乙方可防止的任何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对租赁物的灭失或损害负有赔偿义务。8.3 租期内,租赁物无论发生任何属于制造或使用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能因此而免除向甲方支付租金的义务。8.4 甲方有权对租赁物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为甲方的工作提供方便。租期内,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财务报表和租赁物使用情况。8.5 租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乙方不得以租赁物抵偿债务。第九条租赁期满或租金提前付清租赁物的处理9.1 租赁期满,乙方付清全部租金后,甲方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9.2 租赁期内,乙方提前付清全部租金的,甲方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第十条租赁物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10.1 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可完全使用租赁物;10.2 为保证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和运转,乙方负责对租赁物按技术要求进行正常的、适时的维修和保养。维修和保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付;10.3 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安装、设置、保管、使用等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时,由乙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10.4 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迁离设置场所,不得转让给第三者或允许他人使用;10.5 租赁物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全部费用。第十一条租赁物损坏和毁灭11.1 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物的毁损和灭失的风险;11.2 在租赁物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11.3 当租赁物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照全部未支付租金金额,赔偿甲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11.4 乙方按照11.3条款将全部未支付租金金额支付给甲方时,甲方将租赁物(以其现状)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时)转交给乙方。第十二条违反供货合同时的处理12.1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付款的,按向丙方支付违约金;12.2 丙方逾期交货的,按向丙方支付违约金;12.3 因设备标准与标书承诺不符的,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2.4 设备质量不合格的,丙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2.5 本条12.1款和12.2款甲方的权利义务,由甲方享有和承担;本条12.3款和12.4款甲方的权利,根据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由甲方转让给乙方主张和行使。第十三条违反租赁合同时的处理13.1 乙方如不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即时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2)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物,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13.2 虽然甲方采取前述措施,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第十四条甲方权利的转让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在不影响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前提下,可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但必须及时通知乙方。第十五条乙方与丙方之间合同的处理1.1 1为购买和使用租赁物,乙方与丙方于年一月一日签订的,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1.2 2本合同的签订,已全面实现乙丙双方的合同目的;1.3 3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同意,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与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终止履行。第十六条货币种类的界定本合同约定的价款及租金的货币种类均为人民币。第十七条合同的补充本合同未尽事宜,由涉及各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内容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八条合同的修改本合同及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须经涉及各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凡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同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九条合同主体变更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名称、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发生变更或者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况,均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第二十条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下列附件及经甲乙丙所涉各方同意增加的附件,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甲乙丙三方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2 .设备配置清单;3 .设备商检证明;4 .设备相关技术资料;5 .租金计算说明。第二十一条纠纷处理方式如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由甲乙丙所涉各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合同的形式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第二十三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当事人加盖公章之日生效。第二十四条合同的份数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农村信用社融资的租赁合同篇2甲方O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主任。乙方O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院长。丙方O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甲乙丙三方经过友好协商,就融资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租赁物的购买1.1、 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凭借自己的技能选定租赁物及卖主和制造厂家1.2、 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标准、技术服务及设备的品质保证等技术条款由乙丙双方商定1.3、 价款及支付方式、交货、验收等条款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商定1.4、 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委托并凭借乙方的技能,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向丙方购进第二条规定的租赁物出租给乙方,并由乙方承租。1.5、 设备的进口由丙方负责委托外贸公司办理各种进口报关手续和商检手续,所有费用由丙方承担。第二条租赁物名称、数量、质量、配置及赠品2.1、产品名称:2.2、 型号:2.3、 产品数量:一台。2.4、 设备质量:与标书承诺一致。2.5、 具体配置详见清单。2.6、 丙方赠送甲方产品:第三条租赁物价款及付款方式3.1、 整个设备配置总价格万元。3.2、 首付定金15万元由乙方支付给丙方,该义务乙方已于年月日履行3.3、 安装调试经乙方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凭乙方出具的设备验收收据,向丙方支付118万元3.4、 从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机器运行三个月无质量问题,甲方凭乙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将剩余款项15万元支付给乙方。第四条租赁物的交付及验收4.1、 设备运抵前,乙方必须按照丙方的要求将机房布置完毕以备货到后及时安装。4.2、 交货地点:乙方放射科。4.3、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丙方将设备运抵交货地点。4.4、 设备运抵后,由丙方工程师和河南省商检部门及乙方人员共同开箱,并由商检局出具设备进口渠道合法及质量合格的相关证明。4.5、 丙方免费负责整个设备的安装、调试至设备开机正常验收,从安装合格之日起对整机免费保修一年,并终身负责维修,24小时内如不能到达现场维修,造成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4.6、 设备运抵后,由丙方工程师对乙方操作人员进行现场操作培训,直至乙方人员能够熟练操作为止。4.7、 租赁财产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3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并将签收盖章后租赁物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4.8、 如果在3天内乙方未按前项规定向甲方交付验收收据的,视为租赁物已在完整良好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第五条质量保证及事故处理5.1、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由于丙方责任造成租赁物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时,由乙方直接向丙方交涉处理并立即将上述情况用书面通知甲方。如丙方延期交货,由乙方直接催交。5.2、 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属于丙方责任时,甲方同意将依据甲丙双方之间买卖关系所享有的索赔权转让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索赔费用及结果均由乙方承担。5.3、 如发生以上任何情况,都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执行和效力。第六条租期计算和租金支付6.1、 租期从甲方向丙方支付第一期款项当日开始计算6.2、 租期为两年,合同终止日为甲方向丙方支付款项之日起两年后的对日。6.3、 本合同租金总额包括甲方向丙支付的两期款项及按照农村信用社现行利率计算的利息。6.4、 本合同租金总额为元整。6.5、 租金支付方式为按月平均支付,即每月支付元。6.6、 每月租金,乙方应于当月20日前支付。6.7、 租赁期内,国家调整利率时,甲方按照调整后的利率重新调整租金,乙方承认此种变更并按照变更后的租金标准支付。6.8、 乙方因特殊情况暂时无力缴纳租金时,必须在租金缴纳期届满前向甲方书面报告情况6.9、 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每日按照延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的加收逾期付款违约金。第七条对乙方的限制在合同约定的租期内,乙方不得中止和终止对租赁物的租赁,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本租赁合同的要求。第八条对租赁物的权利和义务8.1、 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投资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8.2、 租期内租赁物由乙方使用,乙方有义务合理和适宜地保护租赁物,并对由于乙方自己的过失或疏忽或由乙方可防止的任何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对租赁物的灭失或损害负有赔偿义务。8.3、 租期内,租赁物无论发生任何属于制造或使用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能因此而免除向甲方支付租金的义务。8.4、 甲方有权对租赁物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为甲方的工作提供方便。租期内,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财务报表和租赁物使用情况。8.5、 租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乙方不得以租赁物抵偿债务。第九条租赁期满或租金提前付清租赁物的处理9.1、 租赁期满,乙方付清全部租金后,甲方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9.2、 租赁期内,乙方提前付清全部租金的,甲方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第十条租赁物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10.1、 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可完全使用租赁物10.2、 为保证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和运转,乙方负责对租赁物按技术要求进行正常的、适时的维修和保养。维修和保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付10.3、 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安装、设置、保管、使用等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时,由乙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10.4、 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迁离设置场所,不得转让给第三者或允许他人使用10.5、 租赁物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全部费用。第十一条租赁物损坏和毁灭11.1、 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物的毁损和灭失的风险11.2、 在租赁物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11.3、 当租赁物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照全部未支付租金金额,赔偿甲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11.4、 乙方按照11.3条款将全部未支付租金金额支付给甲方时,甲方将租赁物及对第三者的权利转交给乙方。第十二条违反供货合同时的处理12.1、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付款的,按日万分之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12.2、 丙方逾期交货的,按日万分之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12.3、 因设备标准与标书承诺不符的,丙方向甲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12.4、 设备质量不合格的,丙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2.5、 本条12.1款和12.2款甲方的权利义务,由甲方享有和承担本条12.3款和12.4款甲方的权利,根据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由甲方转让给乙方主张和行使。第十三条违反租赁合同时的处理13.h乙方如不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即时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物,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13.2、 虽然甲方采取前述措施,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第十四条甲方权利的转让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在不影响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前提下,可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但必须及时通知乙方。第十五条乙方与丙方之间合同的处理15.1、 为购买和使用租赁物,乙方与丙方于20_年2月28日签订一光机购置合同书,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15.2、 本合同的签订,已全面实现乙丙双方的合同目的15.3、 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同意,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与丙方于20_年2月28日签订的光机购置合同书终止履行。第十六条货币种类的界定本合同约定的价款及租金的货币种类均为人民币。第十七条合同的补充本合同未尽事宜,由涉及各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内容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八条合同的修改本合同及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须经涉及各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凡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同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九条合同主体变更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名称、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发生变更或者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况,均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第二十条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下列附件及经甲乙丙所涉各方同意增加的附件,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甲乙丙三方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2、设备配置清单3、设备商检证明4、设备相关技术资料5、租金计算说明。第二十一条纠纷处理方式如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由甲乙丙所涉各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合同的形式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第二十三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当事人加盖公章之日生效。第二十四条合同的份数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丙方法定代表人年月B农村信用社融资的租赁合同篇3农信社贷字()第号借款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贷款人(牵头社):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贷款人(成员社):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贷款人(成员社):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贷款人(成员社):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贷款人(成员社):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借款人因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向以上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社团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由保证人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贷款通则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第一条定义和解释本合同中,除非法律规定和本合同条文另有约定,合同中的词语按照下列含义进行解释:1.1 “社团贷款”指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贷款社团,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即本合同),按照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1.2 “社团会议”指由牵头社组织召开或者牵头社应成员社提议召开,全体成员社参加,共同商议社团贷款相关事宜的组织。1.3 “牵头社”指负责筹组贷款社团和受成员社委托负责贷款管理的信用社:“成员社”指接受牵头社邀请,自愿参加贷款社团,共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信用社。1.4 “承诺金额”指牵头社和成员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金额。1.5 ”贷款承担比例”指牵头社和成员社的承诺金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1.6 “贷款人”包括牵头社和成员社。第二条借款人陈述和保证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2.2 为本合同项下贷款而向牵头社和其他贷款人提供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2.3 本合同签订之前无重大经济纠纷诉讼发生。2.4 为履行本合同需要,在牵头社开立专门账户。2.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2.6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牵头社开立的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利息或本金,并授权牵头社于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从账户主动划收。第三条贷款的金额、用途和期限3.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万元的贷款。根据“自愿认贷,协商确定”的原则,各贷款人的承诺金额如下:贷款人承诺金额县一农村信用合作社一万元县_b农村信用合作社一万元县_C农村信用合作社一万元县d农村信用合作社_一万元县e农村信用合作社万元3.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3.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3.4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3.5 借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日期以外,其他记载事项如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第四条利率和利息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月息%o04.2 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4.3 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借款利率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贷款人无需通知借款人即有权依规定按调整后的借款利率和方式计算利息。第五条贷款发放5.1 贷款人应当按照各自承诺的贷款金额和第5.4条约定的时间发放贷款。5.2 成员社本合同生效后,分别与借款人开立借款借据发放贷款。5.3 贷款发放时,各成员社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将款项划到借款人在牵头社开立的专门账户。5.4 牵头社和各成员社发放的款项,均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的次日的营业终了前将款项划拨到帐。第六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6.1 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6.2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提前归还借款;6.3 按本合同之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6.4 自觉接受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6.5 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并有义务向贷款人提供相关各期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报表资料;6.6 对贷款审查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6.7 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应于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立即归还借款本息。6.8 对货款人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签收后应在3日内将回执寄出;6.9 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权益实现的行动时,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否则在清偿全部债务之前不得进行上述行为;6.10 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6.11 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第七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7.1 要求借款人提供与本借款相关的全部资料;7.2 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依本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7.3 对借款人逃避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权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现公告催收;7.4 依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7.5 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还款:8.1 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8.2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可以在到期日前日向牵头社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及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经过社团会议决定同意,由社团所有贷款人与借款人共同签订展期协议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才相应展期;在双方签订展期协议前,本借款合同继续执行。8.3 贷款本息收回时,由牵头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承担比例划付到各成员社。8.4 如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社团贷款时,对归还的部分,牵头社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承担比例分别划归各成员社。8.5 贷款逾期和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计收的罚息,由牵头社按照规定统一向借款人收取。第九条提前还款:9.1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前日向牵头社提交申请,经过社团会议决定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对于提前偿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9.2 借款人经过社团会议决定同意提前还款的,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9.3 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贷款人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第十条担保:10.1 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的清偿和可能发生的借款人违约金、赔偿金、银团实现债权的费用的承担,由保证人和向贷款社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各贷款人共同签订编号为农信社贷保字()第_号社团贷款担保合同。10.2 牵头社认为发生了社团贷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足以影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的有关事项、提交社团会议讨论决定后,借款人应重新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但在新的担保合同生效前,银团贷款担保合同依然有效。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 本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和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11.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取借款的,贷款人有权按合同利率按日计收迟延违约金。11.3 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供借款的,按合同利率按日支付迟延违约金。11.4 贷款人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贷款人有权限期清偿,有权对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所有账户资金行使抵销权,同时对逾期借款按本合同第4.1条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1.5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或解除合同,并对借款人违约使用的借款按本合同第4.1条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o11.6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11.7 借款人使用借款如同时出现11.5、11.6所列情形的,贷款人应择其重而处罚,不能并处。11.8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在收到贷款人通知后3日内予以改正并采取令贷款人满意的补救措施,否则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11.8.1 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财务资料的;11.8.2 不配合或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借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11.8.3 未经贷款人同意转让或处分、或者威胁转让或处分其资产重要部分的;11.8.4 其财产的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或类似人员接管,或者其财产被扣押或冻结,可能使贷款人遭受严重损失的;11.8.5 未经贷款人同意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权益实现的行动而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11.8.6 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或对外发生重大投资等情况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11.8.7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财务状况恶化等,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11.8.8 其它任何可能导致贷款人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11.9 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利息,拖欠利息达到2个月(含)的,贷款人有权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自第2个月21日起起,对全部贷款按照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第十二条费用:12.1 除利息外,社团贷款牵头社和成员社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12.2 社团贷款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由牵头社先行垫付,由成员社按照贷款承担比例分担。第十三条牵头社的权利和义务:1.1 1根据贷款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自行完成本合同约定贷款项目的评估审查;1.2 2组织办理社团贷款的担保手续;1.3 3对审定同意发放的社团贷款总额及各成员社分担的贷款金额,逐笔进行登记,记录发放和收回情况;1.4 4设立借款人贷款专户,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按贷款承担比例及时归还成员社;1.5 5组织召开或者应成员社提议召开社团会议;1.6 6收集有关社团贷款的实施情况,并定期向社团贷款成员社通报社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1.7 7指定专人负责社团贷款的具体事务;1.8 8监督、检查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1.9 9必要时向贷款人通报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有紧急情况的,随时通报;13 .10根据本合同规定和社团会议决定采取相应的行动;14 .11办理成员社委托办理的有关社团贷款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成员社的权利和义务:14.1 各成员社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按照贷款承担比例各自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14.2 各成员社均是在对借款人的项目、业务、财务状况的独立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自主决定订立本合同。14.3 各成员社授权牵头社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贷款人的权利,其行为对各成员社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成员社应通过牵头社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14.4 成员社有权向牵头社了解借款人的贷款使用、项目建设等情况。第十五条社团会议:15.1 社团会议由牵头社组织召开,任何一个成员社均可以提议召开社团会议;15.2 牵头社和全体成员社参加时,社团会议才能召开;15.3 社团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不受时间和地点限制;15.4 社团会议有权对社团贷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并由牵头社负责采取措施;15.5 社团会议通过决议,应当由牵头社和成员社全体一致通过。第十六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与转让:16.1 本合同自贷款人和借款人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本合同和附属于本合同的保证合同获得上级有权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16.2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偿清之日终止。16.3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之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执行。16.4 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16.5 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必须经贷款人一致同意并重新确认担保。在全体贷款人与受让方的合同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16.6 贷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应及时通过牵头社书面通知其他贷款人、借款人及担保人。第十七条争议解决:17.1 借款人和贷款人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7.2 各贷款人之间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召开社团会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方上级主管机关协调处理。第十八条其他事项:18.1 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约定其他事项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8.2 本合同签订后,牵头社按照管理规定报请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并通过上级主管机关报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备案。18.3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贷款人和借款人各执一份,报上级主管机关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备案一份。借款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贷款人(牵头社)(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贷款人(成员社)(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贷款人(成员社)(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贷款人(成员社)(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贷款人(成员社)(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