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docx

    • 资源ID:1233224       资源大小:40.47KB        全文页数:27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docx

    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工作,全面提升服务质量,根据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民政部门备案公告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和农村幸福晚年驿站(以下统称"养老服务驿站第三条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是指民政部门结合养老服务相关管理规定及标准,组织专业力量,按照规定程序,对养老服务驿站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星级并授予证书、牌匾的活动。第四条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工作坚持自愿参与、全面客观、公开公正、动态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五条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一至三星级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市民政部门负责对全市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工作进行抽查和监督管理。第二章评定对象条件第六条养老服务驿站申请星级评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备案并运营一年以上;(二)符合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和服务相关标准;(三)不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四)三年内未发生责任事故及欺老、骗老、虐老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五)养老服务驿站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违反养老行业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等行为记录;(六)三年内未发生被终止评定或者撤销星级的情形;(七)不存在其他不宜予以评定星级的情形。第三章评定组织与评定程序第七条区民政部门牵头组建由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以及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相关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星级评定委员会")。第八条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在区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自行组织星级评定专家开展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工作。区星级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养老工作部门,负责星级评定日常工作。第九条提交申请。(一)养老服务驿站向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参评申请,首次申评星级不得高于一星级。(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 .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申请表(见附件);2 .养老服务驿站自评报告,内容包括:组织机构设置情况(部门设置、管理流程等),工作人员情况(各类人员人数、资质等),服务情况(服务项目、特色等),近三年内接受有关部门抽查、检查、评估的结果及整改情况,自评得分情况(自评总分,扣分项,扣分原因等)。第十条受理与评审。(一)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养老服务驿站提交的完整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驿站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申请参评养老服务驿站名单。(二)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成立评审小组进入养老服务驿站现场评审。现场评审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三)评审小组根据现场评审得分情况,按照不高于其申评星级的原则提出星级评定初步建议,并在完成现场评审当日提交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四)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现场评审初步建议10个工作日内,提请召开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核,并提出拟评定星级意见。(五)受理与评审工作具体程序可参照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相关规则。第十一条公示及评定结果确认。(一)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面向社会公示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二)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评定结果及公示情况报区民政部门确认,并将评定结果录入市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三)星级评定结果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将评定结果书面通知参评养老服务驿站,并向社会公布。(四)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每月将新增星级养老服务驿站名单向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备。第十二条评定过程中,参评养老服务驿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评定:(一)存在提供虚假申请资料或伪造有关档案记录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二)存在不配合现场评审、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评定工作或受理后随意撤回参评申请的;(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第十三条异议处理。(一)养老服务驿站对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不予受理决定或星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服务驿站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二)养老服务驿站对受理决定复核申请处理意见或星级评定结果复核申请处理意见仍有异议,可自收到复核申请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服务驿站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第四章星级管理第十四条养老服务驿站星级从低到高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第十五条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结果有效期为三年,自星级评定结果通知书印发之日起计算。养老服务驿站可在现星级评定结果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参评申请,申请评定星级未通过的,可结合现场评审打分情况,按其实际水平确定星级。第十六条养老服务驿站星级实行逐级晋升。申请晋级的,应在获评现星级满一年后提出。晋级申请经评定未通过的,按其实际水平保持原星级、降低或撤销星级。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市、区民政部门或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对获评星级的养老服务驿站进行随机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o第十八条养老服务驿站在现星级评定结果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对其开展监督检查:(一)名称、服务地址等重要备案信息或运营团队发生重大变更的;(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第十九条市、区民政部门或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抽查过程中发现养老服务驿站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内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且情节轻微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第二十条获评星级的养老服务驿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审定撤销其星级:(一)未即时报告重要备案信息及变更情况,或存在服务质量问题且情节严重的;(二)拒绝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监督检查的;(三)发生本办法第十九条情形,拒不整改或整改时限、标准不符合要求的;(四)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第二十一条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将星级发生变化的养老服务驿站名单及相关情况,向市、区民政部门报备并对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加强对各区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予以纠正处理,违纪违法线索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证书、牌匾样式、规格由北京市民政局统一设计,由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制发。获评星级的养老服务驿站应将星级牌匾悬挂在其公共场所显著位置。第二十四条区民政部门承担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工作所需经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星级评定名义向养老服务驿站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北京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京民养老发(2022)249号)同时废止。附件: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申请表附件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申请表单位名称(盖章):申报日期:承诺书根据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管理办法,经本驿站自评,现申请参评星级养老服务驿站。本驿站严格遵守以下承诺:本驿站提供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可靠,在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过程中做到诚实守信,无弄虚作假行为,并愿意承担因违反诚信原则造成的一切后果。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基本信息表养老服务驿站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驿站负责人开办时间驿站负责人电话驿站地址星级评定辅导机构(专家)是否连锁运营年服务总人次人次/年签约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数人服务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人次/年托养老年人数人月人均收费万元年度总收入万元年度总支出万元工作人员数人养老护理员数人供选服务项目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资格条件表检查项目佐证材料要求提供方式1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评分指南自评打分情况,扣分原因。上传资料2养老服务驿站有效执业证明2.1运营资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上传有效证明材料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签订的双方协议养老服务驿站备案材料区民政局盖章的备案书回执、承诺书及公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如设置医疗卫生机构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如提供餐饮制作服务需提供)2.2安全合格证明房屋安全检测报告消防安全检测报告2.3房产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房产证根据使用土地所有权及形式,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房屋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委托运营协议2.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如有特种设备需提供)3人员要求或资质3.1工作人员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人员名册上传资料3.2养老护理员养老护理员与服务对象比例达到1:6等级鉴定证书、培训证书等3.3厨师(如提供餐饮制作服务)健康证3.4其他专业技术/服务人员相应资质证明、培训证明、健康证4运营管理与服务4.1连锁运营2021年及以后开办的提供“连锁运营”资料,或提供民政局“一事一议”材料记录。(农村晚年幸福驿站除外)上传资料4.2制度目录基础保障类制度、服务管理类制度等。4.3对驿站内各项管理制度、安全记录建档并留存各项制度文件相关的记录及档案。自查承诺现场审核4.4依法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等,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劳动合同服务对象隐私保密协议培训记录4.5养老服务对象协议协议书申请星级:星级法定代表人签字:12-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起草背景为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工作,根据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现结合实际,制定了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包括六章二十六条,本次重点对未通过星级评定的养老服务驿站,可结合现场打分情况确定星级、星级有效期调整为三年等方面进行调整,主要内容如下:(一)关于评定对象条件管理办法明确了养老服务驿站申请星级评定的基本条件:一是依法备案并运营一年以上。二是符合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和服务相关标准。三是不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四是三年内未发生责任事故及欺老、骗老、虐老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五是养老服务驿站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违反养老行业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等行为记录。六是三年内未发生被终止评定或者撤销星级的情形。七是不存在其它不宜予以评定星级的情形。(二)关于评定组织与程序1 .区民政部门应分别牵头组建由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研究机构、相关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2 .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分别在区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自行组织星级评定专家开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不得委托第三方组织。办公室设在养老工作部门,负责星级评定日常工作。3 .提交申请。养老服务驿站向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参评申请,首次申评星级不得高于一星级。4 .受理与评审。(1)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养老服务驿站提交的完整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机构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申请参评养老服务驿站名单。(2)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成立评审小组进入养老服务驿站现场评审。现场评审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3)评审小组根据现场评审得分情况,按照不高于其申评星级的原则提出星级评定初步建议,并在完成现场评审当日提交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4)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现场评审初步建议10个工作日内,提请召开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核,并提出拟评定星级意见。(5)受理与评审工作程序可参照北京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规则中的相关内容。5 .公示及评定结果确认。(1)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面向社会公示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评定结果及公示情况报区民政部门确认,并将评定结果录入市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3)星级评定结果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将评定结果书面通知参评养老服务驿站,并向社会公布。(4)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每月将新增星级养老服务驿站名单向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备。6 .评定过程中,参评养老服务驿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评定:(1)存在提供虚假申请资料或伪造有关档案记录等弄虚作假行为的;(2)存在不配合现场评审、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评定工作或受理后随意撤回参评申请的;(3)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7 .异议处理。(1)养老服务驿站对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不予受理决定或星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服务驿站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2)养老服务驿站对受理决定复核申请处理意见或星级评定结果复核申请处理意见仍有异议,可自收到复核申请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服务驿站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三)关于星级管理养老服务驿站星级从低到高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结果有效期为三年,自星级评定结果通知书印发之日起计算。养老服务驿站可在现星级评定结果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提出参评申请,申请评定星级未通过的,可结合现场评审打分情况,按其实际水平确定星级。养老服务驿站星级实行逐级晋升。申请晋级的,应在获评现星级满一年后提出。晋级申请经评定未通过的,按其实际水平保持原星级、降低或撤销星级。(四)关于监督管理市、区民政部门或者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对获评星级的养老服务驿站进行随机抽查。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加强对所属各区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予以纠正处理,违纪违法线索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三、其他说明的事项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京民养老发(2022)249号)同时废止。北京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和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登记,并经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含)以上的养老机构。第三条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是指民政部门结合养老机构相关管理规定及标准,组织专业力量,按照规定程序,对养老机构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星级并授予证书、牌匾的活动。第四条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坚持自愿参与、分级实施、全面客观、公开公正、动态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五条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市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四星级及以上的养老机构进行评定。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三星级及以下的养老机构进行评定。第二章评定对象条件第六条养老机构申请星级评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备案并运营一年以上;(二)不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三)三年内未发生责任事故及欺老、骗老、虐老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四)养老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违反养老行业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等行为记录;(五)三年内未发生被终止评定或者撤销星级的情形;(六)不存在其他不宜予以评定星级的情形。第三章评定组织第七条市、区民政部门应分别牵头组建由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以及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相关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星级评定委员会")。第八条市、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分别在市、区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自行组织星级评定专家开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星级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养老工作部门,负责星级评定日常工作。市星级评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执行相关星级评定标准,统一制定北京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九条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专门工作制度,明确日常职责任务、工作程序、文件运转、会议管理、档案管理等内容。第十条各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工作制度等,须向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备。第四章评定程序第十一条提交申请。养老机构向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参评申请,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首次申评星级不得高于二星级。第十二条受理。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养老机构提交的完整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机构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申请参评养老机构名单。申请四星级及以上养老机构应由各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在决定受理当日报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第十三条现场评审。(一)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成立评审小组进入养老机构现场评审。现场评审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二)评审小组根据现场评审得分情况,按照不高于其申评星级的原则提出星级评定初步建议,并在完成现场评审当日提交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第十四条会议评审。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现场评审初步建议10个工作日内,提请并召开星级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核,并提出拟评定星级意见。第十五条公示。会议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市、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面向社会公示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十六条评定结果确认。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评定结果及公示情况报民政部门确认,并将评定结果录入市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第十七条评定结果公布。星级评定结果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将评定结果书面通知参评机构,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报备。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每月将新增星级养老机构名单向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备。第十九条评定过程中,参评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评定:(一)存在提供虚假申请资料或伪造有关档案记录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二)存在不配合现场评审、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评定工作或受理后随意撤回参评申请的;(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第二十条异议处理。(一)养老机构对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二)养老机构对星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定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星级评定委员会应在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三)养老机构对受理决定复核申请处理意见或星级评定结果复核申请处理意见仍有异议,可自收到复核申请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第五章星级管理第二十一条养老机构星级从低到高划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第二十二条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结果有效期为三年,自星级评定结果通知书印发之日起计算。养老机构可在现星级评定结果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参评申请,申请评定星级未通过的,可结合现场评审打分情况,按其实际水平确定星级。第二十三条养老机构星级实行逐级晋升。申请晋级的,应在获评现星级满一年后提出。晋级申请经评定未通过的,按其实际水平保持原星级、降低或撤销星级。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市、区民政部门或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对获评星级的养老机构进行随机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o第二十五条养老机构在现星级评定结果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对其开展监督检查:(一)名称、服务地址等重要备案信息或运营团队主体发生重大变更的;(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第二十六条市、区民政部门或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抽查过程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内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且情节轻微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第二十七条获评星级的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星级评定委员会审定撤销其星级:(一)未按重大事项报告有关规定即时报告重要备案信息及变更情况,或存在服务质量问题且情节严重的;(二)拒绝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监督检查的;(三)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情形,拒不整改或整改时限、标准不符合要求的;(四)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第二十八条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将星级发生变化的养老机构名单及相关情况,向民政部门报备并对社会公布。第二十九条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加强对各区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予以纠正处理,违纪违法线索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养老机构星级评定证书、牌匾样式、规格由北京市民政局统一设计,由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制发。获评星级的养老机构应将星级牌匾悬挂在其公共场所显著位置。第三十一条市、区民政部门分别承担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所需经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星级评定名义向养老机构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北京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京民养老发(2022)248号)同时废止。北京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起草背景为进一步完善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和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要求,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包括七章三十三条,本次重点对未通过星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可结合现场打分情况确定星级方面进行调整,主要内容如下:(一)关于评定对象条件管理办法明确了养老机构申请星级评定的基本条件:一是依法备案并运营一年以上。二是不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三是三年内未发生责任事故及欺老、骗老、虐老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四是养老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违反养老行业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等行为记录。五是三年内未发生被终止评定或者撤销星级的情形。六是不存在其它不宜予以评定星级的情形。(二)关于评定组织市、区民政部门应分别牵头组建由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研究机构、相关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市、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分别在市、区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自行组织星级评定专家开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不得委托第三方组织。办公室设在养老工作部门,负责星级评定日常工作。市星级评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执行相关星级评定标准,统一制定北京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工作规则。(三)关于评定程序具体包括:1 .提交申请。养老机构向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参评申请,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首次申评星级不得高于二星级。2 .受理。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养老机构提交的完整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机构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受理机构名单。申请四星级及以上养老机构应由各区民政部门在决定受理当日报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3 .现场评审。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成立评审小组进入养老机构现场评审。现场评审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评审小组根据现场评审得分情况,按照不高于其申评星级的原则提出星级评定初步建议,并在完成现场评审当日提交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4 .会议评审。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现场评审初步建议10个工作日内,提请并召开星级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核,并提出拟评定星级意见。5 .公示。会议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市、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面向社会公示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6 .评定结果确认。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评定结果及公示情况报民政部门确认,并将评定结果录入市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7 .评定结果公布。星级评定结果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将评定结果书面通知参评机构,并向社会公布。8 .报备。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每月将新增星级养老机构名单向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备。9 .评定过程中,参评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评定:(1)存在提供虚假申请资料或伪造有关档案记录等弄虚作假行为的;(2)存在不配合现场评审、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评定工作或受理后随意撤回参评申请的;(3)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10.异议处理。养老机构对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养老机构对星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定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星级评定委员会应在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养老机构对受理决定复核申请处理意见或星级评定结果复核申请处理意见仍有异议,可自收到复核申请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四)关于星级管理养老机构星级从低到高划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结果有效期为三年,自星级评定结果通知书印发之日起计算。养老机构可在现星级评定结果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提出参评申请,申请评定星级未通过的,可结合现场评审打分情况,按其实际水平确定星级。养老机构星级实行逐级晋升。申请晋级的,应在获评现星级满一年后提出。晋级申请经评定未通过的,按其实际水平保持原星级、降低或撤销星级。(五)关于监督管理市、区民政部门或者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对获评星级的养老机构进行随机抽查。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加强对各区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予以纠正处理,违纪违法线索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三、其他说明的事项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京民养老发(2022)248号)同时废止。

    注意事项

    本文(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