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审判工作白皮书.docx
CONTENTS目录前言3一、北京金融法院基本情况4(一)扁平化机构设置4(二)高素质人才聚集4()专,1上1"S名口木勾)(四)新类型金融民商事案件集中,广泛覆盖金融行业各个领域6(五)金融行政案件密切关系监管政策实施,服务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设责任重大.7(六)金融执行案件标的额巨大,善意文明执行关系企业生存发展7(七)涉外、涉港澳台金融案件辐射地域广,彰显我国金融司法的国际影响力8二、深化体制机制创新,以法治协同助力金融高质发展8(一)保民生: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81/双轨双平台”证券群体性纠纷高效化解机制82 .“庭审百问”清单化指引、要素式审理模式10(二)促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H3 .创新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机制114 .数字赋能金融治理机制12(三)强监管:促进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135 .强执行促强监管136 .行政非诉执行审查“向前一步”137 .补齐小缺口保障强处罚14(四)防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稳定158 .金融机构破产涉众风险隔离机制159 .金融纠纷诉源治理机制1610 加强典型案例培育,以裁判规则引领金融治理17(一)市场化重整助力保险公司“涅槃重生”某财产保险公司破产重整案17(二)精准核算证券侵权纠纷投资者损失众投资者诉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19(三)合理界定金融消费者告知义务余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20(四)畅通“第一受益人”索赔通道某汽车配件公司、某市政工程公司诉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21(五)有效厘定仲裁协议效力边界某集团公司诉郭某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23(六)支持金融监管规制操纵市场行为杨某诉中国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制从业及行政复议案24(七)精确认定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主体吴某诉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警告,罚款及行政复议案25(八)“活封活扣”为新能源企业纾困解难某金融租赁公司与某光伏电力公司执行案26结束语28前S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京作为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在提升国家金融核心竞争力、维护国家金融安全、落实国家金融开放任务中承担重要使命。2020年12月30日,中央深改委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方案。2021年3月18日,北京金融法院正式挂牌成立。设立北京金融法院是党中央立足国家金融战略实施、加强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功能建设、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金融司法体制机制创新的重大改革成果。建院以来,北京金融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市委、上级法院各项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目标,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强监管防风险,强服务助发展,强规则促治理,强人才固根本,高起点高标准开展各项工作,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北京金融法院形成生动实践,奋力谱写中国特色金融司法模式的时代扁早OBEJINGFINANCIALCOURT-、北京金融法院基本情况(一)扁平化机构设置北京金融法院按照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置,精干设置内设机构,推行扁平化管理,共有立案庭(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第一庭、审判第二庭、审判第三庭、执行局、政治部(司法警察支队)、综合办公室7个内设部门。审判 第二庭宙判 第三庭|门笈支公(二)高素质人才聚集全院共有在编干警94人,平均年龄36.9岁。员额法官共35名,均为中共党员,平均年龄42.7岁,均为硕士以上学历,其中博士13名,占37.14%,平均办案年限超过15年,包括全国优秀法官1名,全国办案标兵2名,北京市法院模范法官4名,北京市法院先进法官8名。2名法官被评为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及司法实务研究专家17名,19名法官被评为各类业务、政务技能标兵,6名法官所在审判团队被评为北京法院各类型模范审判团队,44人次在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全国论文研讨、优秀案例评选等活动中获奖。2022年12月,挂牌“北京法院金融审判特色人才高地”。硕士22名(三)专业化案件结构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法院受理的金融民商事、行政、执行案件,包括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引发的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对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及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期货纠纷,以及境外其他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提供者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金融纠纷,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与北交所管理职能相关的民商事案件和北交所上市公司所涉的证券纠纷一审案件,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场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亦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建院以来至202碑2月29日,共受理各类金融案件21925件,审结、执结案件20228件,总标的额超过8000亿元。FE3圭,iU-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民商事案件(一方不在北京:1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双方均在或者均不在北京:5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相关案件民商事案,牛新三板、北交所相关案件金融基础设施机构案件以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及授权组织等为被告金融行政案件以全国股转公司、北交所公司为被告或第三人(四)新类型金融民商事案件集中广泛覆盖金融行业各个领域受理金融民商事案件16447件,审结15363件,案件类型覆盖银行、保险、证券、资管、信托等金融行业各个领域,包括一批具有规则创设意义的首例案件和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新类型案件,发挥着树立裁判规则、促进金融治理的重要作用。其中,全国首例保险机构破产重整案获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全国首例银行间债券市场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获评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某集团公司诉郭某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十大典型案例”,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入选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23年度“中国商法十大事件”,余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入选“2023年度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五)金融行政案件密切关系监管政策实施服务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设责任重大建院以来受理金融行政案件1424件,审结1232件。受理的金融行政案件中,涉及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有1395件,占98%,覆盖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等金融监管全领域,具有数量多、层级高、政策性强、辐射面广的特点。北京金融法院把“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贯穿到金融行政审判全过程各方面,稳妥审理涉“獐子岛”“梅花生物”等一批重大、复杂、新类型案件,促进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六)金融执行案件标的额巨大善意文明执行关系企业生存发展建院以来受理金融执行案件4054件,执结3633件,执行实施、财产保全案件平均标的金额达2.67亿元。涉案财产种类繁多,财产保全线索复杂,涉及股权、证券、土地、知识产权、采矿权、房产项目、飞行器等各类财产,以及钢铁产能指标、污水排放权等新型财产。北京金融法院坚持能动执行理念,将实现债权人权利与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相结合,以执促和,以执防破,创造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等有效经验。I类繁多、覆盖面广(七)涉外、涉港澳台金融案件辐射区域广彰显我国金融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建院以来共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678件,广泛涉及31个国家和地区。涉外金融案件类型丰富,争议问题涉及纽约公约等国际条约适用、独立保函的止付规则、承认外国仲裁的互惠原则、涉外已销户外汇账户挂帐款的利息损失等。北京金融法院通过高质量办理涉外案件,有效阐释和实践我国涉外金融法治的理念、主张,积极助力中国企业走出去,推动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B日JINGFINANCIai二、深化体制机制创新,以法治协同助力金融高质量发展北京金融法院的案件特点决定,金融审判工作必须深刻把握金融的本质和规律,紧密对接金融治理的现实需求,与深化金融改革同频共振,持续破解实际工作中的现实难题、关键问题,不断深化金融审判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推进金融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这些体制机制创新成果,也体现了服务国家金融战略实施、保障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功能建设的鲜明特色。下面选取的九个体制机制创新案例,具有较强的代表意义。(一)保民生: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是金融市场的主要资金供给者,其权益保护不仅事关投资信心,也关乎国家金融安全。北京金融法院始终站稳人民立场,以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己任,以亲民便捷诉讼、公正高效解纷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1 .“双轨双平台”证券群体性纠纷高效化解机制随着资本市场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及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全面推行,完善投资者保护已成为证券市场基础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其中,建立高效的投资者维权集体诉讼机制,改变以往单独诉讼周期长、重复工作多等证券侵权群体诉讼的弊病,最大程度便利投资者维权、减省维权成本,是司法机关回应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护航金融市场良性有序发展的重要任务。目前,民事诉讼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已明确了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及“示范判决”等适用于证券群体性案件的诉讼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亦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但是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实现制度的细化落实、丰富投资者诉讼维权“工具箱”,还需要金融司法进一步探索。北京金融法院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金融司法的新需求和新期待,建立“双轨双平台”证券群体性纠纷化解机制。该机制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做法:一是以“双轨”运行为着力点,聚合提升制度效能。在原告投资者提起代表人诉讼后,不同意加入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可以明示退出并另行起诉,启动示范判决机制,代表人诉讼和示范判决“双轨”并行;在必要的时候,两项制度可以相互转换实现灵活“转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需要,还可以将代表人诉讼案件确定为示范案件,实现二者的有效“并轨”。二是以“双平台”服务为支撑,切实维护合法权益。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集公示公告、权利登记、代表人推选、退出代表人诉讼、调解与裁判等功能于一体;示范判决服务平台与北京高院分调裁一体化平台对接,具备案件登记、多元调解、司法确认、出具调解书、示范案件信息查询等功能;合力为投资者提供诉调裁审全流程诉讼服务、立体化权益保障。三是以规范化指引为依据,提供纠纷化解路径。北京金融法院研究制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指引关于适用示范判决机制妥善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案件的工作指引等多份工作指引,为当事人、审判团队、调解机构提供解纷路线图。工俏“双轨双平台”运行以来,已经适用于5000余起涉普通中小投资者的证券群体性纠纷案件审理,确定示范案件40余件,完成平行案件登记审核5600余件,便利中小投资者在线诉讼7000余人。该机制稳妥有效推动了涉众型证券纠纷的审理,低成本、高效率、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判决一案,解决一片”的社会效果。同时,“双轨双平台”机制联动对接12368诉讼服务热线、诉前多元调解等诉调对接和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助力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促进4000余件证券纠纷诉前化解、“一站式”办结,打通中小投资者权利实现的“最后一公里”。该工作机制在2021年北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青年“我为改革献一策”活动中获评B类政策提案奖,在2023年北京法院第四届司法改革“微创新”案例评选活动中荣获最佳示范案例。2 .“庭审百问”清单化指引、要素式审理模式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是北京金融法院案件数量最多的案由。此类案件当事人众多,事实复杂,证据繁多,专业性很强,投资者普遍感到起诉成本高、维权周期长。为解决上述难题,北京金融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创建“庭审百问”要素化审理模式,从本院和全国各地法院近年办理的100余件典型案件中抽取提炼通用审理要素,征询30余名经验丰富的证券律师和专家学者意见,吸纳60余条完善建议,旨在融汇当事人、法院和第三方解纷资源,规范事实查明,提升庭审质效,同时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参与证券纠纷诉源治理和多元化解奠定规则基础。该审理模式主要有以下创新做法:一是化繁为简,提炼要素。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争议的基本事实细化拆解为10个方面审理事项,主要包括发行人情况调查、监管处理情况、虚假陈述行为及类型、“三日一价”确定、重大性判断、股票持有变更情况、交易因果关系、责任主体及过错、损失认定、关联案件和类案等,共计包含100余项典型的审查要素,覆盖投资者、发行人、董监高、中介机构、供应商等10余类市场主体,形成要素问答表和调查路线图。证券虚假陈述贵任纠纷案件要素问答表当事人名称:被告地位(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提交日期:签章:纲审查*项被询问人询网具体问题回答内容对应号(如有)12庭前陈述检各方当步人是否同意庭前在线提交书面陈述林林选取各方当%人是否同意本案作为示蕊案件及原因说明3V原告明确投资差额4明确印花税标淮5明确佣金标准67明确各被告地位(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发行人情s原告、发it人、保荐机构、承销机构名称及变更情况8注册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9交易所、上市或挂牌时间、交易方式10证券代码、证券简称11所阅行业(申万行业一级分类、三级分类)二是调查前移,聚集争点。法院或解纷机构收到案件后及时向当事人送达要素问答表和填表通知书,由当事人提前填写、提交、交换和查阅要素问答表,便利各方围绕调查要素,梳理案件事实并精准归纳争议焦点,有的放矢地开展庭审调查和纠纷调解。三是搭建系统,智能运行。设计“庭审百问”在线系统并嵌入证券纠纷办案平台,向当事人自动发送相关表格和通知,当事人在线填写完毕后,系统可自动生成总表,供当事人、合议庭和解纷机构在线查阅、比对、下载,让庭审模式从固定时间的“闭卷考试”变成全天侯的“开卷考试”实现全时空、多场景、泛在化的诉审互动。该模式采用规范化的要素问答表和调查指引,打破了普通投资者与证券类索赔纠纷之间的专业壁垒,指导诉审双方变庭审“被动调查”为“主动准备”,有效推动诉审思路“并轨”,形成双方高效互动的“解纷路线图”,庭审时长平均缩短近50乳便利2000余名中小投资者参与诉讼。同时,该模式做实法院指导调解的法定职能,为解纷机构提供调查攻略,让司法裁判“标尺”成为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的“操作指南”,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在“事清责明”基础上开展证券纠纷诉源治理和多元化解、更加有效维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规则支撑。(二)促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加强金融法治建设,为金融业发展保驾护航"。实体经济是金融的根基,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审判工作的重要使命。北京金融法院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中自觉担当,引导金融脱虚向实,保障实体企业生存发展,支持规范引导市场主体创新创业,以高质量金融司法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3 .创新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机制2022年7月,北京金融法院与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共同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立足优化企业“全生命周期”营商环境,广泛凝聚司法机关、行业组织、企业界、学界等各方面共识,从司法程序的最末端发力,在营商环境专家的协助下,有效识别具有挽救价值的被执行企业,积极重建企业信用、恢复当事人信任关系,引导资本向善,以金融执行支撑和保障实体经济,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具体包括如下举措:一是坚持“活封活扣”“物尽其用”,支持被执行企业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二是引入优化营商环境专家,助力识别和发现陷入困境但具有挽救价值的被执行企业并进行精准评价。三是鼓励并创造条件支持被执行企业全力自救,加速处置低增值资产,努力展示诚信,促进双方修复、重建信任信用关系。四是搭建协商平台,在法官的主持下和优化营商环境专家的协助下,对矛盾纠纷“把脉问诊”,形成“案一策”的促和解纷方案。五是发挥优化营商环境专家优势,积极引入投融资资源,积极盘活企业资产,推动被执行企业债务重整,以执促和、以执防破,让企业得到喘息,回血再生,重生发展。截至目前,北京金融法院己适用该机制成功处理案件62件,案件覆盖能源矿产、现代物流、民营医院、文化旅游、高新技术、污水处理等多个领域。结案标的累计252亿余元,已执行到位金额累计163亿余元,保隙了8万余名涉案企业职工稳定就业,稳定了230余万投资者的投资预期,实现了办理一个案件、救活一个企业、保护一个行业的“双赢多赢共赢”的工作目标。该机制也填补了北京在世界银行优化营商环境指标中“破产前程序”子指标领域的欠缺,创造了具有金融特色的执行领域枫桥经验。4 .数字赋能金融治理机制在数字化时代浪潮中,数字法院、数字政府、数字经济和数字社会的连接更趋紧密。北京金融法院通过加强数字化建设,提升金融司法大数据分析研究水平,力求更加精准地观察金融行业、融入金融治理、护航经济金融发展,主动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辅助,为企业提供合规指引,助力金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一是数字赋能。推动审判事务、司法政务数字化支撑全覆盖。对内建立高效协同、快速响应的数字管理平台和组织架构,对外增强智能化、精准化的数据采集、分析、服务能力,在打好数据基础上求实效,在创新深度应用上下功夫,在打破数据壁垒上抓联动。二是流程再造。对内运用技术革新手段解决审判执行工作的难点、堵点、痛点,不断改进工作流程,推动部门之间多跨协同,形成“业务主导技术、软件适应法官、数据反哺业务”工作导向。对外深化流程、模式、机制改革,便利企业、群众参与诉讼。三是促进治理。积极构建“大建议”数字治理模型,围绕金融治理领域共性难点问题,通过发送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发布审判白皮书等方式,健全以“典型个案分析一一案件规律梳理一一大数据分析比对一一类案线索研判一一精准发送建议一一推动综合治理”为核心的数据治理模式。四是孵化产业。一方面吸引、汇聚金融法治治理领域政法机关、监管部门、科研院校、科创企业等各类主体合力,共同孵化金融司法应用模型和法律公共服务产业;另一方面以前瞻性研究助力金融基础设施不断健全,推动金融创新业态的规则创设和制度完善。(三)强监管:促进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金融监管是系统工程,金融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都有相应职责,要加强监管协同,健全权责一致的风险处置责任机制。北京金融法院从立案、保全、审判、执行各个环节全面强化职能作用发挥,切实助力金融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5.强执行促强监管金融行政处罚是重要的金融监管手段,罚没款收缴率与金融监管有效性直接相关。北京金融法院高度重视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为申请人的非诉执行案件,全力破解处罚阶段查物找人难题。一是向前一步督促自动履行。在金融管理部门处罚决定作出后、申请强制执行前,联合开展释法宣教工作,督促被申请人积极履行行政处罚。二是穷尽措施倒逼配合执行。坚持线上查控撒网、线下查找清底、“两限一纳”覆盖,提升查物找人力度,综合施策倒逼被执行人配合履行。三是协同聚力保障处罚落地。积极调动金融管理部门及各地派出机构查找并提供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推动中国证监会出台执行举报奖励办法,调动社会各界力量支持行政处罚落地见效。四是专线平台强化协同效能。搭建北京金融法院与中国证监会及其下属36家派出机构全覆盖的专线网络,实现信息互通共享,以技术协同实现信息协同、保障工作协同、促进治理协同。五是高效衔接确保接续保全。坚持行政审查与执行保全高效联动,对于行政审查中行政处罚机关采取的保全措施到期的,第一时间高效接续保全,避免财产转移风险。建院以来,办理金融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件总标的额达105.14亿元,案均标的额达5593万元。经过持续推动和努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收缴率提升30个百分点,助力提升金融行政监管措施的有效性、权威性和公信力,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强化市场投资主体信心。6行政非诉执行审查“向前一步”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是执行实施的前置程序,属于行政审判部门依法审查合法性的行政案件,而执行实施则属于执行部门的办案范围。按照传统工作模式,两类案件应当分别申请立案、分别进行办理。为切实便利金融管理部门申请非诉执行,北京金融法院首创行政非诉执行审查“向前一步”机制。一是便捷源头,实现审查、执行申请合一,减省非必要流转。将原有非诉执行案件需要金融管理部门先后提出两次申请的固有程序,改造为一次申请的便捷流程,减少程序负担,提升办理效率。二是规范流程,全文载明执行内容,强化实质审查。进一步规范了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判文书的格式和内容,确保执行事项依法合规。三是有效督促,明确直接沟通原则,由法官与当事人直接沟通。强化对非诉执行审查案件的释法说理和督促履行,通过面对面沟通推动其在审查阶段主动缴纳罚款。工作J制度运行以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从申请到执结的平均用时大大缩短,部分案件当事人在非诉执行审查阶段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认可并尊重处罚决定,主动向金融管理部门缴纳罚款。7 .补齐小缺口保障强处罚财产保全是防止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应当接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在行政调查、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重要手段。实践中,由于行政机关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存在时间限制,如果调查、处罚、复议、诉讼的全部程序超出保全措施期限,且未能采取后续保全措施,就可能出现当事人利用空档、转移财产的风险。为确保金融监管措施的有效性,必须补齐行政强制措施与诉讼保全程序之间的缺口,确保有效协同,保证处罚实效。一是有效贯通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保全措施的衔接。由法院依申请在诉讼阶段实施财产保全,无缝衔接行政机关采取的保全措施,防止当事人利用行政与司法的程序空档转移财产。二是顺畅诉讼保全与强制执行财产处置措施的转化。建立行政执法、行政诉讼阶段财产保全措施在进入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协同机制,防止当事人利用执法与执行、诉讼与执行的程序空档转移财产。三是建立行政机关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豁免机制。对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财产保全申请免除提供担保的要求,在通过合法性审查后高效办理。通过实现金融领域财产保全措施的全过程、无死角覆盖,有效避免了当事人转移财产导致金融管理部门处罚决定无法执行的情况,有效提升对金融领域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四)防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稳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既是金融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金融审判的根本性任务。北京金融法院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在抓好涉金融风险案件办理的同时,注重“抓前端、治未病”,源头化解金融领域风险隐患。8 .金Ii机构破产涉众风险隔离机制金融机构破产案件,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法律关系复杂。北京金融法院以全国首例保险公司重整案的审理为契机,在案件审理时,充分考虑其作为网络保险公司的特殊经营模式,以及保单持有人人数众多、分布广泛且分散、保单金额不等情况,积极探索建立金融机构破产涉众风险隔离机制,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一是卜好“先手棋”,建立风险预警联动机制。提前制定风险处置方案,组织专人进行实时风险监测,精准研判各类风险点,及时研究苗头性问题,做到防范在先。二是打好“组合拳”,建立多方协同处理机制。建立法院、监管机构、保障基金等多方协同处理机制,全流程联动、全天候对接,做到联动共治。如:重整受理公告当日同时公告继续经营和全面履约,在法院发布受理公告的同时,协调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统一代理公告,及时确认保险消费者无需单独申报债权,且保险合同权益不受重整影响。三是引入“代理人”,发挥保障基金救助功能。强化对保障基金的监督指导,由保障基金合法取得授权后,统一代理金融消费者、中小投资者申报债权,并作为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主席参与司法处置,推进重整工作,强化战略投资人市场化招募和遴选,最大限度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本案在未动用公共资金,未出现风险外溢,国家、人民利益不受损失的情况下,公司的治理结构问题得到解决,净资产缺口得以补足,理赔大面积逾期问题得到缓解,保险偿付能力全面达标,流动性危机平稳度过,公司各类风险得到全面有效化解。在处置过程中引入实体企业作为重整投资人,实现了实体经济和金融业务的相互支撑、良好互动。9 .金融纠纷诉源治理机制北京金融法院聚焦案件量较为集中的保险、金融借款、信用卡、营业信托、证券虚假陈述、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行政纠纷等七类重点案件,一体推进诉源、执源、访源治理,建立符合金融纠纷化解规律的诉源治理体系,促进金融风险抓早抓小、源头防范。诉源治理联席会设北京金融法院!常态化沟通怫调机制中证法律服务中心配套制度一:加强经费保障配套制度二: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调解组织培育建设机制-配套制度三:加强调解组织培育配套制度四:加强专业调解指导推动损失核算程序规范透明、核算结果公正有效培育合法、规范、计算科学的损失核算组织损失核算组织培育机制-34ya,c-=I建立损失核算组织名录I类案基本事实“要素化”审查机加确定十个基本事实形成107个审理要素建立庭审百问要素化审理模式;示范判决服务平台填写、提交、登记信息化、智能化支持机j雌化诉调平台对拥“总对总”调解平台 示范判决服务平台 中国证监会内网专线畅通信息流转回传案道I加强非诉纠纷解决渠道宣讲I投资者教育和政策宣导机5典型案例总结宣讲!加强对上市公司政策宣讲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公益诉讼机制一投服中心一率先提起示范性诉讼一确定侵权主体、事实、权利人的围估算赔偿总额设定赔偿基金一线上申请赔付司法建议司法反馈机制案件通报专项调研引导证券市场参与方守法合规、健全资本市场治理体系联合发布白皮书一是金融机构“源头防控”。组织各金融机构在签订金融服务合同时,完善细化合同条款,避免矛盾争议,顺畅纠纷化解。二是前端调解“化于未发”。与专业调解组织、特色金融调解组织建立合作机制,推进金融纠纷诉前化解。推动各监管部门健全完善行政调解组织设置,有效推动行政纠纷先行化解。三是司法反馈“止于未诉”。及时通过审判白皮书、专项调研、司法建议、案件通报等方式助力金融领域有效治理,护航经济金融健康发展。与18家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合作,调解成功标的额近15亿元,调解周期案均在30天以内,包括证券上市保荐、上市公司间证券回购等新类型案件。运用“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模式诉前化解800余件虚假陈述纠纷,实现了“审理一案,化解一片”的社会效果。2023年,北京金融法院新收案件数量实现建院以来首次下降。BEJINGFINANCIALCOURT三、加强典型案例培育,以裁判规则引领金融治理北京金融法院坚持以案件为基础,以专业化为方向,坚持“审判树规则、协同促治理”的理念,扎实推进金融审判执行工作,力求通过办好每一个金融司法案件,发挥定分止争、稳定预期、规范市场的作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召开后,北京金融法院深入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紧密对接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要求,坚持能动司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作用,从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健全资本市场治理体系、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维护中小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系统梳理了建院以来100个典型案例,并对案件的裁判规则进行总结提炼。本书选取八个案例作为代表,其他案例将陆续发布。(一)市场化重整助力保险公司“涅槃重生”某财产保险公司破产重整案2020年7月,原中国银保监会依法对某保险公司实施接管。2022年7月,经原中国银保监会许可,某财产保险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重整。经严格审查申请材料并召开听证会,北京金融法院综合考虑该公司现金流、对外债权及追收难度、偿付能力等情况,于当月裁定受理该公司的重整申请,指定该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并监督指导管理人进行保单债权的分类申报审查。同年9月,北京金融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审查申报债权并表决通过了财产管理方案等议案,依法指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2023年1月,北京金融法院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暨出资人组会议,会议高票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同年2月,北京金融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的通过依法合规,有利于实现各方利益,引入投资人使企业重新获得盈利能力,其经营方案对企业总体发展思路、具体发展规划、持续资源注入、业务发展支撑等进行了具体安排,故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其后,在3个月执行期内,该公司完成投资款及重整费用支付、各类债权偿付、股东变更批复及实施。北京金融法院经审查,于2023年5月裁定终结重整程序。从事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具有一定的涉众性,相较于普通公司及般金融机构,有着更高层次的风险预防要求。本案在一般企业破产法意义上“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审查标准的基础上,充分关注保险公司现有资产的流动性情况、实际变现时效情况、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等因素,从审计评估报告认定的资产负债情况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两个方面,对保险公司的破产重整原因进行了全面审查。本案中创设了保单债权科学分类及申报审查多元论证机制,结合保险合同的射幸属性及持续履行的特殊性、保险公司商业运营的稳定性等因素,在维持保险公司继续营业的情况下,细化分析具体金融产品的不同特性,通过充分征询监管部门、托管机构、保险保障基金等多元主体的意见,从保险责任角度对需要申报的保单债权进行科学分类,根据不同保险合同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评议并梳理了保险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保单债权申报及确认方案,确保债权申报及确认的公允性、程序正当性和及时性。本案系全国首例保险机构破产重整案,为金融风险司法处置提供案例示范。该案通过市场化方式公开招募引入实体企业投资,用于对保险公司职工债权、保单债权、普通债权等各类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进行全额现金清偿、调整原股东权益并增加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对某财险公司现有职工进行全员现状承接。近8000名保单债权人未受重整程序影响,实现金融风险处置在涉众群体层面隔离。本案作为破产审判典型案例被写入2024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获评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本案是全国首例保险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对于破产重整程序在金融风险处置中的积极适用以及金融机构破产的法治完善意义深远。本案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公开招募投资人,实现了债务全额清偿、员工全员承接、偿付能力全面达标,挽救了具有重整价值的互联网保险企业,实现了在“危机”中寻找“生机”,进一步扩大了实体与金融协同效应。本案创造性运用破产规则,既是我国司法处置金融机构风险的生动案例,也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可贵探索。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委员、副校长王轶(一)精准核算证券侵权纠纷投资者损失众投资者诉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017年至2019年,某上市公司先后为多家公司提供担保,并签署协议约定向某公司回购信托份额,支付转让价款最高可达56700万元。但其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在相对应的年报中披露该重大事项,被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给予警告,同时处以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述信息披露后,该公司股价受影响产生波动。投资者就此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相应损失。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股价产生影响的因素包括证券市场风险、虚假陈述行为、上市公司自身经营情况等。经过综合比对,深度调研,北京金融法院委托损失核定机构对投资人损失进行核算,采用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共同研发的“多因子迁移同步对比法”,综合运用会计学原理、金融学模型、统计学方法,分别模拟投资者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和不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两种情形下发生损失的比例,达到间接计算虚假陈述因素赔付率的目的,更加科学、合理地核算投资者损失。本案创新运用“多因子迁移同步对比法”进行损失核算,为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当事人提供了新的损失核算选择,丰富了损失核定方法体系,充分融合会计学、金融学、统计学等专业理论与技术,确保核算结果的精确性与可靠性,为中小投资者维权提供更为可靠的技术支持。该方法的推广和应用将有效提升中小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该案以更为精准、科学的方式认定投资损失,充分展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填补损害功能的核心价值。不仅使加害者承担其应负之责,也使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补偿,有效平衡了投资者利益保护与市场参与主体责任之间的关系。案件判决结果得到200余名投资者及被告当事人的一致认同,无一人上诉,充分实现了服判息诉的社会效果,也为未来市场主体进行更加精准的诉讼评估提供了借鉴。如何精准、科学地核定投资损失,一直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的核心与难点。传统的“同步指数对比法”虽有其合理之处,但在面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时,其局限性也日益凸显。在此背景下,北京金融法院创新性地采用了“多因子迁移同步对比法”对投资人的损失进行核算,无疑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更为便利的诉讼评估工具,有利于资本市场的法治化发展。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东方(=)合理界定金融消费者告知义务余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2020年年底,余某通过某保险代理机构业务员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前,保险代理机构业务员在电话中询问余某近两年是否做过相关检查或者住院。余某回忆2019年和2020年工作繁忙,并没有时间进行身体检查,告知业务员不存在上述情况。业务员按照余某的告知,对相关健康询问事项进行记录,为其订立保险合同。2021年8月,余某经检查发现肺结节,同日将CT报告发送保险机构业务员,保险公司在知悉相关情况后仍向余某催交并扣划第二年度保费。数月后,余某又被确诊为左肺恶性肿瘤,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某保险公司以余某未告知2017年、2018年两次体检结果以及存在肺结节等原因拒绝赔偿。后余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余某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8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北京金融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的询问是否具体明确以及余某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的向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若保险人的询问不够明确,导致投保人按照社会普遍认知理解与保险人的解释产生偏差,应视为投保人已尽到如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