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地区职业资格采认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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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地区职业资格采认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地区职业资格采认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台湾同胞合法权益,做好台湾地区职业资格采认服务,提升台湾地区职业资格使用便利化水平,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采认清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基础,逐步推动两岸职业资格比对,建立台湾地区职业资格采认清单。工信、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农业农村、卫健、审计、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两岸职业资格比对,确定本行业可以纳入采认清单的职业资格。经比对对应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直接纳入采认清单。经比对对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探索放宽限制,逐步扩大采认范围。第三条【动态调整】采认清单实行动态调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产业需要,适时对采认清单进行完善,支持台湾同胞来本市就业创业。第四条【水平评价类采认程序】持有采认清单内对应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可以在本市提供专业服务。根据台湾同胞的需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经核实后出具采认证书。第五条【准入类采认程序】持有采认清单内对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采认证书后,可以在本市提供专业服务。第六条【优惠政策】台湾同胞经职业资格采认后,在本市提供专业服务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及时申报、享受政策。第七条【便捷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采取线上全程网力、线下“一站式”办理等多种形式,方便台湾同胞办理职业资格采认。第八条【职业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推动两岸职业融合发展。探索两岸职业资格互认机制,鼓励通过补差培训、补差考试等方式,促进台湾地区职业资格在本市转化运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政策补贴等服务,为台湾同胞来本市就业创业提供便利。第九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X年乂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