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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双减时代儿童游戏权保障的法治理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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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双减时代儿童游戏权保障的法治理路.docx

    后双减时代儿童游戏权保障的法治理路摘要:“双减”政策的根本目标指向“儿童立场”的教育哲学理念,后双减时代应通过教育领域的更深层次变革进一步促进这一立场的回归,反映到法律层面则体现为儿童权利的落实。游戏权是儿童权利谱系的基本构成,保障此项权利既具有教育价值,更与法律的自由价值、人的全面发展价值相勾连,因而值得认真检视与对待。从“权利一义务”的研究范式解析,义务是权利落实的基础性条件。不同于成年人有能力保护自身的权利,儿童游戏权的保障强烈依赖于家长、国家与学校义务的履行,因此在法律框架设计上应以廓清三者的义务内涵、形塑义务体系为核心。依循此法律框架,未来应从健全家庭教育的观念和能力、明确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以及增强学校游戏资源供给能力等三方面入手,以此建构综合性协同式的保障路径。关键词:双减政策;游戏权;义务体系;法治保障“双减”政策落地一年有余,其释放的政策红利与社会效益正如预期的那样正逐渐显现。然而,“双减”政策的直接目标着眼于减负,最终却并不仅仅止于此。它实际以儿童全面健康成长为终极追求,本质上体现了“儿童立场”的教育哲学理念1O面向后双减时代,“减法”之后更应主动求变,以“双减”政策的根本目标为基点,考量如何做必要的“加法”2,从而更深层次地推进教育领域的系统性变革。“双减”政策所指向的“儿童立场”,究其根本是儿童主体性与独特性的回归,反映到法律层面则集中体现为儿童权利的落实与保障。游戏权作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1条明确予以规定的法律权利,是儿童权利谱系的基本构成,但该项权利在我国的立法与实践中却一直遭遇冷落。“认真对待权利”是法律领域的经典命题3,权利本身无小事,任何一项主体权利都并不多余,因而均值得我们认真检视与小心善待。在中国知网以“儿童权利”“儿童游戏”为主题检索相关文献并仔细分析后可知,与儿童的健康权、安全权与受教育权等权利相比,游戏权似乎被人们有意无意地忽视,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对保障游戏权的重要价值未能有准确而深刻的认识,尤其是在理论上没有延伸到法律价值的认知高度;二是对如何在法律层面具体保障游戏权缺乏清晰的思维框架与逻辑理路,从而妨碍了儿童游戏权的落实。有鉴于此,本文基于后双减时代的环境背景,深入揭示儿童游戏权保障的价值根基,从“权利一义务”的研究范式形塑儿童游戏权保障的基本法律架构。这些探讨或可为营造保障儿童游戏权的制度生态设定相应的基准,为儿童游戏权条款从国际公约转化进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相关国内立法以及未来的学前教育法“游戏权条款”的具体适用提供基本思路。一、儿童游戏权保障的价值基础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特质,就是要不断回到原点去探索元问题483o一项权利之所以能被塑造成法律权利,值得法律的精心保护,这并不取决于立法者随意的主观意愿,而是根源于该项权利的价值规定性。儿童游戏权的落实与保障,首先需要强力证明该项权利的内生价值。对保障儿童游戏权的价值分析可以从教育价值与法律价值两个层面予以展开。(一)儿童游戏权保障的教育价值1 .增进儿童的社会认知人的成长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学习的过程,其直接目的是形成对社会的认知,进行社会化的建构。传统教育观认为,接受课堂教育、学习书本知识是构建社会认知的基本途径,游戏从来只是无用之物,“业精于勤,荒于嬉”就是这一传统观念的生动注脚。现代教育观则认为,游戏体现了童年的本质特征5,构成了儿童知识学习的情境6。儿童具有主体上的特殊性,游戏之于成年人或许只是可有可无的调味品,但对儿童来说却是童年生活的必需品。童年游戏与接受学校教育一样,都是儿童打开未知世界的基本方式,它深刻影响着儿童的思维方式与学习内容,决定了儿童未来在脑海里将形成怎样的生活意义世界。心理科学领域的“具身认知观”表明,人的认知过程并非纯粹只经由大脑和心智进行摄入与输出,身体与身体动作在其中扮演着构成性角色,依托外部环境与内部生理资源的有效整合,身体、认知与环境产生着交互作用,人在此过程中完成了知识的自主建构7。是故,大脑与心智不是决定认知的唯一因素,身体的构造与状态,也将直接塑造与制约最终的认知结果。“双减”政策前,儿童的时间、精力、身体均与校外培训、课业考试等要素高度捆绑,由此形成的挤压效应所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其通过身体参与游戏从而主动构建概念世界的可能性被降低,难以获得书本之外对自然、社会的感知与体验。纯粹依靠讲授书本与做题,无法充分激起儿童的学习潜力与乐趣,儿童知识建构的效果也将大打折扣,甚至对传统的认知方式产生抵触与消极对待的逆反心理。与之有别的是,游激使儿童暂时摆脱了书本学习的烦累,在身体与心灵上打破了现实的束缚,有利于儿童建立对世界的理解8。这也就意味着,游戏与书本学习是儿童进行社会认知的两种基本途径,二者并非互不相容、互为排斥,而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关系。为此,双减之后适度增加儿童的游戏时间与游戏空间,引导儿童打开游戏化学习的正确方式以促进其社会认知,自然而然就成为了教育领域的改革方向。2 ,促进儿童身心健康现代社会竞争是全方位全领域的激烈竞争,蔓延到教育领域并趋于极致状态则表现为“教育内卷化”现象。单个家庭与个体都难以逃脱极度内卷的教育环境,而唯一能做的只是有千方百计提升个体的知识、技能,这无疑进一步助推了整个社会的内卷趋势。以往的教育内卷化一般只发生在高中阶段,而当前却已逐渐下沉到中小学、幼儿园阶段,呈现出普遍化和低龄化的趋势9。教育内卷造成了诸多负面效应,尤其是对儿童的身体与心理带来了十分不利的影响。有研究数据显示,课业负担太重、学习时间过长是当前儿童肥胖发生的重要原因10,内卷化的教育环境同样直接影响儿童的视力,是近视率增加的最强因素11O而在儿童心理健康方面,我国小学与初中抑郁症检出率分别为10%和30%左右12143-163o在苏霍姆林斯基看来,身心健康始终是教育的第一要务13。因教育内卷化的现实弊病,“双减”政策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内卷趋势与教育焦虑,促动了儿童身体与心灵的复归14o然而,“双减”政策的效用并非是无限的,在做减法的同时未能以更为明确、具体的方式为儿童身心健康供给充足的游戏资源。游戏是反映儿童天性与本能的活动151112,在教育学视域下被认为是健全儿童人格与助推儿童健康发展的重要支点,保障儿童游戏权是尊重儿童成长客观规律的具体展现16o各种看似自由散漫的游戏,实则是修复儿童身心损伤的利器。比如体育游戏活动不仅有助于强健儿童的肌肉力量与耐力水平,也有利于释放压抑的心理负面情绪。儿童在完成繁重的学业后,如果能够享受到具有趣味性与随意性的游戏体验,得到更多的愉悦和自我满足,他们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与效率或可获得提升,学习与生活当可进入良性循环,身心健康得以正常维持。3 .培养儿童人际交往素养人际交往是形成人类社会,建构社会共同体的主要方式,也是个体作为社会人的天然内在需求。人际交往状况关系着人的心理健康水平与幸福获得感,对人格塑造与生活状态具有深刻的影响。尤其对于儿童而言,人际交往是其成长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部分。人际交往的欠缺使儿童被排斥在群体之外,这是儿童形成自闭心理的重要因素。“双减”政策前,儿童的日常时间与活动空间被繁重的学业所占据,人际交往的频率明显减少。教育的重要目的之一在于打破人际交往的窒碍,重构良性的社交环境。“双减”政策的出台则回应了这一教育目的,解放了儿童的身心自由,为改善儿童人际交往提供了有利的契机。游戏是儿童之间身体交往与心灵互动的场域,是人际交往的重要媒介17270o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游戏可分为个体互动的游戏与团体互动的游戏。无论是个体互动游戏还是团体互动游戏,所有人都参与其中,难免会发生各种各样的联系,人际关系就在游戏过程中自然而然地形成。如果游戏以团体对抗的形式展开,则它对人际交往的促进作用更为明显。为了不被排斥在小团体之外以及获得最终的胜利,正常情况下每个参与者都在同一游戏中按照既定规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在需要相互协作时与其他成员形成紧密的联结。团体性游戏既强调个人才智的发挥、技能水平的展现,也要求小团体成员之间相互尊重各自的差异,并形成一致行动的共同体。可见,借由团体游戏的方式,儿童“在行动与实践的相互勾连中促成了社会交往的意义生产”18,构筑了成员之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紧密关系。例如,传统的袋鼠跳游戏将游戏的参与者分成若干个小组,在游戏过程中前一个进行袋鼠跳的小组成员必须与后一位接手的成员做好衔接工作,这就要求前后两位组员采取一定的协作策略。由是,游戏能够促进参与者之间的分工合作,凝结共同的经历与情感,从而有益于扩大社会交往,增强儿童的团结精神。(二)儿童游戏权保障的法律价值1.实现法律的自由价值从古至今,自由都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价值目标,它代表着人类对生存与发展的渴望。近现代以来,自由的价值与地位更是被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历史高度,演化为人之所以为人的生命要求与具体体现。不自由的生活,就意味着虚无与死亡1912o黑格尔曾说:“现代世界总的原则是主体性的自由。”20417作为现代文明的成果,自由当然应该被继承21。当它嵌入到法律的精神内核时,自由就被塑造为法律的价值范畴,完成了其作为政治价值、道德价值向法律价值的转型。“法治”二字蕴含着一个基本的前提假设,即把法律设定为社会治理活动中至高无上、不容挑战的权威,而法律价值则相应地被视为凌驾于其他一切世俗价值之上的权威价值,成为制度化的公理。自由作为法律价值的基本范畴,具有现代精神的法律必然充分将其弘扬与彰显,甚至毫不夸张地说,法律有机体的每个毛细血管无一不体现着自由。因此,任何一项法律权利或制度的形塑,以及最终的落实与保护都必然与自由价值相勾连。自由不是孤立静止的,对自由实现程度的考察不能放在真空箱里进行,而必须置于特定的社会环境之中。“双减”政策前,趣度内卷的教育环境深度改变了学校与家庭的教育理念与教育文化。一方面,学校为了提高升学率与迎合上级的考核评价,一味地“唯分数论”,或明或暗地减少了本该配备的音体美课程,给学生增加了许多课业负担。另一方面,教育内卷的环境造成了家长集体性的教育焦虑。为了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许多家长给孩子报名校外培训班,校外学科类教培市场一度异常火爆。儿童负载着来自校内校外的双重学业负担,身体被束缚在课堂里、书桌旁,思想被限定在书本知识范围内。儿童的学习与生活完全被学校与家长有计划地安排着,作为学习主体的儿童在成长过程中丧失了最基本的话语权,越来越沦陷为可被随意支配的客体,其主体性与自由性被严重弱化。“双减”政策后,学科类教培市场得到整顿,儿童的自由度得以稍稍释放,但非学科类培训市场却逐渐呈现出新一轮内卷的迹象。“双减”政策的出台让儿童“刚出狼窝”,新的内卷形式似乎又可能将儿童“送入虎口”。如何充分有效地保障儿童自由,实现法律价值层面的“拨乱反正”,有待于双减之后打出更多的“组合拳”,为儿童身心的自由解放充分赋能。游戏本身不是课程或计划的一部分,没有必须要完成的步骤22,可任由儿童自行发挥。游戏作为儿童本性的自然延伸,使得儿童暂时摆脱了学习生活的烦累,解放了捆绑已久的身体、大脑与心灵,真正做回自己的主人。可见,自由构成了游戏权的基本底色,游戏权实则是自由价值的合理演绎与推论。充分保障儿童的游戏权不只具有教育学意义上的价值,还与法律上的价值相关联。当社会公众的认知上升到法律价值的高度,儿童游戏权的保障就不再仅仅是一个无足轻重的事情,而是具有了法律强制性的韵味。2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价值根源于主体的多样性与利益的复杂性,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也并非是唯一的,而是具有多元性。植入法律机体的多元价值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集合体或以无序的方式组合,而是以特定的结构和形式整合为多维度与多层次的法律价值体系。以法律价值之间的层次关系为标准,法律价值体系可分为法律的基本价值与最高价值,生命、自由、秩序等价值是基本价值,而人的全面发展是法律的最高价值23122-124o作为最高层次的法律价值,人的全面发展价值具有类似于凯尔森所言的“基础规范”的地位,其他一切价值、原则与规则皆由此生发。一旦违背法律价值领域的“基础规范”,任何制度或行为都不能从法律体系中获得合法的效力,都可能获得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人的全面发展”是一个内涵极为丰富的价值概念,对其的理解与诠释需要还原到具体的历史脉络中去。从其概念的演变历程来看,它可以上溯到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古希腊人声称集真善美为一体的人是“完美的人”24o欧洲中世纪是最为黑暗的世纪,“神”而非“人”是时代的主角,人的价值与作用被低估,人的发展被严重忽视。文艺复兴的曙光将人们的视线从“神”转移回“人”,“人的全面发展“重新进入社会的视野。当资本主义之“恶”开始泛滥时,人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思想武器对社会现状进行猛烈批判。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明确指出,教育要使人的德、智、体、行等各方面全面发展2513o马克思最终对“人的全面发展”内涵做出了科学完整的回答,他认为其主要包括人的智力体力全面发展、人的个性充分发展、人际交往丰富全面等三个方面的内容26。面对儿童以书本知识学习为主的单一学习方式、儿童个性被繁重学业压抑的教育环境,以及人际交往时间被占用的具体场景,“双减”政策的出台恰逢其时,极具针对性和有效性。然而,倘若不从教育资源供给侧的结构性改革入手进行更为系统的考量的话,“双减”政策本身并不足以支持儿童的全面发展。虽然“双减”政策在做减法的同时,倡导开展科普、文体、艺术、阅读等丰富多彩的活动,但这些活动始终带有较为明显的任务性与指向性,与游戏更多地体现趣味性、自由性与随意性存在本质的区别。游戏具有促进社会认知、维持儿童身心健康以及改善人际交往的教育价值,这些价值在更为深远的意义上能够助推儿童智力体力的双向发展、个性化的回归以及人际之间的交流互动,从而能够真正有益于实现儿童的自由解放与全面发展。相反,长期剥夺儿童游戏的资格可能带来负面的影响,甚至导致儿童产生社会悖逆心理,从而走上犯罪道路。二、儿童游戏权保障的法律框架“权利一义务”是法学的中心范畴27324,也是法学研究的传统分析范式。权利具有主体间性28,权利的实际享有必然离不开相关主体的义务履行2949。相比于成年人有能力自主保护自身权利,儿童游戏权更依赖于外部系统的保障,即特别强调相关主体义务的切实履行。离开了义务,儿童游戏权只能沦为宣示性的口号。反映到立法设计上,这就要求立法者着重对相关主体的义务而非游戏权的具体内涵作出细致性的规定,并形成完整的义务体系。一般而言,主要由家长、国家与学校共同塑造儿童游戏权保障的社会支持网络,而三者构成的义务体系则奠定了儿童游戏权保障的基本法律架构。(一)家长义务家庭是儿童身心养育之所,家长对游戏的态度决定了家庭是否能够为儿童营造一个良好的原生态环境,是积极鼓励还是消极禁止?是全面干预还是放手不管?对于上述问题的回答有必要从“权利一义务”的分析框架入手,为家长的行为设定明确的义务边界与范围。以义务履行的方式为划分标准,义务可分为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前者强调家长的消极不干预,后者要求家长积极干预。一方面,家长对儿童游戏权的保障负有消极不干预义务。作为独立性的个体,儿童不能被简单地视为是父母的附属物,不能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事务上都受到父母的全方位监管,而应在与其智力能力相匹配的事务范围内“按自己意愿生活”30o虽然儿童能动自治的立场有些过于绝对,但它深刻阐明了儿童在处理自身事务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性和自由度。“权利”二字也允诺了一种自治的道德理想31,儿童有权决定什么时候游戏、在哪里游戏以及做什么内容的游戏,包括家长在内的其他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干涉儿童的游戏行为,这种消极不干预的义务也可称为“尊重义务”。另一方面,家长对儿童游戏权的保障负有积极义务。主要体现为在儿童游戏过程中保障儿童人身安全、心理健康以及适当供给游戏资源等义务。自由是儿童游戏权的价值体现,但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它以游戏行为的无害性为边界。由于儿童心智不成熟,游戏的时间、内容与方式就不能完全交由儿童自行做主。对自由适度的控制是合理的,法律一直试图建立某种限制极端自由的规范32o当儿童自主决定的游戏行为可能危害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心理健康时,家长负有积极干预的义务,需要封儿童此类游戏行为予以引导或禁止。比如,儿童沉迷网络游戏可能成为“网瘾少年”时,家长应采取措施积极制止。为了促进儿童的社会认知与维持其身心健康,家长应适度为儿童提供相对高质量的游戏产品或游戏机会,负有供给游戏资源的义务。(二)国家义务儿童游戏看似只是私人事务,但它实则内含着公共性因子,事关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与人才的培养,国家在如此重要的问题上不可能袖手旁观。每一项权利都具有相对应的国家义务33151,儿童游戏权的落实同样离不开国家义务的保障。国家义务理论来源于宪法学上“基本权利一国家义务”的研究范式,但它本质上是“权利一义务”框架在宪法学领域的具体化。根据宪法学界对国家义务的类型化分析,国家义务类型主要有“二分法”“三分法”和“四分法”三种划分方式,其中“尊重、保护与给付”的三分法学说相对更具有逻辑上的层次性与内容上的清晰性34o按照国家义务理论的三分法学说,儿童游戏权要想兑换成实实在在的利益,国家必须承担尊重、保护与给付的三重义务。国家义务具有复合性特征,从这三个方面对儿童游戏权指向的国家义务进行一定程度的定性、定量分析,可以使国家义务的内涵更加全面具体,在立法与实践层面也具有相对较强的可操作性。首先,国家负有尊重义务。尊重义务是儿童游戏权基本防御功能的具体体现,它要求国家认可游戏权是儿童的一项法律权利,并充分尊重儿童行使该项权利的行为,不得随意干涉与侵犯儿童游戏的自主性,这种义务类型实际上也普遍适用于儿童之外的所有人。其次,国家负有保护义务。国家保护义务旨在排除第三人对儿童游戏权的侵害,为此国家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前预防与及时制止第三人的侵害行为35o国家保护义务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制度性保障义务、组织与程序保障义务,以及侵害防止义务三个方面36。任何权利的落实都有赖于一定的制度37114,按照制度性保障义务的要求,国家需要建构儿童游戏权保障的基本法律制度,为儿童游戏权的保障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组织与程序保障义务则要求国家明确对儿童游戏权负有保护职责的部门以及提供具体的法律保护程序。除了制度性保障义务、组织与程序保障义务外,国家还负有防止第三人对儿童游戏权实施侵害的义务。最后,国家负有给付义务。国家给付义务的内容可以分为物质性给付和服务性给付两个方面。儿童游戏权的落实必然要有一定的物质基础以及基本服务作为支撑,比如游戏器具和游戏设施就必不可少。(三)学校义务学校教育的产生并非是一蹴而就的,它是历史与社会共同建构的产物,其基本功能发生过转型与迭变。人类社会诞生初期,专门的学校教育机构并未出现,儿童教育的职能主要由家庭来承担。随着社会的进步,政治、宗教、医学、哲学等学科知识产生,教育内容得到极大丰富,单一的家庭教育已难以承担知识传播的重任,社会结构的分化则催生了独立专门的教育机构一一学校。家庭的角色于是被定位于生活教育,而学校则被视为知识教育的主阵地。现代社会的到来再一次深刻改变了学校教育的功能定位,学校知识教育的核心功能遭遇严峻挑战,其知识内容的实用性与准确性受到质疑38,如何促进学生知识、智力、身体、美育、情感等各方面的全面协调发展是现代学校教育面临的重大课题。学校以知识教育为主的单一功能发生改变,带来的是自身职责义务的增多。现代学校已不再局限于承担知识教育的职能,而是负有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教育资源的义务。“双减”政策在整顿教培市场、减轻儿童学业负担的同时,也提出要提升学校课后服务水平,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因此,“双减”政策后学校教育在儿童成长发展过程中的权重进一步增大39,儿童游戏权的保障必然强烈依赖于学校提供相应的支持,履行具体的法律义务。义务存在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之分,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在立法与实践层面都是同等重要的。依据不同的义务主体或具体场景,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会得到不同程度的重视与强调。家庭教育往往发生在日常生活中,随意性和无目的性是其基本特征,法律不可能要求所有家长都拥有专业的教育能力,也就不会给家长在游戏资源供给方面配置过多的积极义务。与之不同的是,学校教育具有鲜明的目的性、组织性和计划性,如何通过落实儿童游戏权更好地助力高质量教育的发展、提升学校育人水平,这就需要学校注重调查研究,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儿童开展游戏活动,而非一味处于不干预的消极状态。是故,儿童游戏权的保障更加强调学校积极义务的履行,为儿童学习与成长提供优质的游戏资源。三、儿童游戏权保障的具体路径法律是体系化与精细化的构造,再完美的法律框架都必须化为具体明确和成体系的制度规则。未来的改革方向,应以家长、国家与学校三者构成的义务体系作为基准,开展长远的路径谋划与营造良好的制度生态。儿童游戏权保障的义务主体与义务类型具有多元性,这就决定了未来应采取综合性保障的基本思路,建构三方协同的制度体系。(一)健全家庭教育的观念与能力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通过表明,家庭教育在教育生态体系当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受到立法者与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儿童游戏权的保障不可能跳出家庭教育的语境,而其保障水平与保障程度如何则明显受到家庭教育观念与家庭教育能力的影响。健全家庭教育的观念与能力虽属家长份内之事,但绝不是家长的一家独唱,而需要学校、社会的协同。其一,家长需要主动求变,积极接受新的教育观念,努力提升教育能力。儿童游戏权在家庭环境中能否落实的决定因素是家长对于儿童游戏的观念与态度,这就需要家长正确认识儿童游戏权保障的教育价值与法律价值,抛弃传统的“游戏无用论”观念,给予儿童充分的游戏时间与游戏空间。而儿童游戏权是否能够落实,是否能够真正起到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的积极作用,这就主要由家长的教育能力决定。家长对于儿童自主开展的游戏活动需要有足够的认知能力,以此辨识这些游戏是否会造成现实的危害,但把控的尺度与标准往往较难掌握。比如某些体育游戏看似有些危险性,但实则能够较好地锤炼儿童的体能与心理素质,此时家长是应该充分尊重儿童的游戏自由还是强力干预就很难判断。虽然游戏形式与游戏情境的千差万别让我们很难刻画一个清晰的干预标准,但却可以确定两条相对明确的判断原则:一是儿童年龄的增长与家长的积极干预义务之间呈反向关系,即儿童年龄越增长,心智成熟度就越高,家长对儿童游戏自由的干预理应越少;二是家长应充分尊重儿童的游戏自由,只有当危害明显且可能较严重时,家长才负有积极干预的义务。其二,搭建家庭教育社会支持网络,增强家庭与学校、社会的协同性。家庭教育立法的法律名称从草案的“家庭教育法”改为如今的“家庭教育促进法”,二者只有两字之差,但其理念与内涵却显示出巨大的差异。“促进”二字意味着,我们很难要求某部法律能够塑造出完美的家长40,不可能强制其达到像教育工作者那般的专业水准,但却可以通过政策的引导、社会的支持改善家庭教育的理念与方式,促进家庭教育能力的提升。一方面,借助家校共建平台加强家长与老师的互动交流。通过家长会、家长交流群,以及开展家庭教育公益讲座等形式,学校可以把较为先进的教育理念与教育方法传递给家长。在儿童游戏权保障问题上,学校方面也可以针对儿童不同的游戏场景为家长提供个性化与专业化的指导。另一方面,依托社会力量增加游戏资源供给。通过建立与青少年宫、科技馆、体育馆等社会机构以及高校志愿者等相关人员的联络渠道,可在游戏理念共享、游戏活动共谋、游戏服务共参等方面为家庭提供支持。(二)明确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国家负有保障儿童游戏权的义务,国家义务的实际履行效果是儿童游戏权能否最终落实的关键因素。正如对一项权利的研究不能止步于理论41,对国家义务的研究需要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作为铺垫,但也绝不能到此为止。只有当抽象的国家义务理论转化为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完成法律制度的建构与设计,国家义务才可能真正为儿童游戏权的保障赋能提效。按照国家义务理论的基本架构,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应根据“三分法”的逻辑进行合理配置。其一,国家义务要求国家充分尊重儿童游戏的权利,它强调国家尤其是教育部门的任何行为皆不能随意妨碍儿童行使该项权利,制定和出台教育政策或教育规范性文件应以不损害儿童游戏权为前提。其二,保护义务是国家义务的第二层次要求,是为防止第三人侵害而衍生的国家义务。根据保护义务的具体内容,相关的制度建构应从如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制度性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国家须建构儿童游戏权保障的基本法律制度,设定儿童与相关义务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结构关系,确保儿童游戏权的保障有法可据。为此,立法机关应审慎选择适当的时机,将国际公约认可的儿童游戏权转化为相关的国内立法,在立法规则的制定上努力满足明确性、具体性的要求,教育部门则应根据上位法的依据并结合特定的场景出台可操作性相对较强的实施细则。其次,从法律技术上看,儿童游戏权的有效保障须通过明确负有保护责任的具体职能部门与基本的法律程序来予以实现。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宣布权利的存在并非难事,最难之处莫过于如何见诸实行。倘若缺乏有效的实施方式,真正能够落实到公众手里的权利也会所剩无几42262o具体而言,儿童游戏权保障应综合不同部门的行政力量,形成以教育部门为主体、财政与住建等部门协同配合的保障体制,建立有效的法律保护程序。最后,侵害防止义务要求教育部门综合运用各种制度工具,为儿童游戏权的保障营造良好的秩序环境。完善的监督评价机制是教育立法与教育政策落到实处的基本手段,也是防止儿童游戏权利被侵害的重要制度屏障。教育部门应改善原有的评价体系与评价手段,将儿童游戏权的保障程度纳入考核与评价指标,以进一步优化教育动态监测体系,有效发挥以评促改的作用。其三,权利是昂贵的,权利的实现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4310,这种成本体现为国家的物质性给付与服务性给付两方面。儿童游戏权的保障有赖于行政部门的支持。具体而言,教育部门应认真谋划儿童游戏权保障的具体思路,指导学校开展游戏活动,为学校提供必要的游戏设施与游戏器具,对组织开展儿童游戏活动成绩比较出色的学校可予以一定的荣誉激励或物质奖励。财政部门应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住建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则须预留儿童游戏的空间与场地,开展儿童友好型社区建设。(三)增强学校游戏资源供给能力游戏不只是儿童娱乐的方式与途径,还是学校据以开展教育的有效手段。在儿童游戏权的落实问题上,学校负有重大的职责,其义务内容也具有多样性。然而,基于学校教育的目的性、计划性与组织性较强的特征,应该侧重于强化学校游戏资源的供给义务,而非重视学校对儿童游戏的不干预义务。是故,增强学校游戏资源供给能力就成为了提高儿童游戏权保障水平的应然选择。为了达成这一目标,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其一,注重游戏类型的多样性。当前的研究显示,学校组织儿童开展的游戏活动存在形式化、教育性强于游戏性等现实困境,致使儿童的自主性降低,游戏体验感变差44o造成上述困境的原因是多元的,但其中一个至为关键的因素在于学校所能提供的游戏类型较为单一,缺乏多样性与丰富性,使得在满足儿童个性化需求上存有失灵之弊。常见的游戏大类主要有基于角色扮演的戏剧类游戏、民间传统游戏、桌面游戏与大型竞赛类游戏等四种45,这些游戏大类又可以分为诸多个小类。数量丰富的游戏类型该如何嵌入日常课程,游戏如何与体育相结合?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有待于学校在日常组织开展游戏活动的过程中进行更为深入的调查研究,开发出更多的游戏产品。其二,重视游戏产品与儿童个体的适配性。儿童不是一个完整划一的群体46,每种游戏类型之间有哪些差异,哪些游戏适合于哪类年龄、性格、性别或身体残疾的儿童?诸如此类的问题要求学校在组织开展游戏活动时要注意游戏产品与儿童之间的适配性。儿童游戏类型的选择并不能纯粹依据学校单方面的主观意愿,必须根据儿童年龄差异与身心发展水平等因素做出适当的调适,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征求儿童的意见,听取儿童的心声,保障儿童的参与权与表达权。其三,适度引入社会力量弥补自身不足。现代教育治理采取多中心协同式的治理模式,而非只由学校单方面开展工作。确立学校供给义务也并不意味着其他社会主体在游戏资源供给上是无所作为的,当学校供给能力相对不足时,引入社会力量的参与可以增强游戏资源的丰富性。比如,可以依托高校资源组织大学生志愿者进入中小学、幼儿园开展游戏活动,与当地青少年宫、体育馆等社会机构联合举办游戏竞赛等。其四,引入保险机制分摊儿童游戏的安全风险。游戏安全是影响学校游戏资源供给的重要因素,学校责任过重可能会阻碍某些特殊游戏活动的开展。在学校做好各种应急预案与做足安全保障的前提下,应引入保险机制分摊儿童游戏的安全风险,避免校方承担过重责任。四、结语“双减”政策减轻了儿童的沉重学业负担,打破了束缚儿童身心的无形枷锁,是推动儿童立场回归的生动体现。以此为基点,“双减”政策只是揭开教育领域深层次变革的序幕,却还远未迎来真正的高潮。后双减时代,从法律层面落实儿童的权利可真正开辟出一条继续通往儿童立场的康庄大道,而游戏权作为儿童权利的基本构成,保障该项权利就成为了题中之义。落实儿童游戏权,需充分理解儿童游戏权保障的双重价值,尤其要深刻认识其法律上的价值面向。从“权利一义务”的分析框架思考,可厘清儿童游戏权保障的法治理路。只要着重加强家长、国家与学校三者义务体系的精密设计,儿童游戏权的保障不仅成为可能,而且在制度设计上具有可操作性。通过促成儿童对游戏权的实际享有,走向强化义务体系的建构,或可让儿童真正拥有一个充满欢声笑语的童年。责任编辑:杨氢注释:对儿童游戏权问题的论述大多基于教育学的视角,而从法律层面系统研究儿童游戏权的文献则相对较少,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有:李方璐、刘智成的游乐场上的融合:残疾儿童游戏权的“合法律性”及“合教育性”论证,载中国特殊教育2022年第5期;刘悦、姚建龙的学前教育立法的亮点与若干争议问题一一以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例,载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21年第4期;刘智成的英国儿童游戏权的保障及其启示,载学前教育研究2015年第2期;丁海东的儿童游戏权的价值及其在我国的现实困境,载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基础规范”一词来源于凯尔森的学说,其意指一切实定法的效力皆来源于这一规范,它是整个法律秩序效力的终极来源。参考文献:1.U黄海瑛,章乐.儿童立场视角下“双减”政策的价值笺守与实践指向J.中国教育学刊,2022(5):68-73.2张鸿,肖禧.教育“双减”:增减观念的博弈与抉择J教育科学研究,2022(7):5-11.3范进学.重申“认真对待权利”一一不确定状态下的权利理论J.探索与争鸣,2022(8):47-57.4金民卿.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思想逻辑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1.5GEARYDC,BJ0RKLUNDDF.EVOlUtionarydeVeloPnIentalPSyChologyJ.Evolpsychol,2010(1):57-65.6宁科,王庭照,万炳军.身体素养视域下幼儿体育的游戏化推进机制与发展路径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21(8):75-88.7宋耀武,崔佳.具身认知与具身学习设计J.教育发展研究,2021(24):74-81.8任珂,康纳麦古金.欧洲对学前教育游戏教学的反思及其启示一一从“基于游戏的学习”到“引导游戏”J.学前教育研究,2021(10):72-82.9姚从容,马玲.教育内卷、摇号入学与减负新政中的焦虑传递J.当代青年研究,2022(4):85-93.10杨东玲,等.上海市小学生静态行为与超重肥胖的相关分析J.中国学校卫生,2015(7):983-985.11吕帆.教育环境是学生近视发生发展的最强因素J.四川大学学报(医学版),2021(6):895-900.12傅小兰,张侃,陈雪峰,心理健康蓝皮书:中国国民心理健康发展报告(20192020)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13O.B.苏霍姆林斯卡娅,肖甦,刘晓璇.身心健康永远是教育的第一要务一一苏霍姆林斯基儿童健康教育观的历史前瞻性J.比较教育研究,2018(11):12-18.14方芳,孙彩平.“双减”政策的身体视角解读:重拾对儿童身体的教育关怀J.中国电化教育,2022(7):73-79.15齐格蒙特鲍曼.流动的现代性M.欧阳景根,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16刘璞,我国学前教育法律制度的建构一一以基本权利功能理论为视角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19(1):19-26.17马歇尔麦克卢汉.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M.何道宽,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18赵红勋,陈霞.角色认知与关系建构:青年游戏实践的社会交往研究一一基于王者荣耀游戏玩家的学术考察J未来传播,2021(6):50-57.19勒鲁.论平等M.王允道,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20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邓安庆,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21张娜.个人自由价值的现时代反思一一以马克思自由人联合体思想为视角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4):27-35.22王浩.儿童游戏权探析一一以儿童权利公约第31条为视角J.人权研究(辑刊),2021(2):274.23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24包长春,冯耀云,晋腾.人的全面发展与新时代高校体育教育目标的定位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4):157-164.25欧文.欧文选集:下卷M.柯象峰,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26刘光顺,顾玉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四个全面”的最终价值依归J.理论月刊,2015(12):11-15.27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8胡杰.论权力的权利性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2):83-89.29熊文钊.公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0王晓梅.个体自主性的实现J.自然辩证法研究,2016(3):57-62.31张洪新.对新兴(型)权利现象的一种阐释学反思J学术交流,2021(8):43-55.32RONOVSKAKaterina.LegalframeworkforexternalsupervisionofNGosincurrentczechlaw.j.Internationaljournalofnot-for-profitlaw,2009(1):71-77.33蒋银华.国家义务论一一以人权保障为视角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34龚向和.论民生保障的国家义务J.法学论坛,2013(3):126-133.35龚向和,刘耀辉.基本权利的国家义务体系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76-83.36王锡锌.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及展开J.中国法学,2021(1):145-166.37张翔,基本权利的规范建构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38吴重涵,张俊,刘莎莎.现代家庭教育:原型与变迁J.教育研究,2022(8):54-66.39余晖.“双减”时代基础教育的公共性回归与公平性隐忧J.南京社会科学,2021(12):14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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