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四J11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目录1总则41.1 指导思想41.2 编制目的41.3 编制依据41.4 适用范围41.5 工作原则52组织指挥体系52.1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52.2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52.3 专家委员会63灾害救助准备62.4 信息报告和发布74.1 灾情信息报告74.2 灾情信息发布95省级应急响应95.1 一级响应95.1.1 启动条件95.1.2 启动程序105.1.3 响应措施105.2 二级响应135.2.1 启动条件135.2.2 启动程序145.2.3 响应措施145.3 三级响应175.3.1 启动条件175.3.2 启动程序175.3.3 响应措施185.4 四级响应195.4.1 启动条件195.4.2 启动程序205.4.3 响应措施205.5 启动条件调整215.6 响应联动225.7 响应终止226灾后救助226.1 过渡期生活救助22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236.3 冬春救助257保障措施257.1 资金保障257.2 物资保障277.3 通信和信息保障287.4 装备和设施保障287.5 人力资源保障297.6 社会动员保障297.7 科技保障307.8 宣传和培训318附则318.1 责任与奖惩318.2 预案管理318.3 参照情形328.4 预案实施时间321总则1.1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党中央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胸怀“国之大者”,加快推进四川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以高水平安全护航四川高质量发展。1.2 编制目的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完善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提升救灾救助现代化水平,依法规范开展救助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1.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突发事件相关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等。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遭受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重特大自然灾害时,省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毗邻省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省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省内灾害救助工作。1.5 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高效衔接、过程管理。2组织指挥体系2.1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全省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2.2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省级相关部门、市(州)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1)协调开展灾情研判、趋势分析、需求评估;(2)协调组织救灾款物调拨、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应急救助工作;(3)适时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4)协调解决应急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5)组织开展灾情核查和灾损评估,按要求统一发布灾情;(6)督促指导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7)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2.3 专家委员会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救助政策、灾情核查、灾损评估、灾害救助、灾后恢复重建等提供咨询意见建议。3灾害救助准备四川气象局、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四川地震局等部门(单位)及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四川测绘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向可能受影响的市(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相关成员单位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3)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调运准备工作;(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研判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5)根据工作需要,共享有关信息,重要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本级相关涉灾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4.1 灾情信息报告4.1.1 县级以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办公室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各成员单位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做到“首报快、续报细、核报准”。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4.1.2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接报后,县级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必要时,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直接向应急管理部报告,同时报应急管理厅。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按照规定报送。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4.1.4 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先报后核”原则,第一时间上报信息,后续核报。4.1.5 县级以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完善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统计调查办法。灾害发生后,对于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不明、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有舆情信访举报、存在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等可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结果报上级政府,同时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4.1.6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及时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核定灾害损失。4.1.7 对于干旱灾害,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4.1.8 县级以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灾情会商、核查核定、灾情通报等工作。4.2 灾情信息发布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省级应急响应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5.1 一级响应5.1.1 启动条件(一)一次灾害过程,对某一市(州)或多个市(州)行政区域内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1)死亡和失踪10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或7万户以上;(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5%或300万人以上。(二)省委、省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5.1.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受灾市(州)启动响应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条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省委、省政府决定。必要时,省委、省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5.1.3 响应措施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协调省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州)灾害救助工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会商研判灾情。根据灾情发展趋势,适时组织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研究部署应急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各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2)实地开展工作。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组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实地核查灾情,看望慰问受灾群众。(3)汇总发布信息。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4)调拨救灾款物。财政厅会同应急管理厅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调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州)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应急管理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做好救灾款物使用。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省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5)投入救灾力量。应急管理厅迅速统筹调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省内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省国资委协调中央在川企业、督促省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省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应急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驻川部队根据省级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按需做好相关保障和组织工作。(6)安置受灾群众。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7)恢复灾区秩序。公安厅指导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应急管理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省委金融办协调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8)抢修基础设施。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水利厅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省能源局指导监管范围内的水电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9)提供技术支撑。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自然资源厅提供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和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服务保障。四川测绘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生态环境厅及时组织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组织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10)开展救灾捐赠。应急管理厅会同民政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省外事办协助做好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等对四川省的国际援助事宜。省慈善联合总会、省红十字会等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U)加强新闻宣传。省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州)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省委网信办、省广电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受灾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省委、省政府及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13)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14)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省委、省政府及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5.2 二级响应5.2.1 启动条件一次灾害过程,对某一市(州)或多个市(州)行政区域内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1)死亡和失踪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20万间或7万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0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5.2.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受灾市(州)启动响应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条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报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5.2.3 响应措施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省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州)灾害救助工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1)根据灾情发展趋势,适时组织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研究部署应急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各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2)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组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实地核查灾情,看望慰问受灾群众。(3)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4)财政厅会同应急管理厅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调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州)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应急管理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做好救灾款物使用。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省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5)应急管理厅迅速统筹调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省内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省国资委协调中央在川企业、督促省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省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应急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驻川部队根据省级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按需做好相关保障和组织工作。(6)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自然资源厅提供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和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服务保障。四川测绘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省委金融办协调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7)应急管理厅会同民政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省慈善联合总会、省红十字会等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8)省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州)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省委网信办、省广电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9)灾情稳定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省委、省政府,视情报送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IO)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11)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5.3 三级响应5.3.1 启动条件一次灾害过程,对某一市(州)或多个市(州)行政区域内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1)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50人以下可启动响应;(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千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5.3.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受灾市(州)启动响应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条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5.3.3 响应措施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或其委托的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应急管理厅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省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州)灾害救助工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1)根据灾情发展趋势,适时组织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2)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组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实地核查灾情,看望慰问受灾群众。(3)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4)财政厅会同应急管理厅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调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州)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应急管理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做好救灾款物使用。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省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5)应急管理厅迅速统筹调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省内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省国资委协调中央在川企业、督促省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省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应急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驻川部队根据省级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按需做好相关保障和组织工作。(6)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指导受灾市(州)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省委金融办协调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7)灾情稳定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市(州)人民政府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8)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4 四级响应5.4.1 启动条件一次灾害过程,对某一市(州)或多个市(州)行政区域内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千户以上、1万间或3千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5.4.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受灾市(州)启动响应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条件,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应急管理厅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报告。5.4.3 响应措施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省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州)灾害救助工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1)根据灾情发展趋势,适时组织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2)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组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实地核查灾情,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3)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4)财政厅会同应急管理厅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调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州)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应急管理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做好救灾款物使用。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5)应急管理厅迅速统筹调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省内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省国资委协调中央在川企业、督促省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省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应急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驻川部队根据省级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按需做好相关保障和组织工作。(6)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指导受灾市(州)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7)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5 启动条件调整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薄弱的革命老区、脱贫地区、民族地区、盆周山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市(州)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5.6 响应联动对已启动省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市(州)启动三级以上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向相关市(州)通报,所涉及市(州)要立即启动对应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5.7 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决定终止响应。6灾后救助6.1 过渡期生活救助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6.1.2 对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应急管理厅要指导受灾市(州)应急管理部门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6.1.3 根据市(州)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财政厅会同应急管理厅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下达过渡期生活补助资金。应急管理厅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6.1.4 应急管理厅、财政厅及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6.2.1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研究制订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政策,提供资金支持,明确救助标准;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6.2.2 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623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6.2.4 对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应急管理厅根据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6.2.5 根据市(州)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按照省级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按规定下达补助资金。6.2.6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6.2.7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展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不动产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6.2.8 由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恢复重建的,按有关规定执行。6.3 冬春救助6.3.1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6.3.2 每年9月下旬,应急管理厅会同市(州)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6.3.3 每年10月底前,受灾地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相关情况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6.3.4 根据市(州)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全省需救助人员规模,财政厅会同应急管理厅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中央和省级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6.3.5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应急管理厅会同财政厅、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市(州)申请视情调拨救灾物资予以支持。7保障措施7.1 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等规定,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按照“谁响应,谁保障”的原则,由作出响应的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有关应急经费。按照四川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引导各级人民政府加大应急经费投入,强化各类救灾资金统筹协调,规范支出范围,加强绩效管理,严肃财经纪律。7.1.1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7.1.2 省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各级党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组织开展重特大灾害救灾救助等工作。7.1.3 财政厅、应急管理厅建立健全省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省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7.1.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7.1.5 应急管理厅、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7.2 物资保障721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储备库布局,完善仓储条件和储备网络。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722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搭建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7.2.1 依托省内资源建立省级救灾物资调运配送中心。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增强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7.2.2 落实国家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7.3 通信和信息保障7.3.1 省通信管理局健全省级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7.3.2 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拓宽灾情报送渠道,提升及时准确获取重大灾情能力。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7.4 装备和设施保障7.4.1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7.4.2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7.4.3 灾情发生后,县级党委和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7.5 人力资源保障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民政、商务、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气象、测绘、电力、通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7.5.3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村五级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应设立灾害信息员。7.6 社会动员保障7.6.1 建立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7.6.3 健全完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持续优化平台功能,不断提升平台能力。7.6.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强化乡级党委政府、村级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责任,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7.7 科技保障7.7.1 推广应急减灾卫星、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