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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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docx
天津港保税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天津港保税区所管辖的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保税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保税区内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前款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不含养护项目);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委托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负责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并且依法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依法实施,不得干涉招标人依法组织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影响招标人按照程序依法确定中标结果,不得损害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正当权益。第二章招标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第六条招标人将招标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具体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办理全部招标事宜。第七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1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企业法人资格);2 .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3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第八条属于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编制、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并通过天津市住建委政务服务平台,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第九条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可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的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采取资格审查的,应当按照天津港保税区公开招标资格审查实施细则的要求和程序进行。投标申请人少于15家(含15家)时,不实行资格预审,采取资格后审。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前,应当按规定完成立项审批手续或项目核准、备案手续,并落实建设资金。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依据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按照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并测算出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应当将工程量清单,相应的施工图纸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提供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区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及按管委会要求纳入区财政评审范围的项目,在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备案时,须提供由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评审报告。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人工和机械等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调价标准和调价公式。第十四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各项技术规格、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有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第十五条招标人不得向投标报名单位收取投标报名费。鼓励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免费提供。资格审查文件出售价格不得超过人民币100元,招标文件出售价格不得超过人民币800元;施工图纸押金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图纸拷贝成本,投标结束后招标人应收回施工图纸,并向投标人退还图纸押金。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第十七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同时通过天津市住建委政务服务平台,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第三章投标第十八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十九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提供。投标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和投标保证保险保单等方式,具体担保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施工项目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兀人民币。勘察设计招标的投标担保额度不得超过勘察设计估算费用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提供投标担保。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在全面推行投标保证金线上缴退的同时,大力推广使用保函特别是电子保函保单替代现金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简单小额项目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中小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减轻企业负担。第二十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第四章开标、评标、中标第二十一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评委应当由招标人从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评标,切实履行评标职责。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第二十三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的评标方法和评标程序。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能如实反映招标过程和内容的书面评标报告。第二十五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自收到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中标候选人的排序依法确定预中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未收到实名举报,或者预中标人没有出现法定的不能中标情形的,招标人应当自公示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预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第二十六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二十七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第二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或其他形式的工程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供。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支付担保。中标人履约担保和招标人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担保方式。具体担保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担保金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第三十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订立书面建设工程合同后十五日内,通过天津市住建委政务服务平台告知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第五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或不履行合同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向天津市建委相关部门建议扣除其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相应分值。第三十三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六十日内,向管委会、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作相应修改或调整。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到期自动废止,原天津港保税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津保管发(2018)28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天津港保税区公开招标资格审查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天津港保税区所管辖的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投标资格预审活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保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公开招标的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资格审查方式、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和获取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方法。第三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投标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才是合格的投标人。第四条资格预审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五条资格预审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依法进行的资格预审活动。第六条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参照相关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明确审查的内容和合格申请人的条件、标准以及审查方法。第七条招标人在制定资格审查条件时,可以提出以下要求:(一)与工程类别和规模相对应的资质等级要求。(二)与工程投资额相对应的注册资本金要求。(三)企业的财务安全状况要求。(四)与工程类别和规模相对应的项目管理班子要求。(五)相关人员工作关系的证明文件。(六)要求企业提供可证明的工程实施所需要的机械、劳动力等资源来源。(七)要求企业提供可证明的相类似的工程经验。(八)其他必要条件。第八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一)编制资格审查文件,载明资格审查的合格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应当将资格审查文件通过天津市住建委政务服务平台,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备案。(二)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编制时间,自资格审查文件停止出售之日起至投标申请人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审查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部分修正的,应在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日期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获取资格审查文件的投标申请人,该补充说明、勘误或部分修正的内容为资格审查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九条投标申请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第十条资格预审申请函应由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申请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做出承诺。第十一条投标申请人应当将密封好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第十二条资格预审应按下述程序进行:(一)招标人应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资格预审委员会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二成员由招标人从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二)资格预审评审活动应当在区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审工作结束前应当保密。(三)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评审,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资格合格条件、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委员会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合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合格条件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四)资格预审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之处,可以要求投标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澄清,投标申请人如不按照资格预审委员会的要求进行书面澄清,其资格预审可不予通过。(五)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可以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参加资格预审,但招标人只能选择其中一家符合资格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具体选择方法,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六)如果施工招标项目投标申请人的数量在15家以下(含15家),应采取资格后审。采用有限数量制审查法的,应当按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方法和数额确定合格投标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申请人数不得少于15家(含15家)。(七)工作结束后,资格预审委员会应编制资格评审报告。招标人应向所有投标申请人书面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八)招标人和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名称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第十三条采取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资格合格条件、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委员会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合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合格条件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才能进入下一评标阶段。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到期自动废止。原天津港保税区公开招标资格审查实施细则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废止。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