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治联盛长虹煤业有限公司“3·9”较大顶板事故调查报告.docx
山西长治联盛长虹煤业有限公司“39”较大顶板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联合调查组2017年5月5日山西长治联盛长虹煤业有限公司“39”较大顶板事故调查报告2017年3月9日3时50分,山西长治联盛长虹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煤业)3101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和联络巷交岔口处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35.9万元。事故发生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总局副局长兼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黄玉治、省委书记骆惠宁、省长楼阳生、副省长王赋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受伤人员,防止发生次生事故,严处事故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7年3月10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长治监察分局(以下简称长治煤监分局)组织长治市监察委员会、煤炭局、安监局、公安局、总工会等单位成立了事故联合调查组,对本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认定及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制定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的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概况(一)山西长治联盛煤业投资有限公司概况长虹煤业隶属于山西长治联盛煤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盛公司)。联盛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18B,位于长治市长治县八义镇石窝沟村,属民营企业,是以煤炭开采、矿山设备经销、企业投资及管理为主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山西成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79%,自然人魏乃欣、王积助、王积胜分别出资7%。现有在册职工2000余人,下辖五座煤矿,所辖煤矿开采煤田属沁水煤田,总面积约21.56Km2,地质总储量12223.47万吨,现保有储量11414.72万吨,可采储量4722.363万吨,核定生产能力405万吨/年。联盛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晋)MK安许证字2O14XQ(X)5Y1,有效期至2017年6月4日;营业执照注册号:140421101000606,有效期至2029年12月18Bo安全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有董事长、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机电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公司下设调度室、安全处、生产技术处、机电处、地测防治水处、通风处、培训处、安全监控中心等业务处室。(二)山西长治联盛长虹煤业有限公司概况1 .矿井基本情况长虹煤业位于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南宋乡南苍和村,为持证建设矿井,现开采15#煤层,低瓦斯矿井。矿井于1984年由长治县南宋乡南苍和村投资组建,原开采3#煤层,名称为长治县南宋乡长虹煤矿,隶属于南宋乡政府。2003年和相邻的子乐沟煤矿整合,核准生产能力9万吨/年。2006年核准生产能力15万吨/年。2008年延深开采15#煤层,核准生产能力30万吨/年。2009年9月经煤炭资源兼并重组整合,隶属关系变更为山西长治县雄山煤炭有限公司,核准生产能力60万吨/年。2009年12月矿井名称变更为山西长治联盛长虹煤业有限公司,隶属于山西长治联盛煤业投资有限公司,联盛公司持股51%,自然人陈亲峰持股19.8%,陈亲艺持股14.6%,周青调持股14.6%。2013年生产能力核定90万吨/年,2016年重新核定能力76万吨/年。2 .矿井开采自然条件矿井批准开采3#-15#煤层,井田面积2415k,地质储量2432.6万吨,保有储量1794.6万吨,可采储量661.3万吨。现开采15#煤层,2015年6月25日,长治市煤炭工业局以长煤局发2015213号文批准该矿3#煤层与15#煤层配采。3#煤层厚度3.93m5.50m,平均厚度4.36m。直接顶为灰黑色泥岩,厚度0.8Om4.0Om,平均厚度2.20m,不稳定;老顶为浅灰色中粒石英砂岩,厚度3m12m,平均厚度6.50m,稳定性一般。15#煤层厚度4.00m5.30m,平均厚度4.42m。伪顶为泥岩,厚度Om1.26m,平均厚度0.17m;老顶为K2灰岩,厚度5.80mIOm,平均厚度7.10m,相对稳定。绝对瓦斯涌出量为3.94nmin,相对瓦斯涌出量为2.08m%,属低瓦斯矿井。矿井正常涌水量43.94m3h,最大涌水量64.77h,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3 .矿井各环节状况(1)开拓开采系统:矿井开拓方式为两个水平分区混合开拓,现有主斜井、副斜井、回风立井共三个井筒。采用走向长壁综采放顶煤采煤方法,回采工作面采用液压支架支护,落煤方式为机械落煤。掘进工作面为爆破掘进,采用锚杆、锚网、锚索支护。(2)通风系统: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式,方法为机械抽出式,主斜井、副斜井共2个井筒进风,回风立井1个井筒回风。回风立井地面安装2台FBCDZ-8-NO.20B型对旋轴流式通风机,功率2xl6OkW,一'台工作,一台备用。(3)供电系统:矿井采用双回路供电,电源来自八义IIokV变电站和荫城IlOkV变电站,两回路电源互为备用,地面IOkV到矿,IokV下井。(4)提升运输系统:主斜井布置一部DTL80262xl60S型带式输送机运输,担负原煤提升任务;布置一部RJDHY2221/365型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副斜井采用轨道、串车提升,装备一部JTP-L6x型单滚筒提升机,提升材料、设备。井下主运输为带式输送机。(5)主排水系统:矿井采用中央集中排水方式,中央泵房安装3台MD85-45x5型多级离心水泵,功率90kW,主水仓容量分别为内水仓30Om外水仓55Om3。(6)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井下共布置1个永久避难胴室,位于东翼胶带巷与东翼回风巷之间,可满足80人避难需求。矿井配有KJ66N型矿井监测监控系统、KJ251A型矿井人员定位系统,通讯联络系统有HJK-120型调度交换机、KT282型井下无线通信系统、KTKII3型矿用广播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压风自救系统均在所有避灾线路配设有管路,安设了三通和阀门,工作面配有ZYJ型箱式供水施救装置和ZYJ型箱式压风自救装置。4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矿井安全管理实行矿长负责制。矿长宋和平,安全副矿长宋计生,生产副矿长崔雷红,机电副矿长宋建平,总工程师邵庆辉,通风助理程小锋。设有调度室、安全科、生产技术科、机电科、通风科、地测防治水科、监测监控室等业务科室。长虹煤业有B类安全管理人员11人,特种作业人员68人。5 .建设项目(1)建设项目审批情况2015年6月25日,长治市煤炭工业局以关于山西长治联盛长虹煤业有限公司配采3#煤层的批复(长煤局行发2015213号)同意该矿开采井田内3#煤层,与15#煤层配采。2016年1月15日,长治市煤炭工业局以关于山西长治联盛长虹煤业有限公司3#、15#煤层配采初步设计的批复(长煤局行发20166号)批复了初步设计。2016年4月19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长治监察分局以关于对山西长治联盛长虹煤业有限公司3#、15#煤层配采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长煤监201623号)批复了安全设施设计。2016年5月6日,长治市煤炭工业局以关于山西长治联盛长虹煤业有限公司矿井3#、15#煤层配采项目开工建设的批复(长煤局行发2016110号)同意该项目自2016年5月10日起开工建设,建设工期为12个月。2016年11月24日,联盛公司以关于山西长治联盛长虹煤业有限公司3#、15#煤层配采项目联合试运转的批复(长联煤发2016421号)同意该项目自2016年11月24日起进行联合试运转,试运转期限1-6个月。2017年1月22日,联盛公司以关于对山西长治联盛长虹煤业有限公司3#、3煤层配采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的批复(长联煤发2()1758号)同意该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通过验收。(2)施工单位情况山西开源益通矿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矿山施工总承包贰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晋)JZ安证字2015()0()023-4l,有效期至2018年1月14B;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94243695F,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3)监理单位情况山西煤炭建设监理咨询公司,矿山工程监理甲级。营业执照注册号:14000()10000195(),有效期至长期。长虹煤业3#煤层配采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周长红。(4)建设进展情况该项目自2016年5月12日起开工建设,2016年10月初,建设工程全部完工。2016年11月24日起开始联合试运转。2017年1月IO日至11日,联盛公司组织专家组对该项目进行了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2017年1月22日,联盛公司以长联煤发201758号同意该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通过。(三)矿井证照该矿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1400002009121220051248,有效期至2021年9月7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晋)MK安许证字2015X094YL有效期至2018年11月22日,2016年重新核定能力76万吨/年,主要负责人为宋和平,安全资格证证号:14114010500054,有效期至2017年7月11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873400F,有效期至2021年9月10Bo(四)事故地点基本情况3#煤层3101综采工作面于2016年5月12日开始施工,9月24日完成。1()月份开始进行综采设备安装,11月初安装完成,11月24日起开始联合试运转。工作面运输顺槽长369m,回风顺槽长229m,工作面长100m,平均煤厚4.36m。到春节放假前,推进至距停采线30米处。3101运输顺槽开始段和联络巷为旧巷改造而成,旧巷断面为2×1.8m,长度约130m,采用木棚支护。3101工作面运输顺槽沿煤层底板掘进,经扩刷后,采用钢筋网、锚杆+锚索联合支护,矩形断面,净宽3.6m,净高2.8m。3101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安装一部SGB620/40T刮板输送机,刮板输送机连接3#煤层集中运输巷第二部DSJ8040240胶带输送机,胶带长度为200米。(五)煤矿发生事故时的状态2017年1月17日,矿井停止井下生产作业活动,停产放假。2017年2月15日,矿井经联盛公司批准进行维修整顿,期限为2月15日至27日。2月27日,矿井经联盛公司批准延长维修整顿时间,期限为2月27日至3月14Bo3月5日联盛公司对该矿进行节后复产复工初验,整改相关问题后,按程序申请长治县煤炭工业局对该矿进行复产复工验收。事故发生时,该矿处于停产停建状态。井下布置有1个回采工作面(3101综采工作面)、一个掘进工作面(15302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事故当班井下共27人,为长治县煤炭工业局复产复工验收做准备。二、事故发生前安全管理及政府监管情况(一)事故单位、主体企业安全管理情况1 .长虹煤业(1) 3#煤层配采建设项目施工管理情况长虹煤业3#煤层配采项目建设过程中,虽签订有施工、监理合同,但施工作业实际由矿方组织实施,施工现场也没有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施工单位为山西开源益通矿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山西煤炭建设监理咨询公司。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合同均系山西煤炭建设监理咨询公司周长红个人伪造;施工组织设计、监理相关资料均由周长红个人编造。(2) 3#煤层配采建设项目技术管理情况长虹煤业3#煤层配采建设项目工程由本矿组织人员施工,且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编制的作业规程进行施工。事故地点以及井下采用锚网支护的巷道中用于支护的锚杆、锚索上安设有链环,用于掘进过程中起吊重物使用。(3)井下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及考核情况事故中伤亡人员赵鱼胜、赵鱼水、张延荣、冯天芳于2017年2月15日到矿,2月16日-24日参加了长虹煤业组织的全员培训。冯天芳未全程参加培训,未参加长治县煤炭局培训中心于2月24日组织的考试,事故当班第一次下井。事故发生后查阅长治县煤炭局培训中心提供的该矿全员培训考试试卷,发现赵鱼胜、赵鱼水、张延荣、冯天芳等7人存在替考现象。(4)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及持证上岗情况自2月17日矿井进行维修整顿以来,入井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安全员6名、瓦检员6名、电钳工5名共计17名;只有4人(2名瓦检员、2名电钳工)持证上岗,2人(电钳工)证照过期,11人(6名安全员、4名瓦检员、1名电钳工)顶替上岗。事故当班共6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员2名、瓦检员2名、电钳工2名),只有1名瓦检员、1名电钳工持证上岗,1名瓦检员证照过期,3人顶替上岗。(5)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长虹煤业调度室、安全科、生产技术科、机电科、通风科、地测防治水科等主要生产性科室没有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技术人员,“有证无人”现象严重。2 .联盛公司2016年12月份以来,联盛公司对长虹煤业进行了8次检查,填写了隐患责令整改书。联盛公司在所属煤矿设有驻矿安检站,派有驻矿安检员,履行安全检查、督促所驻煤矿进行隐患排查等职责。联盛公司驻长虹煤业驻矿安检站共有5名驻矿安检员,站长为李拴喜,事故当班驻矿安检员为李波。(二)地方人民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履职情况1 .长治县煤炭工业局长治县煤炭工业局依法履行对辖区内煤矿的安全监管职责,同时对煤矿派驻安检员进行驻矿现场安全监管。长治县煤炭工业局在该矿派驻安检站,有驻矿安全检查员五名,站长为董林兵。按照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煤矿实行包矿巡查和完善驻矿安全检查制度的通知(长政发200995号)文件,长治县成立有五人包矿巡查组具体履行政府安全监管检查职责,包矿巡查组人员组成、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由县煤炭工业局负责。五人包矿巡查组对该矿进行巡回检查,组长为王岩波。经调查,2016年12月份以来,五人包矿巡查组暨南宋煤管站对该矿进行了9次检查(除去春节放假),下达了包矿巡查整改指令书。长治县煤炭工业局对该矿进行了4次检查,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2 .长治县委、县政府按照长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长副县长工作分工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1689号)文件,常务副县长李文斌负责工业经济、安全生产等工作,分管县煤炭局、县安监局等部门。按照长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的通知(长县政发201641号)文件,副县长贾晓伟为长虹煤业等5座煤矿的挂牌责任人。长治县委、县政府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规定不到位;2016年8月至今由县长助理申德光主持长治县煤炭工业局工作,未及时配齐班子领导;对长治县煤炭工业局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力。三、事故发生经过及报告情况(一)事故经过及抢救情况2017年3月8日22时30分,长虹煤业股东代表周青调的助理蔡明景和安全副矿长宋计生在矿调度室组织召开班前会,参加会议的人员有29人,会上宋计生安排零点班的主要工作是清理卫生,为第二天的复产复工验收做准备,并强调了安全注意事项。事故当班由宋计生带班下井。22时45分左右,宋计生、长治县煤炭工业局驻矿安检员刘昱、联盛公司驻矿安检员李波、通风助理程小峰等27人入井。15#煤层作业的有11人,由班长李站峰带领。3#煤层3101综采工作面作业的有16人,有宋计生、程小峰、瓦斯员宋庆永、电钳工宋帅、班长杨全庆,杨全庆负责第二部胶带输送机的开停工作,王金平负责第一部胶带输送机的开停工作,清煤工杜毕亭等5人负责清理运输顺槽与联络巷交岔点往机头方向浮煤,组长赵大勇和冯天芳、赵鱼胜、赵鱼水、张延荣共5人负责清理运输顺槽与联络巷交岔点往机尾方向浮煤。赵大勇带领赵鱼胜、赵鱼水、冯天芳、张延荣4人入井后,23时许到达3101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和联络巷交岔点处,发现该处巷道底板上积煤较多,赵大勇就安排清煤,清煤时赵大勇带领冯天芳在交岔点调度绞车处清煤,赵鱼胜、赵鱼水、张延荣3人在靠工作面方向清煤,清煤过程中顶板还在陆续的漏渣漏煤。3时50分左右,顶煤突然垮落将在现场清煤的5人埋住。事故发生后,该矿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自行抢救。在工作面检查的宋计生听到响声后立即跑到3101运输顺槽查看,看到冯天芳、赵大勇被冒落的顶煤压在交岔点的调度绞车处,赵大勇躺在地上、胸部以下及右臂被冒落的煤埋住,冯天芳坐在地上,双腿被冒落的煤埋住。于是宋计生跑到绞车处把冯天芳从煤堆下拖了出来,听到喊声后先后赶到的宋庆永、程小峰、宋帅将赵大勇从煤堆下拖出。在救出赵大勇和冯天芳后,宋计生打电话到15#煤层叫工人进行救援。宋计生安排宋庆永和程小峰带领工人分两组用担架将受伤的赵大勇和冯天芳抬到地面,然后和当班人员继续进行救援,赵鱼胜、赵鱼水、张延荣先后被挖出,宋计生组织工人用担架将3人抬到地面。7时28分,井下人员全部升井。宋计生在向调度室报告了事故情况后,随后把事故情况向蔡明景进行了报告,蔡明景立即将事故情况向周青调进行了报告。周青调、蔡明景、矿长宋和平安排人员在主斜井井口接应,同时安排车辆在主斜井井口待命。赵大勇、冯天芳、赵鱼胜、赵鱼水、张延荣分别于4时36分、5时03分、5时56分、6时09分、6时38分被井下人员抬至地面。赵大勇被送往长治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冯天芳被送往长治县立新正骨医院进行治疗。赵鱼胜、赵鱼水、张延荣3人被送往长治市人民医院,行走到长治县八义村附近时,护送人员发现3人停止呼吸,遂就近送往长治县人民医院,经医生检查3人已经死亡。(二)事故报告情况3月9日4时02分,矿调度值班室接到宋计生的事故报告。宋计生在向调度室汇报了事故情况后,立即将事故情况向蔡明景进行了报告,蔡明景接着将事故情况向周青调和宋和平进行了报告。宋和平于7时20分向长治县煤炭工业局报告了事故情况。8时,长治县煤炭工业局将事故情况向长治煤监分局进行了报告。长虹煤业未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本起事故属迟报事故。四、事故类型、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经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本起事故为顶板事故。本起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35.9万元。五、事故原因和性质(一)事故原因1 .直接原因3101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与联络巷交岔点由旧巷扩刷而成,临近断层且煤层节理发育,顶煤离层;现场作业负责人赵大勇在该处出现顶板漏煤的情况下未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继续在漏煤区域清煤,上覆煤层突然垮落,导致了事故的发生。2 .间接原因(1)长虹煤业技术管理不到位。3101运输顺槽掘进遇到旧巷时仍然采用常规设计,未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事故地点及井下采用锚网支护的巷道中用于支护的锚杆、锚索上安设有链环,用于掘进过程中起吊重物使用。(2)长虹煤业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管理。3#煤层配采项目建设过程中,虽签订有施工、监理合同,但施工作业实际由矿方实施,施工现场也没有监理单位进行监理。(3)长虹煤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当班矿长安排无证人员顶替上岗,无法正确履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责。(4)长虹煤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井下作业人员教育培训不严格,部分新招录人员未经考试便入井作业,安全防范意识不强;井下安全员、瓦检员、电钳工顶替上岗、人证不符现象严重。(5)长虹煤业调度室、安全科、生产技术科、机电科、通风科、地测防治水科等主要生产性科室没有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有证无人”现象严重。(6)联盛集团未认真落实主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长虹煤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现场检查不认真,未发现长虹煤业在施工技术管理、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等方面的问题。对该矿3#煤层配采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及批复过程中未能严格把关。3月5日对该矿进行节后复产复工初验,验收工作不严不细。(7)长治县人民政府、长治县煤炭工业局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规定不到位,安全监管不力。对长虹煤业检查不严不细,对长虹煤业在施工技术管理、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失察。(二)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较大责任事故。六、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一)对事故责任人处理建议(32人)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人)1 .赵大勇,男,42岁,汉族,群众,长虹煤业杂工队清煤工,事故现场作业负责人。事故当班带领赵鱼胜、赵鱼水、张延荣、冯天芳4名新工人作业,在3101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与联络巷交岔点出现顶板漏煤的情况下未组织作业人员撤离,而是继续在漏煤区域清煤,导致事故的发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赵大勇的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 .宋和平,男,62岁,汉族,中共党员,长虹煤业矿长,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责全矿安全生产工作。在3#煤层配采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正确履行建设单位的责任,与周长红合谋签订施工、监理合同以骗取有关部门的批复、验收;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排无证人员顶替安全员上岗,无法正确履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责;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井下作业人员教育培训不严格,安排人员顶替考试,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上报事故,对事故的迟报负直接责任。建议:宋和平的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34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吊销其矿长安全资格证(证号:14114010500054),终身不得担任矿长职务。发生事故后迟报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10.2万元80%的罚款,计人民币8.16万元。3 .周长红,男,45岁,汉族,群众,山西煤炭建设监理咨询公司监理工程师,长虹煤业3#煤层配采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长虹煤业3#煤层配采项目建设过程中,伪造施工单位山西开源益通矿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合同、监理单位山西煤炭建设监理咨询公司的监理合同;编造施工组织设计,提供虚假的监理相关资料用以施工和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建议:周长红的行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及行政处罚人员(29人)4 .杨全庆,男,50岁,汉族,群众,长虹煤业杂工队3#煤层班长,事故当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当班安全检查不认真,未能发现事故现场顶板漏煤的安全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长虹煤业解除其劳动合同。5 .杨涌,男,31岁,苗族,群众,长虹煤业原总工程师,负责全矿技术工作,2017年2月已辞职。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在3101运输顺槽掘进遇到旧巷时仍然采用常规设计,未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鉴于事故发生时本人已辞职,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522601198510296817)。6 .程小锋,男,38岁,汉族,群众,长虹煤业通风助理。事故当班对矿长宋和平安排其顶替3#煤层安全员岗位未予拒绝,对事故隐患失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联盛公司撤销其长虹煤业通风助理职务。7 .宋计生,男,54岁,汉族,群众,长虹煤业安全副矿长,负责全矿安全管理工作,事故当班带班下井矿领导。没有严格履行职责,未能发现事故现场巷道断面变形、顶板漏煤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当班程小锋等3人顶替特种作业人员上岗的隐患失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联盛公司撤销其长虹煤业安全副矿长职务,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证号:14114020500206)。8 .崔雷红,男,57岁,汉族,群众,长虹煤业生产副矿长,负责全矿生产管理工作。矿井生产管理不到位,事故地点及井下采用锚网支护的巷道中用于支护的锚杆、锚索上安设有链环,用于掘进过程中起吊重物使用,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联盛公司撤销其长虹煤业生产副矿长职务,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140421195909155213)。9 .周青调,男,53岁,汉族,中共党员,长虹煤业股东代表,具体处理长虹煤业日常事务。对长虹煤业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5号)第十八条第(一)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0万元。10 .李波,男,41岁,汉族,群众,联盛公司驻长虹煤业安检员,事故当班驻矿安检员。履行职责不到位,未能发现事故现场顶板漏煤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当班程小锋等3人顶替特种作业人员上岗的隐患失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联盛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11 .李拴喜,男,46岁,汉族,群众,联盛公司驻长虹煤业安检站站长。履行职责不到位,驻矿期间对长虹煤业的安全检查不认真、不仔细、不全面,对该矿在施工技术管理、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失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联盛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12 .张彦奇,男,30岁,汉族,中共党员,联盛公司安监处处长,负责公司下属各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公司下属各煤矿驻矿安检站的管理。对长虹煤业的日常检查不认真、不仔细,未发现长虹煤业在施工技术管理、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驻矿安检站管理不严,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13 .秦书仓,男,51岁,汉族,群众,联盛公司培训处处长。负责公司下属各煤矿的安全培训管理工作。未发现长虹煤业在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14 .张俊良,男,51岁,汉族,中共党员,联盛公司安全副总经理,负责公司下属各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作为长虹煤业3#煤层配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组副组长,验收时审查、把关不严;3月5日带队对该矿进行节后复产复工初验,验收工作不严不细,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15 .赵有功,男,51岁,汉族,群众,联盛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公司下属各煤矿技术工作。未发现长虹煤业生产技术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作为长虹煤业3#煤层配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组副组长,验收时审查、把关不严,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元。16 .常永发,男,54岁,汉族,群众,联盛公司生产副总经理,负责对公司下属各煤矿生产管理工作。作为长虹煤业3#煤层配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组组长,验收时审查、把关不严,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17 .李法俊,男,52岁,汉族,中共党员,联盛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职责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处室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长虹煤业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IOoOO元。18 .宋建明,男,45岁,汉族,中共党员,联盛公司董事长、党总支书记,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者,负责联盛公司全面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规定和要求不到位;未有效监督公司领导层及职能处室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长虹煤业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19 .刘昱,男,43岁,汉族,群众,长治县煤炭工业局驻长虹煤业安检员,事故当班驻矿安检员。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未能发现事故现场顶板漏煤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当班程小锋等3人顶替特种作业人员上岗的隐患失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由长治县煤炭工业局予以解聘。20 .董林兵,男,51岁,汉族,群众,长治县煤炭工业局驻长虹煤业安检站站长。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该矿在施工技术管理、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失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由长治县煤炭工业局予以解聘。21 .王岩波,男,40岁,汉族,中共党员,长治县煤炭工业局南宋煤管站站长兼五人包矿巡查组组长。在安全检查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该矿在施工技术管理、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失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撤销其长治县煤炭工业局南宋煤管站站长兼五人包矿巡查组组长职务。22 .赵红兵,男,39岁,汉族,中共党员,长治县煤炭工业局通风机电科副科长兼长治县矿山救护中队副队长,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任包矿人员。对长虹煤业的监管不严不细,对该矿在施工技术管理、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失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记过处分。23 .李晓平,男,49岁,汉族,中共党员,长治县煤炭工业局培训中心主任,负责对全县煤矿职工培训工作、三项岗位人员培训持证情况进行监管。2017年春节后组织人员对长虹煤业全员培训考试时不严格,对该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失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撤销其长治县煤炭工业局培训中心主任职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撤销其中共长治县煤炭局党委第二联合党支部书记职务。24 .梁秀前,男,47岁,汉族,中共党员,长治县煤炭工业局基建技术科科长,负责全县建设矿井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对长虹煤业3#煤层配采建设项目管理不到位,对施工单位未在现场进行施工作业,监理单位也未在现场进行工程质量监理的隐患失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记过处分。25 .连二堂,男,48岁,汉族,中共党员,长治县煤炭工业驻矿安检员管理中心主任,负责检查驻矿安检员的工作情况,组织实施驻矿安检员考核工作。工作中未认真检查驻矿安检员的履职情况,对驻矿安检员检查、考核不严格,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记过处分。26 .王小洲I,男,53岁,汉族,中共党员,长治县煤炭工业局党委委员、局长助理,2017年春节后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第三组组长,负责对长虹煤业等8座煤矿的职工培训、维修整顿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长虹煤业职工培训、维修整顿等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撤销其局长助理职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撤销其中共长治县煤炭局党委委员职务。27 .李小平,男,51岁,汉族,中共党员,长治县煤炭工业局总工程师,负责全县煤矿基建技术工作,分管基建技术科,包片负责南宋煤管站(该片区含长虹煤业)。对长虹煤业3#煤层配采建设项目管理不到位,对分管的基建技术科管理不严,对所包的南宋煤管站指导不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记过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记过处分。28 .申德光,男,44岁,汉族,中共党员,长治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县长助理,协助县长和分管副县长负责全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2016年8月24日至今主持长治县煤炭工业局工作。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到位,对该局分管领导和业务科室督促指导不力,对本起事故的发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记过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分。29 .贾晓伟,男,39岁,汉族,中共党员,长治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2016年9月7日起为长虹煤业等5座矿井的挂牌责任人。落实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发201254号)不到位,未按要求对挂牌的长虹煤业进行过检查,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其以谈话方式进行诫勉。30 .李文斌,男,45岁,汉族,中共党员,长治县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负责工业经济、安全生产等工作,分管县煤炭局、县安监局等部门。作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对分管的县煤炭局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相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其以谈话方式进行诫勉。31 .王现敏,男,42岁,汉族,中共党员,长治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对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长治县政府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规定不到位;对长治县煤炭工业局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检查工作监管不力,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彻底,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其严肃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