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标准化管理指南2024.docx
-
资源ID:1234717
资源大小:529.64KB
全文页数:190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广东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标准化管理指南2024.docx
广东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标准化管理指南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24年1月广东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标准化管理指南编写委员会主编:贾绍明副主编:刘永忠编写:胡利平、彭伟强、刘经法、吴华、吴益林、张文忠、高喜胜、郑轩、陈明冬、原剑丰、马立军、蔡建伟、严军、曹波、陈思雨、梁国松、张涛-Z-1刖5近年来,广东交通系统紧紧围绕建设“交通强国”“质量强国”战略部署,全面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持续强化公路工程设计、施工、造价、安全管理标准化,系统构建了“实施有标准、操作有程序、过程有控制、结果有考核”的标准化管理体系,为高质量推进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指引。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行为,提升监管工作效能,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标准化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依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广东省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及行业内成熟先进的管理经验编制而成。指南共分十章,分别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和任务划分、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及检查要点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提出了具体要求。指南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广东华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等交通运输局提出了不少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并参与了指南的审查工作,在此一并表示感谢。指南作为我省开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各项目建设单位及上级管理部门参考使用。在执行本规程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积累经验。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反馈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管理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27号,邮编:510101),供修订时参考。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质监机构职责和任务划分12.1 一般规定12.2 人员要求22.3 职责分工22.4 任务戈IJ分3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登记43.1 一般规定43.2 资料申报53.3 资料审查63.4 结果反馈73.5 首次监督会议7第四章工地试验室备案94.1 一般规定94.2 工地试验室备案104.3 事中监管11第五章工程质量监督检查115.1 一般规定115.2 检查内容125.3 检查方式125.4 结果反馈135.5 问题跟踪145.6 结果运用14第六章项目交工验收156.1 一般规定156.2 交工质量核验166.3 交工验收18第七章试运营期质量监督197.1 一般规定197.2 检查内容197.3 检查方式及频率207.4 检查实施及反馈20第八章项目竣工验收208.1 一般规定208.2 竣工验收质量鉴定218.3 竣工验收23第九章质量事故及投诉举报调查处理269.1 一般规定269.2 质量事故269.3 投诉举报29第十章工程质量监督档案3210.1 一般规定3210.2 形成收集3210.3 分类整理3310.4 档案移交34附录A监督登记用表35A.1广东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35A.2公路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不予受理的通知47A.3公路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48附录B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49附录C质量管理行为监督检查要点57附录D施工现场监督检查要点71D.1路基工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要点71D.2路面工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要点78D.3桥涵工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要点87D.4山岭隧道施工现场监督检查要点122D.5明挖隧道施工现场监督检查要点130D.6交通安全设施施工现场监督检查要点132D.7机电工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要点137D.8房建工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要点149附录E监督检查用表157E.1监督检查意见反馈表157E.2抽检不合格情况通知单158E.3监督检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一览表159E.4整改落实情况附图162附录F特殊工程及一般农村公路质量鉴定抽查项目163F.1特殊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抽查项目163F.2一般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抽查项目168F.3桥梁基桩质量检测要求170F.4预制梁板及特殊桥梁荷载试验要求173附录G交工验收用表174G.1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检验申请书174G.2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175附录H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质量鉴定用表177H.1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质量鉴定申请书177H.2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报告178H.3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180附录I投诉举报相关用表1831.1 公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登记表1831.2 投诉举报受理回执184广东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标准化指南第一章总则1.0.1为全面推进现代工程管理,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行为,统一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明确相关工作要求,提升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结合广东省公路建设实际情况,编制本指南。1.0.2本指南主要依据国家、行业和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指南、文件及省内外成熟先进的管理经验编制。1.0.3本指南适用于广东省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新建、改(扩)建各等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1.0.4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进行阻挠。1. 0.5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不断建立健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落实监督管理工作责任,推进监督工作标准化、执法检查规范化,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1.0.6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接受各相关从业单位的监督。第二章质监机构职责和任务划分2.1 一般规定2.1.1 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相关具体性事务可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2.1.2 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职责范围内实施质量监督工作。2. 1.3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一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通过推行信息化管理、推进系统互联和数据共享、整合监管平台等措施,提升信息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服务质量。2.2人员要求2.2.1 从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2.2.2 2.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与本地区公路工程建设规模相匹配的专职质量监督工程技术人员,监督人员专业结构配置须合理。2.2.3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质量监督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开展质量监督人员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原则上每3年至少对质量监督人员轮训一次,以提高质量监督人员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2. 3职责分工2.1.1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拟订全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制度、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等相关工作并监督实施;承担省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具体承担全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承担全省公路工程监理、试验检测机构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公路工程质量信息统计分析工作。2.1.2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督促落实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技术政策,定期组织本辖区质量监督人员业务培训,具体承担按职责分工明确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承担本辖区公路工程监理、试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本辖区公路工程质量信息统计分析工作。2.1.3 3.3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从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70%,且专业结构配置合理,满足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从事现场执法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2具备开展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条件,配有质量监督检查所必要的检测手段、执法装备等。3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实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定期组织业务培训。2.4任务划分2. 4.1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实施质量监督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广州、深圳市负责招标或者指定投资人的建设项目除外):1国高网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3. 省政府或者其组成部门负责招标、指定投资人的省网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3含有单跨跨径大于500m桥梁、长度大于300OnI过江(海)隧道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4. 级主管部门委托或者指定监督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5. 4.2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质量监督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1广州市、深圳市负责招标或者指定投资人的工程建设项目由相应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2其他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省交通运输厅直接实施质量监督管理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其中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工程建设项目,由负责招标、指定投资人或建设管理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3上级主管部门委托或者指定监督的工程建设项目。6. 4.3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质量监督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1本辖区内普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具体由地市交通主管部门确定。2负责上级主管部门委托或者指定公路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登记3.1 一般规定3.1.1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要求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3.1.2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前须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相关参建单位的招标及前期筹备等工作。1.1.1 1.3公路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立项目质量监督组具体负责实施,监督组组员不少于2人,并明确项目监督负责人。3.1.4 公路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建设单位办理完成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或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完成之日止,依法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3.1.5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经查验符合中止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质量监督告知书。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过程质量监督。3.1.6 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复工前,建设单位须组织对停工部位质量安全状况及复工条件进行全面核查,并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质量监督手续。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核查资料及复工申请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建设单位签发恢复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对项目恢复质量监督。3.2资料申报3.2. 1公路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广东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附录A.1),并附以下相关资料(可提供电子版):1”项目基本情况一览表”、“项目主要工程汇总表及桥涵、隧道、高边坡、危大工程一览表”。2工程项目审批或核准(含政府招标相关文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复文件。3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招投标文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中标通知书和合同文件。4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的资质和资信证明材料;主要设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材料;主要监理、检测人员执业资格证书。5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其派驻工程现场的项目管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并提交“从业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6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建设过程补充)。7高速公路等重点项目信息化建设、施工班组管理及产业工人培训教育策划方案。8依法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3.3资料审查3.3. 1对申报资料审查发现不完整的,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进行补充完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日期按照所有申报资料补充完整的最后时间计。3.3.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认真核查,主要包括:1申报资料中填写各类一览表、登记表的信息完整性、准确性。2项目核准、设计批复等基建程序的完整性。3各参建单位中标通知书、合同文件是否齐全合规,参建单位资质证明文件、主要管理人员授权文件及资历证明文件、质量保证体系等是否完善。4项目信息化建设、施工班组管理及产业工人培训教育方案是否切实可行等。3.4结果反馈1. 4.1对申报资料审查不通过的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附录A.2)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的理由,建设单位对申请资料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3. 4.2对申报资料审查通过的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路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附录A.3),明确监督人员、监督内容和联系方式等信息。3.5首次监督会议1. 5.1建设项目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尽快组织召开首次监督会议。3. 5.2会前,项目监督组(负责人)应认真查阅监督登记资料,必要时组织现场踏勘,了解掌握工程项目特点和难点,结合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梳理首次监督会议的相关文件。4. 5.3首次监督会议一般由项目监督组组长(负责人)主持。参会人员包括:1项目监督组成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相关负责人(必要时)。2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分管质量安全工作的相关负责人。3设计、监理、检测(监测)合同段负责人。4施工合同段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和分管质量安全工作的副经理。5. 5.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事先将会议时间、议程及有关注意事项通知项目建设单位。6. 5.5首次监督会议程序及内容: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介绍监督组人员组成、分工及联系方式;建设单位介绍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工及联系方式。2建设单位简要介绍项目概况,开工各项准备工作进展情况,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等。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向参建单位进行监督工作说明,内容包括:1)告知项目的监督依据、监督方式、监督计划及监督期限,介绍工程质量监督方式、工作配合要求、检查问题反馈方式及整改要求。2)对工地试验室备案、项目信息化建设、危险性较大工程和特种设备管理、文明施工(工地扬尘、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施工噪音)、食品安全等方面相关管理要求进行宣贯,并发放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告知书。3)对落实施工标准化、施工安全标准化及平安工地建设提出要求,对施组方案、预应力施工等标准化管理要点进行宣贯。4)宣读质量监督工作纪律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承诺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活动等。主动公开举报投诉方式,自觉接受参建单位监督。4参会单位代表就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等管理工作进行研讨交流。1.1.1 5.6会议过程应做好相关记录,必要时形成工作会议纪要。第四章工地试验室备案4.1 一般规定1.1.2 1.1工地试验室(含监理中心试验室、施工合同段工地试验室及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试验检测单位组建的试验检测中心)应由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授权设立,且授权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对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行为及结果承担责任。1.1.3 需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公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数量及资格条件、仪器设备、场地环境等相关要求,合同文件未明确的依据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指南的相关要求执行。1.1.4 工地试验室组建完成投入运行前,须经建设单位组织进行能力核验,确认符合要求的,结果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1.1.5 工地试验室在通过能力核验前,可由母体检测机构或委托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其检测频率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4.2工地试验室备案4.2.1 工地试验室经能力核验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在正式发文批复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质监机构进行备案。4.2.2 工地试验室备案内容包括:1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附录B)。2母体检测机构等级资质证书。3招标文件或施工/检测合同对工地试验室能力的有关要求。4建设单位对工地试验室核验意见及正式批复文件。4. 2.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工地试验室的备案资料后,应及时对其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如下:1备案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2工地试验室场地及人员配备等是否满足我省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指南及招标文件等相关要求。3授权的试验检测项目是否超出母体检测机构等级资质范围。4.2.5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试验检测持证人员及试验检测项目(参数)的变更,应经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4.2.6对于数量少、检测费用大、试验周期长、技术要求高的试验检测项目,可由建设单位统一外委检验。但须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约定,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4.3事中监管4.3.1工地试验室应当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且只可为本合同段提供试验检测服务,不得对外承揽试验检测任务。4.3.2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工地试验室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及母体检测机构等有关各方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监管,确保试验检测过程规范、结果准确。第五章工程质量监督检查5.1 一般规定5.1.1 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上每项目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对建设难度大的重点项目或质量管理状况欠佳的项目应适当增加检查频次。5.1.2 1.2每年年初,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所监督在建项目的工程内容、施工计划及其质量管理状况制定年度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项目检查内容、方式、频次等。5.1.3 1.3实施质量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检查人员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5.1.4 对于技术复杂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监督检查活动,或给予技术指导,确保检查工作质量。5.1.5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活动中,应充分利用专业检测手段,加强原材料及实体工程质量抽检,及时准确掌握其质量状况。如自身不具备相关检测能力,可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资质且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的检测机构实施。5.2检查内容5.2.1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参建单位对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2参建单位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3参建单位质量责任落实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4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情况。5主体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其中参建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检查要点详见附录C,施工现场监督检查要点详见附录D.1-D.8o5.2.2监督检查应重点关注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涉及工程结构安全性、耐久性、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指标或关键部位。5.3检查方式5. 3.1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采取备案核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根据检查内容,通过审查内业资料、察看施工现场、抽检原材料及实体质量等方式进行。6. 3.2备案核查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项目监督登记及工地试验室备案时,对参建单位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符合性等进行核查。7. 3.3日常监督检查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对在建项目进行的常规性检查,以动态了解其质量管理状况,检查内容可结合工程实际予以安排。5.3.4专项检查是针对在建项目重点领域、特定环节、关键工序(如钢结构制造、预应力施工、隧道工程、路面工程、软基处理、原材料、工地试验室等)或质量事故和投诉举报所采取的专门性检查工作。5.3.5综合检查是为了掌握工程项目整体质量状况,对在建项目质量管理行为、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状况、实体工程及主要原材料质量等所开展的综合性检查。5.4结果反馈5.4.1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形成的相关检查数据、文字、图片、视频等影像记录应注意保存。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所发现的质量问题及相关处理意见进行现场书面反馈(附录E.1),由被检查单位相关负责人确认签收。被检查单位相关负责人拒绝签收的,检查人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5.4.2根据检查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可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对一般质量问题,应要求相关单位限期整改。2对重大质量隐患或质量缺陷,应要求相关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必要时,要求暂停相关工点施工,以防止问题扩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5.4.3为便于项目参建各方及时、准确了解存在问题,全面落实整改,检查人员在书面反馈的同时,可组织有关各方召开现场反馈会议,通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提出具体整改要求。5.4.4经抽检发现原材料或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发出抽检不合格情况通知单(附录E.2),告知不合格材料或工程部位的具体信息,提出明确整改要求,并要求建设单位签收确认。5.5问题跟踪5.5.1参建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问题,组织逐条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经监理单位核实、建设单位确认后,由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将问题整改和复查情况以及有关意见的落实情况以文件形式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附录E.3、E.4),确保提出的所有问题均能整改闭合。5.5.2因特殊原因,个别问题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提出延期申请,明确整改方案及实施计划,并在整改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5.5.3被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求停工的工点,整改完成后应当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查,确认符合要求的,方可复工。5.5.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检查问题台账并跟进整改情况,督促项目从业单位落实各项整改要求,并及时对建设单位上报的整改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对未按规定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相关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罚。5.6结果运用5.6.1对于检查发现的突出质量问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视问题性质和程度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约谈、通报、挂牌督办、信用扣分和行政处罚等措施,并责成建设单位依据合同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确保质量责任落实到位。5.6.2在建项目存在以下情形,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实施挂牌督办:1上级单位或有关部门督办的工程质量整改事项;2发生质量事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3存在重大质量隐患或质量缺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4质量管理混乱、问题突出,拒不落实整改的。5.6.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汇总分析所监项目检查发现的突出质量问题和抽检不合格材料,适时通报(公开)相关情况,提出工作要求,提醒督促在建项目或从业单位针对性加强质量管理,补齐短板、堵塞漏洞,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第六章项目交工验收6.1 一般规定6.1.1 1.1工程完工应经交工验收合格并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试运营)。6.1.2 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6.1.3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对完工时间相近的若干合同段,建设单位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建设单位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6.1.4 对于小型代建工程(某一项目受委托,代建其它项目的部分工程),按照“一次性完善基建程序”和“谁代建、谁负责”的原则,由负责代建的项目同步组织交工验收,委托方参与工程验收工作。代建部分可按施工内容划分为若干个单位工程进行质量检测评定,其结果纳入相应施工合同段进行质量评定。代建工程所涉及的两个项目建设单位交工验收报告、质量监督机构核验意见中应对有关情况进行必要说明。6.2 交工质量核验6. 2.1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核验。7. 2.2综合考虑目前国家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和我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实际,工程交工质量核验可分两种方式进行:方式一: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项目交工验收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并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出具核验意见。方式二:由建设单位委托与项目参建的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无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关联关系、具有相应能力等级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经检测评定工程质量合格的基础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项目交工验收材料进行核查,并抽选部分抽查项目组织进行现场核验,出具核验意见。8. 2.3工程交工质量检测可根据工程施工进展分阶段组织开展,但须具备以下条件:1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已全部完成。2施工单位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已完工程质量自检合格。3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4建设单位已组织对已完工程进行核查,并对发现的质量缺陷进行整改完善。6.2.4对于悬索桥、斜拉桥、盾构及沉管隧道等特殊公路工程及一般农村公路,其交竣工验收质量抽查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适当增减,详见附录F。6.2.5建设单位确认工程满足交工质量核验条件后,应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核验申请书(附录GI)及相关附件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单位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按方式二)。2设计单位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3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报告。4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工作总结(项目交工前提交)。6. 2.6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交的质量核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工程质量交工检测或验证性检测工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7. 2.7对于质量核验过程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及有关问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向建设单位进行书面反馈,并督促其及时组织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报送整改落实情况。8. 2.8工程项目符合交工验收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见附件G.2),主要包括:设计单位符合性评价情况、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情况、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含验证性检测)结果、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整改情况、工程质量基本评价、有关要求及建议等。6.3交工验收6.3.1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路基工程作为单独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时,应邀请路面施工单位参加。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单位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视情况参加交工验收。6.3.2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1检查合同执行情况。2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3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4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5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6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7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办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6. 3.3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7. 3.4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通过备案方可开放交通投入试运营。8. 3.5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整改,直至合格。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限期完成。第七章试运营期质量监督7.1一般规定7.1.1 试运营期指工程项目通过交工验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正式开放交通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7.1.2 公路工程试运营期间,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密切关注其运行状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质量监督回访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做好养护检查和工程质量缺陷处治,确保道路运行安全和服务质量。7. 2检查内容7. 2.1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处理情况。7. 2.2试运营期间新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及其处理情况。7. 2.3试运营期工程检测(监测)等工作情况。9. 3检查方式及频率7. 3.1质量监督回访检查主要通过与有关单位座谈、查看工程外观、检查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必要时也可开展实体检测。7.3.2公路工程试运营期内,原则上应至少进行一次质量监督回访检查。当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发生灾毁等异常情况时,应适当加强检查。7.4检查实施及反馈7.4.1质量监督回访检查前,检查人员应向项目建设及运营管养单位收集工程养护监测、检查、缺陷整治等相关资料,确定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和检查频率等。督促建设及运营管养单位做好相关配合工作,落实现场检查/检测工作安全保障措施。7.4.2质量监督回访检查结束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反馈检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并督促其及时组织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报送整改落实情况。第八章项目竣工验收8.1 一般规定8.1.1公路工程项目通车试运营期满两年后应及时进行竣工验收。8.1.2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并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8.1.3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按照多个项目或项目包一并验收。8.1.4小型代建工程纳入相应代建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委托方参与工程验收工作。代建部分可按施工内容划分为若干个单位工程进行质量鉴定,其结果纳入相应施工合同段进行质量鉴定。代建工程所涉及的两个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中应对有关情况进行必要说明。8.2竣工验收质量鉴定8.2.1开展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项目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经全部处理完毕,并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3试运营期间,建设单位已按规定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对工程进行定期检测,所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及有关问题已得到全面整治,并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4竣工文件已按规定编制完成,符合“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要求。8.2.2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质量鉴定申请书(见附录H.1),同时提供相关附件资料。8.2.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竣工验收质量核查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8.2.4为做好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核查工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成立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工作组成员一般由项目质量监督组成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行业专家参与。8.2.5开展竣工验收质量核查工作前,工作组应认真查阅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定期检查及检测监测等有关资料,梳理交工验收遗留问题、试运营期内出现问题、质量监督回访提出问题及处理情况,确定核查重点,并制定现场核查方案。8.2.6核查工作应重点关注影响结构安全和耐久性、道路行车安全和舒适性的相关问题。主要包括:1路基工程出现明显沉降变形,边坡出现滑塌或存在失稳现象的。2路面工程出现较多纵向裂缝、大面积病害或者车辙的。3桥涵工程存在超限受力裂缝,结构出现异常变形、变位的。4隧道工程存在较大面积空洞、明显渗水、超标裂缝或沉降的。5其他可能影响工程结构耐久性、安全性的问题。对于上述问题,建设单位或公路运营管养单位须提供必要的监测结果和分析论证结论,处置方案及效果须经设计单位确认。8.2.7现场核查工作完成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组织与项目参建的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无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关联关系、具有相应能力等级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规定的路(桥)面平整度、抗滑等部分指标进行复测。复测结束后,检测机构应及时出具竣工验收质量复测检测报告。8.2.8为保证现场核查及复测工作安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建设及运营管养单位认真做好相关配合工作,严格落实安全保障措施。8.2.9对于现场核查和复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进行书面反馈,并督促其及时组织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报送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组织再复查。8.2.10工程项目经核查具备质量鉴定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交、竣工验收前的工程质量检测结果、项目建设过程及试运营期的监督检查情况,结合公路管养使用情况,组织进行工程质量评分和等级鉴定工作,出具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见附录H.2)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见附件H.3),并提交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8.3竣工验收8.3.1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按工程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8.3.2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项目,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竣工验收。8.3.3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工作,但不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8.3.4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1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2听取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及接管养护单位项目使用情况报告。3听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4竣工验收委员会成立专业检查组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阅有关资料,形成书面检查意见。5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审定交工验收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初步评价。6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并综合评价建设项目。7形成并通过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8.3.5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即工程质量评分二aX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bX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cX竣工验收委员会工程质量评分。其中,权值a、b、C根据交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