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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能集团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8·11”较大边坡滑坡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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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能集团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8·11”较大边坡滑坡事故调查报告.docx

    晋能集团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811”较大边坡滑坡事故调查报告2017年8月11日15时30分左右,晋能集团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以下简称吕鑫煤业)四采区A6、A7区段西帮发生边坡滑坡事故,造成9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432万元。接到事故报告后,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和山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国家安监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付建华、山西省委书记骆惠宁、省长楼阳生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被困人员。国家煤监局副局长宋元明第一时间带领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山西省副省长贺天才带领省公安厅、煤炭厅、安监局、山西煤监局等部门负责人紧急赶赴现场,成立了由贺天才副省长任总指挥的抢险救援指挥部,科学有序展开抢险救援。至9月8日,9名遇难人员和被埋车辆全部找到,救援工作结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2017年8月18日,山西煤监局会同省公安厅、煤炭厅、安监局、总工会、晋中市人民政府成立了晋能集团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较大边坡滑坡事故调查组,邀请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参加事故调查,并聘请5名专家协助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认定及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制定了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一)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晋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能集团)成立于2013年4月24日,是由原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合并重组而成的省属国有重点企业,注册资本360亿元人民币。晋能集团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电力、清洁能源、贸易物流、装备制造、房地产、文化旅游7大板块,下辖11个地市公司。在煤炭板块方面,晋能集团共有煤矿165座,分布在山西省11个地市、47个县(市、区),规划产能1.5365亿吨/年。晋能集团下设20个职能部门(其中涉煤的有煤炭销售管理部、生产指挥中心)、3个专业管理局(煤炭生产管理局、煤炭贸易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0个直属单位。截至2016年底,晋能集团资产总额2557.61亿元,从业人员87258人。晋能集团安全管理实行“集团公司监督管理、二级公司(包括各板块公司、市公司、直属全资控股企业)直接管理、基层企业(包括煤矿等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主体责任”的"三级架构、二级管理”体系。集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安全监察,煤炭生产管理局负责煤炭安全生产、建设、技改及洗选加工管理。(二)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2007年7月,经山西省政府批准,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煤运)在山西煤炭运销总公司基础上改制成立,作为省属企业负责对其下属市、县公司进行管理。2013年4月,山西煤运与山西国际电力集团合并重组成立晋能集团后,由于发债等因素,山西煤运有关证照未注销。(三)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中公司)是晋能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1984年7月,经营范围为煤炭生产、贸易物流。晋中公司下设2个专业公司、9个县(市、区)煤销公司、11座煤矿(包括吕鑫煤业)、16个直属企业。截至2016年底,晋中公司总资产171亿元,职工总数7360人。晋中公司法定代表人(书记、经理、执行董事)为黄华,公司设有安全副经理兼安监分局局长、总工程师、分管机电、基建、生产的副经理各1名。公司下设30个职能部门,其中涉煤部门有安监分局、基建部、露采办、“一通三防”部、生产技术部、地测防治水中心、调度指挥中心、机电部、煤炭产业管理办公室、培训部。(四)吕鑫煤业基本情况1.概况吕鑫煤业位于山西省和顺县城东北约14km的北高邱村至天井村一带,行政区划隶属于和顺县李阳镇和牛川乡。2009年11月2日,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晋煤重组办发(2009)63号”文件批准原和顺县亿容达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和顺佳顺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和顺永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重组整合成立吕鑫煤业,整合主体企业为山西煤运。吕鑫煤业批准矿田面积为11.4585km;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开采工艺为单斗-卡车间断工艺,设计生产能力90万吨/年。2014年11月5日,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关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的批复(晋煤行发(2014)1281号),同意吕鑫煤业生产能力由90万吨/年核定为200万吨/年。吕鑫煤业设有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纪检书记、财务总监各一名。下设有财务科、工会、综合办、供销科、调度室、安监科等职能科室。2 .证照情况事故发生前,吕鑫煤业为证照齐全的生产煤矿。采矿许可证:证号C1400()02()09111220045088,批准开采6-15#煤层,露天开采,生产规模90万吨/年,井田面积11.4385k11有效期:2012年8月2日至2022年8月2日。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晋)MK安许证字(2013)GC352Y1B2,许可能力168万吨/年,有效期:2016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4日。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583304849Q,法定代表人高阳,注册资本2000万元,营业期限:长期。3 .生产系统情况(1)采装系统采用2.5m'液压挖掘机采装,设计平盘高度IOm,采宽20m,最小工作平盘宽度45m。(2)运输系统采用载重32t、20t的自卸卡车运输,道路系统为端帮半固定坑线与工作帮移动坑线相结合方式。(3)排土系统采用推土机排土,初期外排,排土高度50m,后期过渡到内排。(4)边坡参数采场最终边坡角35。,内外排土场最终边坡角22。矿区周围设简易监测点对边坡进行监测。(5)防排水系统在采场和排土场的部分区段设置水沟排水,在采场最低处设置积水坑,采用泵站+水车的方式进行排水。4.采区划分情况吕鑫煤业矿田划分为四个采区,首采区面积约2.65km;于2013年12月采完;二采区面积约1.82km;于2015年12月采完;三采区(俗称天井、史家庄、常家庄采区)为事故发生时的生产采区,面积约5.85km;2016年1月开始开采;四采区(俗称高邱采区)也是事故发生时的生产采区,面积约L12k,2017年1月开始开米。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7年8月11日上午,吕鑫煤业四采区A7区取煤工王满义、刘彦龙受A7区负责人刘宝华指派,调度指挥31号挖掘机司机方利美、21号挖掘机司机曹恒军、58号挖掘机司机张岳峰、80号挖掘机司机黄菊在下取煤平台作业,同时在下取煤平台的还有A6区工程队现场管理员杜桂星。A6区取煤工洪鹏调度指挥63号挖掘机司机李庆良、86号挖掘机司机臧千雷、666号工程车司机李春旺、336号工程车司机刘锦、72号工程车司机于晶晶在上取煤平台作业。15时30分左右,吕鑫煤业加油站员工冯志宏、刘志航驾驶加油车在A7区施工现场为机具加油时发生滑坡事故。在上取煤平台作业的取煤工洪鹏以及李庆良、李春旺、刘锦、于晶晶各自驾驶机具逃生。臧千雷驾驶86号挖机被滑坡土石推落至工区底部,随后被甩入工区底部积水坑内,最终获救。在下取煤平台作业的王满义、刘彦龙、A6区工程队现场管理员杜桂星、31号挖机司机方利美、21号挖机司机曹恒军、58号挖机司机张岳峰、80号挖机司机黄菊和加油站员工冯志宏、刘志航被埋遇难。(二)抢险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吕鑫煤业未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而是自行展开抢救。8月11日,找到一名受伤人员臧千雷(86号挖掘机司机,骨折受伤)和三名遇难者冯志宏(加油车司机)、刘志航(加油车司机)、曹恒军(21号挖掘机司机)的遗体。8月12日在滑坡体下方水坑边找到第四名遇难者杜桂星(现场管理员)的遗体。8月15日O时52分,吕鑫煤业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高阳迫于压力,到和顺县公安局投案自首。8月15日,省政府吕鑫煤业“8.11”边坡滑坡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成立,贺天才副省长任总指挥,抢险工作科学有序展开。至9月8日,9名遇难人员(包括吕鑫煤业自行搜救4人)和被埋压的5台挖掘机、1辆加油车、1辆皮卡车全部找到,抢险救援工作结束。三、事故瞒报、举报核查及舆情处置情况(一)事故瞒报情况8月11日事故发生后,吕鑫煤业安监科长李明荣向总经理高阳电话汇报发生了人员机具被埋事故,但人员伤亡情况不明。高阳安排李明荣通知A7区负责人报警,配合A7区现场救援,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随后李明荣通知A7区负责人刘宝华报警。刘宝华称已将事故情况告知A7区老板翁铭源,翁铭源正在厦门赶回事故现场途中,须等待翁铭源作决定。8月12日凌晨,翁铭源从厦门赶回事故现场。李明荣将高阳安排的事宜转告翁铭源。翁铭源表态自己负责处理事故,并要求李明荣帮忙瞒报。8月12日上午,和顺县煤炭局副局长王宏伟带领“五人小组”成员张献斌、于青竹、甄玉军到事故现场调查。安全副矿长阴永亮和杜辉尧、俞艺勇向调查人员反映虽发生滑坡,但无机具人员损伤。8月13日,和顺县“五人小组”工作人员向李明荣、杨贤通(A6区工程队人员)、林国祥(A6区工程队人员)了解情况。三人均反映无机具人员损伤。8月14日晚,杜用、杜辉尧、林修标、事故发生区负责人谢光端等人在吕鑫煤业二楼会议室商议投案事宜。会议商定:事故是在刷坡、排险时发生的。事故发生区的负责人是谢光端,林修标支付死者家属的赔偿款是谢光端出的。施工队负责人是杜辉尧,杜辉尧和谢光端签订虚假施工合同。由杜辉尧和谢光端承担事故全部责任。8月15日凌晨,高阳、谢光端、杜辉尧先后到和顺县公安局投案。(二)举报核查情况1.和顺县煤炭局核查情况8月12日10时30分左右,和顺县煤炭局副局长王宏伟接到和顺县政府办翟沛电话,要求他去吕鑫煤业核查举报信息。王宏伟请示和顺县煤炭局局长张瑞清后,带煤矿安全监管巡查队(五人小组)去吕鑫煤业核查。王宏伟在吕鑫煤业巡查工作组孟亚雄、尹进文二人带领下,同煤矿安全监管巡查队的于青竹、张献斌、甄玉军到高邱庙附近进行查看。发现高邱采场西侧发生了滑坡,滑坡地段顶部有5、6部挖机和7、8台运输卡车作业。王宏伟安排于青竹用手机拍了照,安排于青竹、张献斌、甄玉军三人去询问现场人员。询问过程中,杜辉尧和俞艺勇反映11日下午15时至17时发生滑坡。李明荣向王宏伟反映11日下午17时发生滑坡,没有人员受伤,没有机具被埋。王宏伟要求李明荣把机具停下来,防止发生次生事故,随后去吕鑫煤业办公室进一步询问了解。在吕鑫煤业办公室,安全矿长阴永亮反映11日17时开始滑坡,直到12日7时才稳定。王宏伟安排于青竹等人给阴永亮、杜辉尧、俞艺勇做笔录。笔录中,三人均反映没有人员和机具被埋。王宏伟和甄玉军制作了关于滑坡调查情况说明。约13时,张瑞清来到吕鑫煤业办公室,对滑坡调查情况说明进行了修改,并安排于青竹将滑坡的调查情况说明(电子版)发到他手机和政府办邮箱。8月13日上午,王宏伟和“五人小组”成员陈胜华、于青竹、任晓虎、张献斌、甄玉军对李明荣、杨贤通、林国祥进行调查并制作了调查取证笔录。笔录中,三人均反映无机具人员损伤。核查结论是:无人员伤亡,无机具损失。2.和顺县国土资源局核查情况8月13日上午,和顺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药江波、总工程师药爱林、地环股股长温利中三人在吕鑫煤业总经理助理杨迎军的陪同下到吕鑫煤业高邱采场事故滑坡现场核查。三人查看了滑坡全貌,没有看到人员伤亡和机具损坏,又将网络流传视频与现场进行了对比,认为视频与现场不吻合。药江波安排药爱林起草情况说明向县政府汇报,核查结论是:未造成人员伤亡和机具毁坏。(三)舆情处置情况1.和顺县公安局舆情处置情况2017年8月12日10时许,和顺县公安局网络警察大队队长朱建雷发现百度贴吧的和顺吧中有网民反映吕鑫煤业发生滑坡事故,有20多人伤亡。和顺县公安局局长郝志宏指令治安大队、牛川派出所进行核查,并向相关部门了解情况。12日17时左右,牛川派出所所长马志兵带协警韩永亮到吕鑫煤业进行核查,未发现有人员机具伤亡损伤情况。8月13日7时许,网警大队通过网络核查确定发帖人郭广忠,随后对其进行了询问。13日晚22时左右,和顺县公安局对郭广忠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行罚决字(2017)0()0131号)。当日,和顺县公安局向县政府提交了关于吕鑫煤业“8.11”事件情况汇报。15日11时左右,和顺县公安局以“行撤字(2017)000001号”撤销了对郭广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郭广忠实际被行政拘留时间约37小时。2.和顺县委、县政府舆情处置情况8月12日9时35分,和顺县政府办值班人员翟沛接到晋中市应急办电话,告知市应急办接到吕鑫煤业发生滑坡事故的举报。和顺县政府办兼应急办主任李中瑞安排翟沛通知和顺县煤炭局、安监局两个部门到现场调查核实。11时40分和顺县煤炭局副局长王宏伟给县政府办回电话,确认有滑坡现象,他们正在现场调查核实情况。16时40分左右,和顺县煤炭局局长张瑞清将关于吕鑫煤业四采区(A6区)滑坡调查情况说明送到政府办公室。核查报告结论是:无人员伤亡,无机具损失。和顺县政府办(应急办)以值班信息形式上报晋中市政府应急办。8月13日,和顺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和顺县煤炭局关于吕鑫煤业四采区(A6区)滑坡调查情况说明的信息。信息显示“滑坡区域无人员和机具作业,没有人员损伤”,落款时间2017年8月12日。同时,和顺县煤炭局根据和顺县政府办要求把相关材料发到了和顺贴吧上。14日凌晨1时,和顺县政府根据县煤炭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的情况汇报,在门户网站发布了关于吕鑫煤业四采区(A6区)滑坡情况说明,向公众公布了县公安局以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对发贴人予以行政拘留,落款时间2017年8月13日。8月14日下午,和顺县政府组织召开吕鑫煤业四采区边坡滑坡调查专题会议,安排县煤炭局、公安局、安监局等部门协同配合,成立5个专项工作组,对边坡滑坡渣土进行全程监控清理,并对采区作业人员再次进行逐一核实。8月15日0时52分,吕鑫煤业法人代表、总经理高阳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后,和顺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山西煤销集团吕鑫煤业四采区A6-1采区边坡滑坡事故的通告,确认发生事故,落款为和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时间为2017年8月15日。四、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吕鑫煤业1.煤矿边坡隐患排查制度执行不到位;2.安全管理混乱,一是矿领导对采区转让、工程分包情况不管不问,对采场采剥作业组织情况和下雨停产、雨后恢复生产情况不过问、不掌控,致使生产秩序混乱失控;二是带班领导存在不进入事故采场边坡巡查的现象,对事故当班作业人员、机具数量不清楚,对当班安全生产状况不掌握;三是领导值班室未设置在煤矿,而是设置在距离煤矿14公里的县城,值班领导不能及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动态;3.违规将采剥工程切块分包;4.违规超能力组织生产;5.超批准临时用地采矿;6.事故发生后有组织地进行资料造假,违法瞒报事故。(二)晋中公司1.未对吕鑫煤业实现“真投入、真管理“;2.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相关人员未按照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流于形式,未督促煤矿及时整改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中发现的问题;3.对吕鑫煤业雨季巡查工作督促指导不力;4.2017年4月违规向吕鑫煤业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5.对吕鑫煤业违规将采剥工程切块分包、超批准临时用地采矿、瞒报事故失察。(三)晋能集团1.未对吕鑫煤业实现“真投入、真管理“;2.对晋中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督促指导不力;3.对吕鑫煤业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后发现的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4.对晋中公司未对吕鑫煤业实现“真管理”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力;5.对吕鑫煤业瞒报事故失察。(四)和顺县牛川乡未检查、未发现吕鑫煤业超批准临时用地采矿行为,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不力。(五)和顺县李阳镇未检查、未发现吕鑫煤业超批准临时用地采矿行为。(六)和顺县露天煤矿驻矿巡查工作组1.工作人员未按规定24小时驻矿巡查;2.日常安全检查中,未按规定将现场检查记录及整改意见送达吕鑫煤业;3.安全监管流于形式,对吕鑫煤业超能力生产、将采剥工程切块分包、超批准临时用地等长期存在的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4.汛期安全检查工作不到位,隐患排查工作不全面、不彻底,事故发生前未到A6、A7区进行安全检查;5.事故发生后,未认真核查吕鑫煤业事故举报信息;6,对8月11日发生事故的情况不清楚、不掌握。(七)和顺县煤炭工业局1.对吕鑫煤业超能力生产、违规切块分包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2.安全监管履职不到位,安全大检查、汛期安全检查组织不力;3.未认真核查吕鑫煤业事故举报信息,导致核查结果与事实不符。(八)和顺县国土资源局1.对吕鑫煤业长期存在的超批准临时用地问题未查处、未制止;2.未认真核查吕鑫煤业事故举报信息,导致核查结果与事实不符。(九)和顺县公安局在吕鑫煤业事故舆情处置过程中,未认真调查取证,出具未发现人员伤亡的报告,在事实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拘留发帖人郭广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十)和顺县委、县政府1 .和顺县委、县政府开会研究安全生产多,抓贯彻落实不力;2.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到位,对班子成员履行安全职责督促不到位;3.对相关职能部门工作指导不力,舆情处置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十一)晋中市煤炭工业局对吕鑫煤业超能力生产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五、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吕鑫煤业四采区A6、A7区段西帮边坡顺倾高陡,底板赋存稳定弱层且倾角大,在底板岩层完整性被破坏且连续降雨的情况下,矿方违规冒险作业,引起边坡失稳,导致滑坡事故发生。(二)间接原因2 .吕鑫煤业隐患排查和领导带班制度落实不到位2017年7月23日至29日和顺县连续7天降雨后,吕鑫煤业未按规定巡视采场边坡,盲目恢复生产;8月10日自行组织安全大检查时,没有对事故采场进行检查;带班领导存在不进入采场巡查边坡的情况。3 .吕鑫煤业安全管理混乱吕鑫煤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名不符实,2017年吕鑫煤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文件中的生产技术科、机电科、地测防治水科等科室负责人及科员,实际不从事文件规定的工作;超能力组织生产;违规将采剥工程切块分包,将四采区划分成不同块段分包转包,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三)项和晋能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煤矿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超批准临时用地采矿,2013年9月山西省国土厅批准吕鑫煤业临时用地155.4907公顷,截止2017年9月10日,吕鑫煤业实际已开挖占地面积约1098公顷,超批准临时用地942.5公顷。违反了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露天采矿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晋国土资发(2012)508号)第十一条规定;事故发生后,有预谋、有计划、有组织地瞒报事故。3晋中公司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制度执行不严格晋中公司未对吕鑫煤业实现“真投入、真管理”,吕鑫煤业成立时晋中公司投入注册资金1020万元,生产建设中再未投入任何资金;对吕鑫煤业安全、生产及经营情况不掌控,仅按煤炭产量收取管理费用;违规向吕鑫煤业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公司组织的挂牌责任安全检查、标准化验收工作不到位;对吕鑫煤业日常安全生产工作掌控不到位,对吕鑫煤业雨季巡查工作督促指导不力。4 .晋能集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晋能集团对下属公司及煤矿安全管理不力;组织标准化验收工作不认真;对晋中公司和吕鑫煤业开展的安全大检查工作督促不力;对晋中公司未对吕鑫煤业实现“真管理”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5 .县、乡两级政府及市、县有关部门对吕鑫煤业监管不到位;对举报事故核查工作不认真。六、事故性质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七、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一)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公安机关和监察委员会已处理人员(19人):和顺县公安局已对17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已执行逮捕10人,刑拘到案1人,取保候审4人,在逃2人;晋中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移送检察机关2人。1 .高阳,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政协第九届和顺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2017年8月16日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2日被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2 .李明荣,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安监科长。2017年8月24日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拘上网追逃,2017年9月11日到和顺县公安局投案,2017年9月22日被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3 .杜用,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A6区工程队总负责人。2017年8月24日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拘上网追逃,2017年8月2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建新派出所抓获并执行拘留,2017年9月22日被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4 .杜辉尧,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A6区工程队负责人。2017年8月16日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2日被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5 .林修标,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矿区加油站负责人。2017年8月16日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2日被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批准逮捕。6 .陈永生,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A6区工程队工作人员。2017年8月16日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2日被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批准逮捕。7 .阴永亮,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副矿长。2017年8月16日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2日被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8 .郝进武,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生产副矿长。2017年8月16日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2日被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9 .王晓平,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机电副矿长。2017年8月2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2日被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10 .谢光端,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A7区工作人员。2017年8月16日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2日被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包庇罪批准逮捕。11 俞艺勇,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A6区负责人,2017年9月4日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拘上网追逃,2018年5月22日抓获到案。12 .游晓斌,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年9月1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3 .姚国庆,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矿长。2017年9月1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4 .赵振景,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总工程师。2017年9月1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5 .洪其,金,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A6-1区负责人。2017年8月21日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6 .刘宝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A7区负责人。2017年9月8日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拘上网追逃,2017年9月22日被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批准逮捕,现在逃。17 .翁铭源,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A7区投资人,2017年9月18日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拘上网追逃,现在逃。18 .药江波,和顺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2017年8月18日被晋中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现已移送检察机关。19 .张瑞清,和顺县煤炭工业局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2017年8月18日被晋中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现已移送检察机关。对上述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建议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和其它处理。其他责任人员处理建议(48人):除上述和顺县公安局和晋中市监察委员会已处理的19人外,对其他48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如下: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人员(2人)1.孟亚雄,男,汉族,1964年11月出生,群众,初中学历,山西省和顺县人。和顺县煤炭工业局装备股副股长,2016年10月任和顺县露天煤矿驻矿巡查工作组驻吕鑫露天煤矿巡查组组长。(事业编制人员)孟亚雄作为驻吕鑫露天煤矿巡查组组长,未按和顺县露天煤矿驻矿巡查工作组管理办法规定严格要求组员执行24小时驻矿巡查,没有将现场检查记录及整改意见送达吕鑫煤业,日常巡查工作和安全监管流于形式;对吕鑫煤业长期存在的超能力生产、违规将采剥工程切块分包等重大安全隐患及超批准临时占地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隐患排查工作不全面、不彻底;在8月12日带班期间,只是在滑坡事故发生地对面山体进行了检查,未到事故发生地A6、A7区进行检查,未发现滑坡事故造成人员和机具损伤。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涉嫌职务犯罪。建议:开除公职,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陈胜华,男,汉族,1971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山西省和顺县人。2014年6月至2017年10月任和顺县煤炭工业局煤矿安全监管巡查队二组组长。(事业编制人员)陈胜华任和顺县煤矿安全监管巡查队(五人小组)第二组组长期间,负责吕鑫煤业的安全监管。未按照和顺县煤炭安全监管巡查大队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检查,对吕鑫煤业长期存在超能力生产、违规切块分包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安全监管缺失;8月3日带队检查中未按照关于开展露天煤矿汛期安全检查的通知要求做到排查零盲区、隐患零容忍,没有去事故发生地A6、A7区进行排查;8月8日未按照关于开展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要求到达吕鑫煤业事故发生地采区进行安全检查;8月13日参与吕鑫煤业滑坡事故核查过程中,没有到达事故现场,只对吕鑫煤业3人进行了询问,未认真核查,核查结果与事实不符。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涉嫌职务犯罪。建议:开除党籍、公职,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其它处理人员(46人)吕鑫煤业(2人)3 .苏永兴,男,汉族,1972年1月出生,群众,本科学历,河北省石家庄市人。2011年12月至今任晋能集团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苏永兴作为吕鑫煤业副总工程师,负责煤矿“雨季三防”、调度资料收集等工作。2017年8月8日、10日两次带班巡查,在A6、A7区采场(事故发生地)隐患排查中,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二款和吕鑫煤业中雨以上天气巡视及停产撤人制度的规定及时发现采场边坡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后于8月13日参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领导跟班档案记录资料造假,将8月8日原始记录中的“正常生产”修改为“高邱裂缝区警戒完好,无车辆人员进入,其他各地区正常无问题”,将8月10日原始记录中的“正常作业”修改为“采场高邱段警戒无人车进入,排水渠畅通无淤堵,排土场无变化”,将8月12日记录增加“A6区警戒正常,无车人进入”,掩盖事故事实真相。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对事故瞒报负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开除处分。4 .杨迎军,男,汉族,1971年12月出生,群众,大专学历,山西省和顺县人。1993年参加工作,2013年8月至今任晋能集团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杨迎军作为吕鑫煤业总经理助理,负责资料管理、对外联络工作。为应付上级各类检查,虚假编造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煤矿安全管理机构的通知文件,导致吕鑫煤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流于形式;事故发生后向核查事故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提供“没有人员伤亡、机具损坏”不实情况,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影响事故调查,对事故调查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开除处分。晋中公司(10人)5 .崔俊华,男,汉族,1965年6月出生,群众,本科学历,山西省榆社县人。1988年11月在晋中市煤炭规划设计研究院参加工作,2014年5月任晋中公司露采办负责人,2017年11月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副部长(主持工作)。崔俊华作为晋中公司露采办负责人,按照岗位职责应对露天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考核。2017年6月6日晋中公司对吕鑫煤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发现吕鑫煤业存在“边坡设计内容不全、针对性不强、排土场边坡稳定性分析与评价内容不详细''等问题,6月14日,晋中公司向吕鑫煤业下发验收通报要求限期整改并上报,但截止2017年8月11日事故发生前,吕鑫煤业也没有上报整改情况,崔俊华也未督促吕鑫煤业整改。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6 .张永禄,男,汉族,1974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山西省平遥县人。1999年8月在西山煤电马兰矿参加工作,2013年10月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部长,2017年11月至今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主任工程师。张永禄任晋中公司生产技术部部长期间,负责矿井的标准化验收工作。2017年6月6日生产技术部组织对吕鑫煤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验收,并以晋中公司名义对标准化验收的情况进行通报,通报要求吕鑫煤业对检查中发现的“边坡设计内容不全、针对性不强、排土场边坡稳定性分析与评价内容不详细”等问题及时整改,但只发文不落实。截止2017年8月11日事故发生前,未督促吕鑫煤业整改;在明知吕鑫煤业核定生产能力为200万吨/年的情况下,仍然于2017年4月提出2017年度310万吨超产能生产计划的初步意见。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7 .师志辉,男,汉族,1969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山西省灵石县人。1995年7月在山西晋煤实业开发总公司参加工作,2012年4月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有限公司调度指挥中心主任,2017年11月至今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有限公司生产指挥中心主任。师志辉任晋中公司调度指挥中心主任期间,负责公司雨季“三防”工作。2017年3月29日,晋能集团下发关于做好2017年雨季“三防”工作的通知,4月26日,晋中公司向各单位下发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关于切实做好2017年雨季“三防”工作的通知,要求对雨季预防暴雨洪水淹井、露采采场的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在和顺县2017年7月下旬连续降雨情况下,师志辉电话通知吕鑫煤业开展“三防”工作,但对吕鑫煤业雨季“三防”工作督促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8 .高万利,男,汉族,1967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河北省张家口市人。1988年7月在河北下花园煤矿参加工作,2015年7月任晋中公司地测防治水中心负责人,2017年11月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地测防治水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高万利任晋中公司地测防治水中心负责人期间,负责煤矿地质、测量、防治水、储量的管理工作。2017年以来未对吕鑫煤业进行过地质方面的检查、指导工作;在和顺县7月下旬连续降雨后,高万利未提醒吕鑫煤业观测地质变化,也未指导吕鑫煤业防范地质灾害。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9 .陈海良,男,汉族,1967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河北省邯郸市人。1987年7月在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郭二庄矿参加工作,2012年11月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有限公司总工程师。陈海良作为晋中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煤炭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分管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中心。对露天煤矿可能发生地质灾害思想重视不够,在和顺县2017年7月连续下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情况下,未安排业务部门进行预警及防范指导。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1().张云峰,男,汉族,1974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山西省汾阳市人。1995年9月在晋中公司参加工作,2012年8月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副经理、党委委员。张云峰作为晋中公司副经理、吕鑫煤业挂牌责任领导。未按照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人的通知“挂牌责任领导每月至少要对挂牌矿井进行一次全面安全大检查,并组织召开一次挂牌矿井安全专题会议”的规定履职,仅在2017年4月27日、5月4日到吕鑫煤业检查过2次,也未召开过安全专题会议。特别是在和顺县2017年7月连续下雨情况下,没有对吕鑫煤业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进行预警及防范指导,工作流于形式,挂牌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11 .朱肖锋,男,汉族,1970年7月出生,民主建国会会员,本科学历,山西省运城市人。1995年7月在山西煤炭建设机械施工处参加工作,2012年3月至今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副经理。朱肖锋作为晋中公司副经理、安监分局局长,分管安全工作。未按照工作职责中“指导市公司下属企业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治理''的规定,对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吕鑫煤业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指导。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掌握和了解事故的真实情况,对吕鑫煤业瞒报事故失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12 .许亚云,男,汉族,1969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山西省洪洞县人。1991年7月在霍州煤电参加工作,2017年6月至今担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副经理。现任临汾市尧都区第十届人大代表。许亚云作为晋中公司副经理,负责煤矿生产、雨季“三防”等工作。在和顺县2017年7月连续下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情况下,思想重视不够,未安排组织汛期专项检查;对吕鑫煤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验收后发现的问题,未督促分管部门对吕鑫煤业进行整改。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13 .李和林,男,汉族,1963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河北省邢台市人。1984年7月在西山煤电参加工作,2013年5月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常务副经理,2017年6月免去其常务副经理职务,调到晋能集团公司待分配,2017年11月晋能集团批准内部退养。李和林任晋中公司常务副经理期间,分管煤矿工作,分片包点吕鑫煤业。在明知吕鑫煤业核定生产能力为200万吨/年的情况下,仍然审核通过生产技术部2017年4月提出的2017年度31()万吨超产能生产计划的初步意见;未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吕鑫煤业违规将采剥工程切块分包、超批准临时占地采矿失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14 .黄华,男,汉族,1974年5月出生,中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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