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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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docx
随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及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深入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鄂政发(2020)21号)有关要求和部署,现就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统称“三线一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覆盖全市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三线一单”体系,协同推进高质量发展、高水平保护、高标准治理,牢牢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推动形成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格局,筑牢鄂北生态屏障,为“汉襄肱骨、神韵随州”建设提供生态环境支撑。(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将新发展理念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落实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坚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全面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协同推进。坚持以人为本,分类管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主体功能分区、自然资源禀赋,聚焦区域生态环境重点问题和主要保护目标,针对流域、区域、行业特点,划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实施差别化环境管控措施,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坚持实事求是,动态更新。按照省级统筹、上下联动、区域协同的原则,统筹推进落实“三线一单”管控要求。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和生态环境保护新任务、新要求,结合省市发展战略、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目标变化、国土空间规划及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等情况,对“三线一单”内容进行定期评估、动态更新调整。(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持续减少,产业结构调整深入推进,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水平显著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到2035年,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根本改善,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总体形成,生态文明全面提升,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初步实现。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一)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33个,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实施分类管控。优先保护单元,指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的区域。主要包含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全市划分优先保护单元8个,占全市国土面积的19.35%。重点管控单元,指人口密集、资源开发强度高、污染物排放强度大的区域。主要包括人口密集的城镇规划区和产业聚集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全市划分重点管控单元11个,占全市国土面积的26.83%。一般管控单元,指除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其他区域,衔接乡镇边界形成的管控单元。全市划分一般管控单元14个,占全市国土面积的53.82%。(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国家、省和地市环境管理政策,以维护区域生态功能和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导向,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建立完善并落实市域及各类环境管控单元的“1+N”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其中,包括“1”个总体管控要求,全市“N”个(33个)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在全市域范围内执行的省、市生态环境总体管控要求,由各类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要求等维度构成,包括:空间布局约束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沿江15公里布局约束、耕地空间布局约束、湖泊、水库空间布局约束、岸线布局约束、小水电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开发效率准入要求、法定保护地准入要求等。优先保护单元严格按照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管理规定进行管控。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开发建设活动,优先开展生态功能受损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活动,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点管控单元应优化空间布局,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一般管控单元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及相关负面清单要求,加强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依据更新、废止或失效时,相关管控要求及时更新调整。三、实施应用(一)加强规划衔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应将“三线一单”确定的生态、水、大气、土壤、资源利用、空间布局及能源利用等方面的管控要求,作为区域生态环境准入和区域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与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其他行业发展规划充分衔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委)(二)支撑促进高质量发展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在产业布局、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时,应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指导约束,将"三线一单”确定的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作为重要依据,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等过程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突出抓好"三线一单”在国家级、省级、市县级等各类产业园区落地,严格产业准入,为高质量发展提供空间和生态环境保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委)(三)推动生态环境治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应将“三线一单”成果作为改善环境质量、实施生态修复、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防范环境风险的重要依据,加快治理水、大气、土壤环境污染,推动实现环境质量约束性考核目标;组织开展优先保护单元的生态保护修复活动,进一步增强生态服务功能;切实加强重点管控单元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风险防范,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重要支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委)(四)指导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规划环评工作要以落实“三线一单”的管控要求为重点,论证规划的环境合理性并提出优化调整建议,细化所在环境管控单元的管控要求。建设项目应论证是否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不符合的依法不予批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五)强化生态环境监管具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将“三线一单”作为监督开发建设行为和生产生活的重要依据;将“三线一单”确定的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区域;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委)(六)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三线一单”动态调整原则上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更新调整发布。因国家与地方发展战略、生态环境质量目标、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等发生重大调整,所涉及的“三线一单”内容确需更新的,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或市直有关部门提出调整需求,市政府组织初审形成调整建议,报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审定后进行更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城管执法委)四、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落实本辖区“三线一单”实施的主体责任,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确保“三线一单”成果落地落实。市发改、经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气象、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及时更新“三线一单”相关数据信息,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实施应用。(二)强化技术保障。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组建长期稳定的专业技术团队,市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财政资金,保障“三线一单”实施、评估、更新调整、数据应用和维护、宣传培训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单位也应安排专项财政资金,保障“三线一单”具体实施工作。(三)强化监督评估。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三线一单”成果应用评估和监督机制,跟踪评估“三线一单”实施成效,共同做好评估及动态更新工作,切实加强监督,推进实施应用。附件:L随州市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2 .随州市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3 .湖北省及随州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4 随州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随州市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450N1:410,00046162432km图例姓在深器级弹这身界杂滋带控单元游释使型保护馆援然片保护单装数应签控单器装制单位:湖北省环境料学研究院-io-随州市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分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合计随县44715广水市24612曾都区2316总计8111133分区按照国家划定的行政区划为原则,高新区与曾都区、大洪山与随县统一划分管控单元。湖北省及随州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一)、湖北省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维度清单编制要求序号准入要求关于空间布局约束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禁止开发活动的要求1禁止新建、改扩建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及行为的项目。禁止新建国家产业政策明令限制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及行为的项目。禁止开发活动的要求2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未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炼钢、炼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电解铝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禁止开发活动的要求3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禁止开发活动的要求4禁止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员密集区域或者幼儿园、学校、医院、养老院、办公区等场所及其防护距离范围内,从事化工、制药、制革、生物发酵、饲料加工等企业以及垃圾处理厂、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等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开发活动的要求5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禁止开发活动的要求6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禁止开发活动的要求7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开发活动的要求8禁止在土壤污染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无关的建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众健康和生活环境的土地利用行为。维度清单编制要求序号准入要求关于空间布局约束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禁止开发活动的要求9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中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生态保护的项目。禁止在河道堤防和护堤范围内进行垦地种植、放牧和畜禽养殖。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要限时退田还湖。限制开发活动的要求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一)未按照计划完成重点水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二)重点保护水域水质未达到标准的;(三)规划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四)开发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五)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情形。限制开发活动的要求11不得在城市城区新建、改扩建除上大压小、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限制开发活动的要求1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或者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不得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开垦、取土、开矿、采石、伐木;不得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从事铲草、挖树觅、滥挖药材等破坏地表及地表植被的活动以及擅自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或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生态清洁小流域范围内的河道内违规修建建筑设施、堆放物料、取土、挖砂;不得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以及破坏水土保持设施或者干扰其正常运行的活动。关于沿江15公里布局约束准入要求禁止开发活动的要求13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要求14不符合规划区划或安全环保条件、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现有化工企业,一律实施关停或迁入合规园区、改造升级。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沿江1-15公里范围内的化工企业关改搬转。-13维度清单编制要求序号准入要求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禁止开发活动的要求15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除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确定的六类重大建设项目,以及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外,各类非农建设项目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开发活动的要求16在农产品产地外围隔离带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有色金属、制革、石油、矿山、煤炭、焦化、化工、医药、铅酸蓄电池和电镀等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及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项目,严格控制城镇开发建设。对农产品产地区域和外围隔离带已建企业应限期关停搬迁。限制开发活动的要求17对清洁农产品产地实行分级管理及跟踪管控,属于永久基本农田的农产品产地按相关法律法规实行永久保护;无风险和中轻度污染风险的农产品产地周边地区采取环境准入限制;重度污染风险区的农产品产地,实行结构调整和退耕还林、还草,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关于湖泊、水库空间布局约束准入要求禁止开发活动的要求18禁止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园、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汉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的行为禁止在湖泊水域围网、围栏养殖禁止开发活动的要求19在湖泊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防洪、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湖泊控制区内,禁止从事可能对湖泊产生污染的项目建设和其他危害湖泊生态环境的活动。禁止开发活动的要求20湖泊流域内禁止新建造纸、印染、制革、电镀、化工、制药等排放含磷、氮、重金属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已有的污染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转产或者关闭。禁止开发活动的要求21在水库、渠道水域内,禁止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水、油污和高效、高残留的农药以及洗涤污垢物体和浸泡植物等;禁止施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禁止倾倒砂、石、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以及从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禁止在水库周边兴建向水库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原已建成投产的,应当限期治理,实现达标排污。不能达标排污的,限期搬迁。有城乡生活供水任务的水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标志。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污染水体的活动。维度清单编制要求序号准入要求关于岸线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禁止开发活动的要求2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宾馆、招待所、疗养院等建筑物。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以及围垦占用、围湖造田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从事房地产、度假村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或截断水资源,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涧游通道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关于岸线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禁止开发活动的要求23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已建重要枢纽工程以外的项目。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航道稳定及保护生态环境以外的项目。禁止开发活动的要求24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千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禁止新建无油气回收设施的原油、汽油、石脑油等装船作业码头。限制开发活动的要求25不得在分洪区(指国家和省批准的分蓄洪区、滞洪区、行洪区)兴建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项目以及新建、扩建、改建不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防洪标准及建筑设计标准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分洪口门区域和洪水主流区内,不准修建或设置有碍行洪的建(构)筑物、树障、渠堤等,已有的应清除。关于小水电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要求26湖北省长江经济带现有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的(未分区的自然保护区视为核心区和缓冲区);或自2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后未办理环评手续违法开工建设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或自2013年以来未发电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或大坝已鉴定为危坝,严重影响防洪安全,重新整改又不经济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文件明确要求退出而未执行到位的五类小水电原则上应立即退出。其中,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但在其批准设立前合法合规建设、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且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利用功能又对生态环境影响小的,可以限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022年)退出。退出类电站应部分或全部拆除。除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且是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认可的脱贫攻坚项目外,严控新建商业开发的小水电项目。维度清单编制要求序号准入要求关于污染物排放管控的准入要求允许排放量要求27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允许排放量要求28新建、改建、扩建造纸、磷化工、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现状水质达标区域实施等量置换,超标区域实施减量置换)。允许排放量要求29新建、改扩建项目一律实施VOCS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允许排放量要求30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市县,建设项目实施主要污染物2倍削减替代;细颗粒物(PMzs)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建设项目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2倍削减替代。现有源提标升级改造31敏感区域(列入国家重点湖泊、重点水库)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需强化脱氮除磷。长江干流、汉江干流以及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IV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长江支流、汉江支流劣V类断面控制单元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实施提标改造。环境风险防控联防联控要求32建立全省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以武汉城市圈为主体,建立统一协调、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区域预警的大气污染联动应急响应体系,实行联防联控。33跨区域的重点水体以及涉及饮用水水源的流域、区域要建立上下游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建立区域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实行联防联控。关于资源开发效率的准入要求禁燃区要求34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经建成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或者改用清洁能源。全省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地方政府出台更加严格的新建燃煤锅炉限制条件的一并执行。维度清单编制要求序号准入要求关于法定保护地的准入要求自然生态空间35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严格限制农业开发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符合条件的农业开发项目,须依法由市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生态保护红线外的耕地,除符合国家生态退耕条件,并纳入国家生态退耕总体安排,或因国家重大生态工程建设需要外,不得随意转用。生态保护红线36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自然遗产、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地的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生态保护红线37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开展以下人类活动:(一)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二)围填海、采砂等破坏海河湖岸线等活动;(三)大规模农业开发活动,包括大面积开荒,规模化养殖、捕捞活动;(四)纺织印染、制革、造纸印刷、石化、化工、医药、非金属、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等制造业活动;(五)房地产开发活动;(六)客(货)运车站、港口、机场建设活动,火力发电、核力发电活动,以及危险品仓储活动等;(七)生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所列“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的活动;(八)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所指的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生态保护红线38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开展以下人类活动:(一)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活动;(二)原住民正常生产生活设施建设、修缮和改造;(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林业活动;(四)国防、军事等特殊用途设施建设、修缮和改造;(五)生态环境保护监测、公益性的自然资源监测或勘探、以及地质勘查活动;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六)必要的河道、堤防、岸线整治等活动,以及防洪设施和供水设施建设、修缮和改造活动,-17维度清单编制要求序号准入要求关于法定保护地的准入要求自然生态空间生态保护红线39对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的采矿活动,应停止开采活动,有序退出并开展矿区生态修复。对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依规开展勘查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耕地,可正常耕作,但不得擅自扩大规模;鼓励发展生态农业、绿色农业、有机农业。对位于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水源地和湖库周边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风沙、盐碱化和石漠化等生态危害严重区域的耕地,应逐步退耕还林还草。生态保护红线内的人工商品林,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管理。鼓励各地创新商品林经营管理模式,通过签订协议、改造提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实行集中统一管护,改善和提升其生态功能,并将重点区位的商品林逐步调整为生态公益林。生态保护红线内已有的交通、通信、能源管道、输电线路等线性基础设施,风电、光伏设施,以及防洪水利等设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运行和维护,严禁擅自扩大规模。列入省级以上规划且涉及公益、民生和生态保护的线性基础设施、防洪水利工程,以及己经获得批准的风电、光伏建设项目,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严格按照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选址和规模等进行建设,并在建设工程结束后对造成影响的区域进行生态修复。森林40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潮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维度清单编制要求序号准入要求关于法定保护地的准入要求林地41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珍稀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区以及国防林、防护林、母树林、林木种子园、林业科研和教学实验区的林地,不得征用和占用。确需征用、占用的,必须征得原批准设立该类林地的机关同意。风电场建设项目禁止占用天然乔木林(竹林)地、年降雨量400亳米以下区域的有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和二级国家级公益林中的有林地。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核准但未取得使用林地手续的风电场项目,要重新合理优化选址和建设方案,加强生态影响分析和评估,不得占用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有林地和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避让二级国家级公益林中有林地集中区域。林地42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部不得占用I级保护林地。(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11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II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11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11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In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H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II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II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m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IV级保护林地。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9维度清单编制要求序号准入要求关于法定保护地的准入要求公益林43严禁在生态公益林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确需使用的,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打枝、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等行为。国有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等确需采伐林木,或者发生较为严重森林火灾、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清理的,应当组织森林经理学、森林保护学、生态学等领域林业专家进行生态影响评价,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后实施。二级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在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开展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其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天然林44本省天然林应当全部纳入保护范围;人工林中的公益林保护适用本条例。禁止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一)毁林开垦;(二)毁林造林;(三)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四)在有林地上建设风力发电项目;(五)建设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破坏生物多样性和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设施;(六)商业性采伐林木;(七)采挖移植林木或者树苑,采割树脂;(八)倾倒石渣、垃圾等固体废弃物;(九)违反国家规定采石、采矿、取土;(十)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等药剂);(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因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征收、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核、审批手续,按照国家和省公益林林地的征收标准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维度清单编制要求序号准入要求关于法定保护地的准入要求森林公园45禁止在森林公园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采伐、占用、征收、征用或者转让森林公园,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规、经营方案和技术规程的规定。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树木、药材等植物;(二)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三)刻划、污损树木、岩石和文物古迹及葬坟;(四)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园内设施;(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乱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六)在非指定的吸烟区吸烟和在非指定区域野外用火、焚烧香蜡纸烛、燃放烟花爆竹;(七)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八)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原则上禁止建设高尔夫球场、垃圾处理场、房地产、私人会所、工业园区、开发区、工厂、光伏发电、风力发电、抽水蓄能电站、非森林公园自用的水力发电项目,禁止开展开矿、开垦、挖沙、采石、取土以及商业性探矿勘查活动,禁止从事其他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活动,禁止在开发建设中使用未经检疫的木材、木制品包装材料和木制电(光)缆盘。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但是因保护森林及其他风景资源、建设森林防火设施和林业生态文化示范基地、保障游客安全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除外。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的,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森林景观、生态以及旅游活动的影响,并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可能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导致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明显降低的,应当在取得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行政许可后,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维度清单编制要求序号准入要求关于法定保护地的准入要求自然保护区46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决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47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设置有毒有害废弃物、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暂存和储存场所,建设危险化学品、固体废弃物等装卸运输码头。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维度清单编制要求序号准入要求关于法定保护地的准入要求湿地48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二)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三)挖沙、采矿;(四)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五)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涧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六)引进外来物种;(七)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八)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国家湿地公园49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合理利用区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教活动,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国家湿地公园50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二)截断湿地水源。(三)挖沙、采矿。(四)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五)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六)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泡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七)引入外来物种。(八)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51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