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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度中国民用航空政策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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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度中国民用航空政策报告.docx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3年度中国民用航空政策报告民航年度政策白皮书2004年5月17日增强民航政策的透明度,是民航总局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措施,是提高政策制定的民主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也是履行我国入世承诺的需要。现发表2003年度中国民用航空政策报告白皮书,对20012003年民航总局出台的重大政策进行介绍和说明,以有助于有关部门、民航企事业单位、消费者和广大公众了解民航政策的现状与趋势。第一部分民航改革开放与发展政策一、全面推进民航体制改革(一)深化民航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二)民航深化改革的主要内容(三)民航改革的实施二、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一)我国入世承诺中关于民航的内容(二)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三)逐步扩大航空运输市场的开放三、加强民航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建设(一)加强民航法制建设(二)提高民航科研水平(三)加强民航干部教育培训和人力资源开发.第二部分航空安全监管政策一、飞行标准管理(一)修订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规定(二)修订有关专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定(三)修订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规定(四)调整飞行标准管理方式二、航空器适航管理(一)修订航空器及其发动机适航标准(二)制定航空器噪声和航空发动机排出物规定三、空中交通管理(一)修订空中交通管理规则(二)制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三)完善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管理(四)制定极地航路飞行管理办法(25)(五)其他有关空管规定(26)四、空防安全管理(27)(一)应对*.11”事件,加强空防安全工作(27)(二)加强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管理(27)(三)明确空防安全管理职责分工(27)五、飞行事故调查(28)六、机场安全管理(28)七、运输安全管理(30)第三部分民航经济管理政策(31)一、加强宏观调控和航线结构调整(31)(一)控制总量,优化航线航班布局(31)(二)加大控制运力的力度(32)二、整顿和规范航空市场秩序(33)(一)整顿航空运输市场秩序,规范市场销售行为(33)(二)整顿和规范民航建设市场秩序(34)三、民航财经政策的调整(35)(一)国家为民航飞机战争责任险提供政府担保(35)(二)安排航空安全保障专项资金(36)(三)调整机场收费标准(36)(四)取消航线联营(37)(五)其他民航财务政策的调整(38)第四部分应对“非典”冲击的政策措施(39尾注(42)2003年度中国民用航空政策报告第一部分民航改革开放与发展政策一、全面推进民航体制改革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民航不断进行改革。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际航空业激烈竞争的加剧,进一步深化民航体制改革已经成为一项紧迫任务。2002年3月3日,国务院批准了民航体制改革方案。中国民航一次全面、深刻的改革进入了实施阶段。(一)深化民航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民航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部署,从我国民航的实际出发,坚持市场取向的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打破行政垄断,克服过度分散,规范市场竞争,发挥市场对民航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民航体制,保证飞行安全和运输生产正常进行,更好地促进民航事业的健康发展,为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公众服务。民航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政企分开,转变职能;资产重组,优化配置;打破垄断,适度竞争;加强监管,保证安全;机场下放,属地管理;提高效益,改善服务。(二)民航深化改革的主要内容联合重组航空运输企业。对总局直属的9家航空公司进行联合重组,实行政企分开,形成3个大型航空集团。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为主体,联合中国航空总公司和中国西南航空公司,组建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保留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名称,继续使用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标识;以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为主体,兼并中国西北航空公司,联合中国云南航空公司,组建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保留中国东方航空股份公司名称,继续使用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的标识;以中国南方航空集团为主体,联合北方航空公司和新疆航空公司,组建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保留中国南方航空股份公司的名称,继续使用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的标识。三大航空集团组建后,即与民航总局脱钩。政府鼓励其他航空公司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联合重组为新的航空集团公司,或进入三大航空集团,也可以独立自主发展。改组民航服务保障企业。以民航计算机信息中心为主体,将中国航空结算中心整体并入民航计算机信息中心,组成民航信息集团公司。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改组为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资产重组为集团公司控股、三大航空集团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吸取国内石油石化企业参股。逐步放开航油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民航总局负责制定航油企业市场准入规则和供油设施建设规范。改革航油价格形成机制,由政府定价逐步过渡到由市场形成价格。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改组为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对主辅业分离,主营业务及相关资产重组为集团公司控股,三大航空集团公司和其他航空公司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实现航材进口企业与用户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改革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实行属地管理。按照政企分开、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现有129个民用机场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民航总局直接管理的机场下放所在省(区、市)管理,相关资产、负债和人员一并划转;民航总局与地方政府联合管理的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属民航总局管理的资产、负债及相关人员,一并划转所在省(区、市)管理。机场下放后,原则上以省(区、市)为单位组建机场管理公司,实行企业化经营。各省(区、市)不再设立民航管理机构。鉴于首都机场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仍由民航总局管理,但也要实行政企分开,企业化经营。西藏自治区内的民用机场也由民航总局管理。改革民航行政管理体制。根据航空运输跨省、地区运作的特点,将民航三级行政管理,改为民航总局一地区管理局两级管理。民航总局是国务院进行民用航空行业管理的机构,不再代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保留民航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东北和新疆7个地区管理局。撤销24个省(区、市)局,改设精干的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作为地区管理局的派驻机构。改革空中交通管理体制。按照集中统一的原则,改革民航空中交通管理体制,建立由民航总局空管局一地区空管局一机场空管中心(站)为一体的空中交通管理体系。空管系统按事业单位性质管理。民航总局空管局对全国民航空中交通管制实行统一指挥,对空管建设规划、标准、设备选型和人员培训等实行统一管理。地区空管局负责对本地区分管空域的飞行活动实施指挥和管理。各空管中心(站)对本中心(站)分管空域的飞行活动实施指挥和管理。不承担区域管制任务的支线机场的塔台管制由所在机场负责,业务上接受民航空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行业管理。改革机场公安管理体制2。根据机场公安机构随机场下放的原则,除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所属机场(含首都国际机场、天津滨海国际机场)、西藏自治区内机场及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所属机场的公安机构外,原由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省(区、市)局管理的机场公安机构和民航省(区、市)局公安处随同机场下放,一并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建制序列,由地方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同时接受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的指导、检查、监督。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机场公安机构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空防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机构及上级民航公安机关的指示、要求;负责对飞行机组、空中警察、安检部门移交的案件进行查处;负责安检现场执勤,维护安检现场秩序;负责空防安全信息和工作情况的收集、统计和上报;处置非法干扰航空安全事件;负责机场范围内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管理(不含飞行区);负责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和机场范围内其他刑事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负责民用机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所在机场专机地面安全警卫工作。组建空中警察队伍。为加强反劫机工作,国务院决定组建空中警察队伍,由民航总局公安局派驻航空公司,实行民航总局公安局和航空公司双重管理。(三)民航改革的实施20022003年民航全行业认真贯彻落实民航体制改革方案,大力推进各项改革,新的行业架构和行业管理体制基本建立。2001年基本完成空管体制改革。2002年10月11日,民航六个运输和服务保障集团公司正式挂牌成立,并与民航总局脱钩。民航总局机关完成机构和职能调整3,12个司局承担的141项职责改为11个司局137项职责。至2003年底,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完成了地区管理局机构改革*。除甘肃省外,其他25个省(区、市)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已挂牌成立。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场公安体制改革也全面同步开展,除甘肃省外,其余各省机场移交工作已经完成。按空中警察组建方案5,由现有安全员和其他公安机关选调构成的空中警察队伍初步组建。二、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成为WTo成员。20012003年,民航在更多的领域和更多的层次上进一步对外开放。(一)我国入世承诺中关于民航的内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中关于航空运输服务的承诺6是:在航空器维修方面,允许我国航空器送国外修理;允许设立合资、合作航空器维修企业,中方应控股或处于支配地位,中外合资航空器维修企业有承揽国际市场业务的义务。在计算机订座系统方面,允许国外计算机订座系统通过与我计算机订座系统联网,为我国的航空公司及其代理人提供服务,不允许外方在国内投资经营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对航空运输销售和营销服务不作承诺。我国政府入世承诺中与民用航空行业有关的内容?还有:1.价格问题。运输服务价格不能对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岐视;航油、航空货运实行政府指导价;对价格调整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2.航油问题。成品油(包括航油)实行政府指导价,进口主要实行国营贸易,非国营贸易量允许年增长15%,2004年1月1日取消进口许可证和配额。中国入世后3年内允许外商从事成品油的零售业务,入世后5年内允许从事成品油的批发业务。3.民用航空器贸易。中国现阶段不准备承诺加入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但承诺中国在购买民用航空器时,将不实施任何补偿规定或其他形式的产业补偿,对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所涵盖的产品不实行许可证、配额和招标要求。4.其他内容。(1)允许外国租赁公司以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方式提供航空器干租服务。允许外商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资企业从事航空器干租服务。不迟于中国加入后1年,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不迟于加入后3年,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公司。租赁服务提供者的全球资产应达到500万美元。(2)允许继续给予航空服务的国内提供者的所有现有补贴,但需向WTO通报。(3)允许外国保险公司以跨境交付方式提供国际空运保险服务。对于大型国际空运保险和再保险经纪:自加入时起,允许设立外资股比不超过50%的合资企业;不迟于加入后3年,允许外资股比增至51%,不迟于加入后5年,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公司。(二)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民航深化体制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民航的对外开放,经国务院批准,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国家计委于2002年6月21日联合发布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8,从200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与原有政策相比,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扩大了外商投资范围。对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取消试点的数量限制,允许外商投资现有的任一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放宽了外商投资通用航空领域,除涉及国家机密的项目外,其它通用航空领域外商均可投资。二是增加了外商投资方式。除合资、合作方式投资民用航空业外,民航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和在境内发行外资股,外商可通过购买股票参与投资。同时还包括“其他经批准的投资方式”,为民航企业,尤其是民用机场今后探索各种新的投资方式留有余地。三是放宽了外商投资比例。外商投资民用机场,由原来的中方控股改为由中方相对控股。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由原来的外资股比例不得超过35%,有表决权比例不超过25%,改为由中方控股,同时一家外商(包括其关联企业)不得超过25%。四是加大了外商管理权限。取消了外商投资的民航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均由中方担任的限制,可按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办理。2001年审批了7个中外合资合作项目,投资总额1.25亿美元。民航企业在香港、新加坡上市募集资金12.7亿港元和7800万元新币。2002年审批审核外商投资民航项目8个,合同利用外资8000多万美元。2003年审核批准外商投资企业6个,协议利用外资1.1亿美元。(三)逐步扩大航空运输市场的开放在2003年3月召开的国际民航组织第五次全球航空运输大会上,中国首次表明积极、渐进、有序、有保障地推进国际航空运输自由化进程的立场。适应国际航空运输全球化、自由化发展的趋势,中国民航逐步推动双边和区域国际航空运输市场的开放与合作。民航双边关系不断发展,到2003年底,我国已与90个国家签署了民用航空协定。2003年,与澳大利亚、法国、日本等12个国家签署新的航权安排协议,扩大了航权安排。推动建立中国东盟航空运输合作机制,与东盟发展更紧密的民用航空合作关系。2002年9月举行的中国-东盟交通部长会议通过的中国-东盟交通合作职责范围要求。,在中国和东盟各国双边航空运输协定框架内,提供和扩大中国与东盟之间的航空联系。在部长会议上,中国代表团宣布了中国发展与东盟国家航空运输合作的政策,即:目前中国与东盟各国已实现首都和主要城市之间的通航,下一步的目标应争取在更多的二类城市之间建立航空联系。此外,还应积极推动航空货运的发展。在双边航空运输安排扩大到一定程度的基础上,各方应加快商讨中国与东盟达成多边航空运输安排的可能性。2003年3月,民航总局同意将海南省作为开放第三、四、五种业务权的试点地区10,并组成了由民航总局和海南省政府有关领导参加的联合领导小组,推动航权开放试点工作,探索以航权开放促进民航发展的有效方式。三、加强民航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建设依法治国和科教兴国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基本方略。民航实施依法治理民航战略和科教兴业战略,促进民航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一)加强民航法制建设民航总局积极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努力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2002年11月民航总局转发”了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其中涉及民航总局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共64项。取消的审批项目如下:隔离区内商业网点的设置;民用机场进口消防车选型;增加航班地面滑行时间;民航企业发行股票(不含在境外、国外发行股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机场航站楼改造建设项目,机场航站区给排水建设项目,机场航站区货运建设项目,机场外场指挥中心建设项目,机场航站区有线通讯建设项目,机场场内、场外供电建设项目,机场计算机系统建设项目,机场雨水、污水、污物处理建设项目,机场供冷、供热、供气建设项目,机场航站区道路与停车场建设项目,机场场务用房建设项目,机场绿化建设项目,机场航空食品配餐建设项目,机场总图建设项目,机场联检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机场旅客过夜用房建设项目,机场行政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机场单身宿舍、职工食堂建设项目,机场使用油库、中转油库、航空加油站建设项目,机场航油管线、站坪管线建设项目,民航企业行政办公用房建设项目,飞机维修基地与设施的建设项目,航空公司货运设施的建设项目,航空公司地面服务设施的建设项目,航空公司旅客过夜用房的建设项目,航空公司特种车辆与车库项目,航空公司行政办公用房建设项目,航空公司培训设施建设项目,航空公司生活福利设施建设项目,航空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民航运输企业通过合资、联营、兼并等形式获得资金;民航运输企业申请建立股份有限公司;民航运输企业对外筹集资金,控制外债规模事项;民航运输企业折旧年限在区间内的选定;到期国际运输原始凭证的销毁;民航运输企业财务计划的调整;民航企业财务计划;民航企业对外投资规模;购、租送修飞机、发动机手续费;飞机所用发动机维修价格;航空快递服务收费标准;民航营业大厦收费标准;出口代理手续费标准;包机收费标准;我航空企业加入境外定座销售系统;中国航空运输企业公务包机飞行;民航快递企业的设立;航空运输企业营业部的设立;飞行人员出国训练计划;航空公司接送飞机进厂翻修事项;一次性卫生用品民航准用证;领导干部转升机型训练计划;民航建设工程领导小组人员组成;民航建设工程指挥部机构及人员组成;民用机场专业工程设计资格许可;民用机场专业工程施工许可;民用机场专业工程建设监理资质;民用机场停车场设计方案;航空企业订购航行资料的资格;代理飞行签派收费标准。2003年初,民航总局又对1990年至2002年发布的116部规章,1980年至2002年发布的108件规章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依据适应民航管理体制改革要求、适应行业发展需要、有利于民航法制建设,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原则,明令废止了规章5件、规章性文件34件、其他政策性文件51件;重新公布已经废止过的规章14件、规章性文件25件I3。2003年6月1日,修订后的中国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I4正式施行,这个办法与过去的办法相比,对监察员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规定了行政处罚工作的新程序,即由监察员检查后对违法者提出处罚建议,提供违法者违法证据,由地区管理局、监管办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听取违法者意见,必要时重新调研并举行听政,而后提出处罚意见交管理局或监管办领导决定。这种程序实现了检查、处罚相分离,有利于公正公平,是执法工作的一大进步。为提高民航执法人员的素质,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民航总局修订了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原规定自1999年5月14日发布1999年9月1日施行,到2002年11月底,行政执法人员共计991人。但是该规定施行近三年也暴露出内容不够细致或者过于繁琐、不易执行的问题。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增加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负责办理、发放和收回监察员证的职责,缩短办证周期;明确规定民航总局监察员的监察范围为全国,民航地区管理局监察员的管辖范围为本地区,但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批准民航地区管理局部分监察员的监察范围为全国,可以书面授权民航地区管理局监察员在30天内到其他指定的地区履行监察职责;监察员证的有效期从三年修改为长期有效;增加监察类别,取消监察员监察专业;明确规定监察员证的办理程序。修订后的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已于2002年8月27日颁布,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二)提高民航科研水平为加强民航软科学研究与管理,推进软科学研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2002年1月民航总局制定了民航软科学研究管理办法16,对民航软科学研究管理所包括的研究范围、立项管理和实施管理等环节做出了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民航科研基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2002年5月民航总局制定了民航科研基地(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对民航科研基地(实验室)的设立与建设、变更与调整、运行与管理、考核与评估做出了规定。(三)加强民航干部教育培训和人力资源开发1、制定实施民航人才开发战略为大力加强民航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的民航干部队伍,2001年8月民航总局制定了2001年-2005年民航干部教育培训规划8o规划要求重点抓好民航党政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推进民航中青年干部的教育培训,积极开展国家公务员的教育培训,加强民航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民航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扩大民航干部教育培训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为实现上述要求,规划提出要发挥民航党校、民航院校和各级培训中心等培训机构的作用,加强对教材选材、编审工作的指导,建设高素质的师资队伍,积极改进干部教育培训的手段,建立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制度,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制度化。为贯彻落实国家人才资源开发战略,做好民航的人力资源开发工作,为实现民航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持,2002年10月民航总局制定了20022005年民航人力资源开发规划1。规划提出了2005年民航人力资源开发工作的主要任务。要使人力资源总量适度增长,结构得到改善,到2005年民航全行业职工人数年均增长1.8%,全体职工中拥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55%,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20%,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总人数的比例达到65%。要培养造就一支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到2005年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所占总人数的比例达到20%,并使高、中、初级结构比例逐步向1:3:6的合理比例靠近。重点加强飞行、机务、空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保障飞行安全。至J2O()5年,三类人员8()%达到大专以上学历。专业技术人才中具有硕士学位以上学历的人员所占总人数比例由目前的0.4%提高到0.8%。建立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到2005年使民航公务员队伍在专业结构方面以专业管理人员为主,在学历结构方面,民航总局机关公务员95%达到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民航地区管理局机关公务员8()%达到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提高民航特有工种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到2005年民航特有工种从业人员达到10万人,均通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达到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逐步对民航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实行就业资格准入控制,把从业人员职业资格作为企业资质审查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民航重点学科师资和科研队伍,全面推进131工程,即建设10个民航科研基地和重点实验室,重点资助30名技术带头人,培养100名技术后备人才。同时,要建立民航人力资源开发工作机制,建立适应国际竞争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加大西部地区民航人力资源开发力度。2003年10月,民航开始了选拔民航特聘专家和中青年技术带头人的工作20,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和2002-2005年全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文件精神,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充分发挥行业内专业技术人才、专家的作用,民航制定下发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特聘专家和中青年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为民航行业人才的成长提供良好的政策导向,最大程度的优化和整合民航的智力资源,全面提升民航在科技领域的竞争力。目标是在“十五”期间,在全行业范围内,在民航各个重点专业技术领域分期分批选拔出30名特聘专家、100名中青年学术、技术、业务带头人,予以重点支持和培养,构成民航专家队伍的主体。2、实施就业资格准入根据民航实际,民航安全检查员工种率先实行了就业资格准入制度。2002年12月,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民航总局制定民航安全检查员工种实行就业资格准入制度实施意见21,自2003年3月1日起,民航安全检查员工种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资格准入制度。第二部分航空安全监管政策民航具有高风险的特点,加强安全监管对民航业来说具有重大意义。同时,民航的安全管理又是一个由飞行、适航、空管、空防、机场安全运营、运输安全控制等多方面组成的系统工程。进入新世纪以来,民航进一步加强了安全体系的法规建设,进行了大量安全法规、标准的清理和修订工作,在制定和修改安全规章、标准中贯彻适当从严的原则,保证新颁布的法规和标准不低于国际民航组织颁布的规章和标准的最低要求,加快安全规章、标准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同时,对空中交通管理、机场运行和航空运输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出台相关政策与法规,保障了民航的安全生产。-V飞亍标准管理机场的飞行程序和运行标准管理、民航专业人员资格管理以及持续适航维修管理是飞行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20012003年,民航总局在飞行安全管理方面重点加强了这三方面规章的制定与修改。同时,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调整飞行标准管理方式。(一)修订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规定适应喷气飞机投入运行和各大机场开始装设仪表着陆系统的情况,民航从1980年开始进行了飞行程序的改革工作,设计了全国民用、军民合用机场的飞行程序和起飞着陆最低标准,并于1992年1月I日开始施行。由于民航30多年来一直沿用单一导航设施、直角程序和修正角程序,因此在原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中还保留了习惯上使用的云高和夜航标准;所规定的起飞着陆最低标准仍较保守;机场各种导航设施的工作情况对航空器运行的影响,规定得不够清楚,甚至没有规定。为此,根据国际民航组织全天候运行手册,并参考FAA、JAA有关规定民航总局对原规定进行了第一次全面修订,于2001年2月26日正式发布实施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2o新规定适用于已建立仪表飞行程序的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制定民用飞机使用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也是航空公司制定本公司在所用机场的运行标准和实施细则的指导和依据。规定明确地区管理局负责拟定所属地区民用机场的仪表进离场程序、仪表进近程序和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民航总局负责审查和批准全国民用机场的仪表进离场程序、仪表进近程序和机场运行最低标准。2003年6月,民航总局又根据实施情况,对规定中某些与其他航空规章不一致的条款进行了第二次修订22,以利进一步提高民用航空安全水平。(二)修订有关专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在专业人员资格管理方面,2001和2002年民航分别修改完善了航空器驾驶员和航空器维修人员的执照管理规定,同时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相关管理规定也进行了修改。1996年民航施行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以来,我国已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民航驾驶员执照管理体系。但原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的规定与国际标准仍有差距,民航总局在对原规定修改完善后于2002年10月21日颁布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4,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新规则的修订遵循执照管理和运行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同时借鉴了美国等其他民用航空发达国家的经验。增加了“地面教员执照”一章,引入了地面教员概念,新增地面教员执照的管理内容,对在执照教学中从事航空理论教学的人员资格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予以规范管理。在执照管理中,将超轻型飞机、甚轻型飞机和民航总局确定的某些型号飞机从飞机类别中分离出来单独管理,在原有执照类别等级的基础上增加一个“初级飞机”类别等级。对定期检查要求作了修改,理顺了对各种执照的定期检查要求,简化了操作手续。修订了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I级体检合格证和II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分别是12个月和24个月;但是执照持有人年满40周岁之后获得体检合格证的,其有效期分别为6个月和12个月。修订后的规则对依据外国驾驶员执照颁发认可证书和外国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申请按本规则颁发驾驶员执照的条件、要求、权利和限制做出明确规定。取消了正驾驶、副驾驶和见习正驾驶这三种技术授权和相应的技术审定批准书。对除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以外的其他类型的航空运行放宽了对年龄的要求。取消了颁发执照的资格要求中对英语水平的要求。与国际上通用的做法保持一致,新规则将原有的执照和合格证统称为“执照”。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的执照管理最早是基于1991年发布施行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规定,后经过全面修订,形成了1995年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为适应现代民用航空器新技术不断应用的新形势,2001年民航对维修人员的管理方法再次进行了调整,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分为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和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三个部分。取消了原规定中的维修人员上岗证、维修检验人员执照、外籍维修人员认可证、维修人员管理指令。将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专业划分为航空机械和航空电子两类。对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分为笔试和口试,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只进行笔试,均为70分及格,考试不合格者,不再限制补考期限。两执照基础部分培训考试对实际操作部分不再进行要求。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类申请人资格、持证人权限,增加了处罚条款,加强了对违章持证人的管理力度。2001年12月21日修订后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正式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修订的规定(CCAR65AA-Rl)同时废止。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管理制度是保障飞行安全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该项制度对保证航空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就民用航空人员体格检查问题,民航总局从1986年以来先后颁布了一个暂行规定、四个国家标准和三个行业标准。这些规定和标准对民航的安全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与国际标准和国际通行做法相比,仍存在一定差异,而且比较零散、不规范。为此民航总局于2001年8月31日颁布了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26,保证中国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行使相关执照权利与飞行安全的要求。该规则规定的医学标准,基本采纳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航空人员执照的颁发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同时参考和借鉴了美国联邦航空条例医学标准和合格审定(FAR-67部)和欧洲联合航空条例飞行人员执照医学标准(JAR-FCL3)等规章的优点。规则所定标准是保证飞行安全的最低医学标准。规则分别对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种类、适用范围、申请颁发程序、有效期、医学标准和处罚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规则颁布后,原有飞行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空中乘务员、航空安全员和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相应废止。(三)修订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规定在持续适航维修管理方面,为保障民用航空器维修质量及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行业的发展,民航总局在1993年发布施行了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随着我国航空器数量和型号的快速增长,我国民用航空器维修业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已初步形成了一个独立于航空运输的产业。同时,航空器持续适航管理也渐趋国际化,持续适航管理与国际接轨的要求日益紧迫。为此,从2000年开始,该规定的修订工作正式启动,这次修订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充分考虑国际民航组织的要求,并注意与FAA和JAA等民航当局相同规章的对应性,保证规定要求的国际性。新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2于2001年12月21日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具体内容调整上,新规定增加了责任经理、质量经理和生产经理的定义和要求;增加了培训系统和培训设施要求;维修工作准则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并增加了人为因素和防止外来物的要求;增加了处罚条款,加强了对违章行为的管理力度。适应维修单位变化控制的需要,对国外和地区维修单位的维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进行了调整;调整了维修项目类别,工程技术和维修计划系统;维修单位手册的格式、编写及维修放行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取消了对检验及检验人员的规范要求。(四)调整飞行标准管理方式适应民航体制改革与职能转变的新形势,2003年民航总局对飞行标准管理方式进行了相应调整。一是改进对航空承运人文件手册批准方法28。原各地区管理局运行管理办公室对航空承运人提交的各类文件、手册大都采用整体批准的形式。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根据简化原则,在对航空承运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过程中,改为采用“批准”或“认可”两种方式确认承运人文件手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对按照CCAR-121FS的要求应当得到局方批准的相对重要的文件手册必须得到局方批准方可使用,其他则采用认可方式,即备案审查形式。二是完善对跨地区运行的航空公司实施飞行标准管理的方法2。明确在航空公司合并运行过程中,由主运营基地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对主控航空公司的合并运行审定,其他参与合并运行的航空公司主运营基地所在地地区管理局参与运行审定;航空公司合并运行完成后,地区管理局实施运行管理的对象为主控航空公司,保留企业法人资格的非主控航空公司应通过委托协议,由主控航空公司实施运行管理并承担安全责任。在航空公司合并后的持续适航维修管理方面,航空器年检由航空公司向主管地区管理局统一申报;航线维修许可证延伸申报及批准,既可由主控航空公司统一向主管管理局报批,也可由航空器执管单位报批;维修机构设置及维修管理手册的申请、审核和批准仍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航空人员执照和体检合格证管理基本实行属地化管理。二、航空器适航管理航空器适航管理主要包括航空器型号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许可审查等几个方面。20012003年,民航修改颁布的适航管理规定主要包括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和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物和排气物规定o(一)修订航空器及其发动机适航标准我国民航的正常类旋翼航空器、运输类旋翼航空器和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都是参考国际通行的适航标准进行制定的,并于1988年开始施行,这几个适航标准的颁布实施对提高我国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水平,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十几年来,随着航空科学技术的进步,航空工业和航空运输业的发展,以及人们对航空安全性认识的不断深化,都对航空器适航标准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此期间国际通行的适航标准也进行了多次修订。为保持我国适航标准与各国适航标准在安全性水平上的总体一致性,防止国外不符合现行国际标准的航空器和发动机进入我国造成民用航空飞行隐患,促进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民航着手修订了这三个适航标准,修订后的适航规定于2002年正式发布3”。其中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修订内容主要涉及到驾驶舱录音机和飞行记录器、座椅及约束系统、仪表飞行规则最低气象标准、冷却试验、乘员应急撤离、结构和操纵系统的防火、发动机进气道防冰等。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外挂载重要求,对飞行性能部分内容重新编辑,对动力装置功率状态及燃油系统抗坠撞、安全带和肩带、飞行记录仪和舱音记录仪提出了新的要求等。三个适航标准的修订对提高航空器的固有安全性水平具有积极意义。(二谁U定航空器噪声和航空发动机排出物规定与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相适应,民航在航空器适航安全管理中对民用航空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非常重视。民用航空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主要包括航空器的噪声和航空发动机排出物,国际民航组织对此分别发布了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6第I卷环境保护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和第11卷航空发动机排出物,为限制航空器噪声和航空涡轮发动机排放物提供了标准和建议。参考以上两个公约附件和民用航空发达国家的有关规定,2002年民航总局制定颁布了我国民航的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3和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物和排气物规定?,对航空器噪声和发动机排出物做了适航合格审定的相关要求。规定对航空器噪声和发动机燃油排泄物和排气物的水平规定了科学的标准,该标准定位于对航空器噪声和发动机排泄物、排气物造成危害的可接受程度与当代航空器设计制造能够达到的水平之间。这两个规定要求的噪声标准、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标准是航空器能否进行合法飞行活动的限制准则。三、空中交通管理20012003年,民航空中交通管理政策出台与调整的范围主要包括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制订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极地航路飞行管理暂行办法,出台配合启用三亚责任区、京广航路实施雷达管制的相关规定,实施机场特殊天气报告标准和新建改扩建机场空域调整相关要求等。(一)修订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国务院、中国军委于2000年7月24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在飞行高度层配备方法上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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