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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中级会计《经济法》必背法条合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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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中级会计《经济法》必背法条合集.docx

    中级会计经济法必背法条合集(一)第一章总论1 .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4)一裁终局原则。2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是不能进行仲裁的。(2)行政争议不能仲裁。(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法。3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此外,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4 .仲裁员回避情形:(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5 .特殊地域管辖:(1)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6)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6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7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当事人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8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里,“法律另有规定的”是指:<1)20年长期时效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2)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算。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1股东会的形式股东更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召开临时会议。2 .股东会的决议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4 .上市公司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5 .独立董事除依法行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1)对公司关联交易、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2)就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报酬、考核事项以及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应当作成记录,并经独立董事书面签字确认。股东有权查阅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6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7 .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8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因上述第项、第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上述第项、第项、第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1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2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 .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4 .普通合伙企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7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8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9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10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不计算在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2 .上市公司配股的条件: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3)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3 .上市公司增发的条件: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除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o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4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5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6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7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8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9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1 0.“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11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12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13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14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15.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16 .委托收款背书:<1)被背书人因委托收款背书而取得代理权后,可以代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2)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不能转让。17 .法定禁止背书:(1)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2)汇票已经被拒绝付款;<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其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已经丧失的。18.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己承兑的汇票,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口期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口期。19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20 .支票上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21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1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3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4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5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6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7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8 .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9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承担。1 O.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该条款,该条款无效。11 .占有的动产应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12 .同一动产上己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13 .债权人转让权利无须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14.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15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16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17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8 .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19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20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1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1下列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解释】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2.税率13%: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9%: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酸、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6%:销售服务(除上述服务)、无形资产。零税率:(1)出口货物(2)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3.不准抵扣的进项税额<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解释】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6)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7)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5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金银首饰例外)。6 .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7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1 .所得来源的确定<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或者个人住所地)确定。2 .居民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3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的法定税率为20%。4 .确认收入实现时间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5 .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时间)(1)安装费。应根据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对商品销售附带安装的的,安装费在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2)宣传媒介费收入。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收费。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6)会员费。对只取得会籍而不享受连续服务的,在取得会费时确认收入;一次取得会费而需提供连续服务的,其会费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6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7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8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9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1O.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11.职工福利费的扣除标准: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o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12 .不征税收入包括:(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13 .免税收入包括:(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的,免税;不足12个月的,征税。14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15.税前不得扣除项目(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国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1 .预算体系的层级:一级政府一级预算;我国的预算共分为5级。2 .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1)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2)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3)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3 .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情形(1)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2)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3)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4)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4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5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6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7 .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8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9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1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13 .询价适用于采购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14 .采购文件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o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o中级会计经济法必背法条合集(二)章节内容要求考点(掌握“64”介,熟悉“41”个,了解“26”个)第一章总论(约12分)掌握1 .法律行为制度2 .代理制度3 .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4 .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5 .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6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熟悉L法律体系的概念和构成2 .法律部门的概念和构成3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了解1.经济纠纷的概念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约16分)掌握1 .公司法人财产权制度。2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的规定。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4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的规定。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熟悉L公司的概念和种类。2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3 .股东诉讼的规定。4 .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的规定。5 .公司的利润分配的规定。6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的规定。了解1 .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2 .公司登记管辖、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登记规范、监督管理的规定。3 .公司债券的规定。4 .公司财务、会计的作用和基本要求.第三章掌握1.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的规定.合伙企2.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的规定.业法律3.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的规定.制度(约4.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11分)5.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熟悉1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和财产的规定。2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3 .有限合伙人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4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的规定。了解1 .合伙企业概念及分类。2 .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3 .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及法律适用。4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5 .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6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7 .合伙企业的清算人制度。第四章掌握L物权变动制度。物权法2.担保物权概述.律制度3.抵押权的规定.(约134.质权的规定.分)5.留置权的规定.熟悉1 .物权通论。2 .物权的保护制度。3 .所有权的取得的规定.4 .共有的规定.5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6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7 .居住权的规定.8 .占有的意义、分类和保护制度。了解1 .物权法的概念与属性。2 .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3 .所有权的权能。4 .相邻关系的规定。5 .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6 .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7 .地役权的规定。第五章掌握1.合同订立的方式(要约、承诺)。合同法2.合同格式条款.律制度3.合同的生效的规定。(约20分)4 .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5 .合同履行的规则。6 .抗辩权的行使.7 .合同保全的概念。8 .代位权的规定。9 .撤销权的规定。10 .合同的变更的规定。11 .合同的转让的规定。12 .清偿的规定。13 .抵销的规定。14提存的规定。15 .免除的规定。16 .混同的规定。17 .合同解除的规定。18 .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19 .买卖合同的规定。20 .赠与合同的规定。21 .借款合同的规定。22 .保证合同的规定。23 .租赁合同的规定。24 .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熟悉L合同的概念和分类.2 .合同编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3 .合同订立的形式。4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5 .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6 .违约责任的概念与基本构成.7 .免责事由。第六章金融法律制度(约18分)掌握L票据法的基础理论.2 .汇票与支票的规定及相关运用。3 .证券发行制度的规定.4 .证券交易制度的规定.5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规定.6 .保险与保险法的基础理论.7 .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8 .信托法的基础理论.9 .信托的设立制度。10 .信托财产制度.熟悉1 .本票的规定及相关运用。2 .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3 .投资者保护制度的规定。4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了解L涉外票据的概念与法律适用.2 .证券与证券法的基础理论。3 .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人的相关规定。4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制度。第七章掌握L预算收支范围。财政法2.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律制度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约104.政府采购当事人。分)5.政府采购方式.熟悉1 .预算编制的规定。2 .预算审查和批准的规定。3 .预算执行和调整的规定。4 .决算的规定.5 .预算监督的规定。6 .国有资产的概念及类型。7 .政府采购的概念和原则。8 .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9 .政府采购的质疑与投诉的规定.了解1 .预算和预算法的概念。2 .政府采购程序。3 .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说明:要求”掌握”的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考点,考生应当充分关注,必须要能做到扎实记忆,还能举一反三、熟练运用。要求“熟悉的知识点,是一般重点,考生应充分熟悉,整理好要点以备后续加强记忆,通常这类考点的应用要求并不高。要求“了解”的知识点,即使有的考点篇幅较长,考生也只需作基本了解即可。(备考时间充裕的考生,可将教材上的所有知识点全部熟练掌握)经济法命题特点经济法是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当中难度相对较低的科目,它的难点在于有很多需要背诵的法律条文,学习起来会比较枯燥,需要考生仔细研究,对比记忆,当然这里不是要求考生们死记硬背,而是在理解的基础上能够清晰地理顺出来即可。考试时长:22。分钟考试题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相对于财务管理和中级会计实务而言,经济法科目是三科中最为容易通过的一科。经济法特点:(1)内容较多,但决非"死记硬背"经济法确实需耍大量的记忆,但不能枯燥地死记硬背。学习方法要注意多归纳,往往好多章节的一些有关数字、时间、比例等具有可比性,通过联想、画表、找异同点等方式来提高学习效率。(2)多举例,很多命题和法律规定,并不需要你原封不动地背过,而是只要自己知道基本思路即可,通过举例不仅真正领会法律规定,而且在面对考题时往往会知道如何想如何答。(与多做题,举一反三,在重复中记忆。比较相关内容、做题,是经济法的记忆诀窍。需要提示的是,做题很重要,但不要陷入题海,要追求做题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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