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年司法考试新法速递-《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月起施行_甘肃中公教育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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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年司法考试新法速递I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月起施行.甘肃中公教育网法考招考信息报考指导阅读资料辅导课程在线学习直播课程图书教材交流平台选课报班热点推荐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考试时间推迟通知2021年司法考试新法速递I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10月起施行点我咨询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法考阅读资料2021年司法考试新法速递I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10月起施行2021-09-0115:04:11|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分享到: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已发布客观题考试时间为9月11日、9月12日、主观题考试时间为10月17日。为了大家更好的备考,下面为甘肃中公教育为大家整理的了客观题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依法保护草原、维护生态安全,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推动草原畜牧业发展与草原生态保护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L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天然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应当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坚持以草原生态保护为目标,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草定畜、动态平衡,责权明确、奖惩并举的原则。第四条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应当与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程项目相结合,改善草原生态环境。第五条自治区建立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多元化未M尝机制,实行草原生态保护效果与补助奖励资金分配挂钩激励约束政策,严格实行草原生态保护者得到补偿、损害者负责赔偿制度。第六条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是保护草原的主体,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履行草原保护义务。第七条鼓励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通过种养结合、舍饲养殖、改良品种、优化畜群结构、加快畜群周转、延伸产业链等方式促进草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减轻草原承载压力。第八条本条例所称草畜平衡是指草原上生产的、可供合理利用的饲草量与放牧牲畜所需的饲草量保持动态平衡。草畜平衡区应当根据草原承载能力核定适宜载畜量,严格实行休牧制度,鼓励划区轮牧。第九条本条例所称休牧是指在草畜平衡区实行季节性禁止放牧的措施。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牧草生长规律,在每年牧草返青期组织实行休牧,休牧期不得少于四十五天。第十条本条例所称轮牧是指根据草原生产力和放牧牲畜的需要,将放牧场划为若干分区,规定放牧顺序和周期的措施。鼓励支持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通过联户经营、合作经营等模式实施划区轮牧。第十一条本条例所称禁牧题对草原实行一年以上禁止放牧利用的保护措施。下列草原应当划定为禁牧区:(一)重度退化、沙化草原;(二)不适宜放牧利用的中度退化、沙化草原;(三)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草原;(四)其他需要禁牧的草原。第十二条禁牧区每五年划定一次。禁牧区草原应当严格限制打草。对植被恢复较好的禁牧区,经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保护性打草。对植被有效恢复的禁牧区草原可以调整为草畜平衡区,科学放牧利用。具体调整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三条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实施禁牧休牧的范围、休牧时限等,并在显著位置设立相关标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保护草原意识。第十五条自治区建立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政府监管责任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全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旗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第十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以及核定适宜载畜量等工作,会同农牧部门确定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标准、办法;(二)农牧部门负责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台账,推进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发展;(三)财政部门负责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保证按时准确发放到位。第十七条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通过流转经营草原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按照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十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设立、公布违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规定的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及时核实处理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草原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在草畜平衡区超载放牧和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的行为。第二十条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五级林(草)长制责任体系,明确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落实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细化考核指标。第二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牧部门,根据不同草原类型特点、健康状况及气候因素等,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定期公布不同类型草原的适宜载畜量。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公布的适宜载畜量,结合当地实际,核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适宜载畜量。如遇重大旱灾,应当对当年具体适宜载畜量做出适当调整。在核定具体适宜载畜量时,应当充分听取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具体适宜载畜量应当逐户落实到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第二十二条具备种养结合和舍饲养殖条件的半农半牧区,在保证草畜平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人工饲草料供给情况,适当增加牲畜饲养量。第二十三条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对旗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具体适宜载畜量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旗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第二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打草场管理,对割草期、采种期、留茬高度、采割强度、轮割轮采、预留草籽带等作出明确规定,加强监督检查。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打草。第二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草原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生产能力、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实行动态监测;每年对牧草返青、牧草长势、盛草期定期监测;对草原保护制度、保护措施实施效果进行监测与评价,及时为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动态监测和预警信息服务,为开展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轮牧工彳传是供依据。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定期逐户监测草原生态状况和草畜平衡、禁牧休牧情况,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手段,提高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能力及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品种选育、草种生产、退化草原植被恢复、人工草地建设、草原合理利用、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先进适用技术研发推广提高草原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技术装备水平。第二十七条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落实草畜平衡、禁牧制度的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发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情况应当以嘎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第二十八条发放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应当综合考虑人均草场面积大小等因素,充分体现补助奖励政策的公平公正性。对人均草场面积小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补助奖励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草场面积少、收入低的牧民,实施不彳氐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助措施。第二十九条未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制度,在草畜平衡区放牧超载率超过百分之十或者在禁牧区放牧两次以上的,可以扣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条扣发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专项用于草原保护建设。第三十一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草原管护员,划定管护责任区,实行网格化管理。草原管护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巡直管护区草原,掌握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的牲畜数量,督促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二)制止、举报违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及其他破坏草原植被的违法行为;(三)报告、处理草原火情和鼠害、虫害等自然、生物灾害情况;(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草原生产力监测等其他草原保护、管理具体工作。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打草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处每亩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被破坏设施原有价值f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IOo元的罚款。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兀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截留、挪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职责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明显失当的;(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文章来源THEEND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责任编辑:jqt)关键词阅读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新法上一篇:2021年司法考试新法速递I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下一篇:2021年司法考试练习题:理论法-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快速访问手机站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