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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管理的基本体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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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管理的基本体系.docx

    中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管理的基本体系一、本文概述中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管理体系是一个涉及多个领域、多层次、多维度的综合性体系。其核心目标是在面对各类自然灾害时,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降低灾害损失,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本文旨在全面介绍中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管理的基本体系,包括其组织结构、运行机制、法律法规、资源保障以及国际合作等方面。通过深入分析这一体系的特点和优势,本文旨在提升公众对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管理的认识,促进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和实践应用。本文还将探讨当前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中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管理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二、中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国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管理是建立在全面、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之上的。这一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为基石,明确了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总体要求、组织体系、应对程序、保障措施等核心要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分别针对不同类型的自然灾害进行了详细规定,为灾害应急救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为了进一步提高灾害应急救助的效率,中国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这些文件详细规定了灾害应急救助的程序、责任、措施等,确保了灾害发生时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能够迅速、有序地开展工作。地方政府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地方性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法规和政策,使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完善。这些法规和政策不仅明确了地方政府在灾害应急救助中的职责和权力,还结合地方特点,对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中国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具有全面、系统、针对性的特点,为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这一体系不仅规范了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在灾害应急救助中的行为,还提高了灾害应对的效率和效果,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三、中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管理的组织架构中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管理的组织架构,是在长期应对自然灾害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体现了集中统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特色。该组织架构主要由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构成,其中中央层面负责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和协调指导,地方层面则负责具体执行和实施。在中央层面,国务院是国家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通过制定国家层面的应急救助政策、规划和预案,对全国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国家减灾委员会是国务院领导下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防范应对工作。中央各部委根据各自职责,参与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形成了多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在地方层面,各级政府设立了相应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管理机构,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这些机构在灾害发生时,负责灾害信息的收集、报告、分析和评估,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确保救助措施的有效实施。同时,地方各级政府还建立了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队伍,包括专业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等,负责灾害现场的救援工作。中国还建立了覆盖城乡的社区灾害应急救助体系,通过社区组织、居民自治等方式,提高社区灾害应对能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格局。这一体系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动员和组织社区资源,开展自救互救,减轻灾害损失。总体而言,中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管理的组织架构既体现了集中统分级负责的原则,又注重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管理体系。这一体系在应对各类自然灾害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四、中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管理的预案体系中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管理的预案体系是构建在全面、系统、科学、高效的原则之上的。该体系由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等多个层级的预案构成,形成了一个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预案网络。预案的制定遵循了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方针,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应急救助中的职责和任务。国家级预案主要包括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这些预案具有全局性和指导性,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了应对自然灾害的总体框架和行动指南。省级、市级、县级预案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细化了国家级预案的要求,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预案体系不仅明确了应急救助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资源保障等关键要素,还规定了预警、响应、评估、恢复等各个阶段的具体措施。在预警阶段,通过建立健全的监测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并评估自然灾害的风险;在响应阶段,快速启动应急机制,调动各方资源,进行抢险救灾工作;在评估阶段,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为恢复重建提供依据;在恢复阶段,注重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帮助受灾地区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秩序。预案体系还注重与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如国家防灾减灾规划、国家安全生产规划等,形成了协同作战的工作机制。预案体系还通过定期的演练和评估,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和优化预案内容,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中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管理的预案体系是一个全面、系统、科学、高效的体系,为应对自然灾害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在实际工作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严格按照预案要求,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应急救助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五、中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管理的资源保障在中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管理的资源保障主要依赖于政府、社会各界以及国际援助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政府是灾害应急救助管理资源保障的主体,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和规划,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和人力资源支持。在应对自然灾害的过程中,政府会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调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资源,确保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社会各界也是灾害应急救助管理资源保障的重要力量。企业、社会组织、志愿者等都会积极参与到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来,提供物资捐赠、志愿服务、技术支持等方面的帮助。同时,保险公司也会根据保险合同,对受灾地区提供经济赔偿,帮助受灾群众重建家园。国际援助也是中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管理资源保障的重要补充。在国际社会的支持和帮助下,中国能够及时获得所需的物资、技术和资金等援助,有效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中国也积极参与国际救援行动,向其他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中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管理的资源保障是一个多元化、全方位的系统。政府、社会各界以及国际援助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为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提供了坚实的保障,确保了受灾群众能够及时得到救助和安置。六、中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管理的救援行动在中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管理的救援行动是整个应急救助体系中的关键环节,其目标在于迅速、有效地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恢复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救援行动的快速启动: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组织救援力量迅速进入灾区,开展救援行动。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协调全国范围内的救援行动,地方各级政府则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地区的救援工作。救援队伍的组织与调度:中国拥有多支专业的救援队伍,包括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队伍、医疗救援队伍等。在灾害发生后,这些队伍会迅速集结,按照统一的调度和指挥,进入灾区开展救援工作。同时,各级政府还会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参与救援行动。救援物资的筹备与运输:在灾害应急救助中,救援物资的及时供应至关重要。中国建立了完善的救援物资储备和运输体系,确保在灾害发生后能够迅速调集必要的救援物资,包括食品、水、药品、帐篷等。同时一,各级政府还会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救援物资,以满足灾区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灾后恢复与重建:救援行动不仅关注灾后的紧急救助,还着眼于灾后的恢复与重建工作。在灾害得到控制后,各级政府会组织力量开展灾后评估工作,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还会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帮助灾区人民尽快恢复正常生活和生产秩序。中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管理的救援行动体现了快速、有序、高效的特点,是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的结果。通过不断完善救援体系和提高救援能力,中国将能够更好地应对自然灾害带来的挑战,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七、中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管理的评估与改进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管理是一项持续发展和不断优化的工作。为了不断提升我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的效能,我们必须进行定期的评估与改进。评估工作主要围绕灾害应对的及时性、有效性、公正性和科学性进行。及时性评估主要考察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是否能迅速作出反应,及时启动应急机制;有效性评估则关注救援行动是否能有效减少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公正性评估主要评估灾害救助资源的分配是否公平合理,是否真正做到了以人为本;科学性评估则是对灾害应急救助的决策、行动和效果进行科学分析,找出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在评估的基础上,我们需要对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管理进行持续的改进。一方面,要不断完善灾害应急预案,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加强灾害应急救助队伍建设,提高救援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应对能力;还要加强灾害应急救助的科技支撑,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灾害应急救助的智能化水平。我们还需要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灾害应急救助经验和技术,提高我国灾害应急救助的整体水平。中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管理的评估与改进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需要我们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只有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自然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八、结论中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管理体系的构建与不断完善,体现了国家对民生福祉的高度重视和对应急管理工作的深刻认识。通过构建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中国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管理体系。这一体系在应对各类自然灾害时展现出了强大的应急响应能力和救助效果,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实践中,中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管理体系不断完善,不仅在制度建设、组织建设、队伍建设、物资保障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而且在科技支撑、国际合作等方面也取得了重要进展。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管理工作仍然面临诸多挑战,如极端天气事件的增多、灾害链的复杂性、灾害损失的扩大化等,这些都要求我们必须持续创新,不断完善应急救助管理体系。未来,中国将继续加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管理体系建设,提升灾害防范和应对能力。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另一方面,要加强科技创新,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灾害预警、监测、评估和救助能力;还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挑战。中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管理体系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需不断完善和创新。我们坚信,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中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管理工作一定能够取得更大的成就,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参考资料: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3月24日公布修订后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对组织指挥体系、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报告和发布、国家应急响应、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保障措施等进行了规范和完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国务院有关部门“三定”规定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凡在我国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2.1某一省(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2.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20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万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万间以上。2.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2.4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国家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为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国家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地方开展减灾工作,推进减灾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全国抗灾救灾工作。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民政部。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任务。民政部组织协调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4.1.1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4.1.2中央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安排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问题。4.1.3中央和地方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4.L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方面。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在完善天津、沈阳、哈尔滨、合肥、武汉、长沙、郑州、南宁、成都、西安等10个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科学选址,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灾害多发地、县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库和储备点。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2每年年初购置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药品)等救灾物资。3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1加强中央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地方建设并管理覆盖省、地、县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2以国家减灾中心为依托,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3充分发挥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星座、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等对地监测系统的作用,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2民政部、省级民政部门及灾害频发市、县民政局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1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海洋、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3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2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3在已有2.1万个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继续在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小城市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4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5健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8省(直辖市)和深圳、青岛、大连、宁波4市对内蒙古、江西、广西、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宁夏和新疆10省(区)的对口支援机制。2每年至少组织2次省级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每两年至少组织1次地级灾害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I。省或地市级民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级及乡镇民政助理员的业务培训I。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相关培训I。3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12次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1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2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国家和有关省(区、直辖市)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方通报信息。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1)灾情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民政部报告。民政部接到重、特大灾情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地(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省级民政部门每天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情况。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3)灾情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地(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的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省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2)民政、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乡级、县级、地级、省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国家设定四个响应等级。减灾委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国务院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国务院决定进入I级响应。民政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向国务院和减灾委主任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财政部下拨中央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重大自然灾害。(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减灾委秘书长(民政部副部长)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提出启动II级响应的建议,由减灾委副主任决定进入11级响应。民政部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实行联合办公,组成紧急救援(综合)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抗灾救灾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紧急调拨救灾款物。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省(区、市)或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国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减灾委秘书长(民政部副部长)提出启动In级响应的建议,由减灾委秘书长决定进入m级响应。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省(区、市)的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灾害损失较大时,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组赴灾区,及时调拨救灾款物。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秘书长决定终止III级响应,报告减灾委副主任。由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民政部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调拨救灾款物。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IV级响应,报告减灾委秘书长。6. 5.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6.5.2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7.1.1县级民政部门每年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7. 1.2民政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7. 1.4会同财政部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7. 1.5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7. 1.6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救济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到户。7. 1.7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7. 1.8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7. 1.9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7. 2.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省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10日内将全省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民政部。7. 2.2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民政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7. 2.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国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7. 2.4民政部会同财政部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7. 2.7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7. 2.8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7. 2.9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星座:为满足我国环境与灾害监测的需要,2003年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星座”的立项。根据国家计划,小卫星星座系统拟采用分步实施战略:“十五”期间,采用“2+1”方案,即发射两颗光学小卫星和一颗合成孔径雷达小卫星,初步实现对灾害和环境进行监测的能力;“十一五”期间,实施“4+4”方案,即发射四颗光学小卫星和四颗合成孔径雷达小卫星组成的星座,实现对我国及周边国家、地区灾害和环境的动态监测。按照国家外事纪律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国际间的自然灾害救助交流,借鉴发达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国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人事部和民政部联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本预案由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省(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发生自然灾害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国家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减灾委)为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国家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国家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国家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民政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建立和完善中央和地方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2中央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3中央和地方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1合理规划、建设中央和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3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全国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1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2加强中央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地方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中央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2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商务、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中央、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准备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1建立健全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卫星星座、环境卫星、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航空遥感等对地监测系统,发展地面应用系统和航空平台系统,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地方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2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信、中科院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国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3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4利用空间与重大灾害国际宪章、联合国灾害管理和天基信息平台等国际合作机制,拓展灾害遥感信息资源渠道,加强国际合作。5开展国家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国家应急广播体系,提供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加快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开展全国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组织开展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利部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国土资源部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海洋局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林业局的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信息,农业部的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测绘地信局的地理信息数据及时向国家减灾委办公室通报。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相关省(区、市)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地市级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民政部。民政部接到灾情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天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民政部报告。3对于干旱灾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预警响应启动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及时向国家减灾委领导、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省份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3)通知有关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国家减灾委设定四个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I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组织协调;m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IV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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