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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祥畜禽屠宰加工项目环评可研资料环境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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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祥畜禽屠宰加工项目环评可研资料环境影响).docx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钦州市五祥畜禽屠宰加工项目项目代码2203-450702-04-01-714079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进港公路旁地理坐标(东经:108。38'9.67",北纬:21°50z25.35")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135屠宰及肉类加工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十、18屠宰及肉类加工135*中“其他屠宰”建设性质0新建(迁建)口改建T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区首次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钦州市钦南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2203-450702-04-01-714079总投资(万元)12000环保投资(万元)307环保投资占比(%)2.56%施工工期2024年1月2025年1月是否开工建设区否口是:用地(用海)面积(m2)37795.2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1、“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钦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意见(钦政发(2021)13号)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钦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意见(钦政发(2021)13号),全市共划定生态环境管控单位115个,其中陆域管控单元为61个,近岸海域管控单元为54个,分别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实施分类管控。陆域环境管控单元:其 他 符 合 性 分 析优先保护单元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空气一类功能区等生态功能区域,全市划定优先保护单位31个。重点管控单元主要包括工业园区、县级以上城镇中心城区及规划区、矿产开采区、钦州港区等开发强度高、污染物排放强度大的区域,以及环境问题相对集中的区域,全市划定重点管控单元26个。一般管控单元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保护单元以外的区域,衔接乡镇边界形成管控单元,全市划定一般管控单元4个。近岸海域环境管控单元:优先保护单元主要包括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的海域,全市划定优先保护单位21个。重点管控单元主要包括港口码头、倾废、排污混合、工业与城镇用海、矿产与能源开发利用、特殊利用以及现状水质超标的海域,全市划定重点管控单元26个。项目位于钦州市重点管控单元,钦州市环境分区管控图见附图8。项目与钦州市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的符合性分析见表Io表1项目与钦州市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符合性分析一览表管控类别生态环境准入及管要求本项目相符性1.自然保护地、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益林、天然林等具有法律地位,有管理条例、规定、办法管控的各类保护地,其管控要求原则上按照各类保护地的现行规定进行管理,重叠区域以最严格的要求进行管理。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各类自然保护地,还应执行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类开发活动的准入及管控规定和要求。项目位于钦州市重点管控单元内,项目选址不在自然保护地、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益林、天然林等保护地,也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符合2.红树林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进行管理。展红树林修叁要依法依规进行,并符合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等相关要求。项目用地不涉及占用红树林。符合3.重要湿地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进行管理。项目不涉及重要湿地。符合空间布局约束4.禁止城镇和工业发展占用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及生态环境极为敏感地区,对已有的工业企业逐步搬迁,减缓城镇空间和生态空间叠加布局对生态空间的破坏和侵占程度。禁止在水源保护区、湿地、永久基本农田、陡坡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等地区建设和开发,严格限制自然保护区和湿地保护核心区人类活动;严格限制"两高一资''产业在十万大山、五皇山、六万大山、茅尾海等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及水源涵养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鼓励发展生态保护型旅游业、生态农业,统筹推进特色农业和旅游业融合发展本项目属于农副食品加工类项目,不属于管控清单中的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开发建设项目;项目位于钦州市重点管控单元内,开发建设活动都取得相关备案、核准文件及用地批复等。项目施工和运行期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开展生态修改复,通过以上措施将项目建设对周边环境影响降低,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满足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符合5.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导向,坚持培育新增产能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严格审批,防止新增落后产能。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遏制高耗能产业无序发展和低水平扩张。本项目属于农副食品加工类项目,不属于“两高”、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符合6.全市产业准入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钦防一体化产业协同发展限制布局清单(工业类2021年版)的通知(桂政办函(2021)4号)要求,限制布局炼铁、炼钢、铝冶炼、平板玻璃制造。本项目属于农副食品加工类项目,不属于炼铁、炼钢、铝冶炼、平板玻璃制造行业项目。符合7.新建、扩建的石化、化工、焦化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本项目属于农副食品加工类项目,不属于石化、化工、焦化项目。符合8.海洋开发和海岸开发各类活动,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标准不低于35%、无居民海岛岸线长度保有率标准不低于85%。本项目属于农副食品加工类项目,不涉及海洋和海岸开发。符合9.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严控新增围填海造地,完善围填海总量管控,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全面清理非法占用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围填海项目本项目属于农副食品加工类项目,不涉及围填海造地。符合10.科学论证在三娘湾海洋保护区、茅尾海中部海洋保护区及周边区域的开发利用活动,严格落实保护区管理要求。本项目不涉及三娘湾海洋保护区、茅尾海中部海洋保护区。符合11.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海洋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规范设置和监管入海排污口。禁止采挖海砂、设置直排排污口及其他破坏河口生态功能的开发活动。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经自建污水管道连通市政污水管网,然后进入钦州市河东污水处理厂(二期)进一步处理,最终实现达标排放。符合12.严禁圈占沙滩和红树林,禁止红树林海岸带内陆采石等破坏性活动。对红树林、海草床、滨海湿地等重要海洋生态系统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加强珍稀濒危物种及重要海洋生态系统的生境保护,加大滨海湿地的保护和修复力度。禁止红树林海岸带内陆采石等破坏性活动本项目不涉及沙滩和红树林。符合13.严格用途管制,坚持陆海统筹,严禁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在滨海湿地布局,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取得项目备案及选址意见书等。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1.落实钦州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以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垃圾焚烧、制糖、酒精、有色金属、化工、铁合金、氮肥、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印刷、垃圾填埋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推进行业达标排放改造。新建、改建、扩建的制浆造纸、印染、纺织、煤化工、石化、煤电等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应控制在区域总量内的要求,确保环境质量达标。项目为农副食品加工类项目,不属于工业类项目。符合2.推进全市自治区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管网全覆盖,提高工业企业水循环利用率,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实施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入园企业在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接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达标排放;加快推进深海排放基础设施建设。本项目属于农副食品加工类项目,位于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钦州进港公路旁,项目不在工业内。项目废水采用“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符合3.开展陆海统筹流域治理,深化钦江、大风江、茅岭江、南流江等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钦江、南流江流域切实开展截污、拔污、清污、治污专项行动,以"控磷除氮''为重点,抓好养殖、生活、工业、农业面源等污染综合治理和河道生态修复。全面开展茅尾海、钦州湾等重点海域综合整治。严厉打击非法用海抽砂行为,优化茅本项目属于农副食品加工类项目,不涉及流域治理,不涉及海抽砂行为。符合尾海等海域养殖规划布局,整治非法养殖。完善钦州港区污水截流及雨污分流、海上水产养殖尾水整治。4.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源治理,建立健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体系,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污水处理设施应增加脱氮、除磷工序。持续推进市、县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本项目属于农副食品加工类项目,不属于市政工程,不涉及黑臭水体整治。符合5.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企业综合防治,加快高效VOCs收集治理设施建设,大力提升VOCS排放收集率、去除率和治理设施运行率。推进工业涂装、石化、包装印刷、木材加工、汽修等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的VoCS综合治理。本项目不属于工业类项目,属于农副食品加工类项目,项目不涉及VOCS排放。符合6.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本项目不属于工业类项目,不涉及工业园区。符合7.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基础设施扩能建设,强化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营管理,防止渗灌液积存或违规倾倒垃圾渗滤液至市政管网;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建设,降低农村垃圾焚烧污染。本项目不属于工业类项目,属于农副食品加工类项目;营运期产生的粪便、胃肠内容物、猪毛、猪蹄壳、泥饼外售给有机肥厂生产有机肥;不可食用内脏、不可食用部分、病死动物和不合格产品外运至灵山县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废脱硫剂由生产厂家进行定期更换并回收;废防渗塑料密封袋消毒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并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符合8.新建、改建、扩建涉及重点重金属排放建设项目依照相关规定实行总量控制。本项目不涉及重点重金属排放。符合9.新建“两高”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依法制定并严格落实防治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措施。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本项目不涉及“两高”项目,属于生态影响型项目。符合10.加强海陆联动,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放。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本项目属于农副食品加工类项目,位于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进港公路旁,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经自建污水管道连通市政污水管网,然后进入钦州市河东污水处理厂(二期)进一步处理,最终实现达标排放。符合11.积极治理船舶污染,全面贯彻落实广西北部湾港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能力评估及相应设施建设方案,建设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船舶垃圾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本项目不涉及船舶运输,属于农副食品加工类项目,符合12.加强港口码头环保基础设施处理和建设。完善堆场防风抑尘设施,降低扬尘污染。钦州港区实行雨污分流和污水分质处理,防止堆场废水通过雨水沟直排入海,完善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实现污水集中处理、回用或达标排放。本项目不涉及港口码头、不位于钦州港区。符合13.污水离岸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其他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经自建污水管道连通市政污水管网,然后进入钦州市河东污水处理厂(二期)进一步处理,最终实现达标排放。符合14.按照养殖容量控制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发展健康、生态养殖方式,加强对蓝圆蜂和二长棘鲫产卵场的保护。旅游休闲娱乐区的污水和垃圾应科学处置、达标排放,禁止直接排入海域。本项目不涉及养殖。符合环境风险防控1.强化环境风险源精准化管理,健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制度,动态更新重点环境风险源管理目录清单,建立信息齐全、数据准确的风险源及敏感保护目标的数据库,准确掌握重点环境风险源分布情况,重点加强较大及以上风险等级风险源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预警管理。本评价要求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材料。符合2.选择涉重涉危企业、化工园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重要区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实施分类分级风险管控,3.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排查,加强环境风险源管理,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推进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自动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实施水源地应急防护工程。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和部门联动,建立健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健全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督管理机制,实行联动监管。本项目不占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符合4.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禁止规划新建可能风险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新(改、扩)建涉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防控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提出并落实污染防治要求。项目不占用基本农田,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符合5.强化全域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建立矿石生态环境动态监测网络,禁止矿山废水、废气、废渣的无序排放。本项目为农副食品加工类项目,不属于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符合6.严格管控涉海重大工程环境风险,全面排查陆域环境风险源、海上溢油、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环境风险隐患,完善分类分级的海上应急监测及处置预案,在石化基地、危化品储存区等邻近海域部署快速监测能力和应急处置物资设备。建立健全海洋生态补偿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本项目不涉及涉海重大工程。符合7.强化沿海工业园区和沿海石油、石化、化工、冶炼及危化品储运等企业的环境风险防控,加强企业和园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项目不在沿海工业园区内,建成后会按相关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材料,加强站内环境风险防控。符合8加强倾倒区使用状况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废弃物向海洋倾倒活动的风险管控。本项目不涉及海洋倾倒污染物。符合资源开发利用效率要求1.能源:推进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推进绿色清洁能源生产,推进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绿色化改造,打造绿色园区和绿色企业,促进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低碳循环化发展。推动能源多元清洁发展,培育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锂电池制造及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清洁能源产业发展要符合相应能源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合理控制煤炭消费。落实国家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降低碳排放强度。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本项目不涉及海洋石油勘探,项目运营过程仅消耗少量的电能和水资源。符合2.土地资源:严格执行自治区下达的土地资源利用总量及效率管控指标要求。突出节约集约用海原则,合理控制规模,优化空间布局,提高海域空间资源的整体使用效能。本项目已取得用地证明符合3.水资源: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严格用水总量指标管理,健全市、县区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统筹生利用活、生产、生态用水,大力推进农业、工业、城镇等领域节水。严效率格按照地下水开发利用控制目标控制地下水资源开采。本项目用水主要来自大番坡镇市政供水管网供给。符合4.矿产资源:严格执行市、县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中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总量和效率的目标要求。着力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水平,加快发展绿色矿业;严格控制海岸线的开发建设、海砂开采活动,规范海砂资源开发秩序,加强海岸沙滩保护和矿产开发监管。本项目不涉及矿产资源、海岸线开发利用。符合5.岸线资源:涉及岸线开发的工业区和钦州港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划实施,控制占用岸线长度,提高岸线利用效率,加强污染防治。建设海岸生态隔离带:有效保护自然岸线和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提高海洋生态服务功能,增强海洋碳汇功能。合理控制滨海旅游开发强度,科学有序发展海洋生态旅游。规范海岛资源开发,科学规划海岛岸线开发,保护海岛自然岸线。本项目不涉及占用岸线和生态保护红线。符合6.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已经建成的应逐步或依法限期改用天然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本项目使用电能,不属于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符合本项目位于钦南区城镇空间重点管控单元,项目与钦南区城镇空间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符合性分析见表20表2项目与钦南区城镇空间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一览表管控类别管控要求本项目M符性空间布局约束1、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及园区产业定位。本项目不在园区范围内符合2、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恶臭气体的项目,禁止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恶臭气体的物质:公共服务设施垃圾转运站项目可按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47-2016)实施。本项目位于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钦州进港公路旁,不在城市建成区内符合3、城市建成区内的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砖瓦等行业中的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当逐步进行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本项目属于农副食品加工类项目符合4、城市市区、镇和村庄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本项目属于农副食品加工类项目符合养殖小区。5、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禁止在人口聚居区域内新(改、扩)建涉重金属企业。本项目不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且项目不涉及重金属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1、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开展烟气高效脱硫脱硝、除尘改造。推进技术、工艺、设备等生态化、循环化改造,积极推广园区集中供热。强化堆场扬尘控制。推动重点行业VoCS的排放管控,加强VOCS排放企业源头控制。本项目不属于工业类项目,属于农副食品加工类项目,项目不涉及VoCS排放。符合2、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依法依规加快淘汰老旧柴油货车。严格控制施工和道路扬尘污染。禁止露天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鼓励建筑装修、汽修喷涂作业、干洗等行业,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本项目不涉及锅炉,项目不使用老旧柴油货车,项目施工期采取工地洒水、设置挡风栅栏、覆盖易起尘的物料等措施减少施工和道路扬尘污染符合3、规划产业园区建设应同步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园区及园区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应控制在区域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确保环境质量达标。本项目不在规划产业园区范围内符合4、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有效杜绝污水直排水体。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完善既有污水处理厂和新建、扩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基本实现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加强沿海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增强脱氮,除磷功能。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经自建污水管道连通市政污水管网,然后进入钦州市河东污水处理厂(二期)进一步处理,最终实现达标排放。符合5、矿产资源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露天采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砰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落实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的要求,使新建、在建矿山损毁土地得到全面复垦。本项目属于农副食品加工类项目,不属于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符合6、到2025年,钦江东、高速公路西桥国考断面水质分别拟执行HI类、IV类标准,最终以国家下达的目标为准。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经自建污水管道连通市政污水管网,然后进入钦州市河东污水处理厂(二期)进一步处理,不直接排放符合环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项目用地性质为建符合境风险防控扩散为目的风险管控;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风险管控。设用地,不涉及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资源开发利用效率要求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原煤等高污染燃料,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其余按照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要求实施管理。本项目使用电能,不属于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项目所在区域不属于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不涉及国家和地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水源涵养林、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环境质量底线根据现状监测报告,建设项目拟建地空气环境、声环境、地下水和土壤均能满足相应功能区要求。项目污水经过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经污水管网排入钦州市河东污水处理厂(二期)达标处置,废水不直接排入水体,厂内设施做好防渗措施,废气和噪声采取措施后能达标排放;项目建成后,对周边水体和地下水影响不大,区域环境质量能维持现状,不会触及环境质量底线要求。资源利用上线资源利用上线是促进资源能源节约,保障能源、水、土地等资源高效利用,不应突破的最高限值。根据工程分析、现场调查及环境影响分析,本项目为生猪屠宰深加工及冷链建设项目,污泥经经脱水后外售给有机肥厂,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生产过程用水量得到有效节约,生产过程只消耗电能,污染小。项目针对可能产生的污染拟采取相应的各项环保措施,不会突破能源、水、土地等资源的限值,符合当地资源利用上线要求。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根据广西16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2016年8月),在上林县等12个“桂黔滇喀斯特石漠化防治”区县、资源县等4个“南岭山地森林及生物多样性”区县建立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根据广西第二批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2017年12月),在14个县(市)包括11个国务院批复同意新增的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2个自治区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县,以及生态地位重要、环境优势明显的贺州市昭平县(农产品主产区)建立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这两份负面清单均提出严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相同的管控要求,即列入禁止类产业涉及的项目禁止新建、改扩建,现有企业提出关闭时限要求;对列入限制类产业的新建、改扩建项目,提出规模和生产工艺(优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布局(应进入现有的、完成生态型改造的产业园区)、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管控要求。经比对,本项目所处的钦州市大番坡镇不属于第一批负面清单所列的16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也不属于第二批负面清单所涵盖的14个县(市),因此本项目不在以上两份负面清单内。综上所述,项目建设符合“三线一单''要求。2、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项目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第29号令)限制类轻工第24条“年屠宰生猪15万头及以下、肉牛1万头及以下、肉羊15万只及以下、活禽Iooo万只及以下的屠宰建设项目(少数民族地区除外)”,本项目年屠宰生猪8万头,不属于限制类项目,亦不在淘汰类之列,属允许类。3、项目选址与相关法律、规范符合性分析项目与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的符合性分析项目与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符合性分析见表3。表3项目与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符合性分析表生猪屠宰管理条列的要求本项目结论(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项目生产用水来源于钦州市大番坡镇自来水,水质安全可靠,符合饮用水标准;符合(一)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本项目设置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以及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符合(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本项目全部屠宰技术人员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符介(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本项目全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持证上岗;符合(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本项目有动物防疫检测设备、消毒设备;项目生产污水经厂区自建的污水站处理满足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中规定的畜类屠宰加工三级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三级标准及河东污水处理厂(二期)进水水质要求最严标准值后,经污水管道排入钦州市河东污水处理厂(二期)处理处理,同时对待宰区、屠宰区采取喷洒除臭剂等防治措施。符合(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病死猪进行急宰后与不合格内脏、不可食用部分等一起送至灵山县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符合(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本项目依法办理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符合通过比对,本项目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中相关要求。项目与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的符合性分析本项目选址与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中选址要求符合性分析见表4。表4与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选址要求符合性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要求本项目结论猪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厂址应远离供水水源地和自来水取水口,其附近应有城市污水排放管网或允许俳入的最终受纳水体。厂区应位于城市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并应满足有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本项目厂址远离供水水源地水域范围和自来水取水口,与大番坡镇马鞍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有1.4km的距离,与其二级陆域范围距离330m,且本项目与大番坡镇马鞍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在同一个水文地质单元内,且项目不在大番坡镇马鞍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集水范围内,项目不涉及饮符合用水源保护区:本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站处理满足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I345792)表3中规定的畜类屠宰加工三级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三级标准及河东污水处理厂(二期)进水水质要求中的最严标准值后,经钦州市污水管道排入钦州市河东污水处理厂(二期)达标处置,最终排入钦江;本项目处于钦州市及大番坡镇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向,距离大番坡镇镇区居住区约900m。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本项目厂址周围具备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无大型污染企业分布;项目厂址远离受污染水体,周边无明显的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无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符合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的厂址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水源和电源,其位置应选择在交通运输方便、货源流向合理的地方,根据节约用地和不占农田的原则,结合加工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并应符合规划的要求。项目用地及用水由大番坡镇供给,项目水电供应有保证;项目西侧临钦州进港公路,项目位置交通运输方便,货源流向合理;本项目年屠宰生猪8万头,占地37795.2m2,项目不涉及占用农田,符合地区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置规划。符合由上表可知,项目选址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选址要求。项目选址与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126942016)相符性分析项目选址对照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12694-2016)相关要求见表5,项目选址与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12694-2016)要求相符。表5项目与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相符性分析表序号规范相关内容本项目情况相符性分析1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项目交通方便。项目东、南、北三面均为农林用地、西面为钦州进港公路,无有害气体、粉尘、浑浊水及其他污染源的地区。相符2厂址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水源和电源,应结合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并应符合屠宰企业设置规划的要求。项目所在区域水源和电源充足,项目符合屠宰企业设置规划的要求相符根据上表可知,本项目选址符合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12694-2016)相关要求。项目选址与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2008)相符性分析项目选址对照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2008)相关要求见表6,项目选址与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要求相符。表6项目与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相符性分析表序号规范相关内容本项目情况相符性分析1畜类屠宰加工厂(场)选址应选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以及畜禽饲养场。本项目选址处于大番坡镇居住区的侧下风向,距离大番坡镇居住区约900m。本项目厂址远离供水水源地水域范围和自来水取水口,与大番坡镇马鞍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有1.4km的距离,与其二级陆域范围距离330m,且本项目与大番坡镇马鞍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在同一个水文地质单元内,且项目不在大番坡镇马鞍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集水范围内项目选址避开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以及畜禽饲养场。相符2畜类屠宰加工厂(场)应设在交通运输方便,电源稳定,水源充足,环境卫生条件良好,无有害气体、粉尘、浑浊水及其他污染源的地区。项目厂区出入口连接钦州进港公路,所在位置交通便利。水源、电源均由市政供给,电源稳定,水源充足。厂区避开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以及畜禽饲养场,无有害气体、粉尘、浑浊水及其他污染源的地区。相符根据上表可知,项目选址符合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2008)相关要求。项目选址的防疫风险评估分析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桂农厅规(2020)5号)中“广西动物屠宰加工场动物防疫条件选址风险评估表”,本项目选址于2022年4月15日开展了“广西”四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选址风险评估报告”,根据评估报告结论,本项目选址符合广西动物屠宰加工场动物防疫条件选址风险评估条件(详见附件5)o项目与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相符性分析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为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促进生猪等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暂停执行关于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距离规定。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机关要组织开展兴办上述所列场所选址风险评估,依据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状况等因素实施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选址。具体评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善医主管部门制定。因此,根据表1.6-7项目与广西动物屠宰加工场动物防疫条件选址风险评估表对比分析表可知,项目选址符合广西动物屠宰加工场动物防疫条件选址风险评估条件。该场所建设选址合理。(3)项目与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总体规划符合性分析根据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土地使用规划图可知,本项目用地范围内使用的土地性质为生产设施用地,且项目已获得钦州市钦南区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用地证明,详见附件4,同意该项目在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钦州进港公路旁建设运营。项目所建设选址符合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总体规划。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建设内容一、任务由来我国人均肉食消费水平在不断增长,为了满足人们对肉食的需求,保障人们的日常生活需求,屠宰和肉类加工业正在快速发展。钦州五祥食品有限公司为延伸产业链,进一步发展公司经济,在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进港公路旁投资12000万元建设钦州市五祥畜禽屠宰加工项目。项目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督平台代码为:2203-450702-04-01-714079o二、项目建设内容钦州市五祥畜禽屠宰加工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占地面积37795.2m2,总建筑面积29482m2,项目建成后年屠宰生猪8万头,设置1条生猪全自动生产线。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屠宰车间、分割车间、以及配套设施污水处理站等,并配套建设供水工程、供电工程、消防工程以及环保工程等。拟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见表2-k表2-1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一览表菽别3类组成主要内容备注主体工程屠宰车间1个,占地面积14500m2,建筑面积21750m2,其中待宰区建筑面积3625r112,屠宰区建筑面积18125m2o设屠宰生猪全自动生产线1条,年屠宰生猪8万头,采用先进电击昏、蒸汽浸烫工艺。IF及2F,钢结构分割车间1个,占地面积3600m2,建筑面积7200mL用于猪肉分割。2F,钢结构辅助匚程消毒棚1栋,建筑面积432m2,用于进出车辆的消毒。门卫室1个,建筑面积IoOm2,设于厂区西北面。公用工程供水工程由市政供水管网供给排水工程厂区设置生产废水系统。供电工程由市政供电系统提供。环保!:程废气待宰、屠宰、分割废气污水处理站有组织废气:待宰区、屠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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