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示范文本).docx
政府采购合同工程名称:采购人:供应商:签订地点:签订日期:高校、大学基本建设处制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采购人(全称):(甲方)供应商(全称):(乙方)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项目信息(1)采购项目名称:(2)合同编号:(3)项目内容:2.合同标的及金额(1)本合同标的:(2)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付款方式见本合同专用条款。(3)资金来源: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交货时间:地点:交货方式:甲方指定方式。4 .解决合同纠纷方式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依法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 .组成合同的文件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在招标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5)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8)其他合同文件。6 .合同订立及生效时间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自合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7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捌份,采购人执肆份,供应商执其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高校、大学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通讯地址: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账号:电话:传真:电子信箱: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通讯地址: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账号: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第一条:定义除本合同上下文中另有规定外,下列各词语定义如下:1. 1“甲方”是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为甲方的法人。1.2 “乙方”是指投标文件为甲方接受且在合同协议书中被指定为乙方的法人。1.3“现场代表”是指合同双方各自任命的一名代表,在工作现场负责与履行各自合同义务有关的所有事项。1.4 “检验当局”是指位于卸货点/或工作现场,或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情况下确定的检验方。1.5 “甲方银行”是指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银行。1.6 “乙方银行”是指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银行。1.7 “工作现场”是指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合同工厂座落的地方。1.8 “合同设备”是指乙方提供的设备、备件、材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包括为确保合同工厂达到设计能力而应包含在合同工厂中的任何部件,详见相应合同附件。1.9 “合同工厂”是指由合同供应范围内的合同设备、被许可使用的专有技术和/或专利、设计、技术文件、技术服务及技术培训组成的工厂,其规格、性能和保证指标见相应合同附件的规定。1.10 “合同产品”是指合同工厂生产的产品,其技术规格和保证指标详见相应合同附件。1.1.I“技术资料”是指与合同工厂的设计、检验、安装、试运行、投料试生产、性能考核、操作以及维修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文件。技术资料清单详见相应合同附件。1.12 “技术服务”是指在合同工厂的安装、试运行、投料试生产、性能考核、操作、维修以及其他工作等方面乙方给予甲方的技术指导、协助以及监督等。详见相应合同附件。1.13 “技术培训”是指在合同工厂的安装、试运行、投料试生产、性能考核、操作、维修以及其他工作等方面乙方工厂所在地给予甲方的培训。详见相应合同附件。1.14 “安装”是指有关设备、备件和材料的安装工作,包括按照设计图将零部件放置在适当的位置并连接起来。详见相应合同附件。1.15 “试运行”是指为验明合同设备的机械性能,在安装完毕后对单台设备和一系列设备分别进行的测试。详见相应合同附件。1.16 “投料试生产”是指为进行合同工厂的性能考核,在公用工程设施已经接通并已将原材料投入合同工厂后进行的初步生产。详见相应合同附件。1.17 “性能考核”是指根据相应合同附件的规定进行的,用以确定合同工厂和合同产品是否达到相应合同附件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的考核。1.18 “验收”是指合同工厂在性能考核中达到相应合同附件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之后,甲方对合同工厂的接受。1. 19“保证期”是指自验收之日起一定期间内,乙方保证合同工厂的适当和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工厂存在的任何缺陷。详见相应合同附件。1.20 “合同货币”是指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本合同项下的支付中所使用的货币。1.21 “合同价格”是指在乙方完全和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后,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详见相应合同附件。1.22 “合同生效日”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第5条规定的所有条件得到履行时的日期。1.23 “日”是指日历天数。1.24 “月”是指日历月数。第二条:合同范围2.1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合同工厂,包括合同设备、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的使用许可、设计、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技术培训。详见相应合同附件。2. 2乙方应提供相应合同附件中所列的合同设备及为达到合同工厂性能指标所需的相应合同附件所列甲方供货范围以外的所有设备、工具及零备件。合同设备的技术规格、性能和保证指标详见相应合同附件。3. 3乙方同意授予甲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合同产品并将其出口到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而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性质使用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的许可。内容详见相应合同附件。本合同期满后,乙方不得禁止甲方继续使用专利和/或专有技术。4. 4乙方负责合同工厂的设计工作。内容详见相应合同附件。5. 5乙方应按照相应合同附件的规定向甲方提交技术资料。6. 6乙方应派遣其技术人员到工作现场提供技术服务。内容详见相应合同附件。7. 7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在设备制造商的生产车间和/或与合同工厂类似的其他工厂和/或工作现场提供技术培训。内容详见相应合同附件的规定。2. 8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以优惠价格向甲方提供合同工厂正常运行所需的备件。届时双方将另签协议。如在上述期限届满前乙方停止设备备件的生产和供应,乙方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提前通知甲方,以便甲方采购所需的备件;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应免费向甲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第三条:价格2.1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有关合同设备、专利和/或专有技术使用许可、设计、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技术培训的合同总价为合同专用条款标明的金额。合同总价是固定价格。3. 2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合同工厂的价格分项如下,分项价格规定于合同专用条款。A、设备费;B、备品备件费;C、其他费用。第四条:支付4. 1本合同项下甲方对乙方的支付应通过甲方银行和乙方银行以合同货币进行。5. 2甲方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6. 3乙方有义务支付合同项下的预提税、违约金和/或赔偿金时,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扣除。4. 4甲方银行发生的银行费用由甲方负担,而甲方银行以外发生的银行费用均应由乙方负担。第五条:履约保证金4.1 乙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向甲方提交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5. 2如果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追索。5.1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本合同货币,或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甲方可以接受的一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并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A、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由甲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提交。其格式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或甲方可接受的其他格式;或B、银行本票、保付支票或现金。5.2 本合同第12.8条规定的保证期期满证书签署日期或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起60日后,履约保函失效,其他形式的履约保证金甲方将退还乙方。第六条:交货和保险6. 1合同设备大约净重、总毛重、总体积规定于合同专用条款。7. 2乙方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交货期限、批次和交货条件交付合同设备。8. 3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向甲方提交初步交货计划。初步交货计划应在本合同第9.3.2条规定的基础设计审查会上由合同双方讨论并作为最终交货计划的基础。9. 4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向甲方提交最终交货计划。6. 5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交货条件装运并交付合同设备。第七条:包装与标记6.1 除非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合同设备应由乙方用新的坚固的木箱进行包装并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证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以及长途运输。乙方应对不充分或不适当包装造成的货物损坏或灭失承担责任。7. 2对于箱内和捆内的散装部件,乙方均应系加标签并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上的位号和零件号。对于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尚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7.3乙方应在每个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标明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内容。根据合同设备在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应在包装箱上显著地标明“轻放”、“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以及其它运输中通用的标记。对于重量为二公吨或超过二公吨的合同设备,还应在包装箱上标明重量、重心和挂钩位置。7. 4在合同设备的每件包装中都应附有下列单据:A、装箱明细单副本一式两份;B、质量合格证副本一式两份;C、相关合同设备的技术资料一份;D、需要组装的部件及机器的系统装配图一式两份。7 .5如果使用集装箱运输,乙方应在装箱以前对集装箱的状况进行检查,以确保用于运输合同设备的集装箱状态良好。集装箱内应备有充足的货物支架和包装垫木,以防止合同设备在集装箱内移动。乙方应对因其疏忽而导致的合同设备的任何损坏负责。8 .6凡由于对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护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乙方均应按合同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果因乙方在包装和陵头标记方面发生的错误或混淆不清事宜造成合同设备的误运,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10. 7对于国外供货,乙方应使用未经昆虫侵蚀的木质包装材料。如果在动植物检疫中发现昆虫侵蚀,乙方应负担在卸货港发生的熏蒸和更换包装费用。如果有关当局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关机构签发的熏蒸证明。海运时,该熏蒸证明作为议付单据提交;空运时,该熏蒸证明随货物提交,其副本及甲方确认收到该证明的传真作为议付单据提交。第八条:技术资料10.1 术资料的内容详见相应合同附件的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所有技术资料都应采用公制单位并用英文或中文陈述和解释。11. 2乙方应对所交付的技术资料予以妥善包装,使其适合于多次搬运、长途运输并能防潮、防雨。每包技术资料的包装表面应注明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内容。每一包技术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清单上应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代码、文件名称和页数。如果技术资料发生短缺、丢失或损坏,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尽快免费补齐短缺、丢失和损坏的部分。8. 3乙方应按照相应合同附件规定的计划交付技术资料。如果乙方未能及时交付任何一批技术资料或一批技术资料的任何一部分,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支付迟交违约金。迟交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乙方继续交付相关技术资料的义务。第九条:设计与设计联络9. 1合同双方应按照相应合同附件的规定进行并完成设计和设计联络。9. 2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设计工作的范围、技术资料的提交详见相应合同附件的规定。甲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应作为乙方进行设计工作的基础。12. 3设计联络会的内容、日程安排、地点、费用和参加人的人数及其资格详见相应合同附件的规定。12.1 1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乙方应自费派遣其技术人员参加设计条件会并在会前向甲方提交包括相应合同附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格在内的有关资料。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上述标准和规范提出意见。双方应在设计条件会上确定这些标准和规范,以此作为设计的基础,并签署设计条件会议议定书,该议定书将作为基础设计的基础。9. 3.2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双方应按照相应合同附件的规定召开基础设计审查会。乙方应在会前按照相应合同附件的规定向甲方提交基础设计资料。甲方有权对基础设计资料提出意见。对于甲方的意见,乙方应予以考虑并对设计作出相应修改。协商后,双方将签署基础设计审查会议议定书,该议定书将作为详细设计的基础。10. 3.3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双方应按照相应合同附件的规定召开详细设计审查会,并签署详细设计审查会议议定书。9. 4在设计联络会期间,乙方应协助甲方人员参观制造合同设备的工厂并答复甲方提出的与合同工厂的技术事宜有关的问题。第十条:标准和检验10. 1乙方应按照相应合同附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合同双方在设计联络会上签署的纪要进行合同设备的设计、选材、制造和检验。10. 2乙方或制造商应对合同设备进行检验并出具出厂质量合格证和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应将出厂质量合格证和交货前检验记录提交给甲方。甲方可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派遣检验人员到乙方和/或制造商国家会同乙方检验人员对主要设备的制造过程和质量进行监督检验。乙方应免费为甲方的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等。交货前的质量检验不能代替在卸货地点和/或工作现场对合同设备进行的检验,亦不能因此免除乙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保证义务。10. 3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由检验当局在工作现场进行。甲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将检验日期通知乙方。乙方可以自费派遣其代表在开箱检验时到场。如果乙方的代表未能到场,检验当局有权在乙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检验。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发现交付的合同设备有短少、缺陷、损坏或其它与合同规定不符合的情形,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检验当局出具的商检证书应作为甲方向乙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10. 4在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集装箱的开箱和返箱不能被视为开箱检验。10. 5如果在保证期满前发现合同设备存在缺陷,不论该缺陷是由于何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隐蔽缺陷或使用不适当的原材料引起的,甲方均有权提请检验当局进行检验并有权凭商检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1. 6如果技术资料中规定的检验标准和规范不完全,检验当局有权决定按照甲方国家的现行标准和/或检验当局认为合适的其它标准进行检验。第十一条:安装、试运行、投料试生产、性能考核、验收及配合工作11.1合同工厂的安装、试运行、投料试生产、性能考核应根据相应合同附件的规定在乙方的技术指导下由甲方进行;乙方提供的有关合同工厂安装、试运行、投料试生产、性能考核的技术服务的范围详见相应合同附件的规定。11. 2合同双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任命现场代表。11. 3合同双方应将合同工厂的安装、试运行、投料试生产、性能考核及验收工作的详细情况记录在工作日志上,并经双方现场代表签字。11. 4合同双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进行安装工作。在安装工作按照技术资料的规定完成后,双方现场代表应签署安装证书。该证书的签署日期应视为安装工作完成日。11. 5安装工作完成后,合同双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进行试运行工作。试运行顺利完成后,双方现场代表应签署试运行竣工证书。11. 6试运行完成后,合同双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进行投料试生产。11. 7如果合同工厂在投料试生产期间达到良好和稳定的运行状态,合同双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进行性能考核。在相应合同附件规定的所有保证指标都已经达到后,双方现场代表应签署合同工厂的验收证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11. 8在性能考核期间,如果有任何事项未能达到相应合同附件规定的性能和保证指标,合同双方应对失败的原因进行调查,并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方法解决。12. 9如果试运行和/或投料试生产和/或性能考核因乙方原因发生迟延和/或在其他情况下发生额外费用,甲方有权就因迟延发生的损害和损失和/或任何额外费用请求赔偿。I1.1.O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进行性能考核,甲方应对合同工厂进行验收。但乙方仍有义务在相应合同附件规定的技术服务范围和数量内在合同工厂的开车和运转方面协助甲方。I1.II对合同工厂的验收不得免除乙方在保证期内对合同工厂应承担的保证责任。11.12乙方还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的要求进行配合工作。第十二条:保证12.1乙方保证合同工厂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并且能够制造出合格的合同产品。其规格详见相应合同附件的规定。12. 2乙方保证它是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的合法所有者和/或持有者并且有权向甲方授予有关许可。如果甲方因在许可区域内被诉称非法使用或侵害专有技术和/或专利和/或其他知识产权,甲方应通知乙方。乙方应以甲方名义并在甲方的协助下自费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事务,乙方应弥补甲方由此遭受的任何费用、赔偿或损失。12. 3乙方保证其许可的专有技术和/或专利是经过良好开发的、可投入工业生产的并且可以按照相应合同附件所列的技术资料加以利用。12. 4乙方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清楚的和正确的,并且能够满足合同工厂的设计、检验、安装、试运行、投料试生产、性能考核、操作和维修的要求。12. 5乙方保证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上先进的、质量上优越的、没有设计和材料及工艺上的缺陷、符合相应合同附件的规定并且适合于合同规定的用途和目的。12. 6乙方保证及时派遣合格的技术人员提供专业的、正确的和高效的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12. 7如果甲方因在许可区域内使用合同设备和/或生产和销售合同产品而被诉称非法使用或侵害任何专有技术和/或专利和/或其他知识产权,乙方保证在得到甲方通知后将以甲方名义并在甲方的协助下自费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事务,乙方应弥补甲方由此遭受的任何费用、赔偿或损失。13. 8乙方对合同设备的保证期为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对合同设备的保证详见相应合同附件。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应立即对有缺陷的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修理或替换的设备的保证期应在甲方验收后重新起算。在保证期内,如果因乙方原因使合同设备停机,保证期应相应延长。保证期满后,甲方应出具合同工厂的保证期期满证书正副本各一份。第十三条:索赔14. 1如果合同工厂在设计、制造、检验、安装、试运行、投料试生产、性能考核和保证期内乙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承担的义务,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并寻求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救济方式,救济方式包括:A、由乙方自负费用修理有缺陷的合同设备或消除合同设备的缺陷或不符合合同之处。如果乙方不能派遣人员到工作现场,甲方有权自行消除缺陷或不符合合同之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B、由乙方自负费用以新设备替换有缺陷的合同设备或用新的技术资料替换有错误的技术资料,或者补供遗漏的合同设备或技术资料,同时乙方应在重新起算的保证期内对替换后的设备作出质量保证。乙方应自负风险和费用将替换后的设备或补供的设备运抵工作现场。对于急需的设备,乙方应自负费用将其空运到工作现场。C、按质量低劣的程度、甲方受损害的程度及损失的数额对合同设备进行降价。D、赔偿由乙方违约引起的其它损失。13. 2如果索赔通知是在保证期满后30日内提出的,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13. 3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索赔要求后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未能作出回复,该索赔要求将被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甲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有权从议付货款或从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第十四条:合同的终止14. 1如果乙方有下述违约行为或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其他违约行为,在不妨碍甲方采取其它救济手段的情况下,甲方可以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全部或部分地终止合同。A、乙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后未能按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最终期限交付合同设备和/或技术资料;或者B、乙方未能使合同工厂达到相应合同附件规定的最低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或者C、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并且在收到甲方违约通知后未能按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期限对其违约行为作出补救。14. 2如果一方破产或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合同另一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此种情况下合同的终止不妨碍或影响行使任何可能的其它救济手段。14. 3如果甲方认定乙方在竞标或执行合同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A、“腐败行为”系指在招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中,为谋求利益、影响相关人员而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物的行为。B、“欺诈行为”系指为了影响招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而隐瞒事实,从而给甲方造成损害的行为,其中包括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其旨在使投标价成为人为的、无竞争的价格,并使甲方无法从自由公开的竞争中受益。14. 4在甲方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乙方应承担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甲方发生的费用。但是乙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中没有终止的部分。第十五条:技术改进和回授15. 1如果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许可的专利和/或专有技术作出了任何改进,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乙方应许可甲方免费使用该项改进。为使该项改进能够在合同工厂中投入使用,乙方在必要的情况下应给予技术协助。甲方应按照相应合同附件规定的条件和方式承担技术协助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15.2在使用许可的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的过程中,甲方有权对该项专利和/或专有技术进行改进。在这种情况下,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甲方应通知乙方并免费将该项改进回授给乙方。这些改进应归甲方所有。15.3合同任何一方均有义务对另一方授予的改进技术保密并保证不将其再许可给第三方。第十六条:保密16.1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合同任何一方均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就专有技术和有关技术资料对除参加合同履行的人员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严格保密。但是,参加合同履行的人员也必须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16.2对于合同方人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得或了解的商业秘密,合同任何一方均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利用或披露这些信息O16. 3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A、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B、能够证明在泄露时已被合同一方持有而且并非是以前直接或间接地从另一方获得的信息;C、合同一方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第十七条:不可抗力17. 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一方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以传真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17. 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但该方应尽快以传真的方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18. 3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第十八条:税费19. 1中国政府根据中国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甲方负担。18. 2中国政府根据中国税法和中国政府与乙方国家政府之间签订的避免所得税双重征税及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乙方负担。如果根据中国税法的要求甲方应作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则甲方有权代扣代缴相关税款并上缴中国有关税务当局。乙方同意采取必要措施以方便扣税事宜。尽管有前述规定,乙方仍有义务在扣税程序不可行的情形下直接将有关税款支付给中国有关税务当局。19. 3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第十九条:仲裁20. 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将由合同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一致,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项目所在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并且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19. 2除非另有协议,诉诸仲裁不影响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项下仲裁以外部分各自的义务。第二十条:适用法律20. 1本合同的执行和争议的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第二十一条:合同生效及其他21. 1本合同在合同协议书规定的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21.2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动失效。合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年限。合同到期后,合同项下任何尚未了结的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到期的影响。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履行其义务。21.3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和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相应合同附件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达成的合同,每一文件均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阅读和解释,若各文件之间存在含糊不清或互相冲突之处,优先顺序应按下列文件顺序解释。(1)合同专用条款(2)合同通用条款(3)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相应合同附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21.4除非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所有合同文件及相关的修订和合同双方之间的书面联络,应使用中文书就并按中文解释。21.5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补充、增添或修改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21.6没有另一方的事先同意,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21.7任何一方在执行任何合同条款和条件时准予另一方的放松、宽容、延迟或放纵或时间不得损害、影响或限制那一方在合同之下的权利,任何一方对合同的任何违背、任何免责也不应导致对任何后面或延续的合同分项的免责,或弃权。21.8合同条款中的标题和边注仅供参考使用,不应视为合同的一部分,也不影响本文的解释。21.9合同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就合同主要内容方面的完整协议,并且取代合同签订前所有关于这方面的通讯、协商、协议(不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21.10如果合同条件的任何规定被禁止或宣布无效或不可实施,这样的被禁止、无效或不能实施,不应影响其它条件的有效性、可实施性。21.11合同双方之间的一切联络往来应以书面形式按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地址发往合同另一方。有关重要事项的传真应及时用挂号信或快件确认。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注释:1、合同专用条款是第二章合同通用条款的补充。如有冲突之处,合同专用条款应优先于合同通用条款。2、合同专用条款的序号与第二章合同通用条款的序号一致。如果有增加的条款,可增加新的条款号。目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定义合同范围价格支付履约保函交货和保险包装和标记技术资料设计和设计联络标准和检验安装、试运行、投料试生产、性能考核、验收及配合工作保证索赔合同终止技术改进与回授保密不可抗力税费仲裁适用法律合同生效及其他第一条:定义(略)第二条:合同范围1.1 2乙方应提供合同附件中所列的合同设备及为达到合同工厂性能指标所需的合同附件所列甲方供货范围以外的所有设备、工具及零备件。合同设备的技术规格、性能和保证指标详见招标文件技术部分。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保证提供的货物(包括零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设备主机(曳引机)、控制柜、门机要求原厂原品牌。2.3 合同产品允许出口的国家和地区为O专利/专有技术使用许可的性质是(非独占性的、不可转让的)。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技术部分。2.4 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技术部分。2. 5乙方应按照合同招标文件技术部分规定向甲方提交技术资料。2.6 内容详见合同招标文件技术部分。2.7 乙方应在甲方指定地点免费按甲方指定负责培训12名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能及时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内容详见合同招标文件技术部分。2.8 乙方应在合同工厂验收后应年内向甲方提供优惠备件,优惠率为低于市场价5%。如在上述期限届满前乙方停止设备的生产和供应,乙方应提前陆个月通知甲方。第三条:技术参数及价格见甲方采购需求(附件X)和货物说明表(附件X)、乙方分项报价明细表(本附件X)O电梯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包括制作、运输、仓储、安装、调试、与主体施工单位的配套、室内相关设备损坏修复、特种设备检测验收、一年维保费等保证电梯正常运行的所有费用。3. 1合同价为RMB,含不可预见费元。合同价大写,人民币,含不可预见费元合同价指货到甲方工地现场指定地点的价格,包括本合同所有设备乙方提供技术、设计、制造、采购、运输、交货、保险、报关、技术服务、培训服务、安装、调试及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所有专利、备品备件、与总包单位的配套费、税金等的全部责任、义务和费用,进口件还应包括与进口有关的一切费用。第四条:支付及结算3.6 甲方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支付:付款基数=合同价-不可预见费,即付款方式:(1)签订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付款基数的30%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大写);(2)发货前20天,支付付款基数的30%进度款,即人民币(大写);(3)货到工地经清点验货无误后,支付付款基数的10%,即人民币(大写);(4)电梯安装调试完成,通过国家相关检验部门验收合格并签发书面合格证明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至付款基数的80%,即:人民币(大写);(5)结算经审计处审定后,乙方在甲方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入库,且乙方向甲方交纳审计结算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不计利息,质保期满后,30工作口内结清)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金额(含设备价值和安装费)的100%。在每次付款前,乙方均应向甲方提供与付款金额一致的增值税发票。3.7 结算:4. 3.1结算时,设备结算数量以验收合格后的实际数量为准,单价按中标单价结算。具体安装进场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如果存在实际进场安装时间与计划时间不一致,不调整中标单价。设备价格投标报价中有相同或相似的,以投标报价中的单价为准;设备投标报价中没有相同和相似的,乙方在正式采购前15天内书面向甲方申报单价,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作为结算单价,同时按乙方投标优惠率优惠(不足5%的按5%计算),投标优惠率二(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即。5. 3.2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30日内,乙方提供分类胶装成册(每册编总页码和页码)的纸质结算资料贰套(含电子光盘2个)给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齐全、有效的结算资料后60日内,在乙方积极配合下,完成结算审核工作。乙方应实事求是地编制结算资料。若甲方初审核减率大于15%,则结算审核费用由乙方承担。6. 3.3在安装前,乙方必须配合相关单位,并到现场复核安装条件、尺寸等。第五条:履约保证:1.1 金额:履约保证的金额为中标价的10%,即人民币(大写):,须于支付预付款前提供。1.3 缴纳方式(可任选以下一种):(1)合同签订后7天内须将履约保证金由乙方基本账户转账至甲方基本账户;签订合同后15天内在中国银行高校、大学支行或中国建设银行开具金额为;的履约保函。5. 4退还方式采用履约保证金方式的,设备全部到货后退还50%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大写):;工程验收合格且设备正常运行后退还余下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采用履约保函方式的,设备全部安装完成且验收合格后保函失效。第六条:交货和保险5.1 合同设备净重大约为/_公吨,总毛重大约为公吨,总体积大约为/_立方米。5.2 合同成立后60天内货到项目现场,40天内安装、调试完工,以甲方指定方式在甲方指定地点交货。5.3 乙方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乙方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乙方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乙方应按合同附件规定的交货计划,在合同生效日后5天内,向甲方提交初步交货计划一式份。具体交货时间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6.2为准,如延期交货或延迟提供服务,每延迟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5%。如乙方延期交货或延迟提供服务达五周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初步交货计划应包括合同号、分项号、合同设备的名称和类型、大约总重量、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大约总重量和总体积、交货时间、装运地点、危险品和/或易燃品的品名、超大和/或超重设备的尺码(长、宽、高和体积)和大约重量以及危险品和/或易燃品在运输、储存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不能拆卸的单体设备最大重量不超过二十公吨,体积最大限度为12米长、2.7米宽、3米高。对于超过此限度的合同设备,乙方应在基础设计审查会上向甲方提交上述设备的草图一式六份供双方讨论。甲方应于设计审查会后日内用传真方式予以确认。为便于内陆运输,凡超过四十公吨的设备的制造均需事先得到甲方的确认。6. 4在合同生效后30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最终交货计划一式伍份,其内容包括合同号、合同设备名称、合同设备分项号、规格、类型、数量、每台合同设备的大约毛重、净重、单价/总价、尺寸(长、宽、高)、每件货物的大约体积、装运地点和预计的装运日以及超大、超重设备的包装草图。6.5交货地:第八条:技术资料8 .1技术资料的内容详见合同投标文件技术部分。9 .2每包技术资料的包装表面应注明下述内容:A、合同号;B、收货人;C、目的地;D、唆头;E、毛重;F、箱号/捆号;10 3乙方应按照合同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和合同投标文件技术部分规定的计划交付技术资料。如果乙方未能及时交付任何一批技术资料或一批技术资料的任何一部分,乙方应按下列比例支付迟交违约金:A.迟交第一周的违约金为技术资料价款的百分之B.迟交的第二周至第四周,每周迟交违约金为技术资料价款的百分之三C.从迟交第五周后,每周迟交违约金为技术资料价款的百分之_五一。在计算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不论迟交多少技术资料,本合同第3.2条规定的技术资料总价包括许可费和设计费将作为计算迟交违约金的基数。乙方支付的技术资料迟交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十第九条:设计与设计联络11 1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及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并完成设计和设计联络。11.3. 1在合同生效日后1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