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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获得外国设计批准接受或认可的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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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获得外国设计批准接受或认可的指南.docx

    咨询通告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编号:AC-21-AA-2014-20下发日期:2014年10月24日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获得外国设计批准接受或认可的指南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获得外国设计批准接受或认可的指南1 .总则1.1 目的本咨询通告为正在或已取得民航局设计批准的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获得外国设计批准接受或认可提供一般指导。12依据本咨询通告依据以下文件制定:(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八航空器适航性(2)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3)咨询通告双边适航协议及民用航空技术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制定程序和协议汇编(AC-OO-Ol)1.3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型号合格证(TC)、型号设计批准书(IDA).补充型号合格证(SlC)、改装设计批准书(MDA)、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或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申请人或持有人,依据民航局与进口国民航当局(CAA)关于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双边适航协议文件要求,为有关民用航空产品或零部件取得进口国设计批准接受或认可的情况。2.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取得进口国设计批准接受或认可的一般方法2.1 为民用航空产品或零部件申请进口国设计批准接受或认可的申请人应当是民航局TC、TDA、STC、MDA、CTSOA或PMA等的申请人或持有人。2.2 申请人需要了解和熟悉民航局与进口国CAA双边适航协议文件要求。民航局与进口国CAA双边适航协议文件列于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公开规定'(2.3 申请人需要通过民航局与进口国CAA双边适航协议文件了解或向民航局适航司咨询进口国CAA的有关适航标准、环保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以确定与民航局适航标准、环保要求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差异,进而明确有关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需要满足的附加适航标准、环保要求或其他技术要求。2.4 申请人需要按照进口国CAA的要求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关费用。申请材料内容需要按照民航局与进口国CAA双边适航协议文件要求确定,根据适用性,通常包括,但不限于:(1)申请人要求民航局为有关航空产品或零部件取得特定进口国设计批准接受或认可进行服务的函件(含有关责任人和联系人信息)。(2)申请人致进口国CAA关于有关民用航空产品或零部件申请该进口国设计批准接受或认可的函件以及出口国CAA要求提交的申请表格和资料。(3)希望取得进口国设计批准接受或认可的时间以及包括交付计划在内的进口国特定客户的相关信息。(4)民航局关于民用航空产品或零部件的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包括适用的适航标准和环保要求、专用条件、豁免和等效安全结论等)或设计规范(最低性能)要求的情况,通常应提供相应的民航局设计批准证书及其数据单(如有)信息。(5)如果适用,提供与进口国CAA适航标准、环保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的差异及相应符合性情况。(6)民用航空产品或零部件的相关信息,根据适用性,通常包括,但不限于:a)航空器:D三视图(外部构型);2.5 一般内部布局构型图;iii)主图纸目录或型号设计定义文件或等效文件;iv)主最低设备清单;v)飞行手册(包括构型偏离清单,如适用);Vi)审定符合性文件清单(如符合性检查单);Vii)强制适航信息(适航指令);Viii)服务信息和持续适航文件。b)发动机:i)关联部分布局图;ii)主图纸目录或型号设计定义文件或等效文件;iii)操作手册;iv)安装手册;v)审定符合性文件清单(如符合性检查单);Vi)强制适航信息(适航指令);Vii)服务信息和持续适航文件。C)螺旋桨:2.6 一般布局图和型号描述;ii)主图纸目录或型号设计定义文件或等效文件;iii)操作手册;iv)安装手册;v)审定符合性文件清单(如符合性检查单);Vi)强制适航信息(适航指令);Vii)服务信息和持续适航文件。d)更改的航空产品或PMA零部件:i)设计更改说明;ii)主图纸目录或型号设计定义文件或等效文件;iii)安装说明;iv)飞行手册补充文件;v)维修手册补充文件;Vi)重量和平衡文件;Vii)审定符合性文件清单(如符合性检查单);Viii)强制适航信息(适航指令);ix)服务信息和持续适航文件。e)CTSOA设备:i)对进口国相应技术标准规定的符合性声明;ii)操作手册;iii)安装手册;iv)强制适航信息(适航指令);v)服务信息和持续适航文件。2.5 申请人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交申请材料。2.5.1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民航地区管理局。2.5.2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检查和确认申请材料中有关适航审定的信息和数据的正确性和有效性,认为符合民航局与进口国CAA双边适航协议文件要求后,将申请材料转交民航局适航司。2.5.3 民航局适航司负责安排将申请材料提交进口国CAA。2.6 熟悉会议按照进口国CAA的需要,民航局适航司将安排由申请人、进口国CAA和民航局及民航地区管理局人员参加的熟悉会议,帮助进口国CAA了解民用航空产品或零部件设计、设计批准和持续适航情况。典型的熟悉会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民用航空产品或零部件设计情况简要介绍;(2)民用航空产品或零部件设计批准情况简要介绍;(3)民用航空产品或零部件设计更改、强制适航措施(适航指令)和服役情况简要介绍;(4)解答进口国CAA提出的关于民用航空产品或零部件设计、设计批准和持续适航有关问题。2.7 技术会议按照进口国CAA需要,民航局适航司将安排由申请人、进口国CAA和民航局及民航地区管理局人员参加的技术会议,就特定技术问题(例如,进口国CAA对民用航空产品或零部件提出的附加技术条件的符合性计划)确定解决方案。2.8 其他支持除熟悉会议和技术会议外,对进口国CAA要求的其他支持,通常可通过电话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实现。此时,有关信息或数据应当通过民航局适航司或指定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供给进口国CAAo特殊情况时,按民航局适航司安排,申请人可直接向进口国CAA提供要求的信息或数据,同时将所提供的信息或数据告知民航局适航司。注:申请人负责办理信息和数据出口所需的国家批准。2.9 接受或认可进口国CAA通常采取颁发“型号接受证”或“型号认可证/型号合格证”的方式接受或认可民航局关于民用航空产品或零部件的设计批准。当采取颁发“型号接受证”方式时,进口国CAA通常对民航局关于民用航空产品或零部件的设计批准予以完全承认和接受。当采取颁发“型号认可证/型号合格证”方式时,进口国CAA在承认并接受民航局关于民用航空产品或零部件的设计批准的同时,通常会对民用航空产品或零部件提出需要符合的附加技术条件,并最大程度委托、承认和接受民航局对民用航空产品或零部件符合这些附加技术条件做出的结论。此时,应进口国CAA要求,可能需要申请人按2.8段要求向进口国CAA提交以下信息或数据:(1)用于支持进口国CAA做出符合性结论所需的试验计划和报告;(2)用于支持进口国CAA做出符合性结论所需的计算及分析;(3)上述两项相应的民用航空产品或零部件的设计数据。注:进口国CAA做出接受或认可结论时,通常需要民用航空产品或零部件已取得民航局的设计批准。3.附则本咨询通告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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