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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末至民国政局嬗变与长芦盐商的式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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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末至民国政局嬗变与长芦盐商的式微.docx

    清末至民国政剧甄与长芦盐商的式微自明清两代专商引岸制度盛行后,盐商有了更大的逐利空间,其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也在不断提高。但清末以后,由于特殊的社会历史背景,盐商势力由盛转衰。长芦盐商在清末至民国式微的历史原因,主要包括清末社会的动荡和资金链的断裂、民国初年退隐军阀对长芦盐政的插手和控制、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为解决财用危机对长芦盐商的肆意搜刮、日本侵入华北后利用在长芦盐区走私东北盐和压价运芦盐去日本等手段使长芦盐商遭受的严重打击、以及抗日战争结束后专商引岸制度被正式废除,等等。清末;民国;长芦;盐商盐为利薮,古而有之。盐在中国古代经济社会中的地位,不下于稻麦棉铁,甚至更有过之。在中国古代的大部分时间里,都实行盐专卖制度,明代以前,中国的盐专卖制度基本都属官专卖,以政府控制为主,如对产、储、运、销及价格等都实行严格控制。明后期,国家逐渐将收盐权委托给商人去办,从而发展为商专卖制,清代进一步发展,形成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实行的“产盐有定场,行盐有定额,运盐有定商,销盐有定岸”的“专商引岸制度”。此后,盐商势力得到较大发展。盐商一旦取得引权、划定引岸,成为专商,即可无所顾忌地称霸一方,对上欺瞒拖漏,短税祸国;对下行贿走私,官商勾结;在场压低场价,剥削盐民;在岸哄抬售价,牟利病民,甚至出售劣质有毒的食盐,危害民众。凡此种种,皆是为利所趋。对于盐商们如何以“龙票”为护符多行不义之举、甚至左右政纲的情况己有很多相关记述。本文则以长芦盐商为视角,探寻清末至民国社会大动荡时期盐商式微境况之一斑。一、清末长芦盐商的困窘清代沿袭明制实行专商引岸制度,表面上政府对盐的控制减弱了,盐商有了更大的逐利空间,但实际上,清代的中央政府对盐的控制不过是由直接转向间接,转为对盐商的控制和盘剥。有资料记载:“清初国基甫定,军饷浩繁,仰赖盐利,乃增课增引,种种加派,与明季同,因之盐引滞销,商人赔累。康熙时,三藩为乱,又增盐课,以佐军需,于是盐务疲敝,恶例渐成,兼之下级盐差胥吏,私取规费,于正额外,巧立名目,擅自私派,如照看挈费,茶果费,开运费,道费,匣费,样盐费,查盐政败坏,顺康两朝,己开其端。雍正初年,鉴于盐课亏欠,谕令各督抚盐政,尽革陋规积习,惟当时户部,未能彻底禁革。”可见,盐商们虽然可以垄断盐利,却必须受制于官府,他们不但要交纳不断抬升的盐税,而且还要负担其他各种陋规捐输,实际上不过是皇帝和官府借以敛财的工具。清代的长芦是仅次于两淮的大盐产区,是华北地区的主要盐产区,分丰财和芦台两场,产盐丰富,按引岸的划分,河北省130余县、河南省50余县,以及其他邻近区域的民食,全赖于此地盐产。经过多年发展,长芦引地成为中国盐务中组织最完备者。长芦盐商虽拥有垄断引岸的专权和各种特权,但也难逃被盘剥的命运。长芦盐商在直、豫两省销售芦盐,都是“先盐后课”,所以,盈亏“全赖盐斤畅销,以资办课”,如因“各州县歉收,引盐滞不能销”,加之长芦“商人资本微薄”,便常常出现“办课遂形拮据”的状况,甚至每年成本还没有收回,课税的期限已到,长芦盐商为能保住引岸,甘愿冒重利盘剥之险借贷,作为营运芦盐和交纳课税的周转,此款“多系重利揭借,以应急需”,所以,长芦盐商年复一年地陷于高利贷盘剥的罗网中不能自拔。“乾隆朝后期及嘉道时期,由于清政府的残酷压榨,致使长芦盐商有的惨淡经营,濒于破产,有的负债累累,家破人亡。结果导致道光时期长芦运司盐政的全面危机。”1清代末年,由于外强入侵,国势日颓。在八国联军入侵天津的过程中,长芦盐商中的大多数受到冲击,有的“财产衣物,一时都尽”,一些设在沿河两岸的盐坨,遭侵略者强占,非筹巨款不能赎回。各地引岸、盐店多被劫掠一空。“青(县)、静(海)、沧(州)、盐(山)、庆(云)五州县引岸几无完整之区”,“销数壅滞”,“几有停秤之势工而摇摇欲坠的清王朝统治者为缓解财用支细的困境,肆意加税,转嫁危机,使盐商负担日增。如1900年以前,每引盐税二两五钱,而到1905年,就已涨至四两二钱有奇,宣统年间盐商成本己较前增加三倍2。另外,由于盐商多为暴利骤富,骄奢淫逸之风难除,挥金如土,其腐朽生活的结局往往成为“富不过三代”的真实写照。津门杂记中有诗为证:“津门之地本斥卤,第一生涯性磋贾。盐坨堆积崇如山,遂使后人不知艰。只道盐坨终可恃,双瞳何必识丁字?学人衣食竞豪华,精英弃掷等泥沙。”3(p.139)为了炫富摆阔,长芦盐商常常一掷万金,大肆铺张,奢靡无度,这也成为清末长芦盐商没落的主要原因。由于经营不当及生活糜费,造成长芦盐商的连年亏累,入不抵出。再加上在义和团运动中,曾以两百万两白银支持盐业贸易的钱庄不复存在,长芦盐商又以一百多万两白银赎回八国联军作为战利品抢去的存盐,盐商们手中己无现银,而清政府又忙于为庚子赔款和其他改革筹款,对长芦盐商请求贷款救济的呼声置之不理,致使长芦盐商因资金周转不灵陷于困境。为纾解财困,从1901年底起长芦盐商开始向洋人借贷4(p.214)o借贷虽可解盐商一时之难,却不能从根本上缓解盐商的疲困,很快长芦盐商又陷入更严重的困境。他们借的洋债不但不能按时还本,连利息也无法交纳,至1911年春,长芦盐商已欠华俄道胜银行(俄)、东方汇理银行(法)、德华银行(德)等外国银行共计700多万两白银贷款4(p.218)o在外国银行的催讨之下,事态不断扩大,遂演变成著名的长芦盐务风潮“十大累商案”。为平息洋人的摧讨,清朝统治者被迫决定由官府代筹资金归还洋债,并将欠款最多的10家长芦盐商的财产查封,本人送审判厅押追在案,其引地也被收回官办;欠款稍少的5家长芦盐商则被责令呈明财产偿债,其引地也收归官办;欠款较少的25家长芦盐商,以其产业相抵,限期还款,逾期则将引地官办2o此后,长芦引岸中竟有60余县被收归官办5(p.59)o这次“十大累商案”使长芦盐商受到很大震动。由于此案涉及长芦盐运使,有人认为这是长芦运使张镇芳精心策划企图使盐商们破产,目的是施加压力使其亲戚被逼下野的袁世凯恢复原位4(pp.211-212);也有人认为是张镇芳想尽快摆脱这个烂摊子、另谋高就才置盐商于如此境地6(p.129)o不论是何原因,长芦盐商在清末的被动地位由此可见一斑。此后,“津埠商民依为万里长城的长芦盐商遭到更致命的打击,经济、政治上从此一蹶不振"3(p.139)o二、民国初期军政人物涉足长芦盐务民国初年,因推行以就场征税、自由贸易为主旨的盐政改革政策,全国各地取消专商、开放引岸者不在少数,专商势力受到严重冲击。长芦虽不在开放之列,然而在国事纷乱中,长芦盐商的垄断地位己失去稳定基础,受到军界政界实力派势力的觊觎。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但同时也使军事割据势力如同被从魔瓶中释放出来的妖魔,在全国肆虐横行。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全国内战频仍,政局屡变,各路大大小小的军阀如走马灯一般来来去去。他们自知不能长久,各自唯利是图。当时的军政要员为谋求暴利,不仅加征各种盐税和附加税,并且千方百计地寻机盘剥盐商,甚至直接插手盐务。长芦因离京兆之地最近,首当其冲,军界政界人物涉足长芦盐务的现象盛极一时,长芦盐商因此受累。民国初年,因“十大累商案”而被收归官办的蓟县、宝城、宁河等61县的引岸开放,本由新成立的芦纲公所负责组织公运,规定每年报效12万元,获利颇丰。这块“肥肉”遂被小军阀李廷玉看中。李廷玉是军人出身,天津西郊人,与江西都督李纯结拜金兰,在北洋政府任赣南镇守使,后随李纯到江苏充任江苏督署总参议,下野后回天津做寓公,并逐步插手长芦盐务。1926年,李廷玉以公运由纲总把持积弊太深妨害民食为由,申请改组公运,同时率领一部分专商将公运强行接管,并组织康济恒商运事务所承办,每年只认缴报效10万元。后李廷玉因案被捕,61县又收归官办,因经营不力,于1931年再改为商办,这次承办的是德兴公司。虽名为商办,但德兴公司的主办人都是当时在野的头等角色,如潘复、吴毓麟、张英华、张廷译、刘彭寿、董士恩等,后来随着政局的变化,张仁乐、王慕沂、张同亮等也先后介入该公司,成为主要人物。长芦的永七引岸原属官销,1915年改为商办后,就由万聚成公司承办,主办人是曹馄的族胞;1924年起,又由裕蓟公司承办,该公司最初主办人是苏锡麟、李景明、刘彭寿、张调辰,后来鲍贵卿、董士恩、高纪毅、胡若愚、郭宗道、王芳庭、冯基道(冯玉祥的胞兄)等军政要人,也都在政局变化当中成为该公司不同时期的负责人或相关人。在北伐前,张宗昌、褚玉璞盘踞津东时期,曾公开劫运汉沽坨盐,名为筹饷,实则敛财私分。长芦另一个重要引岸“津武引岸”(天津、武清),又称“津武口岸”,包括旧天津县四门盐店销区和武清县境的销盐区,是长芦收益最大的一个引岸,原由长芦盐商轮流值年,负责运销报税,众商利益均沾,后因盐商家数太多,改为由当任纲总代办,后来竟完全由当任纲总包办,历任纲总都从中攫取了很大利益,盐务机关也与之合流,分润一部分好处。由于津武口岸销额大,利润丰,地势处于要冲,是令人垂涎的必争之地。李廷玉先后三次争办和承办津武口岸;另外还有许兰洲曾以福昌号承办;吴季玉、吴毓麟、董士恩等曾以利津公司承办该口岸,这些人都是军政两界的知名人物。长芦这些引岸虽都有当时官署批准的承办年限,但由于政局变化莫测,与业者难以靠一纸文书保证自己的利益,也需要有实力人物的支持,再加上盐商内部矛盾重重、争利内江之事此伏彼起,这就更给各种政治势力参与追逐争夺盐利创造了机会。由于参加逐利的各种政治势力你来我往,更换频繁,从上到下都存有五日京兆之心,不作长远打算,专商运营因此受到很大影响。三、南京国民政府对长芦盐商的搜刮(一)长芦五纲总被绑案清末专商虽已成强弩之末,但仍有富甲一方之势者,不乏呼风唤雨之人,然而到了民国时期,这样的时代则一去不返,即便是专商中的佼佼者,也不得不接受任人鱼肉的命运。长芦五纲总被绑案就是这种时代背景的产物。“十大累商案”后,长芦盐商向以芦纲公所为共同办事机构,形同盐商公会,由众盐商推举4人为纲总,4年为一期,办事平妥无疵者期满仍继续任事,不另改选。芦纲公所虽名义上隶属于天津总商会,但长芦纲总的社会地位在当时是居于各行业公会会长之上的,可谓呼风唤雨式的人物。由于他们敛财自肥、利益独占,引起众商妒忌,很多人都垂涎于他们的地位,李廷玉便是其一。李廷玉曾因从纲总手中夺得长芦公运,又争办津武口岸,与长芦盐商间的矛盾日深。当年李廷玉向长芦纲总提出由他来承办津武口岸的要求时,遭到纲总王君直的斥骂,为报此仇,他托人传话,向蒋介石告发纲总们侵占四省公司津浦铁路盐斤加价之巨款事件。津浦铁路盐斤加价之事缘起于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为修筑津浦铁路,清廷谕令用盐斤加价的办法筹款,即每斤盐加价制钱4文,先由众盐商垫付上缴。津浦铁路经过直、鲁、苏、皖4省,保管这笔款项的机构名为“四省公司工这项“津浦盐斤加价”款偿清以后,芦纲公所却仍继续征收,日久累积,数目极大,被纲总们所侵占。此事本是公开的秘密,但由于国民党刚刚结束北伐,立足未稳,正在囊中羞涩之时,得此消息,以为奇货可居,不肯轻易放过。1928年蒋介石北伐成功后,密令时任天津警备司令的傅作义,以开会的名义将长芦纲商五纲总李赞臣、王君直、杨丹忱、郭少岚、李少舫五人秘密逮捕。此举虽案出无由,却一拖数载。长芦运使曾电请国民政府中央,提出芦纲纲总解京审办,影响税收,恳请由中央指定平津机关,就地办结。中央批复:“此案奉令解京,碍难变更,并奉主席谕,将芦纲总五人,押交参军处,遵经备函解往,点收给据。”到宁后,既不让他们入狱,也不急于提审他们,反而允许他们自带听差一人侍候,并日供三餐颇为丰富,还提供吸食用的鸦片,让纲总们一时摸不着头脑。1929年1月,蒋介石下命组成一个特别机构“审讯长芦盐案委员会”,委员为冯玉祥、阎锡山、王宠惠、孔祥熙、赵戴文等人,以王宠惠为主席委员。识者咸谓这是故意拼凑一些巨头,难于会合,而便于借口延宕开审。五纲总的家属为保释他们四处活动,没有丝毫效果,又多次申请开审,但直到1929年8月中旬,才由代理主席委员赵戴文开始审讯,8月30日审讯终结,准予保释,不得回籍,留在南京听候结案。根据审讯委员会提交国民政府的呈复文中所说,“民国三年一月一日前北京政府实行均税,定为每包四百斤征税八元,将从前旧税及一切加价并皮耗加斤等一律免除而实际上,乃系化零为整,包括在均税之中”。换言之,到1914年所谓四省公司津浦铁路盐斤加价己被取消,而五名纲总都是在1914年均税以后才接任纲总职位,“对于解交津浦四文加价大宗款项并未经手”5(p.63),指认五纲总侵占四省公司津浦铁路盐斤加价之罪根本就是莫须有,国民政府一时难以自圆其说。由于羁押时间过久,五纲总的身体受到影响,王君直于1930年1月因肝病死于南京。王君直的死引起舆论哗然,南京国民政府不得不以“事出有因,查无实据”为由,谕知原告所控无据,对五纲总则以手续错误负有责任为由,处以50万元罚款,草草结束此案。此案严重冲击了芦纲公所,盐商们各怀惧戒之心,都不愿担任纲总。以后纲总皆勉强选出维持残局而已7(p.115)O从这一案例当中,可以明显看出南京国民政府与盐商之间刀俎与鱼肉的关系,国民政府对专商采取的是打击和敲诈的政策,他们一方面是想借此从纲总那里讹诈一笔钱财.,以补财用上的不足;另一方面也不能排除国民政府想借此事“择尤惩办,以儆效尤”,警告专商不得与政府争利,以便让他们驯服于自己的摆布。(二)南京国民政府的两面手段自清末以来,因专商引岸制度流弊太多,一直受人诟病。南京国民政府一方面受时势潮流之影响倡导实行改革,废除专商引岸制度;但另一方面因军费开支浩繁,财政支细,不得不让专商们苟延残喘,以便采取杀鸡取卵的办法,从他们身上极尽搜刮之能事。国民政府的两面手段使盐商陷于更加被动的境地。1929年和1933年,国民政府分别在两浙、苏五属和长芦进行了验票活动。所谓“验票”,就是对清代沿袭下来的引票进行查验,并换发新盐票,这意味着从法律上给引岸专商以合法的地位,与废除专商引岸制度的改革严重抵触。北洋政府时期虽有过几次验票的企图,终因逆潮流而动、反对舆论强烈而未敢轻举妄动。而南京国民政府却执意行之,可见巨额验票费用的吸引力8O长芦盐商共摊验费220余万元,两浙盐商摊验费近90万元,苏五属盐商摊验费60余万元,加上淮南盐商共交440万元,国民政府得了一笔不小的收入。在查验长芦盐票过程中,国民政府自暴玄机:“验票办法公布施行后,迭据各商声称,时局艰难,金融紧涩,请酌予减免。复经削切劝谕晓以大义,始据依照两淮前例,约按八成汇总缴纳。”国民政府为了得到这些钱,讨价还价竟做到如此地步,令人惊叹!而盐商终究无可奈何。1932年,长芦盐运使先是让盐商预缴了四、五、六、七月的盐税,共达625万元。盐商们相继缴清后,不想南京国民政府又以“目下财政枯竭,军政各费仍无法筹措”为由,命令长芦盐运使再向芦区盐商预借八、九月的税款,共200万元。长芦盐商难以承受,于是向盐运使请求:“当此金融吃紧,官盐滞销之候,连月筹解之款,均系重利借贷而来,至今尚无法偿清,此项巨款实无力再行担任,请予核减,以恤商艰。”无奈国民政府丝毫不为所动,盐商只得自救,于8月22口下午缴清预借款:其中IOo万元为现金,Ioo万元为半月期支票。长芦盐商之所以如此行动迅速,实际上也是为了保全自己。顺利筹款,使国民政府颇感得力,正所谓“在下者既竭其合作之忱,在上者自必尽维持之谊”。吵得沸沸扬扬要废除的专商引岸制度竟一时难以言废。长芦的引岸虽得以维持,但南京国民政府在提高盐税时,己不再像清代那样主动给盐商“津贴”,官商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由合作与维护转向对抗。以1934年1月实行改秤加税为例,长芦盐商所辖冀岸改秤后每包增加盐税8.6元余,豫岸增加9.2元余。因豫境系自由贸易区,售价可以由盐商自行调节,盐商损失不大;但河北省境属于专商引岸区,均须按官定秤价营业,由于政府明令此次改秤不准增加盐价,盐商必然遭受损失。长芦盐商选举代表去南京请愿,要求增加盐价。财政部初允酌加售价,但没过两天又反悔,当时舆论批评国民政府:“于各处盐商反对之有力者,则许其增加售盐牌价,以求和缓风潮,最著者如两淮两湖,而于长芦则先允后悔,以致愈弄愈僵,夫政府财政困难,司农仰屋,欲加税即加税耳,何必巧假名义以罔民J(Il)长芦盐商以政府出尔反尔,于1934年2月1日起全体罢运,声称在中央未准加价前,否认新制之实行;并以拒绝执行1月份盐务署招集芦纲公所、德兴公司、襄汝公所、利津公司等团体预缴税款180万元和摊派公债的命令相威胁(12)o当时破除引岸呼声仍高,长芦盐商竟不惜一切代价敢与政府公然对抗,可知其处境艰难,如果不是万不得已,断不会出此下策。长芦盐商还联名具呈财政部,提出特许每包增加卤耗50斤,以补盐商损失的要求(13)。最后,国民政府财政部批准再给长芦盐商每担盐增加卤耗3斤8两,加上从前已给每担皮重3斤12两、卤耗6斤8两,总计每放盐113斤12两,政府仅收100斤的盐税(14)o当然,这种做法只能使盐商暂时得以继续维持,却不能从根本上缓解盐商的困境。除了政府的盘剥以外,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长芦盐商还要应付税警的侵扰。例如1933年4月,长芦缉务管理委员会接到财政部第六七六四号训令,要求其对长芦缉私员兵藉端索诈进行彻查。训令称:据长芦商民代表举报,“长芦缉私队分散各县,视商人盐店如仇雕,百殷般挑剔,诈取钱财,对于私盐充斥并不取缔反藉此收款取利。大队长坐享其成,分队长各地骚扰,向人民入户栽赃,向盐店勒押讹索,动则罚款盈千。盐运使署庇护纵容,人民控之无效;省政府咨请惩办,置之不理,所有内外勾通一气,只知罚款分肥,而人民盐商竟在水深火热之中,大有日不能支之势”,这些盐商万般无奈,将税警控上财政部(15)。长芦区安次县榆树园村村民李金铭等,也呈控驻马头镇缉私队违法苛罚之事,后经长芦缉务委员会调查,情况完全属实(16)O四、日本侵入华北后对长芦盐商的影响日军入关后,过滦河西进,直逼长芦产盐区,先事占领。由于盐区被占,滩户与盐商的生计遭受致命打击。据资料记载:“滩户略为充裕者,已全数逃来津市,困苦者亦无工可作,是滩户中之破产,运商德兴(六十一县)利津(津武口岸)两公司,以包运之地位,今至无盐可运,其必须破产可知,该二公司已向当局交涉,藉稍减亏累,同时产运既将全停。”(17)1936年1月,日伪侵入塘沽,圈占新河军粮城等产盐区的盐滩,“在塘沽南大滩、北大滩、里海、外海等四盐滩周围遍插木撅撅,上书'大日本陆军用地之标帜”,中方提出抗议,日方却“佯为不睬”(18)。1月下旬,冀东日伪组织又扣截了汉沽、塘沽两滩所产盐斤,经国民政府派人与之商洽,方以每月向冀东政府协济盐税25万元为代价,两滩之盐才得以起运。而对冀察政务委员会,国民政府也允诺每月从长芦盐税收入中提拨120万元协助他们的军饷。至此,长芦的盐政税收均遭到巨大打击(19)O而长芦盐商的利益从此更无保证。冀东的日伪组织虽控制着大部分长芦产盐区域,却在其区域内设大隆、大兴公司,专售从东北运来的食盐,“归某国人主持",斩断芦盐销路(20)o另一方面,口伪组织又纵容当地劣绅、盐枭等勾结口本浪人及当地贫户,组织团体,大量贩运私盐,运销平、津、河北等非战区各地。如在“河北非战区内,近发生伪国食盐倾销问题,其运来途径,计有古北口、马兰峪、潘家口、冷口四地,倾销最厉处,则为遵化、迁安、临榆、蓟县,盐产自营口、兴城,以运输便利,价格低于我长芦盐五分之一,其运来时节,多半由于日伪军保护,直接运于各盐店装卸,撒河桥、马兰峪、遵化、迁安等地,己先后有伪官盐店设立”。战区内的税警虽名义上仍能行使职权,但实际上“对战区各县只有其名,各税警人员,亦因受外势压迫,弗能过分认真"(21)。在塘沽、汉沽一带,贩运私盐者直接向当地灶户购买,用大车或民船装运,“稽核所税警虽有查获,但皆数量甚微,在浪人保护下之大批装运者,则无法截缉,私盐运抵内地后,另雇人奔走销售,一般小本商人因获利较丰,莫不争购私盐充斥,盐商所受损失颇重,私盐由滩地购买,每袋百斤仅费三四角钱,运到内地售价在八九元之间,而盐商官价则在十元零六角,私盐不仅价贱,而且保送到家,故一般油盐店、酱园、杂货铺莫不大量购买北平情形较津市尤甚”(22)。这种带有国际性的运私贩私,当然不是盐务税警可以制止得了的,即便是长芦盐运使署发现倾销私盐,也只能忍痛折价收购,别无他法(23)o国民政府对日伪的猖狂侵略行为,竟没有丝毫反抗之举,卑躬屈膝,令人悲叹。长芦盐商的境遇更是可想而知。五、尾声全面抗战爆发前后的紧急情况下,国民政府采取了“官运”措施,初步破除了引岸界限。1937年8月长芦盐场失陷,芦盐来源断绝,国民政府盐务总局把冀、豫两岸一律开放,并要求长芦盐商投入芦盐抢运。在日本占领时期,侵略者又恢复了“引岸专商”为其所用。直至1945年9月2日国民政府财政部发出布告:“特再重申前令,所有专商引岸及其他关于私人独占盐业之特殊待遇权益,无论在后方各区或收复地区,概予永远废除。”9(p.252)1946年1月1日,国民政府河北盐局宣布取消“引岸专商”,任商自由报运,指定地点行销(24)。至此,长芦盐商专擅芦盐之利的地位成为历史话题。注释:即由政府将盐斤收买运销之权,授之于专商,而课以税额,专商向政府缴纳一定税额之后,即自行向盐场收买盐斤,而运销于政府所指定的区域。参见德龄:中国盐政沿革,盐政杂志第六十四期,1936年6月出版,“选论”三,第20页。参见丁恩改革中国盐务报告书“总纲”,中国盐政实录(四),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八十八辑,文海出版社影印版,第2423页。参见关文斌著(张荣明译):文明初曙:近代天津盐商与社会,天津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18页。另有一说,长芦盐商所欠洋债总额达700余万两,再加上利息达800万两有奇。参见丁长清编:近代长芦盐务,中国文史出版社2001年版,第127页。以上均参见丁长清编近代长芦盐务中的相关内容。财政部十八年一月份工作报告(1929年6月),财政部一九二八年七月至一九二九年二月工作报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二(2),案卷号:937o制止豫省设立清理盐款会(补载),盐务汇刊第十九期,1933年5月31日出版,“公牍”,第44页。着重号为引者加。1933年3月查验长芦盐票的情况,中国近代盐务史资料选辑第二卷,第113页。长芦运使向盐商预借八九月份税款,盐务汇刊第一期,1932年8月31日出版,“转载”,第129页。“改秤加税”即以划一衡器为名,把原来通用的司马秤(大秤)换成市秤(小秤),100斤司马秤相当于127斤市秤,衡器虽然变小,但税率却保持原状,实际上是变相地实现了加税的目的。(11)财政开源中之盐斤加税,盐政杂志第五十八期,1934年7月出版,“选论”一,第5页。(12) “长芦盐商无形罢运”、“长芦盐斤改秤风潮又起”,盐政杂志第五十八期,1934年7月出版,“盐务消息”,第53-56页。(13) “财部准芦盐每担加耗三斤半”,盐政杂志第五十八期,1934年7月出版,“盐务消息”,第18页。(14) “财部放盐改秤后控案达六十件”,盐政杂志第五十八期,1934年7月出版,“盐务消息”,第2页。当时的计量单位一斤为十六两,因此八两即是半斤。(15)长芦缉私员兵藉端索诈之彻查,盐务汇刊第十七期,1933年4月30日出版,“公牍”,第37页。(16)核准通缉长芦区前缉私以队第四大队长戴有昌归案讯办,盐务汇刊第三十期,1933年10月15口出版,“纪事”,第23页。(17)日军侵略华北影响长芦盐务,盐务汇刊第二十期,1933年6月15日出版,“转载”,第109页。(18)日人破坏华北盐政,盐政杂志第六十六期,1937年4月出版,“纪事”,第12-13页。(19)伪组织干涉长芦盐政,盐政杂志第六十四期,1936年6月出版,“纪事”,第2-3页。(20)伪组织干涉长芦盐政,盐政杂志第六十四期,1936年6月出版,“纪事”,第2页。(21)伪盐倾销,盐政杂志第五十九期,1934年12月出版,“盐务消息”,第19页、第20页。(22)日人破坏华北盐政,盐政杂志第六十六期,1937年4月出版,“纪事”,第14页。(23) 1936年曾有前盐务官员与日人勾结,批购质劣价廉之大连红盐200万石,准备倾销华北各地,长芦盐运使署发觉后,派员几度交涉,结果约定由长芦官方按每石4元折价全数收买,以后不再续运,当局忍痛成约。参见红盐二百万石,盐政杂志第六十五期,1936年10月出版,“纪事”,第11页。(24)汉沽盐场场志编纂委员会:长芦汉沽盐场志,百花文艺出版社1991年版,第298页。1林永匡,王熹.清代长芦盐商与内务府J.故宫博物院院刊,1986,(2).2林纯业.清末长芦累商洋债风潮J.天津社会科学,1983,(1).3胡光明.长芦盐务风潮平息的过程C丁长清.近代长芦盐务.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1.4关文斌.文明初曙:近代天津盐商与社会M.张荣明.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9.5李鹏图,等.长芦盐务五十年回顾C丁长清:近代长芦盐务.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1.6华克格.长芦盐务风潮中的“十大累商案”C丁长清:近代长芦盐务.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1.7岳仲嘉.我所知道的芦纲公所C丁长清:近代长芦盐务.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1.8张立杰.南京国民政府“验票”新论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5).9丁长清.中国盐业史(近代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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