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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预拌砂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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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预拌砂浆管理办法.docx

    2024年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市中心城区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六部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县从事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干混砂浆(含特种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成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也称为干拌砂浆。湿拌砂浆是指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成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最终实现机械喷涂砂浆上墙。第三条县工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企业的管理工作。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城管局和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一)县住建局负责预拌砂浆参考价格信息的收集、整理,对本地预拌砂浆成本单价进行测算,并定期发布预拌砂浆的参考价格信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二)县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预拌砂浆运输管理。从事预拌砂浆运输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普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货运及站场管理规定依法经营,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接受交通运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三)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将预拌砂浆产品列入年度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同时可根据情况组织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随机检查,将监督抽查结果抄送县住建局。(四)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受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环评审批,会同县工信局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五)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符合用地条件的预拌砂浆项目在用地方面给予支持。第二章生产和销售第四条建设预拌砂浆搅拌站,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五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加强质量、计量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六条依法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并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县工信局应当按规定将其纳入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名录和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省级目录)申报范围,进行规范管理,指导预拌砂浆产品的推广应用。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境保护及行业发展要求。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县工信局报送统计报表。第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参考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技术管理规程(JGJ/T328-2014)要求,生产厂区全部硬化,并采取覆盖、洒水(喷雾)、封闭、除尘等措施,有效控制因运输、装卸、堆放、铲运、搅拌、存储、场地、废料等产生的扬尘污染。特别是原材料堆场、原材料传输带、原材料进料口和搅拌楼应实施全封闭并采取除尘措施,逐步形成企业生产工厂化、规范化、绿色化。生产厂区出入口应当设置洗车台和冲洗设施,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未冲洗干净的车辆不得出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本企业预拌砂浆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运输预拌砂浆应严格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出料口应当安装防滴漏装置,不得沿途泄漏、抛撒砂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应当保证车身整洁卫生,冲洗车辆不得将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区河道内。第十一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确保产品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选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使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第三章运输和使用第十二条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和乡镇(含工业园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大中型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第十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县住建局备案登记后,可以现场搅拌砂浆:(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砂浆企业无法生产的;(二)预拌砂浆运输工具无法到达作业现场的;(三)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现场搅拌砂浆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防污水排放和隔音措施,符合环境保护、市容卫生管理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等有关规定。第十四条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预算和上报计划时,应当按照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前款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县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应不定期开展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专项执法检查,有效减少城市粉尘污染。第十六条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施工现场预拌砂浆质量管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提供完整预拌砂浆的质量管理相关资料。施工项目部应将完整的资料交给有关职能部门作为质量验收的依据。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或者擅自在现场搅拌砂浆的,由县住建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致使施工场地扬尘不达标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通行的,由县公安交警大队依法进行处罚。第十九条未办理工商营业证照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预拌砂浆的企业,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处罚。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及相关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进行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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