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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学生创业税收优惠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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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学生创业税收优惠政策.docx

    北京大学生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为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作出明确规定,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稳定灵活就业。就税收政策而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享受多项税收优惠。从事个体经营有税收优惠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申请及审核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减免税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县以上税务机关按财税20108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审核同意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纳税人实际应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税额大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年度减免税限额为限。发放对象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对象是毕业年度内在校期间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这里的规定,包括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在校期间的自主创业和离校后创业两种情形。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并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创业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书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有关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毕业生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创办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上,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的界定条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这一政策规定,在高校毕业生创业时应予特别关注。就业见习补贴可税前扣除国发201116号文件第四条还规定,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单位,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该文件在税收优惠上明确了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问:大学生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第一条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因此,大学生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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