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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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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docx

    江苏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监督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等有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在气瓶安全技术规程适用范围内气瓶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和监督管理。第三条盛装易燃、助燃、有毒、腐蚀性气体气瓶的充装单位(仅从事非经营性充装活动的除外)以及非重复充装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当取得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工作。第四条省局负责全省气瓶充装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受省局委托实施气瓶充装许可的行政机关按委托权限办理许可事项。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除须满足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等规定的资源条件外,同一充装地址还应当具备以下气体储存(生产)能力和气瓶(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要求:(一)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储罐容积21003,气瓶100OO(含)只以上。(二)压缩气体气瓶充装单位:采用低温液化气体气化充装时,低温储罐容积215m3;气瓶2500(含)只以上。(三)溶解气体气瓶充装单位:生产能力240m3h,气瓶3000(含)只以上。(四)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储罐容积215m3,中容积气瓶数量IOoO(含)只以上或大容积气瓶数量100(含)只以上。(五)低压液化气体(液化石油气除外)气瓶充装单位:储罐容积280m3,中容积气瓶数量IOoO(含)只以上或大容积气瓶数量100(含)只以上。(六)混合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标准沸点小于等于60C的液体和其他特殊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应符合安全生产工艺要求,气瓶100(含)只以上。(七)气体作为企业的附属产品,属于余气利用的充装单位,其气体储存(生产)能力和气瓶数量可适当放宽要求。(八)对于从事充装多种介质(液化石油气除外)的气瓶充装单位,其至少一种充装介质的储存(生产)能力和气瓶数量应达到上述规定。(九)车用气体等其它气体充装单位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第六条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除须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当在充装台与辅助服务区进入充装作业区域的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视频监控应无盲区、图像清晰、支持一个月历史数据回放,视频信号应接入江苏省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并保持24小时在线。第七条气瓶充装许可申请材料、办理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许可规则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等规定执行。第八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实现与气瓶定期检验信息系统和江苏省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网络互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保证信息系统正常有效、数据完整正确。气瓶充装单位扫码连锁充装设备功能正常、稳定可靠,员工充装前后检查、扫码充装操作熟练和规范。第九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超使用年限气瓶等其他应当报废的气瓶送检验机构消除其使用功能,并向气瓶使用登记机关报告,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办理相关报废手续。第十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除外),同时应当提供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且对所充装气瓶满足气瓶安全技术规程所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负责。第十一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的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1)和气瓶年度安全状况表(附件2)报送气瓶使用登记机关。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的要求对本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第十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三)超范围充装的。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附件详见PDF版公报)公报PDF版浏览、下载:八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市监规(2024)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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