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支持智算和超算中心建设、购买算力服务、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和数据分类分级奖励政策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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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支持智算和超算中心建设、购买算力服务、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和数据分类分级奖励政策实施细则.docx
附件:1.黑龙江省支持智算中心和超算中心建设奖励政策实施细则2.黑龙江省支持购买算力服务奖励政策实施细则3.黑龙江省支持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和数据分类分级奖励政策实施细附件1黑龙江省支持智算中心和超算中心建设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智算中心和超算中心建设,提高算力服务水平,加快构建优质高效的算力供给体系,推动省内数字基础设施优化布局,赋能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助力我省工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发布后,支持省内智算中心或超算中心项目建设政策奖励。本细则所称智算中心、超算中心是指通过使用大规模异构算力资源,包括通用算力(CPU)和智能算力(GPU、FPGA、ASIC等),主要为人工智能、超级计算应用(如人工智能深度学习模型开发、模型训练和模型推理、科学计算等场景)提供所需算力、数据和算法的设施。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执行基本建设计划,组织、督促项目建设工作,支配、使用项目建设投资的单位。第三条奖励政策兑现坚持普惠性原则,凡符合政策规定且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事业单位,一律公开、公平、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第二章奖励条件第四条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黑龙江省依法登记注册。(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在网络与数据安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四)申报项目建设地点在黑龙江省内,服务于我省“4567”现代化产业体系,为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提供数据、算法、算力支持与保障。(五)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发布后竣工验收,新建(含改扩建)算力达到50Pflops以上且数据中心电能利用效率不高于1.30第三章奖励标准第五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智算中心或超算中心项目,省级财政按照设备和软件等建设费用(改扩建项目按照新增部分)的30%,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只享受一次奖励。第四章兑现程序第六条奖励政策兑现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组织申报。省工信厅会同财政厅发布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明确具体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二)属地推荐。各市(地)工信部门根据奖励政策条件对本地符合条件的智算、超算中心项目进行推荐,对项目实施主体严格把关,在政策申报前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公示系统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异常名录和安全生产黑名单、出现涉税、经营异常、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等问题的单位,予以排除。指导申报单位按要求准备报送材料,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真实、符合申报形式要求,以正式文件并附申报材料报省工信厅,由省工信厅抄送省财政厅。(三)项目评审。省工信厅委托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四)财务审核。省工信厅委托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单位开展信用审核、对项目建设进行财务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拟奖励项目和资金额度意见。(五)公开公示。拟奖励项目名单在省工信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省工信厅及时核查处理。(六)请示报批。公示期满无异议,经省工信厅党组会审议政策兑现过程及结果并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七)资金拨付。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补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地)、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部门及时拨付奖励资金。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七条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行为的,一律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第八条省工信厅负责组织开展政策兑现,履行财会监督责任。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第九条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评审要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规范性并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省工信厅要对第三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第六章绩效管理第九条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工信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做好财政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工作,加强与部门之间联动,督促部门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省工信厅负责政策兑现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县工信部门按照省工信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第十条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工信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管理的必要性条件。第十一条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工信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第十二条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工信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新增智算、超算规模,新增算力服务营收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一致,并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附件2黑龙江省支持购买算力服务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步提高算力服务水平,推动算力赋能“4567”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助力龙江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发布后,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购买黑龙江重点算力服务商算力资源开展人工智能等领域科学研究、技术攻关、产业化应用。第三条本细则中算力服务是指算力供给方提供给算力需求方使用的计算、存储资源,以及为适配算力使用提供的技术支撑服务。黑龙江省重点算力服务商是指由省工信厅按照相关标准公开征集、经评审后向社会公布的算力服务供给企业或机构。第四条奖励政策兑现坚持普惠性原则,凡符合政策规定且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或机构,一律公开、公平、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第二章奖励条件第五条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黑龙江省依法登记注册。(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四)购买黑龙江省重点算力服务商算力资源,用于开展人工智能等领域科学研究、技术攻关、产业数字化等方面应用。第六条省工信厅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黑龙江省重点算力服务商遴选工作。第三章奖励标准第七条对购买黑龙江省重点算力服务商算力资源超过30万元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省财政按实际支出额给予30%创新消费奖励,每个单位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第四章兑现程序第八条省工信厅每年集中对省内购买算力服务奖励开展兑现,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组织申报。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政策兑现通知,明确具体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二)属地初审。各市(地)工信部门对申报单位严格把关,在政策申报前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公示系统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异常名录和安全生产黑名单、出现涉税、经营异常等问题的单位,情节严重的,予以排除。负责指导其按要求准备报送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真实、符合申报要求,以正式文件并附申报材料报省工信厅,由省工信厅抄送省财政厅。(三)认定评审。省工信厅委托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单位算力购买、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审意见。(四)财务审核。省工信厅根据评审结果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开展信用审核、对购买算力实际支出进行财务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拟奖励单位和资金额度意见。(五)公开公示。拟支持名单通过省工信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省工信厅及时核查处理。(六)请示报批。公示期满无异议,经省工信厅党组会议审议政策兑现过程及结果并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七)资金拨付。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励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地)、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部门及时拨付奖励资金。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九条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行为的,一律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第十条省工信厅负责组织开展政策兑现,履行财会监督责任。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第十一条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评审要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规范性并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省工信厅要对第三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第六章绩效管理第十二条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工信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做好财政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工作,加强与部门之间联动,督促部门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省工信厅负责政策兑现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县工信部门按照省工信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第十三条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工信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管理的必要性条件。第十四条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工信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第十五条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工信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新增算力服务营收、开展科学研究情况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一致,并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附件3黑龙江省支持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和数据分类分级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工业企业网络和数据安全防护能力和水平,护航我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业互联网企业”是指按照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分类分级管理指南(试行)中明确的联网工业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以及标识解析机构。本细则所称“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和数据分类分级”(以下简称“网络安全和数据分类分级”)是指我省工业互联网企业按照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分类分级管理指南(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开展网络安全与工业数据分类分级管理,进行网络与数据安全防护等工作。本细则所称“安全测评机构”是指由省工信厅公开遴选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支撑我省工业互联网企业开展网络安全和数据分类分级,由企业自主选择并提供一系列安全服务的机构。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发布后,用于支持网络安全和数据分类分级并通过安全评估评测的我省工业互联网企业政策奖励。第四条奖励政策兑现坚持普惠原则,凡符合奖励标准且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工业互联网企业,一律公开、公平、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第二章奖励条件第五条工业互联网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黑龙江省依法登记注册。(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四)工业互联网网络安全分类分级定级为二级以上,开展数据分类分级的工业互联网企业,通过安全符合性评估评测,且三年内未发生网络数据安全事件。第三章奖励标准第六条对于工业互联网网络安全分类分级定级为二级并开展数据分类分级的工业互联网企业,经安全测评机构评估评测达到相应安全防护标准,省级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对于工业互联网网络安全分类分级定级为三级且开展数据分类分级的工业互联网企业,经安全测评机构评估评测达到相应安全防护标准,省级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同一工业互联网企业,同一级别不重复奖励。工业互联网企业定级级别发生变化,达到奖励标准,分等级递进给予奖励。第四章兑现程序第七条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和数据分类分级奖励政策兑现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组织申报。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申报通知,对开展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和数据分类分级的工业互联网企业开展申报工作,明确具体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二)属地初审。各市(地)工信主管部门对政策申报前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公示系统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异常名录和安全生产黑名单、出现涉税、经营异常、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等问题的单位予以排除。负责指导其按要求准备报送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真实、符合申报要求,以正式文件并附申报材料报省工信厅,由省工信厅抄送省财政厅。(三)认定评审。省工信厅委托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依据实施细则组织开展评审工作,根据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提出拟奖励名单和资金额度。(四)公开公示。拟奖励名单和奖励额度在省工信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省工信厅及时核查处理。(五)请示报批。公示期满无异议,经省工信厅党组会议审议政策兑现过程及结果并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六)资金拨付。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励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地)、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励资金。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八条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行为的,一律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第九条省工信厅负责组织开展政策兑现,履行财会监督责任。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第十条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评审要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规范性并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省工信厅要对第三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第六章绩效管理第十一条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工信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做好财政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工作,加强与部门之间联动,督促部门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省工信厅负责政策兑现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县工信部门按照省工信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第十三条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工信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管理的必要性条件。第十四条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工信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第十五条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工信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发生率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按照分工分别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一致,并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