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根据第九版指南结合优化疫情防控二十条制定30-78-3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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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根据第九版指南结合优化疫情防控二十条制定30-78-30.docx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根据第九版指南结合优化疫情防控二十条制定1总则1.1 编制目的指导和规范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并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根据第九版防控指南结合优化疫情防控二十条制定。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事件中属于食品安全事件、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按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1.4 工作原则1.4.1 人民至上,预防为主。强化公共卫生安全观念,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积极开展卫生应急准备,落实防范措施,做到有备无患。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事件进行分级管理,实行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1.4.3 平急结合,常备不懈。做好人员、技术、经费、物资、设备等应急储备,强化培训演练,提高平急快速转换能力。1.4.4 依法管理,科学处置。各级人民政府推动构建系统完备、相互衔接的公共卫生政策制度体系,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到全面规范、依法管理。1.4.5 联防联控,社会参与。建立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区域协作、信息共享的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和社区动员,整合协调社会力量、民间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组织开展群防群控。2应急组织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平急结合运行机制,启动事件应急响应时,依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2.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市人民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市领导担任,市卫健委主任协助指挥长和副指挥长开展有关工作。市应急指挥部职责:(1)组织力量应对处置全市较大级别(In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果断做出决策部署。(2)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健康委报告事件应急处置情况,接受省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组织体系领导以及省卫生健康委指导,与相关省辖市联系沟通,通报相关信息。(3)指导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培训演练、物资储备、宣传教育、经费保障等应急准备,并对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与处置的其他相关工作。2.1.1 市应急指挥部执行机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委(或独立设置办公场所),为市应急指挥部的执行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事务处理工作。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组织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成员单位应对事件;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培训、应急演练和公共卫生安全教育;建立完善的监测预警系统和应急指挥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开展事件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收集、分析、上报事件相关信息;召集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2.1.2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委政法委、市委外事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建局、市住房保障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医保局、市园林局、市通管办、市大数据局、市市场发展中心、市气象局,市红十字会,海关,中国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监管局,警备区、武警支队,国网供电公司等组成。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组织,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本部门及管辖范围内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其他市级单位(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2.1.3 市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市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成立综合协调、卫生防治、宣传、物资保障和社会防控督导等工作组,共同应对应急处置相关工作。(1)综合协调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市委外事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委、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大数据局等单位参与。主要职责: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理应急指挥部的公文收文、分发、拟办、核稿、运转、印制和归档等,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会议的会务组织,建立会商机制,定期召开例会,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强化综合协调、工作统筹;汇总、统计、分析疫情防控数据,研判事件形势,研究提出防控措施,超前准备工作预案;督促、指导、评估各区县(市)、各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收集、整理、报送工作信息,编写防控工作动态;做好与省应急指挥机构和其他市(地)的联络沟通;联系专家咨询委员会;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2)卫生防治组。由市卫健委牵头,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大数据局等参与。主要职责:负责制定疫情防控、医疗救治等应急预案、技术方案,并督导检查各级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科学设置监测哨点、监测网络,有序开展疫情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工作,适时提出监测结果响应处置方案和防控策略调整方案;组织开展预防、报告(网络直报)、标本采集和检测、医疗救治、疫情处置等工作;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治疗”原则,运用大数据、云平台,发挥“三公一大”多部门联合流调的工作机制和“1+N”多位一体流调模式,精准高效开展流调溯源工作;负责病人医疗救治监管、看护服务及医保结算等工作,做好病例病情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置;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进一步加强防控和医疗救治措施的建议。(3)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局、市卫健委等参与。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开展宣传报道;统筹做好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统一做好防控工作信息发布;及时收集、整理、上报舆情监测相关信息,积极正确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澄清、管控各类谣言,依法制止通过网络媒体编造散布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违法行为;指导相关部门宣传防控知识,提高群众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4)物资保障组。由市工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审计局,海关,民航监管局,市红十字会等参与。主要职责:负责统筹防控物资和生活物资(含救灾物资)供应保障工作,研究并协调解决保障中的重大问题,按规定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全面掌握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物资供需情况,协调应急物资供需、生产、储备、调配和运输等事宜;做好防控、医疗救治和转运的各项服务保障工作;负责社会物资征用与补偿;协调、组织接受有关方面应急捐赠,研究、实施对困难人群的救助。(5)社会防控督导组。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市纪委、市直机关工委、市委社治委、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市市场发展中心,警备区、武警支队和火车站地区、东新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等参与。主要职责:负责对社会面进行管控,制定并负责落实城市社区、农村、重点场所、道路交通卡口、交通工具、交通场站、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疫情防控措施;统筹志愿者联防联控;发挥大数据支撑,参与构建疫情防控立体化信息系统并持续完善优化,做好重点人员排查、追踪、监测、居家观察的管理;依法追踪密切接触者,对确诊和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采取强制措施;关注事件动态,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行为;对各区县(市)疫情防控工作开展督导检查、整改督办,落实问责和责任追究。2.2 区县(市)应急指挥部各区县(市)成立由人民政府领导任指挥长的应急指挥部,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和指挥协调,与上级应急组织体系建立工作联系与信息共享机制;做好事件应急准备、监测预警、预防控制、应急处置、事后恢复重建等工作。2.3 专家咨询委员会各级应急指挥机构会同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建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应涵盖应急管理、疾病预防控制、临床医学、传染病、院感控制、中医药学、应急救援、实验室检测、中毒处置等多方面的专家。市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为较大级别(In级)以上事件决策、处置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1)对日常应急准备提出意见建议,参与制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2)对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和风险评估,提出应对措施意见建议。(3)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及事后评估的意见建议。(4)对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5)承担应急组织体系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2.4 专业技术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职业病防治)、医疗救治、院前急救、卫生监督、采供血、海关等机构。各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工作预案,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培训、演练,提高技术水平和事件应对能力;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1 .4.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负责辖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公众卫生防护和健康教育等工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相关信息收集报告、监测预警、分析与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病人和环境标本采集、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卫生学处置、评估总结等工作;进行风险沟通和效果评估,追踪密切接触者,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提出和实施防控措施;承担相关人员的培训、演练、应急物资和技术储备;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2 .4.2医疗救治机构:负责病人的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预防与控制,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报告;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和流行病学调查,包括配合隔离治疗、现场控制、标本采集等;负责医疗感染相关危险因素监测和医疗废物分类管理。2.4.3院前急救机构包括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各区县(市)分中心、急救站(点):负责患者的现场抢救、医疗转运及信息交接等工作;做好医疗转运、感染防控和车辆消毒。院前急救与医疗机构要强化院前、院内救治信息沟通、共享,努力提高抢救成功率。2.4.4卫生监督机构:依法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卫生监督,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开展医疗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公共场所、饮用水和职业卫生等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2.4.5采供血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伤人员临床急救供血,建立应急采供血机制,加强稀有血型供血调配和管理,保证血液安全、足量、及时供应。2.4.6海关:负责做好出入境卫生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负责口岸出入境人员的体温监测、健康申明卡核验、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样本采集等各项检疫措施落实以及信息报告和宣传教育等。2.5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健全精密智控相关工作机制,确保事件应急指挥体系高效运行,全面做好应急指挥、监测预警、物资调度、部门联动、调查处置等事件应对处置工作。2.5. 1应急指挥机制(1)各级人民政府构建统一指挥、权责匹配、权威高效、平急结合的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体系。(2)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建立首席公共卫生应急专家制度,组建跨领域、多学科的公共卫生应急高级别专家组,发挥科技在应急中的支撑作用。(3)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事件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完善事件的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调查处置、医疗救治、社会管控等应对处置方案,建立预案动态调整机制。(4)依法明确应急响应的主体、级别、程序和方式,形成分级分层、快速灵敏的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召开工作例会,实行工作任务交办单制度,做到当日问题当日协调、当日落实。(5)实现态势智能感知、资源统一调度、信息权威发布、指令实时下达、防控协同行动。2.5.2 联防联控机制(1)在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基础上,坚持“一盘棋”防控策略,建立部门工作职责清单,明确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建立部门高效协同、上下有序联动、区域紧密协作、信息互通共享的联防联控机制。(2)推进区域公共卫生合作,建立防控工作的平时会商、急时会急、合作应对机制。(3)坚持把城乡社区作为防控工作的最前沿,建立健全乡村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机制,落实公共卫生责任,加强网格化管理,发挥社区工作者、网格员、社区医生以及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在事件应对中的作用。(4)完善公共卫生社会治理体系,培育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发挥其作用。2.5.3 监测预警机制(1)优化传染病等事件监测系统,完善各类哨点监测布局,以重大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等为重点,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监测哨点,建立预检分诊、发热门诊和传染病监测系统。(2)健全网络直报、医疗卫生人员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科学研究发现报告、大数据分析和舆情监测捕捉、公众举报等多渠道疫情监测和多点触发的自动预警提醒与快速反应体系。(3)建立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即时推送、会商分析和早期预警制度,实现信息源头收集、实时抓取和在线监测,提高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快速发现、报告、预警、响应和处置能力。(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相关场所、人员、物流和气候等特征分析与疫情追踪,及时监测预警高危区域、高发季节和高风险人群。(5)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独立、准确、及时向社会发布疾病风险提示。2.5.4 精密智控机制(1)坚持动态防控、科学防控、精准防控,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2)强化卫健、交通、大数据等多部门数据共享和场景化多业务协同,全面提升重大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3)深化“大数据+网格化”管控机制,加强数字流行病学调查和智能化疫情防控工作,运用“大数据平台”实行区域分级分类管理、人员精准管控、数据集成分析、绩效量化评价的精密智控机制。(4)建立覆盖时间、空间、人群的三维风险评估和疫情预警预测模型,构建涵盖传播指数、管控指数、风险指数等公共卫生应急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估风险,及时预警预测,有效指导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5)推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大数据技术应用,保障公民隐私和网络安全。2.5.5 平急结合机制(1)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公共卫生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征用等机制,提高平急快速转换能力,确保平时服务、急时能应急。(2)按照资源整合、集约高效的原则,建设公共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基地、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中心,完善我市卫生应急综合保障能力。(3)提升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呼吸、创伤、中毒、核与辐射等卫生应急专业救治能力建设,探索建立航空、水上应急医疗救援体系。(4)加强行政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公共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防治一体、专群协同的应急响应能力。(5)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动员响应、区域联动和人员调集机制,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坚持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四集中”原则,提升应急救治能力和效率,建立健全传染病救治机构整体、院区、床位等的应急腾空与设备、实验室资源等的统筹调度机制。(6)建立公共卫生应急物资预征预储和急时联保联供制度,建立大型场馆、重要物资、设施设备等资源的应急征用机制。2.5.6 “三情”联判机制(1)推进疫情、舆情、社情(以下简称“三情”)联判联动、综合管控,统筹风险防范、疫情防控和社会稳定维护各项工作。(2)完善重大疫情和事件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制度,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权威信息发布和正面舆论引导,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3)利用大数据分析和研判手段,加强“三情”监测,捕捉疫情线索,有效管控负面信息,及时核实辟谣。(4)统筹抓好事件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和储备经济社会应急政策,加强社会风险防范化解,保障应急状态下群众尤其是老年人、孕产妇、儿童、危急重症患者、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5)推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应急心理援助和危机干预,疏导社会恐慌情绪。2.5.7 医防融合机制(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贯通监测报告、预警预测、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全链条、各环节,推动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高效协同、无缝对接。(2)强化医疗机构的疾病预防控制职责,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疾病预防控制科,加强人员力量配备,明确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任务清单,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和绩效奖励制度。(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建立公共卫生指导团队,加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培训、督导检查、考核评价,提高医疗机构传染病的早发现、早预警和应急反应能力。(4)加强住院医师和全体医护人员公共卫生知识技能教育培训。(5)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能力建设,通过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强化基层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加快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和有序就医秩序,织密织牢公共卫生网底。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结合事件发生背景和专家评估意见等,将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W级)四级。3.1 特别重大(I级)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特别重大(I级)事件:(I)发现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并有扩散趋势。(3)涉及多个省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4)发生新发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7)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3.2 重大(级)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重大(II级)事件:(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优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10)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11)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o(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3.3 较大(In级)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较大(In级)事件:(I)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9)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3.4一般(IV级)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一般(IV级)事件:(I)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法律、法规对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级分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其事件等级按国家相关规定或技术方案标准执行。4监测、预警、评估、报告4. 1监测4.1.1 立足常态,强化监测网络和系统建设。按照国家、省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完善我市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检测网络、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舆情监测、公众健康异常监测及社会公众举报等监测网络,实现监测网络信息共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见附件2)。4.1.2 立足“四早”,保障监测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海关、环境保护监测、药品监督检验等)完善事件监测技术方案和工作流程,做好针对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长期、连续、系统收集疾病与健康相关事件、危险因素的信息资料,认真核实甄别,分析其分布与动态变化。4.1.3 立足实践,动态调整监测方式和策略。创新监测手段和策略,提升监测效率和绩效,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发展趋势等,在日常主动监测、被动监测的基础上,适时启动应急监测,增加或调整监测方式、范围、内容、频次等。4.2预警1.1.1 2.1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事件预警预测制度,及时发现事件发生的先兆,迅速采取措施,将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根据事件可能波及的范围、对本区域公众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等,综合评估确定、及时发布响应的预警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W级)四个级别的预警。1.1.2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事件的严重性、影响区域范围、可控性以及所需动用资源等因素,确定分级预警的预警线指标。建立实时预警系统,实行多点触发的自动预警提醒,准确分析判断各种监测报告信息,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或事件发生的先兆及其可能的发展变化。1.1.3 预警信息发布,原则上按照从高到低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签发。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接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预警建议后,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发布预警,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根据事件防控实际需要确定。预警信息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发布后,应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和变化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议,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进行调整。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及时解除预警。4.3评估4.3.1 根据各类监测数据、国内外事件发生发展情况、舆情监测数据以及公众举报等信息,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开展日常风险评估和专题风险评估,及时发现事件的风险隐患。4.3.2 加强事件的风险识别,识别事件的背景、流行病学特征、流行的强度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等。4.3.3 加强事件的风险分析,通过可能性分析、后果分析、预防控制措施分析、不确定性分析等定性分析,确定事件的风险等级,并进行清晰的定义和客观的描述。4.3.4 将风险分析的结果和确定的风险等级,按照风险准则同步考虑对公共卫生、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利益相关方的配合程度、优先次序、成本效益等因素,提交风险评估报告,辅助决策和事件应对。4.3.5一旦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应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全面综合人员活动、行为习惯、物流、气候等更大范围的社会化层面数据,结合事件发展趋势和应对处置情况,动态开展针对性的专题评估。4.4报告4.4.1事件及其相关信息的报告来源包括法定报告、症状监测、临床医生主动报告、舆情监测、公众举报等,遵循网络直报、分层管理、逐级审阅、分级处置的原则。县级以上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事件及其相关信息的报告实施监督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归口管理单位,具体承担日常管理工作。4.4.2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海关、检验检测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监测、教育、农业(畜牧)等有关单位为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管理、医务人员,个体医生、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等为事件的责任报告人。其他部门在开展工作时,如发现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的情形,应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4.4.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也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4.4.4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现事件即时报告,确保在2小时内报告。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事件后,按照事件上报程序和内容,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现场调查确认、采取处置措施,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4.4.5报告形式。以书面形式为主,特殊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报告,后补报书面报告。4.4.6报告分类。按照局部突发和综合事件信息进行报告,按照事件发生的时段分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终结报告,综合事件信息坚持每日报告。(1)初次报告: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2)进程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3)终结报告:事件结束后,对事件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4)综合事件信息每日报告:在疫情流行和事件处置期间,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和应急响应规定,坚持综合信息日报告制度,报告所在部门事件信息、工作动态、具体防控和处置措施等。4. 4.7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急指挥部收集汇总事件信息,报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人民政府及应急指挥部,并向各有关部门、区县(市)通报。5. 4.8网络直报。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海关、检验检测等机构,应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进行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5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6. 1先期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卫健、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实施先期处置。做好疫病区域现场划定,实行有效的现场管控措施,快速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以抢救生命,防止事态扩大为主要内容的先期处置工作;明确临时防控和处置人员及装备集结地域,并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组织防控处置人员及装备到达事发地区;对进入疫区车辆实行交通管制,确保道路有序畅通;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海关牵头处置;按照信息报送规定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6.2 应急响应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事件特点和工作实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和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坚持有效防控、减少危害和影响,科学定级和反应。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救援、边核实的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6.3 分级响应应急响应从高到低设定为I级、U级、m级、IV级四个等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或终止的建议,报国务院审批、发布。重大(级)、较大(In级)、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分别由省、市、区县(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卫健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或终止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级应急指挥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6.3.1 1I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或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并负责组织指挥工作。省、市、区县(市)各级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本辖区医疗卫生和社会资源,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6.3.2 H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启动H级应急响应,负责组织指挥工作,同时上报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区县(市)级应急指挥部,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本辖区医疗卫生和社会资源,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6.3.3 In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启动H1.级应急响应,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省卫生健康委。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区县(市)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卫健委)经初步评估,并上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提请启动III级应急响,经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领导批准,决定启动HI级应急响应。(2)市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指挥处置、督导和指导等工作,适时向本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防控措施,严密防范事态进一步发展。(3)迅速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4)组织各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救治和人员疏散,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等工作;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6.3.4 IV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市)应急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参照市级应急响应措施,开展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和市卫健委。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区县(市)具体情况和请求,提供技术指导和专家支持。6.3.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可能导致次生、衍生或偶合事件,各类治安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上访、哄抬物价、抢购物品、社会安全等事件由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处置。6.4 应急响应措施5.4.1市、区县(市)人民政府(1)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指挥体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机构职能和工作职责参与事件的应急处置。(2)根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对资源进行集成优化后投入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组织生产、供应和调度防控物资,满足防控需要。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做好监督管理,防止事故发生。(3)组织协调各部门利用储备资源和新技术、新资源支持应急响应工作。建立多部门参与的事件应急处置支持信息系统,提升应急监测、信息报告、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疫情追踪溯源等的时效性和智能化水平,确保应急处置信息准确、平台共享,促进防控措施科学有序落实。建立跨区域的事件应急信息互通共享机制。(4)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应急指挥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划定并宣布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等疫区范围,由、交通等部门实施疫区封锁、管控措施;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新发传染病时,应快速通过大数据技术确定患者活动轨迹及其接触范围,评估事件影响后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重大职业中毒事故时,根据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发生水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等重大自然灾害且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自然灾害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5)事件控制措施。实施分区分级防控策略,实现防控事件和保障正常社会秩序有机结合。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开展区域风险评估,动态编制风险等级地图,根据评估结果在本行政区域采取和调整限制措施,包括停止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和指导复工复产复学等;根据事件处置需要,采取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或化学毒物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有关房屋、交通工具以及设施设备。采取影响其他行政区域人流、物流、商流的措施,应依法实施并明确实施主体和相应工作权限,必要时请示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其中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决定。(6)重点人群管理。对重点人群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对传染病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原则,一般按属地管理原则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对新发传染病、易发重症疾病及疫情中的重症、危重症患者按“四集中”原则救治,提高救治成功率;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加强“大数据+网格化”管理,应用“健康码、行程码”等个人风险状态识别技术对重点人群采取精密智控措施,健康人群可按防控工作要求正常生产生活。(7)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在交通站点、干线公路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或利用现有的卫生检疫场所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病媒生物进行检疫查验,严防疫情跨区域传播。对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或向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和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转送。对查获的活体禽畜进行留置,向动物防疫机构移交。(8)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组织新闻媒体、卫健等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宣传报道、防护建议、健康教育等工作。事件信息发布要依法依规、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注重社会效果。要及时发布事件防控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情况,披露信息、澄清谣言,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同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