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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促进公共法律服务若干规定》(2023年11月2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88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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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促进公共法律服务若干规定》(2023年11月2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88号公布).docx

    济南市促进公共法律服务若干规定(2023年11月2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88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扩大公共法律服务有效供给,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根据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以及相关活动。本规定所称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为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基本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第三条本市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公共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原则,创新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整合优化各类法律服务资源,做到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统筹协调机制,完善公益性法律服务激励保障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整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有效供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其做好本村(居)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第五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置,监督、指导和推进全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大数据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法律服务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和数量、环境条件以及公共法律服务发展需要,按照均衡发展和便民原则,合理确定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布局和规模。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包括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和流动平台。第八条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包括市、区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和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可以引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服务,实现公共法律服务集中进驻,提供窗口化、综合性、一站式法律服务。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区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和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由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第九条市、区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可以根据需要,综合考量政治素质、综合实力、服务水平、社会形象、地域辐射等因素,依托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分中心,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有效补充。按照前款规定设置的公共法律服务分中心应当将公共法律服务区域和其他法律服务区域分别设立、有效区分,公共法律服务区域应当符合临街、便民等要求,并按规范设置标识。第十条公共法律服务分中心也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设置:(一)依托市、区县职工服务中心或者单独设置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会分中心;(二)依托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设置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农民工分中心,拓宽农民工群体公共法律服务获取途径;(三)立足重要领域、重点企业设置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分中心,聚集优质法律服务资源,精准服务企业群众需求。第十一条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提供法律咨询、信息查询、法律事务办理指引等服务,应当前移服务职能、拓展服务领域,将线上纠纷引导至线下调解,并开展有针对性的普法宣传。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第十二条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运用“互联网+”模式,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资源,提供法律咨询、信息查询、在线办理(申请)等法律服务。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建设,由市、区县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第十三条公共法律服务流动平台运用“便民直通车”等可移动设施,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调解、法律事务办理指引等法律服务。公共法律服务流动平台由市、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分工建设管理,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参与提供法律服务。第十四条市、区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分中心)应当无偿提供以下法律服务:(一)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调解等服务;(二)律师辩护、律师代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事务办理指引服务;(三)接待、解答司法行政其他相关业务咨询,引导相关服务;(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无偿提供的其他公共法律服务。第十五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应当无偿提供以下法律服务:(一)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调解等服务,协助办理法律援助手续;(二)律师辩护、律师代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事务办理指引服务;(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无偿提供的其他公共法律服务。第十六条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应当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人民调解等无偿法律服务。第十七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进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和流动平台相互贯通,优化平台服务资源整合利用,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效能。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时,对属于相关单位办理事项的,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第十八条市、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全过程参与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创建、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风险预防化解等提供法律服务。第十九条市、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成立由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人民调解员等组成的法律服务团,为重大项目实施、重点工程建设、招商引资洽谈等提供“一对一”精准化、定制化法律服务。第二十条市、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及相关协会商会等团体,组织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为有需求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法治体检、法律宣传和政策解读,引导企业完善内部治理机制,推动企业合规建设,提升企业防范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参与化解或者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鼓励公证机构发挥预防性司法制度优势,参与行政执法事务,充分发挥公证制度在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中的职能作用,预防行政纠纷,规范执法行为。健全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构建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为案件事实认定提供技术支持。第二十二条加强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建设,培养一批在业务领域、服务能力方面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加强与港澳和境外律师事务所建立联营或业务协作,鼓励本市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办事、分支机构。第二十三条鼓励聚合优质法律服务资源,打造中央法务区,引进高端法律服务机构,形成现代化法律服务集聚区,打造一流法律服务高地。第二十四条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捐赠财物、资助项目、赞助活动、设立公益基金和提供产品、服务等形式,支持公共法律服务事业。第二十五条鼓励下列人员依法提供公共法律志愿服务:(一)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二)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三)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四)具有法学专业知识背景或者从事法律实务工作,适合从事公共法律志愿服务的其他人员。符合志愿服务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录入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给予相应保障和激励。第二十六条市、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市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支持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建立健全行业信用机制和行业惩戒制度。第二十七条市、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依法受理并处理有关公共法律服务的举报和投诉。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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