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分析10000字(论文)】.docx
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分析目录引言2一、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概述2(一)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概念2(二)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3(三)我国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主要表现4二、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必要性5(一)打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推动国民经济的稳步发展5(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5(三)完善我国法制体系助力依法治国方略6三、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现状6四'我国现行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运行体系的不足8(一)立法方面8(二)执法方面8(三)司法方面9(四)守法方面9(五)法律监督9五、完善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建议9(一)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立法9(二)增强个人保护意识11五、结束语11参考文献11摘要:在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消费者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与科技日益发达,非法收集、不当泄露、非法交易消费者个人信息等侵权行为逐渐增多,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面临巨大的威胁。因此消费者个信息的保护已成为一个备受瞩目的全球性法律问题,世界各国、各地区及国际组织均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立法给予高度重视。然而,直到目前为止,我国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仍没有进行专门立法。因此,尽快制定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刻不容缓。法律保护体系还不够完善,难以有效打击并遏制违法势头,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工作面临着极大挑战。关键字:个人信息权;基本原则;侵犯表现;法律保护;立法模式;引言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日益增长的网络通信,现代社会已经全面进入信息时代。消费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日常活动,人们的生活消费支出,网络消费,常常都会留下自己的个人信息,于是一些企业发现消费者个人信息中包含巨大的商业机会,一些图谋不轨的人非法搜集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来寻求利润。所以人们经常会接到各种莫名其妙的自己都不知道什么事情的电话。而且不计其数,铺天盖地,这给消费者平静的生活造成了极大地困扰,更无奈的是,消费者都不知道自己个人信息是什么渠道被他人知道的。所以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得到消费者迫切的渴望,消费者都希望得到实际有效的个人信息权利保护,切实地保护自身利益。所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明确提出了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概念,打破了原来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散落式”保护的格局为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开辟了新的方向。一、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概述(一)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概念个人信息是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财务状况、社会活动及其他能够辨别该个人的信息、因而,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也应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职业、学历、联系方式(家庭地址、电话、EfAIL)、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血型等能够识别消费者个人的一切信息。按照个人信息的隐私程度不同,个人信息还能够分为敏感个人信息和一般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是指触及个人隐私的,具有较强的隐秘性,是自己不愿意公开的或者公开会给自己造成损害的个人信息;一般个人信息是指隐秘性不是特别强,但是具有辨别性,一旦泄漏或被不法使用的话,就会给本人的生活安宁或财产利益造成损害。法律之所以区分敏感个人信息与一般个人信息旨在于对个人敏感信息给予特殊的保护,且采取特殊的保护方法。如欧盟“95指令”第8条就明确规定:对于敏感的个人信息,要给予特殊的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定义其实并不是一个法定的概念,而是从学理的角度1王心阳.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及立法保护思考J.科技与法律,2016,06:1120-1133.上,在隐私权的基础上提出的。由于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定位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因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是指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所享有的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并且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不法侵扰,可以自由管控的一种权利。(二)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内容具体包括信息支配权、信息保密权、信息知情、信息更正权、信息封锁权、信息删除权和报酬请求权。郑艺,戴文琦论网络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J传播与版权,2015,0L176T77.2017-08T3.DOI: 10.16852ki.45-1390g2.2015.01.077杨同宇,祁霞钱郡.私法视野下的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及其法律保护UL法制与经济,2015,04:131-134.1.知情权,也可称为知悉权或者查阅权,是指消费者具有的能够清楚知道其自身信息被收集、处理或利用的权利。经营者在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前后都应当将其个人信息被处理的过程告知消费者,而且针对消费者的查询提供资料并及时答复。笔者认为,这项权利是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基本内容之中最为重要的权利内容,是保证其他权利实现的基础,只有在保证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知情权的前提下,才能充分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法的切实实施及执行。2 .支配权,是指消费者有权按照其意愿控制其个人信息并决定该信息能否被处理及其处理方式的权利。在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中,支配权居于核心地位。3 .保密权,是指消费者有能够要求信息处理者保持其个人信息不为人所知的权利。保密的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他律,即通过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则约束信息处理者的行为;二是自律,即消费者本人、信息的处理者对其信息的隐瞒,主动采取适当的技术保护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内容的隐秘,以防止信息被泄露。4 .更正权。当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正确性、完整性和新颖性受到损害时,消费者有权进行更正、补充和更新。个人信息的主体即消费者对其自身的个人信息最为了解,能够最为及时的掌握个人信息发生的变化,所以法律赋予消费者在发现其信息存在不真实、不完整以及不新颖时,有权行使其正权。5 .封存权,是指当出现了法定或者约定的情形时,消费者所享有的请求信息处理者暂时停止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权利。此外,个人信息封存权的行使后,除非具有法律的授权或者经过当事人同意,该信息不得被进行处理或者利用,但不影响信息主体行使查阅、更正及删除的权利。6 .删除权,是指当出现了法定或约定的情形时,消费者有请求信息处理者删除其信息的权利。个人信息删除权的行使,须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信息处理者提出请求,应当列明相关事由并且对该相关事由进行举证。7 .报酬请求权,是指消费者因其个人信息被商业利用时,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支付相应对价的权利。特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对信息进行收集、处理以及利用的前后必须向消费者支付一定的报酬。个人信息的处理者对于信息的处理,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商业目的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因此消费者要求信息处理者支付对价,体现了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经济价值。(三)我国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主要表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网络信息技术的进步,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愈加显示出其潜在的商业价值,逐步成为商业竞争的重要资源。自然而然地,也就变成“抢手货”成为某些心怀不轨的人的卖钱工具,因此,侵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而侵扰消费者私人生活、侵犯消费者私人事务的隐患也随之出现。2008年人民网曾展开了一次有关个人信息泄露的考查调研,结果表明,90%的网友认为自己遭遇过个人信息被泄露;有94%的网友认为,眼下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非常严重:刚刚买了楼房的人可能会接到数十个装修公司的业务联系电话,垃圾邮件、短信等等久而久之,消费者就不得不疑惑自己的个人信息怎么就被这些商家知道了呢?自己的个人信息是被泄漏了还是被卖了?那么是谁刺探了我们的个人信息?由此,对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如何被泄露得,总结了以下几点:1、卖家不合理地搜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在日常消费活动中,消费者一般会遇到这样的状况:若是想要申请卖家的消费积分卡或者想要成为店里的会员,购物不光要达到一定的消费金额,而且还得必须填写一份个人信息资料表,其中内容包括持卡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日、电话等。其实这些个人资料大多与申请优惠卡毫无关系,但经营者的这种行为使得消费者有想要获得优惠的心理,与此同时消费者就得必须提供自己具体的个人资料,所以消费者才会如实填写,殊不知这样已经进入了圈套。经营者不合理地搜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现象,其实在网上更为常见,因为几乎所有的网上经营者都要求消费者购买东西时登记自己的个人信息资料。但同时,卖家却又往往不说明要求提供这些信息资料的真正缘由、使用目的及处置方式,也不对消费者提供信息之后所享有的权利给以说明。而且消费者有时也会认为这样是合理的行为,其实经营者完全有可能收集多于实际所需的信息资料也有可能将收集到的资料用于消费者未曾预料的不良用途。2008年“315”消费者权益日,被媒体曝光的“分众事件”,揭开的黑幕让人惊叹不已,仅仅一个分众无线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就掌握了中国5亿多手机用户中一半的个人信息资料。该公司对机主的信息进行详尽分类,细致到机主的性别、年龄、消费水平等,以“精确”发送“广告”短信到个人。2、商家不当的泄漏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拥有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经营者在未征得消费者允许的情况下,主动将其个人信息不合法地利用。据北京青年报在2005年的考查报道,北、上、广三地分别有60.4%、55.1%、39.1%的公民认为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漏和不法使用,而且最常被泄露的个人信息分别是联系方式、证件号码、收入和财产状况。据业内人士介绍,在网络上目前有五类个人信息最为“热门”,它们分别是:股民信息、新楼盘业主信息、私车车主信息、企业老板与经理人信息以及新生婴儿信息I3、商家不法买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的姓名、年龄、学历、职业、收入、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都可能成为对于商家来说是有利用价值的商业资源。而且对部分商家来说,这些信息谁掌握得越多,谁就拥有更多的潜在利益。因而,掌握个人信息的经营者在未征得消费者允许的情况下,为谋取一定的利益就将收集到的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倒卖给需求者。非法交易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最典型的行业是在房产行业,而这种现象正在房产中介行业急速扩散。二、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必要性我国目前对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问题还没有专门立法,因此,如果消费者对上述不法利用信息者追究法律责任并索赔的话,消费者的诉讼请求也很难取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所以也就无法被归入到公民的隐私范围而受到保护。如果能够顺利地加以解决切实做好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工作将起到以下积极的促进作用。(一)打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推动国民经济的稳步发展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经济危机普遍爆发,经济环境的极度恶化导致了全球性经济衰退,个别国家还因此引发了政局动荡,相比之下,我国经济之所以还能够保持持续稳定的增长与选择刺激国内消费,依靠内需的重要举措是分不开的,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普及,网络消费的迅速兴起使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受到较大威胁,如果任其发展将危及我国消费市场的稳定并最终破坏我国经济稳步发展的大好局面,做好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工作,将有效的遏制发生在消费领域的不良势头并将进一步巩固消费市场的稳定,解除消费者的后顾之忧提升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从而给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带来持续的动力,做好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工作还可以为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流通创造较为纯净的环境,总之做好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工作打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将推动国民经济的持续稳步发展。(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此项权利的保护工作,体现了国家对个人信息权财产权和生活安宁权等基本人权保障工作的重视,有利于构建良好人权保障体系日益完善的人权保障体系,有利于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将为我国在区域和全球经济合作中争取更多的机会还缓解西方对我国的指责与偏见,逐渐摆脱国际交往中的被动局面。(三)完善我国法制体系助力依法治国方略做好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工作,给予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充分的法律保护必须有为之构建的完善法律运行体系做后盾,做好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工作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逐步完善法制体系的过程,一方面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法治体系构建本身就是我国法治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这将是一个蝴蝶效应式的发展,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就是完备的法律体系建设,做好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工作也将积极的助力依法治国方略的发展。三、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现状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中关于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具体规定,我国关于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规范,比较分散,虽然在各部门法中均有所涉及,但大多是根据隐私权以及公民的个人信息权来进行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规范中。宪法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有考察依据。其中,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害,作为特殊的公民,消费者理应受到人格权的保护,个人信息权作为其中一种人格权,也可以将宪法的此条规定作为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法律根据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涵盖,属于对宪法条文的扩大解释,但是对于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而言,此法条在案件的司法运用中并不具有适用性,只能对审理具有指导性作用。因此,即使对其进行扩大解释,仍然不能满足实际司法运用,缺少了强制性法律效力,只有通过各部门法对其补充立法与细化,才能更好地衔接各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规定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七)中设置了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处罚力度,提高了对个人信息权的重视。但在侵权案件中,大多的处理方式是民事赔偿,对侵权者予以罚款或者罚金的方式,在民法、行政法对侵权行为无法进行规制时,才会动用刑法。主要是由于一般的侵权行为轻微,危害不大,即使扰乱了消费者的生活,但是一般不会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产生严重危害。因此,刑法只能作为第二道防线,在运用其他部门法律不能的情况下,才能得以运用,是一部惩治侵权者的兜底性法律,这也是约束经营者的法律底线。5张慧娟,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研究J法制博览,2016,13:46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行政法律法规,均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进行了规定。比较具体的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规定了公民享有对自己的个人信息的详细了解的权利,还规定了公民可以依法更改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描述有误的信息。但是,行政法并不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规范,主要是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依法享有公权力的组织进行行为规范。其涉及到的领域具有局限性,所以在大多司法案件实践中,也鲜有以行政领域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审理的案件。因此,行政法律法规并不能为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案件提供法律依据。民法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主要是基于对隐私权的保护。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侵权责任法第2条对隐私权的保护做出了相关规定。并且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也对人格权的内涵做出了补充解释。自此,对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保护的重视使其在理论界引起轩然大波,一时间关于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权的话题铺天盖地。加之最高人民法院将隐私权纳入人格权的保护范畴,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得到日益重视。根据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个人信息权不等同于隐私权,不能一概而论,但均可以纳入人格权进行法律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也有部分声音呼吁单独立法,由明确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其进行保护,不用援引其他的法律制度。虽然消费者个人信息权频频遭受侵害,但很难找到对其保护的民法法律进行支撑,主要是因为:在民法领域中,没有确实有效的救济措施。民法对于侵犯民事权利的保护,往往采取的是事后救济的方式,也就是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遭到不法侵害后,民法通常对侵权者给予罚金、赔礼道歉等种类的处罚。但对于侵权者而言,此类处罚措施宛如隔靴挠痒,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相对于巨大的经济诱惑,侵权行为并不会因此减少。而遭受侵害的消费者却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进行维权。侵权行为具有高隐蔽性,消费者难以认定自己的个人信息何时泄露,在何种范围内遭到泄露,案件也经常以“证据不足”而宣告维权失败。消费者也常常通过人格权请求权来维权,但如果请求权通常不涉及财产利益,因此事后救济的方式不能有效地维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其财产权益也很难得到维护。其次,民法调整的范围存在局限性。在民事行为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属于平等主体,但在司法案件审理中,不难发现,经营者往往享有主动权。主要是在平等的民事消费过程中,经营者提供相应的商品或者服务后,便意味着消费交易的终止。经营者已经完全的履行了义务,消费者也享受了相应的权利,但经营者对在消费活动中掌握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仍然具有相关的保密义务。往往众多消费者也会忽略这点,自我保护意识的缺失以及缺少维权思想最终导致其权益受到侵害、在司法案例中处于弱势地位6。四、我国现行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运行体系的不足我国近年来加大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但同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比如,法律规制缺乏体系化,实时更新速度跟不上,保护范围模糊,自律规范多而监管规制少。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侵害后救济渠道不顺畅。执法依赖事后监管,缺少事前保护和监督。因为在互联网普及的大时代下,网络消费的即时性与虚拟性、个人信息就变成了无形的天然共享,使得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就会存在损失难以估算等问题。(一)立法方面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现实社会中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不完善和发展的相对滞后是客观存在的,这就决定了对一种新兴的违法行为在法律层面不可能事先设立完善的制度加以规范,建设初期不可能设立涵盖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法律部门,且有衔接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作为重要保障的,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迟迟不能出台,2014年消法C中可操作性不强的零星规定,刑法中缺乏明确的有针对性的制裁手段等等问题,都导致在法律体系的建设初期的联动作用难以发挥,不法分子就是瞅准这个法律保护真空期,大肆实施违法行为,在消费领域虽然新消法对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已有所涉及,但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也正是由于法律的不完善,经营者对合法收集不合法使用不采取有效安全保护措施的现象,将普遍存在更有甚者通过各种非法手段使用的大量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面对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违法成本经营者难有主动罢手之意,没有法律条文的规制,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寸步难行所以要花大力气潜心研究。(二)执法方面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单是个人问题,它需要社会其他主体的广泛参与特别是执法主体,虽然法律已经授予执法主体一定的行政处罚权和调解职能,但行政主体主动参与到消费者维权中来的比例仍然较低,执法效率还有一定的提升空间,处理有问题时的视角还有待进一步鉴定,面对消费者时的态度也需要进一步端正,执法的生命在于效率,其职能的充分发挥也是减少消费者维权成本,节约司法成本的一个有效途径,然而消费者寻求其帮助的比例经营者对其忌惮的程度,6徐翔.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J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09:62-63.社会上公信力水平的高低就是只工作水平和社会地位绝好的真实体现,就目前而言如此的执法水平和社会公信力是否还能负担消费者信息保管的新任务,确实值得商榷所以通过信息研究找出问题之根源所在还有一项很有意义的工作。(三)司法方面在司法方法,由于立法的原因,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规定太过于粗糙,使得司法进行处理的阶段,出现了很多难以把握和处理的问题。比如说,举证责任的分配,公益诉讼、小额诉讼、团体诉松的原则掌握,赔偿标准较低,同案不同判的结果的出现等问题。(四)守法方面此处的守法做狭义理解,主要是指消费者和经营者而言守法层面的问题,主要出在两个大的方面,是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和依法维权意识不高,没有主动学法知法的意思,也不会说用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反而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单方的过错同等化。二是经营者不守法、不诚信不能正确对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受经济利益至上的价值观影响往往是不计后果的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违法的借口,如何处理好守法主体之间的关系设法提高其法律意识也是十分有意义的7。(五)法律监督权利和制度只有接受人民最广泛的监督才能保持强大的生命力,可是在现实中,消费者对于自身个人信息权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等方面都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各种权力的监督都难以真正落实到位,消费者的监督意见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实施,监督渠道不够通畅,公示反馈信息不及时,责任追究机制也不够完善,因为在法律监督方面还需要更多的进行关注。五、完善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建议(一)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立法关于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专门立法,我国可以参考日本的专项立法个人信息权保护法,研究、制定一部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法,统一立法,从而更加直接有效的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进行法律保护,提供审判依据。具体内容的制定与修改应当遵循以下几点:1 .明确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概念和范畴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法作为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理论起点,应当将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概念及范畴辨析清楚,统一立法。为了使概念能够增加其7王皓.我国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3,22:360.形象性,便于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在立法过程中科院采用“列举式+概括式定义”的方法,先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主体、客体进行概括性规定,为了增加司法运用时的便捷,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举例说明,即使无法涵盖所有的情况,但在一定程度上为司法实践奠定基础、指明方向。概括性规范以及对内容的部分举例可以增加法律的灵活性,发挥司法人员的积极能动性。在制定时可以参考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概括式规定中增加具体的几项个人信息的内容。在对特定自然人的客观信息这一概念进行理解时,要强调兼具上文所述的四种特性,如果在一定小范围的领域内,身高、性别此类简单单独的信息也能确定个体时,也应当认定为个人信息。2 .确定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法律的基本原则,又称为“法律原则”,是具体法律法规产生的共同依据,也是法律的根本规则。基本原则,相对于法律规则而言,缺少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的可适用性,但是其有存在的价值及意义,无法替代。能够为法律实施的每一个环节中提供法律行为规范的指导,贯穿整个法律体系。其适用的广泛性也不是法律规则能够比拟的,并且法律基本原则有其互通性,不同的法律条文间可以相互适用,这也是区别于法律规则的一个明显特征。鉴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通过的关于隐私保护和个人数据跨疆界流动的指导原则具有较高的合理性以及科学性,参照该指导原则,在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的基础上,确定出最符合我国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的六项基本原则:第一,限制收集原则: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合理流通无可厚非,不能完全禁止,浪费资源,但是在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收集时应受到一定限制,经营者或者其工作人员在开始收集时,应当先列出自己的使用目的与范围,并且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在取得消费者同意后,可在其范围内对信息进行收集,这也可以为消费者日后维权提供法律证据;第二,信息内容保障原则:经营企业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收集必须有合理的安全保障,只有取得同意经过审核的单位才能进行收集,该经营者也不得通过任何途径对外泄露乃至出售个人信息;第三,列明目的原则:经营企业在进行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之前将使用的用途进行明确说明,也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一旦使用范围超出使用目的,则消费者以及相关部门有权勒令禁止;第四,使用限制原则:经营者在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受到限制,则在使用时也理应受到限制,不可超越备案的适用范围,也不得在适用范围之外披露、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第五,质量保障原则:经营者在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后,应当定期向消费者报告情况以及核对信息,对于已经变更的个人信息,经营者有义务对其进行更正,对于不完整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应当及时进行补充;6.公开原则:经营者对于消费者应当定期对其公开使用情况以及掌握的程度二(二)增强个人保护意识法律的完善和执行是个漫长的过程,随着时代的发展,新的技术,新的理念不停地冲击着旧有的法律体系。要完全实时结合新时代新理念制定完全合适的法律是一件极其困难的事情。很多时候还没等法律完善呢,更新的东西又出现了。其实重要的是每个人都要有法律意识。消费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该随意泄漏个人信息。一是在现实生活中注意保护个人信息提高警惕。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经常能遇到各种诱惑消费者留下本人信息资料的方式,如办理积分卡、会员卡等情况,消费者不该因为一时的贪图诱惑为此而透露自己的个人信息,而是在告知填写个人信息时只进行简单填写,不轻易泄漏可以对自己进行辨识的信息,避免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不法利用,给自己日后的生活带来不安与侵害。在一些商务活动中,必要时需约定保密责任协议。如购房人在签约时与开发商约定保密责任:如泄露业主个人信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是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应当自行留意采取保密措施。如在浏览网页后把浏览记忆清除,把电子邮件加密后发送,浏览网页时使用保密器等。消费者在进入特定网站浏览时还,可以了解网站的隐私权保护规则,以及隐私权保护的具体措施,包含网站对个人信息资料的收集、使用目的与方式、是否被共享、是否可以删除或更新个人信息等。五、结束语作为逐步发展的我国应当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现有的立法的经验和强大优势,积极完善我国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的相关立法和监督机制,及时加强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规则,加强全社会消费者的懂法力度和覆盖面,结合我国国情,在最大程度地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提供法律保护,切实保障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才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安宁与稳定。参考文献1王心阳.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及立法保护思考UL科技与法律,2016,06:1120-1133.2郑艺,戴文瑁.论网络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UL传播与版权,2015,01:176-177.2017-08-13.DOI:10.16852/ki.45-1390g2.2015.01.0773杨同宇,祁霞钱郡.私法视野下的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及其法律保护J.法制与经济,2015,04:131-134.4张健.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5,24:285-286.5张慧娟.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研究J.法制博览,2016,13:4-6.6徐翔.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09:62-63.7王皓.我国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3,22:360.8杨胜玲.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信息权的法律保护J.商场现代化,2009,08: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