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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丰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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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丰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

    丰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不断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等国家及北京市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区级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不含道路养护修缮、建筑装修、单独征地拆迁等类型项目。区级政府性资金(区政府投资)是指:本区财政预算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市级返还的区级土地出让收益、政府债券资金等。涉及特许经营权的项目,遵照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区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以下领域:(一)城乡基础设施项目;(二)环境保护、园林绿化、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三)教育、医疗、养老、文体、公共安全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四)区级政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五)北京市及本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第四条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符合国家、北京市和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的统筹协调发展。第五条区政府投资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一)对区政府确定建设的公益性和非经营性项目,一般采取直接投资方式投入。(二)对区政府确定建设的有一定直接经济收益但预期收益不足以弥补投资成本的准经营性项目,一般采取投资补助方式投入。原则上实行一次性补助。第六条区政府投资应当与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区级各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建设项目。第七条区发展改革委是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审批管理和监督;区财政局负责对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区审计局对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统筹推进项目实施和全过程监管。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项目主管单位即为项目责任单位,包括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各行业、各领域主管部门和负责本区域内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各街镇,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责任单位。第二章项目储备第八条区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做好本区使用区级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谋划储备。第九条规范区政府投资各类建设项目储备决策程序。各行业、各领域或属地街镇等项目主管单位,根据上级决策部署、区域规划和重点建设任务,研提拟储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拟储备项目需明确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单位)、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等基本信息。各项目主管单位拟纳入储备的项目,需征求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规自分局及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政府投资规模报区政府审定。(一)使用区级政府性资金2亿元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50万元以下的非基础设施项目,报区政府批准。(二)使用区级政府性资金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基础设施项目、5()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非基础设施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项目区级政府性资金最终投入原则上不得超过政府研究审议金额。按照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政策,市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区级政府性资金的,执行市级政策。第十条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储备制管理,项目经区政府研究确定后即列为储备项目,原则上所有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先行储备、提前谋划、做熟前期,储备期限至项目取得立项时止。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对项目进行储备管理,制定项目实施倒排工期、组织指导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督促协调项目推进。第十一条项目储备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2年内未开展前期工作的,不再列为储备项目;项目列为储备项目时间未满2年,受外部条件无法实施的,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单位报区政府批准后,不再列为储备项目。列为储备项目时间未满2年,受外部条件影响,项目区级政府性资金投入超过政府研究审议金额的,需重新报区政府审议。第三章投资审批第十二条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区发展改革委作为区政府投资审批部门,按权限负责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初审或审批。各项目单位申报审批项目应为区政府审议批准的储备项目。第十三条区级审批权限的直接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或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或实施方案,依次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完成上一环节工作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区级政府投资补助项目,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第十四条区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单独批复实施方案项目,需同步审查必要性、可行性及概算的可行性及合规性。(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区级审批权限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需达到相应审批阶段深度要求,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区发展改革委依申请审批。第十六条区发展改革委依据项目单位申请和相关部门意见对相应审批阶段进行审批,并广泛聘请中介服务机构和公众参与。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项目单位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区发展改革委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原则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实施方案等审批阶段应当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评审。评审费用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第十七条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一)规划稳定且规划和土地手续齐全的项目可直接审批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二)建设内容单一、建设地点分散、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或不新增建筑面积且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可直接审批达到初步设计及概算深度的实施方案。(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区政府确定投资审批方式。(四)国家和北京市已经明确审批方式的项目,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要求执行。第十八条区发展改革委核定的投资概算(或实施方案)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项目单位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需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九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区发展改革委应当通过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区发展改革委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第四章政府投资计划第二十条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使用的区级政府性资金实施计划管理,区财政局每年将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使用的区级政府性资金纳入当年预算。区政府投资计划包括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和分批次资金安排计划,区发展改革委按照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原则,统筹提出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和分批次资金安排计划建议。第二十一条区发展改革委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启动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项目主管单位提出负责领域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区发展改革委统筹提出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安排建议,报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批准执行。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包括:(一)已实现开工建设的在施项目。(二)已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三)已列为储备且年内有区级政府性资金需求的项目。(四)市级政府确定实施的且年内有区级政府性资金需求的项目。(五)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可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保障投资项目评审评估等前期工作。第二十二条区发展改革委依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单位申报分批次资金安排计划,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联审,报区政府批准后,下达分批次资金安排计划。单个项目资金安排遵循以下原则:(一)列为储备、尚未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可安排不超过区政府投资的5%。(二)已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尚未开工建设项目可安排不超过区政府投资的30%;(三)已开工项目按照实际需求安排区政府投资。(四)项目包含的征地拆迁投资可在取得初步设计概算(或实施方案)批复后一次性安排。(五)补助资金项目取得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后可一次性安排资金。分批次资金安排计划项目应为已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项目。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确需纳入分批次资金安排计划下达建设资金的,由项目主管单位按程序报区政府同意后,调整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安排资金。第二十三条区政府投资实行零余额管理,每批次资金安排后,项目单位在批次安排金额内依据实际需求向区财政局申请下达资金;区财政局依据项目单位申请及时、足额下达资金指标,项目单位应当在下一批次资金安排前完成资金支出。第五章项目实施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可以依据自身需要及项目情况,选择具有专业能力的项目管理单位协助推进项目实施。项目管理单位选取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项目管理费。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及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完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项前期手续,组织项目开工建设;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纳入“一会三函”工作流程的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涉及的勘察及拆迁评估、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及材料采购等,项目单位及项目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批复文件履行招标程序。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及项目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组织实施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概算总投资。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并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未开工建设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报区政府批准后,重新报批项目概算。已开工建设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超出经核定概算的投资,按照本区“三重一大”相关规定执行,涉及超概资金一并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权限的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调整概算,按照北京市相关政策执行。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及项目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工期,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三十条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材料申报,区财政局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竣工决算审核。已拨付资金多于审核结果的,结余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第三十一条对已拨付区级政府性资金、实施过程中终止的项目,项目单位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对项目区级政府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结算审核,并按照审核结果拨付不足或收缴多余资金。第三十二条对使用区级政府性资金2亿元以上(含2亿元)且已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开展后评价,后评价需在项目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1年内实施。对区财政局已开展支出绩效评价的项目,不再重复开展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并作为项目单位后续开展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区发展改革委和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区级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通过在线平台或定期会商实现信息共享。项目单位及项目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第三十四条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监理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合同,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理。第三十五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自、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建设、行业管理等部门,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项目进行监管。第三十六条项目单位及项目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第三十七条区审计局负责对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按照年度审计计划具体实施审计监督工作。第三十八条区政府投资计划、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第三十九条项目单位及项目管理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政府投资项目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市区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丰台区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丰政发(2005)14号)、丰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职责(丰政发12007)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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