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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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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docx

    北京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规范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上市公司除外);(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第三条市级、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部门是歇业备案的登记机关。第四条符合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歇业并依法申请歇业备案。第五条市场主体首次申请歇业后,可以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歇业期限,也可以在恢复经营后再次申请歇业,但歇业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第六条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歇业的,应当在歇业前办理歇业备案;申请延长歇业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办理备案。市场主体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提交申请。第七条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二)歇业备案承诺书;申请人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第八条登记机关将市场主体调整为“歇业”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第九条登记机关将市场主体歇业备案信息推送至北京市大数据平台,实现歇业市场主体备案数据共享。第十条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向登记机关提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相关法律文书向其填报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市场主体承诺确认的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有效接收送达的法律文书的实际地址,除填报实际地址外,可以增加市场主体电子邮箱等电子送达地址。第十一条市场主体歇业不影响其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在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专栏填报地址的承诺确认效力。第十二条市场主体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与登记的住所不一致的,不视为市场主体住所发生变更,不改变歇业市场主体的原登记管辖。第十三条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歇业有关信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对商户信息进行核验、更新。第十四条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下列行为不视为违法行为:(一)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二)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歇业期间不影响市场主体资格,不影响市场主体主张债权及履行债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判决、仲裁文书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第十五条市场主体歇业无需向税务等部门另行报告,相关部门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关歇业信息。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有关部门应出台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切实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为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提供缓冲性的制度选择。第十六条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恢复经营:(一)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开展经营活动;(二)市场主体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三)累计歇业满3年;(四)市场主体申请的歇业期限届满;市场主体应当在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发生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第(三)、(四)项情形发生后市场主体视为自动恢复经营。第十七条市场主体歇业期间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的,应当先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公示恢复经营。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第十八条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规定继续公示年度报告。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对歇业市场主体实施抽查、检查。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办理备案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歇业后市场主体不再经营的,应当依法申请注销登记,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简易注销程序办理。第二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规定,债权人等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歇业市场主体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附件:1.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2.歇业备案承诺书抄送: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海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2年3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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