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解读.docx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解读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深入了解名录修订的主要内容、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及其对策,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对名录进行详细解读。问:本次名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1)修改了前言。与2008年版名录相比,本次修订前言部分主要调整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医疗废物的管理内容。二是修改了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废物属性的判定说明。三是新增危险废物豁免管理、以及通过危险废物鉴别确定是危险废物时如何对其归类的说明。(2)调整名录废物种类。2008年版名录共有49个大类别400种危险废物。本次修订将危险废物调整为46大类别479种(362种来自原名录,新增117种)。其中,将原名录中HW06有机溶剂废物、HW41废卤化有机溶剂和HW42废有机溶剂合并成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将原名录中HW43含多氯苯并吠喃类废物和原名录中HW44含多氯苯并二恶英类废物删除,增加了HW50废催化剂类废物。(3)增加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可以减少危险废物管理过程中的总体环境风险,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效率。本次修订在总结现有标准和特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研究的基础上,新增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入豁免管理清单的废物共16种/类,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4)取消2008年版名录的标注。2008年版名录中对来源复杂,其危险特性存在例外的可能性,且国家具有明确鉴别标准的危险废物,标注以“*”,所列此类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确有充分证据证明,所产生的废物不具有危险特性的,该特定废物可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此类危险废物共33种。这一做法造成了部分固体废物在不同地区的管理要求存在较大差异,且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关于“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的相关规定不符。(5)废弃危险化学品目录采用危险化学品目录。2008年版名录附录A列明了优先管理类废弃危险化学品共498种,仅包括具有毒性的化学品,未包括具有其他危险特性的化学品。在此次修订中,根据我国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对危险特性的规定,将具有危险特性的危险化学品全部纳入。鉴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个部门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涵盖了所有危险特性,本次修订时直接采用了危险化学品目录。问:本次名录修订的主要原则有哪些?答:(1)突出重点。本次修订针对环境管理中反映比较集中、问题比较多的废物,选择了废催化剂、精蒸馈残渣、生物制药废物等作为修订重点。修订过程突出风险防控的理念,建立了基于风险评价的修订方法。同时基于有限的监管能力与复杂的废物性质之间的矛盾,制定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对部分危险废物在环境风险较小的管理环节实行豁免管理,完善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体系。(2)动态性。我国危险废物种类繁多、性质复杂、变化频繁,期望一次修订解决所有问题并不现实,在保持名录基本体系不变的基础上,应坚持动态修订原则。本次修订是基于现有研究成果的有限目标修订,主要结合近年来环保公益项目、鉴别案例以及相关工作基础,对部分产生特性和危险特性已经清楚的废物进行修订。随着基础工作不断加强、鉴别工作不断积累,将根据具体情况动态修订,补充和完善名录。(3)实用性。名录制订目的是为环境管理服务。危险废物的认定专业性较强,开展时间较短。我国从事危险废物管理的人员,特别是基层管理人员危险废物的专业知识相对缺乏。因此,修订名录既要考虑科学合理,又要便于操作。本次修订对精蒸储残渣类、废催化剂类废物进行了细化,提高了可操作性。(4)连续性。2008年版名录已实施8年,为避免改动过大给工作造成不利影响,本次修订仍以产生源作为危险废物分类的主要依据。废物分类与2008年版名录基本保持一致,对部分可以合并的类别进行了合并,如将有机溶剂废物、废卤化有机溶剂和废有机溶剂类废物合并成一类。问:本次名录修订体现了国家对危险废物管理的哪些新思路?答:本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以实现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为目标。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性质千差万别,污染特性差异极大,采用单一的管理手段难以达到有效控制污染的目的。危险废物管理应以环境风险控制为原则,采用全过程控制和分类管理手段达到防止和抑制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本次名录修订新增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也将作为后续名录修订的重点内容,逐步推动危险废物的精细化管理。问: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废物是否不属于危险废物?确定某种废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是怎样的?答: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并没有豁免其危险废物的属性。确定某种废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为:(1)确定该废物属于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核对废物类别/代码和名称);(2)确定该废物的豁免环节是否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一致;(3)核对是否具备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明的豁免条件。问: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豁免内容的具体含义是什么?答: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在满足上述条件前提下,“豁免内容”含义如下:“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全过程(各管理环节)均豁免,无需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收集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填埋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填埋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水泥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运输工具可不采用危险货物运输工具;“转移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进行转移活动的运输车辆可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转移过程中可不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转移活动需事后备案。问: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其豁免环节的前后环节如何衔接,以确保后续环节仍按危废管理?答: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在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在豁免环节的前后环节,仍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且在豁免环节内,可以豁免的内容也仅限于满足所列条件下的列明的内容,其他危险废物或者不满足豁免条件的此类危险废物的管理仍需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且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填埋过程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如果不能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或不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则处置过程仍然需要按照危险废物管理。问: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对此应如何理解?答: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后的属性判定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的第5条“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进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经GB5085.1GB5085.4和GB5085.5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属性判定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的第6条“危险废物处理后判定规则”进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铭渣)。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经GB5085.1、GB5085.4和GB5085.5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问:名录中有很多类似于“不包括XXXX”的描述,是不是意味着这些XXXX就不属于危险废物了?答:名录中关于“不包括XXXX”的描述,是根据当前环境管理的需要,将此类废物明确不包括在名录里。但是固体法对于危险废物的定义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因此,此类废物虽未列入名录,但仍然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问:本次名录修订为什么删除HW43、HW44两大类危险废物。答:2008年版名录中,HW43表述为含任何多氯苯并吠喃同系物的废物、HW44表述为含任何多氯苯并二恶英同系物的废物,均属于非特定行业产生的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废物,并标注。按照2008年版名录对标注“钎废物的管理要求,含有上述两大类持久性污染物的废物,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因此,实际工作中HW43和1IW44类废物无法根据名录直接判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中包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11种、剧毒物质39种、有毒物质143种、致癌性物质63种,致突变性物质7种、生殖毒性物质11种。考虑到危险废物名录不便于给每一类经毒性物质含量鉴别后的危险废物单独增设废物类别代码,本次修订将HW43、HW44两大类废物删除,不再单独列出。这些废物经鉴别后可以按照名录第八条进行归类管理。问:通过危险废物鉴别确定是危险废物的,应该如何对其归类?答:在名录第八条中规定,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OOO-XX”(XX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如鉴别后的危险废物主要有害成分为碑,其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应为“900-000-24”。问:关于名录中“行业来源”的具体解释和范围,应以什么为依据?答:名录中的行业来源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Do在确定废物行业来源时应遵循该标准中第3.1条原则,即按照单位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行业性质。当单位从事一种经济活动时,则按照该经济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当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则按照与废物产生有关的活动确定废物产生的行业。问:电子废物、废电线电缆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答:2008年版名录中对“900-044-49”类废物描述为“在工业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经拆散、破碎、砸碎后分类收集的铅酸电池、镉银电池、氧化汞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等部件”,因文字表述不清,造成了将“废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是危险废物的误解,本次将该条修改为“废弃的铅蓄电池、镉银电池、氧化汞电池、汞开关、荧光粉和阴极射线管”。电子废物拆解过程中可能产生危险废物,但其本身并不属于危险废物。电线电缆产品的结构元件,总体上可分为导线、绝缘层、屏蔽和护层这四个主要结构组成部分以及填充元件和承拉元件等。废电线电缆在结构元件上基本未发生改变,且并不具有危险特性,因此废电线电缆不属于危险废物。问:名录及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如何更新?答:随着我国在固体废物污染特性的基础研究、鉴别等工作的逐步增强,环境保护部拟采取动态修订的方式,在时机成熟时择机启动名录及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修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