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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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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docx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按照“平急结合”的原则,推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确保重污染天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的减排量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以上,削减污染峰值,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1.2 编制依据1.2.1 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341号)、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1.2.2 本市有关规定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规(2021)1号)、天津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个保卫战行动计划的通知(津污防攻坚指2022)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规2022)2号)。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预测可能或已经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l)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l)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对因沙尘暴和臭氧形成的重度污染不执行本预案。1.4 预案体系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或应急保障实施方案,以及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2组织机构构成2.1 指挥机构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市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统筹制定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研究提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导意见,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2.2 办事机构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决定;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工作;适时组织修订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组织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制定减排措施;组织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或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进行监督检查;汇总、上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开展落实情况;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2.3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协调本市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及“天津发布”等政务新媒体,做好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组织开展全市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督查检查;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重污染天气预警,并完善监测预警体系;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更新保障类清单;负责货车白名单申报系统建设;会同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对机动车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的日常工作。市气象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信息,与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预警信息进行会商;积极开展采用人工干预方式缓解大气污染程度的研究与试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定期更新保障类企业清单;指导、督促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的减排企业、水泥粉磨站等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定期更新房屋市政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地等施工项目扬尘源清单及保障类工程清单、货车白名单;组织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并开展督查检查。市交通运输委: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公共交通运输保障;与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开展营运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定期更新公路、水运、地方铁路等施工项目扬尘源清单及保障类工程清单、货车白名单;组织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并开展督查检查。市城市管理委: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定期更新城市道路维修、园林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施工项目扬尘源清单及保障类工程清单、货车白名单;组织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并开展督查检查。市农业农村委: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落实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措施;定期更新保障类企业清单。市卫生健康委: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救治,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更新医疗卫生保障货车白名单。市教委: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加强对在校学生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会同各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学校、幼儿园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减少或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定期更新教育领域货车白名单。市公安交管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及时通过相关媒体做好车辆限行措施的信息发布工作;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车辆信息,确保纳入货车白名单的车辆正常通行;与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开展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市水务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定期更新水务建设施工项目扬尘源清单及保障类工程清单、货车白名单;组织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并开展督查检查。市商务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定期更新商务领域保障类企业清单和货车白名单;牵头组织经营性储煤堆场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和重型载货车管控措施,并开展督查检查。市规划资源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督促各区定期更新土地储备项目扬尘源清单及保障类工程清单、货车白名单;督促各区组织土地储备项目实施单位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编制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定期更新电力施工项目扬尘源清单及保障类工程清单、货车白名单;组织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并开展督查检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工业企业用电量数据分析。各区人民政府:编制本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成立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压实本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和任务;定期更新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源、扬尘源、用车大户等减排清单及保障类清单,并组织落实;牵头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在厂区入口显著位置设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公示减排措施;落实本预案以及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的各项任务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本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2.4 专家组重污染天气专家组分为预测预报组、专家咨询组和响应评估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评估;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3预警3.1 预警分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预测日AQl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红色为最高级别。各级别分级标准为: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3.2 预警信息发布3.2.1 监测预警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联合组织开展本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等工作。3.2.2 预警启动(1)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原则上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或按照区域应急联动统一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l已达到150及以上,且预测持续时间达到预警启动标准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启动或调整相应预警级别。(2)启动黄色预警应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启动橙色预警应经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红色预警应经市长批准。黄色预警信息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以市应急指挥部名义发布。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文件传真或市政府协同办公网邮件系统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各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并利用微信、手机短信向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及联络员发布预警信息。市委宣传部通过本市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及“天津发布”等政务新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在官方网站同步转发预警信息。3.3 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启动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结合实际情况,按程序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取消预警。启动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按程序采取升级措施。当空气质量已改善或预测未来将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按程序发布预警调整或解除信息。发布解除或调整预警信息的程序同发布启动预警信息程序一致。3.4 区域应急联动接到生态环境部通报区域性重污染过程预警提示信息后,及时按程序发布预警信息,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与周边城市共同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4应急响应4.1 响应分级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HI级响应;(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11级响应;(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响应。4.2 响应启动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预警级别,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立即通知管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各类施工工地、学校及幼儿园、用车大户、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等启动应急响应,并进行督查检查。4.3 减排措施要求4.3.1 基本管理要求。纳入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在厂区入口显著位置设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严格落实相应级别减排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现场检查。4.3.2 实施差异化应急管控。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各区根据排污许可、污染源普查等信息,对本行政区域内涉气工业企业进行排查,根据不同的治理水平和排放强度,分类制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通过采取减少或停止货物运输的方式,对重型载货车(新能源汽车除外)实施移动源差异化管理。(1)重点行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及本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相关要求开展绩效分级,并根据企业环境绩效水平制定实施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采取自主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措施应不低于技术指南要求。(2)小微涉气企业。是指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对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涉气排放工序采取相应措施。(3)用车大户。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重型载货车(含燃气)进行道路运输的相关企事业单位(根据生态环境部相关技术指南要求确定),按照相应预警级别实施重型载货车(含燃气)限用措施(货车白名单车辆除外)。4.3.3 建立保障类清单。对于可纳入保障类的企业、工程和重型载货车,由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根据管理权限据实提出,市生态环境局从严审核把关后,在确保应急减排效果的前提下,对确需保障的统筹纳入清单,且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仅允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和道路运输。对不符合保障要求的,一律不予纳入保障类清单。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以及运输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1)保障类企业。主要涉及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以及未纳入当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对于重点行业企业纳入保障类的,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分级或引领性指标水平,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自主减排。(2)保障类工程。主要涉及重大民生和国家重大战略建设,以及涉及安全生产需连续施工的工程项目。纳入保障类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允许实施土石方作业。(3)保障类重型载货车。主要涉及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港口、物流等企事业单位用于安全生产运行、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重型载货车,可按程序纳入货车白名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进行运输。4.4 响应措施市应急指挥部建立协调机制,I级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适时召开会议,组织开展指挥调度;11级或11I级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根据应急需要,部署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并组织对全市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各成员单位要对本领域、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各类施工工地、学校及幼儿园、用车大户和道路运输企业等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的同时,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污染特征,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应急实效。4.4.1 III级响应措施健康防护指引:4.4.2 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4.4.3 委会同各区教育主管部门科学组织学校、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3)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建议性措施:(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2)市交通运输委科学调整运力,组织公共交通运输保障。强制性减排措施:(1)对工业企业管控,依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通过停止涉气排放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2)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3)除涉及保障类建设工程和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4)各区应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温度及相对湿度,对本行政区域内主要道路适时调整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5)施工工地、企事业单位停止使用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紧急检修作业任务的除外);(6)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上路行驶;(7)重点行业企业按照生态环境部技术指南和本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要求,落实重型载货车运输管理措施(货车白名单车辆除外)。处置工作:市生态环境局:依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组织全市工业企业,严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和重型载货车运输管理措施(货车白名单车辆除外);会同相关部门对全市施工工地、企事业单位停止使用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紧急检修作业任务的除外)开展督查检查;联合市公安交管局、市城市管理委组织落实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措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组织对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的减排企业、水泥粉磨站等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开展督查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房屋市政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地等施工项目落实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作业,停止使用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紧急检修作业任务的除外),并开展督查检查;组织混凝土搅拌站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配合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地等施工项目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措施。市交通运输委:组织公路、水运、地方铁路等施工项目落实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作业,停止使用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紧急检修作业任务的除外),并开展督查检查;配合做好公路、水运、地方铁路等施工项目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措施。市城市管理委:组织城市道路维修、园林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施工项目落实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燃气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作业,停止使用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紧急检修作业任务的除外),并开展督查检查;组织全市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联合市公安交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落实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措施;根据空气温度及相对湿度,适时调整湿法作业频次,加大吸扫作业力度;推动各区加大露天烧烤巡查力度。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市公安交管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委组织落实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措施;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并做好纳入货车白名单车辆的正常通行工作。市水务局:组织水务建设施工项目落实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作业,停止使用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紧急检修作业任务的除外),并开展督查检查;配合做好水务建设施工项目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措施。市商务局:组织经营性储煤堆场落实停止使用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紧急检修作业任务的除外)和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管控措施,并开展督查检查。市规划资源局:督促各区组织土地储备项目实施单位落实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作业,停止使用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紧急检修作业任务的除外),并开展督查检查;配合做好土地储备项目实施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措施。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组织电力施工项目落实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作业,停止使用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紧急检修作业任务的除外),并开展督查检查;配合做好电力施工项目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措施;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做好工业企业用电量数据分析。各区人民政府:落实本预案以及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的各项任务、措施;组织对本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4.4.4 II级响应措施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11I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建议性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强制性减排措施:(1)施工工地、企事业单位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紧急检修作业任务的除外);(2)用车大户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含燃气)进行运输(货车白名单车辆除外);(3)天津港区域内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含燃气)进行铁矿石、焦炭短倒运输。处置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督促用车大户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含燃气)进行运输(货车白名单车辆除外);会同相关部门对施工工地、企事业单位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紧急检修作业任务的除外)开展督查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房屋市政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地等施工项目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紧急检修作业任务的除外),并开展督查检查。市交通运输委:组织公路、水运、地方铁路等施工项目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紧急检修作业任务的除外),并开展督查检查;组织落实天津港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及港口经营性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含燃气)进行运输(货车白名单车辆除外)和天津港区域内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含燃气)进行铁矿石、焦炭短倒运输措施,并开展督查检查。市城市管理委:组织城市道路维修、园林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施工项目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紧急检修作业任务的除外),并开展督查检查。市水务局:组织水务建设施工项目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紧急检修作业任务的除外),并开展督查检查。市商务局:组织经营性储煤堆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紧急检修作业任务的除外),并开展督查检查。市规划资源局:督促各区组织土地储备项目实施单位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紧急检修作业任务的除外),并开展督查检查。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组织电力施工项目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紧急检修作业任务的除外),并开展督查检查。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工地、企事业单位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紧急检修作业任务的除外);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用车大户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含燃气)进行运输(货车白名单车辆除外),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组织天津港区域内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含燃气)进行铁矿石、焦炭短倒运输,并组织开展督查检查。4.4.5 I级响应措施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11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健康防护指引:市教委会同各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要求,组织学校、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建议性措施:停止举办各类大型户外活动。强制性减排措施:(1)除涉及保障类建设工程和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全市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塔吊、模板工程、钢筋工程、幕墙工程、地下施工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的工序除外);(2)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内施工工地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紧急检修作业任务的除外);(3)外环线(含)以内道路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上路行驶;(4)本市及外埠机动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货车白名单车辆,承担急救、抢险等民生保障任务车辆除外);本市及外埠机动车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的日常车牌尾号限行措施暂停执行,其他限行措施继续执行。处置工作: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全市禁用区内施工工地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紧急检修作业任务的除外)开展督查检查;联合市公安交管局、市城市管理委组织落实外环线(含)以内道路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措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组织本领域施工项目在禁用区内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紧急检修作业任务的除外),并开展督查检查;配合做好本领域施工项目在外环线(含)以内道路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措施。市城市管理委:组织城市道路维修、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和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施工项目在禁用区内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紧急检修作业任务的除外);联合市公安交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落实外环线(含)以内道路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措施,并开展督查检查。市公安交管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委组织落实外环线(含)以内道路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措施;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要求,组织落实车辆限行措施的信息发布工作,并加强宣传引导。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工地在禁用区内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紧急检修作业任务的除外),并组织开展督查和执法检查。4.5 响应终止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4.6 评估响应终止后,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于次日17:OO前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本领域、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落实情况总结。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4.7 措施6.1 组织保障市应急指挥部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督导,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落实,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或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细化职责分工。6.2 经费保障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修编应急减排清单、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监督检查、能力建设等提供经费保障。6.3 物资保障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提前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期各类人员装备、车辆、设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和数量,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6.4 预报能力保障市生态环境局加强与气象部门研判会商污染气象条件,根据空气质量预报情况加大会商密度和频次,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工作机制。加强与生态环境部沟通对接、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交流合作,共享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监测预报水平。6.5 执法保障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协同联动,加大执法力度,精准查核强制性减排措施落实情况,严厉惩处未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7监督管理7.1 公众宣传市委宣传部牵头,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和各区人民政府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手段,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7.2 应急演练根据实际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重污染天气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针对性强的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重污染天气的应急保障预案或应急保障实施方案。7.3 应急培训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增强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7.4 责任追究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大应急响应期间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重污染天气期间发现的应急响应措施未落实到位、企业违法排污等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问题导致应急响应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等相关规定的追责程序进行追责。8附则8.1 预案修订本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以及出现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况,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8.2 预案备案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或应急保障实施方案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每年9月底、12月底将工业源、扬尘源、用车大户等减排清单及保障类清单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8.3 预案解释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承担。8.4 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22号)同时废止。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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