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其拉甫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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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其拉甫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docx
红其拉甫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明确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程序,确保及时缓解、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1.2 编制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喀什地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1.3 适用范围适用于红其拉甫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领导、指挥和控制。1.4 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基本原则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2组织领导成立红其拉甫海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毛荣刚关长、党委书记副组长:陈鹏德党委委员、副关长甫拉提依盖木拜尔地党委委员、副关长成员:红其拉甫海关各科室全体人员、九州公司全体人员3述语定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出入境人员和国境口岸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包括:发生鼠疫、霍乱、黄热病、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乙类、丙类传染病较大规模的暴发、流行或多人死亡的;发生罕见的或者国家已宣布消除的传染病等疫情的;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发生临床表现相似的但致病原因不明且有蔓延趋势或可能蔓延趋势的群体性疾病的;中毒人数10人以上或者中毒死亡的;国内外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危及国境口岸的。“乙类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染疫人”指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海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已经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人。“染疫嫌疑人”指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隔离”指将染疫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限制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到消除传染病传播的危险。“留验”指将染疫嫌疑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进行诊察和检验。“就地诊验”指一个在海关指定的期间,到就近的海关或者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去接受诊察和检验;或者海关、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到该人员的居留地,对其进行诊察和检验。4应急处理4.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准备4.1.1 技术保障针对国境口岸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海关总署和乌鲁木齐海关制定了一系列应急处理预案,对每一项预案,应组织全员培训和演练,提高海关工作人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实验室检测工作水平。4.1.2 物资储备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和乌鲁木齐海关制定一系列应急处理预案要求,做好红其拉甫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证应急处理设施、设备、防治药品和器械等物资能够满足应对红其拉甫口岸口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需要。4.1.3 信息收集、分析、报告红其拉甫海关各岗位工作人员,应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严格依法履行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和红其拉甫口岸卫生监督职责,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制度,保证信息收集渠道公开、畅通,信息分析、报告及时准确。4.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通报4.2.1 红其拉甫海关各岗位工作人员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必须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接到报告的领导必须15分钟内向乌鲁木齐海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总关领导小组)报告,同时迅速组织力量对报告进行事项调查核实,及时向总关领导小组报告调查、确证结果。4.2.2 确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须在1小时内向总关领导小组,并同时向喀什地区行署外事办公室和当地政府通报。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基本步骤4.3.1 启动应急指挥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红其拉甫海关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迅速组织实施各项应急处理措施。主要负责贯彻执行乌鲁木齐海关及红其拉甫海关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决定,按照相应预案要求,现场指挥和协调各工作小组,采取应急处理各项措施,向总关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理有关情况。应急处理小组应主要由卫生检疫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九州公司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控制、流行病学和卫生学调查、样品采集送检;对现场相关人员采取必要的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以及救治等医学措施;对现场采取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措施。后勤保障和综合协调小组应由主要由办公室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物资供应和运输保障、内外协调、信息传递和报送等工作。4.3.2 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工作小组首先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采取下列紧急控制措施:对现场进行临时控制,限制人员出入;对疑为人畜共患的重要疾病疫情,禁止病人或者疑似病人与易感动物接触;对现场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临时隔离留验;对出入境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采取限制措施,禁止移运;封存可能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蔓延的设备、材料、物品;实施紧急卫生处理措施。4.3.3 判断事件类型,提出启动预案建议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在对突发事件现场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的同时,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对突发事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监测、现场勘验,确定危害程度,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向总关领导小组提出启动红其拉甫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急预案的建议。4.3.4 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经总关领导小组批准后,做出启动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急预案决定,同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按总关领导小组决定,严格按预案要求指挥和协调各专门工作小组采取相应应急处理措施。4.4 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检疫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4.5 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卫生检疫处置措施。对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依法予以留验和医学观察或依照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4.6 对临时留验、隔离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检验,并按规定作详细记录;对需要移送的病人,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及时移送给有关部门处理。4.7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情况,需要调集卫生检疫专业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共同参与应急处理工作,或者有检疫传染病传入传出重大危险时,关领导应及时向总关领导小组报告,及时采取紧急措施。4.8 针对实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通报、应急处理准备、应急处理措施等按上级关制定相应预案执行,上级关没有制定预案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制定临时应急处理实施方案,报关领导班子批准后执行。